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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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学生入学前,家长应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1. 学生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学生预防接种证明;3. 学生出生证明;4. 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干。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学生学籍卡》。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1. 学生姓名变更;2. 学生住址变更;3. 学生就读年级变更;4.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七条学生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1. 原学籍卡;2. 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籍管理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 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工作;2. 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3. 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上报等工作;4.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咨询、解答等工作。

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基本信息;2. 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记录;3. 学生学业成绩;4. 学生奖惩情况;5.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等记录;6.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1. 学生死亡;2. 学生自动退学;3. 学生被开除学籍;4. 学生学籍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经查实;5. 学生未按规定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销,应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填写《学生学籍注销登记表》,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本学籍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学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养良好的学习、行为和品德习惯。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性和特长,注重个体差异和发展需求。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五条学生的学籍依据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建立。

第六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转户等情况,学籍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

学生转学时,应当出示转出学校的学籍表;学生休学、复学、退学时,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及时反映在学籍档案中,并及时向家长通报。

第三章学籍档案的管理第八条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妥善保管。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当按照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惩戒记录等分类管理。

第十条学籍档案应当定期归档,归档后的档案应当保存在安全、防火、防潮、防鼠蚁的地方。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学籍档案保密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公开、泄露学生档案中的个人隐私。

第四章学籍的激励与奖励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等方面进行激励与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文体活动表现、品德表现等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状、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家长学生的激励与奖励情况,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学籍的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认真负责地履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领导负责,学校领导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教职员工共同参与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自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学籍的惩戒与处理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进行惩戒与处理。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籍登记
1.学籍注册:每个小学新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学籍注册登记
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出生证明、户口本、居住证等。

2.学籍变更:学生因家庭迁移、转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信息时,必
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在核实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学籍注销:学生因转学、毕业等原因离校,需要申请注销学籍。


校在核实材料无误后,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二、学籍档案管理
1.学籍档案建立:每个小学学生都有一个学籍档案,记录学生个人的
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校负责建立并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
档案。

2.学籍档案使用: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和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需要
使用学生的学籍档案时,必须经过相关审批,并严格保密。

离任的教师、
教育管理人员离校时必须交出学生档案。

3.学籍档案保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籍档案室,配备有防火、防水、防盗等设施,保证学生学籍档案的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定期进行学籍档
案检查,确保档案完整,避免丢失和损毁。

三、学籍管理措施
1.学籍信息如实统计:学校应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生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学籍信息保密:学校要严格遵守学生信息保密制度,不得将学生个人信息外泄。

教师对学生个人信息要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4.学籍奖惩记录:学校要定期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进行记录,并及时通知家长。

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学校要根据学生违纪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小学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育法的实施,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小学段学生,包括正式入学、借读、转学、休学、复学等各个环节。

三、学籍登记1. 学生入学后,由班主任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基本信息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 学生学籍号由学校统一编制,长期有效。

学籍号作为学生身份的唯一标识,用于学生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记录和查询。

3.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休学、复学等相关材料。

档案由班主任负责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监督。

四、转学手续1. 学生因家庭原因、户籍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2. 转入学生需提供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学籍档案等材料,由学校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入手续。

3. 转出学生需办理离校手续,将学籍档案、奖惩记录等相关材料送交原学校。

五、休学手续1. 学生因伤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2.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间学生学籍保留,休学结束后,学生可申请复学。

六、复学手续1. 休学结束后,学生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2. 复学后,学生应继续完成学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再次休学,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七、奖惩情况记录1. 学生在学校期间,如有优秀表现,由班主任填写《学生奖惩记录》,报学校审批后存档。

2. 学生如有不良行为,班主任应进行教育引导,并及时将情况记录在《学生奖惩记录》中。

八、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负责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监督。

2. 学籍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3. 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将学籍档案归档备查。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是指学校为规范小学生的入学、在校学习和毕业流程,保证学生学习权益的一套制度。

它涵盖了学籍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学生档案管理、转学管理、入学及毕业审批等,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生档案管理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重视学生档案管理,每名学生都有一份独立的学籍档案。

这份档案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入学手续、奖惩记录等内容。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学校要保护学生的隐私信息,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学生档案。

二、转学管理小学学生转学是常见的情况,学校应制定相关的转学管理制度。

当学生要转学时,家长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转学证明、接收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等。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办理转学手续,并及时将学生档案转至接收学校。

转学过程应该顺利、高效,确保学生的学习连续性。

三、入学管理小学入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起点,学校应该制定严格的入学管理制度。

家长需要准备入学所需的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明、报名表等,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录取,并通知家长完成入学手续。

同时,学校还需为新生进行适应性的教育指导,帮助他们顺利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四、毕业审批小学学生毕业是学生学籍管理的最终环节,学校应制定科学严谨的毕业审批制度。

学校需要核实学生是否具备毕业所需的学习成绩和学业要求,对合格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并在学生档案中做相应记录。

同时,学校还要为即将升入中学的学生提供适应性的教育辅导,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中学阶段。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起着重要作用。

学校应该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权益,建立健康的学习氛围。

同时,家长也要积极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关注学生的学业进展和发展需求,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只有这样,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学生的未来奠定良好的基础。

2017年学籍规定

2017年学籍规定

2017年学籍规定2017年学籍规定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被学校记录并管理的一种身份。

学籍规定了学生在学校的行为准则和学习要求,对于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教育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就2017年学籍规定进行一些介绍。

首先,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法》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如迟到、早退、无故缺课、不按时交作业等行为都被视为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学生还要尊重师长,团结同学,自觉参加校园活动,为校争光。

其次,学生在学校的行为应当符合道德规范,不得打架斗殴、欺负他人、辱骂他人或进行恶作剧等涉及人身伤害和破坏行为。

此外,学生还要保护学校财产,不得毁坏、涂鸦学校设施和设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学籍规定了学生的学习要求。

学生每天都要按时上课,并且,在校园内要有良好的学习秩序。

学生要按照教师的指导和要求认真完成作业,在课堂上积极参与互动,不得翘课、旷课或者影响其他同学学习。

课堂表现是评定学生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会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此外,根据学籍规定,学生还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

这有利于学生发展兴趣爱好,开拓视野,提高综合素质。

学生参加奥数、英语竞赛、文化艺术节等活动,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而参加羽毛球、篮球、足球等体育锻炼可以增强学生的体质和身心健康。

最后,学籍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制度。

学生需要完成每学期的评价表,将自己的学习情况和表现反映在表格上,以便学校对学习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

学生的学籍信息被学校保存管理,学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查询和修改自己的学籍信息。

总结起来,2017年学籍规定紧紧围绕学生的行为准则和学习要求展开,要求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定,遵守社会道德,良好地参与校园活动,保护学校财产,按时上课,积极学习,参加各种活动和竞赛,同时要求学校加强学籍管理,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行为表现,以便能够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教育的顺利进行。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小学学生进行学籍档案管理的规定,包括学生入学、转学、退学、毕业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一、学生入学规定:1. 学生入学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到,提供相应的入学材料和档案。

2. 学生入学时需进行健康体检,并提供体检证明。

3. 学生入学时需要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家庭住址等相关材料。

二、学生转学规定:1. 学生转学需提前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携带转学所需的相关材料。

2. 学生转学时需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的协调和办理手续。

3. 学生转学后,原学校需要将学生档案及时转送给新学校。

三、学生退学规定:1. 学生退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表。

2. 学生退学要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内办理相关手续,交还学校借用的教材、文具等物品。

3. 学生退学后,学校需要将学生档案归档存储。

四、学生毕业规定:1. 学生毕业需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和要求。

2. 学生毕业时需进行毕业审核和档案整理工作。

3. 学生毕业后,学校需要将学生档案及时归档,并发放毕业证书。

以上是一般小学学籍管理的一些规定,不同地区的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登记:学校应对每个学生进行学籍登记,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考勤情况、奖惩记录、课外活动参与情况等。

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籍档案,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3. 学籍变更:如学生转学、升学或毕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学生转学时,原学校应将学籍档案移交给新学校,新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4. 学籍管理责任: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家长也有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并与家长保持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业发展和成长。

5. 学籍使用:学校应根据需要提供学生学籍证明、学生证等相关证件,用于学生报名参加各类考试、报名参加社会活动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沪教委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7〕3号各区教育局: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22日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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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

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

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

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籍号为19位: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

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籍号为19位》,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

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2、住院病历(原件)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

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

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

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

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

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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