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与审计质量相关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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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与审计质量相关性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杨婧易

摘要:独立性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虽然现行审计准则指明了威胁独立性的情形及防范措施,且已有文章和书籍从健全监管、完善法规等角度探讨保持独立性的方法,但这些研究多是在现有审计模式下进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审计独立性的问题.。而罗恩提出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引入市场机制,旨在从源头上消除独立性威胁。文章从分析上市公司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入手,归纳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运作流程,总结提出了该制度的优点、缺陷及其可行性,并结合其特点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独立性审计委托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为了有效缓解两权分离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不可或缺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正是保证会计信息高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更是保证会计信息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如何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是当前我国学术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上市公司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的历史演进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由最初的管理层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到由公司股东担任委托方,最终形成现行的由审计委员会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模式。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个阶段:由公司管理层担任审计委托方。19世纪中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主要是由公司管理层自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以增加财务报表所披露信息的可信赖程度。此时,美国还缺乏强制性规则要求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英国《1856 年公司法》也只是允许股份公司在章程中自主规定是否进行审计,同时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在一定比例的股东(股东人数以及所拥有的股票价值达到五分之一以上)提出要求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由管理层自愿委托审计过渡到强制委托审计,法定审计得以产生。1720年英国的南海公司泡沫事件,标志着自愿委托审计走向法定审计的开始,在随后的1879、1900年的英国《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都必须经过审计,其资产负债表必须附有审计报告。美国国会也先后于1933年和1934年制订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审计作出强制性要求。

第二个阶段:审计委托方由公司管理层转向了公司的股东。根据这一审计模式下,财产的所有者(股东)为保证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管理层)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理论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没有子契约,不会发生勾结、共谋。所有者、经营者和第三方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分离的三角关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一股独大,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中小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小,没有适合的方式同时也没有积极性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这些都导致不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受到大股东或者管理层的操纵,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第三个阶段,审计委托方由公司的股东转向审计委员会,这也是目前所实行的财务报表委托审计模式。审计委员会制度起源于1938年发生的美国迈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倒闭案,为了重树社会大众对于外部审计师的超然独立性及专业能力的信任,193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发布的第19号会计系列文告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选任外部注册会计师

。同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也提出了“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组成一个特殊的委员会来选择公司的审计人员”的建议。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也于2002 年1 月7 日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目前,审计委员会有“由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组成”向“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方向发展的趋势。

然而目前实行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也有其固有缺陷,由于《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要求较高,不仅仅要求其独立于企业,更要求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据此要求,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多是由高校教师和退休官员担任,一方面这些人员与企业接触少,缺乏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其专业胜任能力应受到质疑,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薪金由企业支付,薪金的标准较难确定,若薪金过高,将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薪金过低又会打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因此,审计委员会委托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往往会出现“独立不董事,董事不独立“现象,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的其他设想

目前,关于财务报表审计的委托方由谁担任的问题,学术界持有不同的看法。有部分学者提出由监管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认为应把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由证监会下设审计监管中心行使审计委托权,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则由国家审计署、地方审计局下设审计监管中心按非上市公司隶属关系、规模行使委托权。也由有部分学者在此观点下补充提出利用监管机构招投标机制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笔者认为政府作为委托方必然会导致寻租行为及腐败问题滋生。并且招投标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复杂,容易导致事务所低价竞争行为,从而影响审计质量。同时,招投标范围的确定也是一个难题,范围太广必然增加招标成本,范围太窄又有地方保护主义之嫌,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新型的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

针对现行财务报告审计模式的缺陷,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n)于2002年提出了建立一种新型的财务报告审计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旨在利用市场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可能威胁审计独立性的制度基础。在该制度下,公司管理层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的结果评估其错报风险并确定承保金额及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告错报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设定一定的免赔额)。

表无经济利益联系

表有经济利益联系

图1: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运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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