岳阳市中心城区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收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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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中心城区建设收费优惠政策

岳阳中心城区建设收费优惠政策

岳政发[201O]4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收费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投资,规范市中心城区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收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收费范围为降低投资成本,鼓励投资,暂停收取8项收费,即水土流失防治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抗震设防确认费、文物考古发掘费、利用土地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费、地籍档案资料咨询服务费、规划咨询费。

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在立项、规划、土地报批、工程报建、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环节应征收的行政性(基金)收费共10项、事业性收费共3项、服务性收费共20项。

除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赔偿费、房地产开发监控资本金、施工文明安全措施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等8项按政策应当足额缴纳的费用和可返还的保证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未纳入本意见的收费项目一律不予征收。

二、投资项目类别及优惠政策(一)工业类项目。

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工业园的工业类(含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一。

(“包括厂房、仓库、办公楼、食堂、职工宿舍及其它非商业性设施,以下简称工业I类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标准的2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20%收取,其它行政性(基金)、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40%收取。

不在上述地域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含农产品加工业,以下简称工业Ⅱ类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标准的30%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40%收取,其它行政性(基金)、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2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二)市政工程类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地下综合管沟、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城市污水处理等,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缓交,其它各项行政性(基金)、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3日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岳政发[2007]4号【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28【实施日期】2007.03.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现将《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社会投资,促进全民创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简化审批程序提供高效服务1、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管理。

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对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投资者只需按规定内容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投资者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只进行登记,实行备案管理。

2、外商(含港、澳、台、侨胞)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3、市发改委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4、投资者办理项目申报、征(供)地、报建、建设等环节的手续,由市政府公开办证大厅窗口单位统一受理。

5、实行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

代办服务职责: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代办投资项目的核准、登记、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必需由投资者自己商定的事项除外);代办所有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手续。

项目合法合规且资料完备的,其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代办服务分工: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工业经委全程代办,商业项目由市商务局全程代办,交通项目由市交通局全程代办,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建设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由市房地产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由市旅游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由市农办全程代办。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1.10•【字号】岳建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岳建发〔2022〕13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交通局、住房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企业:《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施细则》已经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审查登记,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1月10日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工作,根据《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2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岳阳市城区(指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范围内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应遵照本细则执行,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以下简称“海绵效果评价”),是指对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完工等资料,经有关程序,综合判断其海绵城市建设指标是否达标的评价过程。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负责做好海绵效果评价工作。

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海绵效果评价,由市住建部门实施;云溪区、君山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海绵效果评价由属地住建部门实施。

第二章评价程序及要求第五条海绵效果评价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六条海绵效果评价的程序为:项目自评、申请评价、资料审核、现场核实、评价认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一表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领域环境建设,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收费自由裁量权,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基本建设收费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表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办公、诊疗、教学用房,科研及办公用房。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四)工业企业内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收费标准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政策下限执行,并按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鼓励经营性服务收费在此标准基础上继续下浮。

三、收费方式(一)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建和建设环节应缴纳的多项收费项目,按照“统一范围、统一标准、一表征收、分类转存”的收取方式,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统一集中征收。

(二)基本建设审批项目各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相关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由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代收银行代收。

市财政局窗口负责按表中所列类别及标准审核把关缴费。

(三)因国家政策变动,需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核准后,将正式批准文件报备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岳政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发[200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简化基本建设报建程序,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报建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基金和资金类,下同)实行统一征收,即: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按有关规定向各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一个标准在一个窗口分两个时段交纳。

第三条建设工程报建收费在市政府办证大厅办理。

第四条纳入报建程序实行统一收费的规费包括以下11种:(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配套费);(2)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人防费);(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质监费);(4)工程定额测定费(定额费);(5)白蚁预防费;(6)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劳保基金);(7)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墙改基金);(8)散装水泥发展基金;(9)政府价格调节基金;(10)防洪保安资金;(11)抗震设防确认费(抗震设防费)。

建设工程报建环节的服务性收费暂不列入报建统一收费管理范围,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根据服务范围、工作量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纳入本规定的收费项目按建筑面积计征,收费标准按住宅和非住宅分为两个类别:即住宅类房屋收费标准暂定为85元/㎡;非住宅类房屋收费标准暂定为100元/㎡;抗震设防费不论住宅与非住宅每个项目按1600元包干收取。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0]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0]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组织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关系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和社会福利保障等公益性项目,环境保护、市政、水利、农业、交通、能源、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建的“楼堂馆所”等项目,重大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等需政府投入的项目等。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政府融资,上级拨款、补助,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等。

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部门管理职责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及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项目招投标方式、范围、组织形式的核准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管,项目储备、节能评估和项目稽察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管理,审核、批复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标底审查、跟踪评审、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并对项目投资绩效进行评价。

岳阳报建非税收入表

岳阳报建非税收入表

2011年岳阳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非税收入明细表上述费用并不包括以下两大项费用:1、消防报建的费用:2、服务性收费:例如环境评价评估费用等,该项服务性收费数额比较少。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9]15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下发后,执行情况良好。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特定服务价格,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湘价服[2004]23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于建立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47号)精神,各市州所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同城合一”原则设立、具有编委正式批复或经工商登记注册,且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的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场交易者提供交易服务方可收取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内容包括:1、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招投标技术咨询和所需全部登记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办理程序及指南服务;2、利用电子屏幕显示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信息;3、为发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符合国家要求、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以及评标技术专家库;4、为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交易中心按附表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四、各市州物价局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管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标准。

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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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
工程
公益
第三
产业
房产
I类
II类
I类
II类
I类
II类
III类
IV类
旧1
旧2
12
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湘价服
[2004]
50号
300元/卷
市建设局城建档案馆
1、先按1元/平方米预征,待竣工验收时多退少补;2、建设单位按国家要求自行整理档案的,每卷减收100元
40%
50%
50%
50%
60%
60%
90%
60%
70%
50%
50%
13
施工图审查费
湘价服
[2008]
94号
按依据
文件执行
市施工图审查中心
经济适用住房按50%收取,国家、省重点工程按70%收取
40%
50%
50%
50%
60%
60%
90%
60%
70%
50%
50%
14
城区土建施工(含装修)保洁费
岳市价行审
[2008]

3.0
市环卫局
40%
50%
50%
市规划局代收
以下免收:1、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建房;2、买卖房,经济适用住房,村(居)民安置房,廉租住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3、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招、拍、挂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
40%
50%
50%
50%
60%
60%
90%
60%
70%
50%
50%
4
土地交易服务费
湘价服
[2007]
132号
按依据
文件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
40%
50%
50%
50%
60%
60%
90%
60%
70%
50%
50%
5
建筑物规划定点收线费
湘价服
[2007]
128号
按依据
文件执行
市规划局信息中心
40%
50%
免收
20%
免收
20%
30%
30%
90%
免收
免收
免收
免收
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
[2008]
167号
岳市价
[2008]
103号
按依据
文件执行
市人防办
由按规定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
免收
免收
免收
50%
60%
100%
100%
100%
100%
免收
免收
3
价格调节基金
岳政办发
[2006]
23号
按工程造价的3.5%计征
市建设局劳保处
一般以中标价为建安工程造价
20%
30%
缓交
30%
40%
60%
80%
20%
40%
30%
30%
7
房屋
登记费
湘价费[2008]
122号
住宅:
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市房地产局产权处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减半收费
免收
20%
免收
20%
30%
30%
90%
免收
免收
免收
免收
以上为必收的行政性(基金)收费,下列为发生即收的行政性(基金)收费
8
日照
分析费
湘价服
[2007]
128号
0.1-0.3
市规划局信息中心
40%
50%
50%
50%
60%
60%
90%
60%
70%
50%
50%
9
施工安全服务费
湘价服
[2009]
26号
按建筑工程造价的1.7‰收取
市建设局安监站
房屋拆除工程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收取
40%
50%
50%
50%
60%
60%
90%
2
市物价局价调办
免收
20%
免收
20%
30%
30%
90%
免收
免收
免收
免收
序号
收费
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执行
单位
备注
符合优惠条件项目的收取比例
工业
市政
工程
公益
第三
产业
房产
I类
II类
I类
II类
I类
II类
III类
IV类
旧1
旧2
4
新型墙体材料发民用展基金
湘财综[2008]
53号
10
市工业
经委墙改散装办
序号
收费
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执行
单位
备注
符合优惠条件项目的收取比例
工业
市政
工程
公益
第三
产业
房产
I类
II类
I类
II类
I类
II类
III类
IV类
旧1
旧2
8
用地
管理费
湘价费
[2003]
42号
按依据
文件执行
市国土
资源局
以下减免:1、列入国家及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洪工程、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免收;2、党政机关、金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利企业非经营活动使用土地免收;3、经济适用住房及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等非经营性使用土地的减半征收,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减征30%(城镇居民建房除外)
序号
收费
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执行
单位
备注
符合优惠条件项目的收取比例
工业
市政
工程
公益
第三
产业
房产
I类
II类
I类
II类
I类
II类
III类
IV类
旧1
旧2
1
水地保持方案编制及评估费
水保监
[2005]
22号
按依据
文件执行
市水务局水利水电设计院及其他机构
40%
50%
50%
50%
60%
60%
90%
60%
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计征。以下免收。1、未损坏原地貌或治理达到要求的;2、已完成“三通一平”并已交纳该项收费的土地开发项目;3、原拆原建的建设项目
免收
20%
免收
20%
30%
30%
90%
免收
免收
免收
免收
注:1、防洪保安资金在企业缴纳地税时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2、水土流失防治费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暂停收取。
50%
50%
60%
60%
90%
60%
70%
50%
50%
6
规划竣工测量费
湘价服
[2007]
128号
按国测财字
[2002]
3号标准的70%收取
市规划局信息中心
40%
50%
50%
50%
60%
60%
90%
60%
70%
50%
50%
序号
收费
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执行
单位
备注
符合优惠条件项目的收取比例
70%
50%
50%
2
环境影响编制及评估费
湘价服
[2002]
80号
按依据
文件执行
市环保局环科所及其他机构
40%
50%
50%
50%
60%
60%
90%
60%
70%
50%
50%
3
地籍
测量费
湘价服
[2009]
36号
按国测财字[2002]3号标准收取的75%收取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勘测中心
办分户土地证时不得收费
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免收
20%
免收
20%
30%
30%
90%
免收
免收
免收
免收
5
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湘财综
[2003]
46号
2.0
市工业经委墙改散装办
使用了散装水泥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免收
20%
免收
20%
30%
30%
90%
免收
免收
免收
免收
6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湘建建
[2006]
213号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控制在3.2元/平方米以下
40%
50%
50%
50%
60%
60%
90%
60%
70%
50%
50%
序号
收费
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执行
单位
备注
符合优惠条件项目的收取比例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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