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1-7(DOC)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增强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项目。
具体包括:(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建设施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五)旅游、商贸物流、创新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和储备项目(也称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当年具备开工条件、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结转到本年度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储备项目是指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法人注册或组建项目筹建机构、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录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策划储备库的项目。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4〕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24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二章评标方法第六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
2015年1-7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2014/8/27
2015/5/1
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4/8/27
2015/5/1
25
火炬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1029-2014
2014/8/27
2015/5/1
26
铁尾矿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51032-2014
2014/8/27
2015/5/1
11
菱镁防火门芯板
JG/T470-2015
2015/1/20
2015/7/1
12
墙体用界面处理剂
JG/T468-2015
2015/1/20
2015/7/1
2015年6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GB51017-2014
2014/8/4
2015/6/1
CJJ/T43-2014
2014/10/
2015/5/1
42
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JGJ/T285-2014
2014/10/20
2015/5/1
4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
JGJ348-2014
2014/10/20
2015/5/1
44
平开门和推拉门电动开门机
JG/T462-2014
2014/12/4
2015/5/1
45
建筑室内用发光二极管(LED)照明灯具
JG/T467-2014
2014/12/4
2015/5/1
46
建筑光伏夹层玻璃用封边保护剂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2014〕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二章评标方法第六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
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组成。
第九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定并公布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14]12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8.25【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1.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
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
依法必须招标的供水、供电、通讯、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二、规范招标行为3.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招标工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
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部分应直接引用。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要设置奖励标准。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正文:----------------------------------------------------------------------------------------------------------------------------------------------------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的全过程设计;(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临沂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临沂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沂市工程招标管理工作,落实工程项目招标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运作,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沂市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所有从事招标管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服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部门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由临沂市工程招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
第五条工程招标文件是项目招标的基础依据,是招标活动的重要载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细致认真地编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范围、招标范围、招标适应性和资格等。
(二)投标报名表:包括投标者的基本信息、资质证书等。
(三)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概算:确保招标工程量清晰明确,不缺失,不多余。
(四)工程施工标准:明确施工标准,便于投标者理解。
(五)招标文件费标准:明确招标文件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
(一)合理:内容合理,完整,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二)严格:确保招标文件内容真实、实用、可操作。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流程:
(一)拟定招标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范围、工程概算、施工标准等。
(二)内部审核:由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三)公示:向社会公示招标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四)报批:经领导批准后进行报批。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修订: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布即不得擅自修改。
(二)如需修改,必须重新制定,报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否则,更改无效。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做出清标工作安排,对暗标进行编号;(三)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四)清标;(五)初步评审;(六)详细评审;(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八)评标委员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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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路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广场、公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全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市、县(区)两级分工负责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全市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负责市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三)负责本市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上报;(四)负责本市及市外进临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市直工程合同的备案工作;(六)负责全市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七)受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举报与投诉,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处理工程招标投标举报与投诉事项。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产业开发区)内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一)由中央、省、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兰山区、罗庄区和河东区辖区内含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跨度36米以上或高度100米及以上单体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三)兰山区辖区内项目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以上范围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招标投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八条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在本市范围内,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
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鼓励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改进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监管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招标人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及集体投资的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县(区)人民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符合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当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工商注册地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填写《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表》,在备案表投资估算栏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应当采用计入诚信分值的两阶段评标办法。
第二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但最迟应当于投标截止日结束前15日发布。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经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修改后重新公布,并依法重新确定开标日期。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有效期,中小型工程一般为90日,大型工程一般为120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招标人完成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