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人事)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测绘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测绘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测绘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工程测量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又为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依据。
为了加强在公司范围所属项目、工程公司工程测量管理,搞好工程测量,提高工程测量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经济效益,使工程测量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发生,更好地为施工生产服务,在测量成果交接、复测、施工过程检查等各个工程测量管理环节上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测量成果的交接公司所属项目、工程公司测量成果包括测量原始记录资料,各种内业成果,测量技术交底,测量桩橛,点之记录和各种精度分析、评定资料等。
要做好交接工作。
1、设计单位测量成果交接及交接方式当项目部工程部收到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后,必须在开工前办理测绘资料的移交手续,并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起到现场点交测量桩橛,办理相应的手续。
由公司精测队组织项目部测量队立即进行全线的复测,复测时要收集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业主以及监理文件中有关测量专业的技术要求和规定,一般情况下以设计单位交给的控制资料同精度进行复测。
复测应遵循《工程测量规范》、《公路勘测规程》以及《铁路勘测规程》等标准规范。
复测过程中,完成测量桩橛的点交和补齐工作。
复测完成后由公司精测队向项目测量队办理交接手续。
2、内部控制测量的交接及交接方式当完成复测工作,控制测量的精度满足设计文件及测量规范的情况下,有必要时由公司精测队牵头,组织项目测量队尽快完成导线点、水准点的加密工作,加密导线成果测量精度应与复测精度相一致,并由精测队向项目测量队办理控制测量移交手续,且精测队应备存一份内部控制测量成果资料,项目测量队在接到控制测量成果后,应该核实资料内容、平差计算情况以及现场桩橛的实际情况,确认无误后由项目测量队把控制测量成果交给各施工队并签认,由各施工队负责保护好所管辖的控制桩橛,测量标志等,项目测量队定期检查控制桩位是否发生错位移动。
(管理与人事)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
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八条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第九条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活动,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测活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独立性。
第五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技术能力建设,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为委托方提供检测服务,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检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检测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检测部门,配备专业人员从事检测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检测质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技术研发部门,负责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市场开发部门,积极开拓市场,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2023年质量员考试题库大全及答案【全国通用】

2023年质量员考试题库大全第一部分单选题(60题)1、施涂溶剂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 )。
A.6%B.8%C.10D.12%【答案】:B2、下列不属于溶剂型胶粘剂的( )。
A.橡胶胶粘剂B.聚氨酯胶粘剂C.其他溶剂型胶粘剂D.白乳胶【答案】:D3、我国工业和民用电源为三相交流电源,下面( )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A.三相交流电源采用的是三相四线制B.线电压为380伏C.线电压为220伏D.相电压为220伏【答案】:C4、厨、卫间周边翻边混凝土应整体浇筑,高度( )mm,砼强度等级( )。
A.≥200,≥C30B.≥300,≥C20C.≥200,≥C20D.≥300,≥C30【答案】:C5、张拉设备的校准期不得超过半年,且不得超过( )次张拉作业。
A.50B.100C.200D.300【答案】:C6、开展项目质量策划,一般可以分( )个步骤进行。
A.2B.3C.4D.5【答案】:A7、( )是施工质量监控的主要手段。
A.现场质量检查B.抽样检查C.施工进度控制D.施工方案优化【答案】:A8、下列关于饰面板(砖)工程使用的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花岗石应对放射性进行复验B.陶瓷面砖应对吸水率进行复验C.水泥应对凝结时间进行复验D.陶瓷面砖应对抗冻性进行复验【答案】:C9、现行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要求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 )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链接。
A.2B.3C.4D.5【答案】:A10、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 )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A.重量偏差B.直径C.圆度D.外观【答案】:A11、砌筑时上下左右拉线找规矩,一般门窗框上皮应低于门窗过梁( )mm,窗框下皮应比窗台上皮高( )mm。
A.5-10,5B.10-15,5C.5-10,10D.10-15,10【答案】:B12、排水管道平基中线每侧宽度检测的允许偏差为( )mm。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法定资质,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与被检测单位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受被检测单位的影响。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检验、校准,并做好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检测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保障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资格,熟悉检测标准和规程。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检测业务秘密,不得泄露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遵循客观真实原则,不得随意篡改检测记录和结果。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及时向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情况,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流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制定合理的检测计划和方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对检测结果进行解读和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汇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鄂建文[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工作,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检测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重,诚实守信,专业可靠”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检测应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紧密配合,形成协同合作的机制,共同推动工程质量的提升。
第五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建设工程检测组织管理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确定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八条建设工程检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不得私自委托或改变检测单位。
第九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检测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定期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和校准,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检测记录和档案,并依法保留和归档相关检测报告和资料,供需要时查询和核查。
第三章建设工程检测过程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检测应按照检测计划和标准要求,严格执行检测程序,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检测应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进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遵守现场作业规程,确保检测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检测结果,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检测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管理与人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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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信息表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对工程材料和实体质量的全过程严格控制与规范管理,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明确参建各方(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合格分供商)的工作范围及责任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地铁集团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工程检测管理。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名词解释(一)业主: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分公司;(二)第三方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负责本工程检测,具有相应工程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三)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四)施工单位: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五)合格分供商: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或业主招标确定且符合《无锡地铁土建工程合格分供方管理办法》的甲供材料供应商和其他材料供应商;(六)专业检测单位:指由业主招标确定或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委托的承担施工单位自检或非常规项目检测的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第三章职责与要求第四条业主职责(七)负责编制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并下发各参建单位执行,督促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新进场施工单位进行检测技术交底;(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评;(九)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土建类合格分供方整改落实第三方检测单位发现的试验检测类问题或需协调的配合事宜。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单位职责与要求(十)根据有关规范、业主的要求及工程特点,事前建立工作流程、检测频率、控制指标,事中进行过程控制、严格把关,事后进行检查分析总结、优化提高,站在施工、监理以外第三方公正的立场上,专职为业主把关,为施工服务,协助业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质量隐患,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十一)协助业主进行质量抽检1、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标段材料进场计划制定抽检计划并报业主审批,计划通过后会同监理和施工方对工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检试验,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测。
第三方每月到施工单位现场所作的检测取样,应提前1天通知业主项目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并在业主项目工程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试验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检。
2、抽检流程如下:(1)解读各个标段施工方施工进度、工艺、方案,熟悉施工全过程、所用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情况;(2)收集材料进场及试验台帐等内业资料,工地实验室情况,分析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独立性;(3)提交书面抽检计划报业主审批,严格按照业主批准的抽检计划或业主下发的随机抽检(飞行检查)任务书进行第三方检测工作;(4)第三方检测人员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检测工程师对自检合格的材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验样,每次现场取样必须填写现场抽样记录表,并由监理、施工单位检测工程师现场签字确认;(5)检查试验室仪器、设备和环境是否满足检测要求,确认后库内样品送验;(6)试验室严格依据试验标准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验,记录原始数据,并对试验完样品按规定进行留置;(7)试验工程师校对原始数据,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将资料输入检测系统,编制检测报告;(8)如出现试验检测不合格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业主,并对不合格情况提出解决方法及处理意见,并分析不合格的原因;(9)进行报告的签发和抽检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备查阅和使用;(10)接受来自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意见和疑问,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积极处理,向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解释,消除疑问并应立即采取完善措施;(11)业主不定期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抽样清单、原始数据、留样以及试验室仪器、设备、环境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体系。
业主有权检查第三方检测单位试验室的视频监控资料。
(十二)对业主负责,做好检测的各项工作1、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和业主要求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及时完成现场检测和检查工作。
2、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检测服务,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在有关工程项目完工前,按计划完成相关试验检测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对该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总结。
3、第三方检测单位必须配备工程材料检测所需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及工程实体检测的部分常用仪器设备,选派有丰富经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
4、第三方检测单位在无锡市区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便于现场检测及与各有关单位的联系,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做好施工中检测台帐和检测工作的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类技术资料,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
5、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建立相对独立的资料管理体系并纳入无锡地铁工程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系统。
对所有检测成果、技术档案、检测报告等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后存档。
资料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以便查阅和使用。
6、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不得从事与地铁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也不得有间接介绍等以权谋私的行为。
7、加大飞检力度,项目工程师、安质部或监理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在质量隐患或正在钢筋加工以及灌注混凝土时,应马上指定取样、随机取样或通知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取样,检测结果第一时间反馈业主。
此部分抽检数量抵消第三方抽检计划中的检测数量,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再重复取样。
8、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施工标段的施工检测项目与设计图纸、相关规范的符合性进行检查,避免只检测物理指标,而不检测性能指标,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自检计划也进行全面性检查,第三方检测或检查成果纳入月度考评体系。
(十三)统一地铁工程现场检测的标准和方法:1、地铁工程施工涉及的专业范围宽,使用的规范、规程众多,检测中心应会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的规范、规程,结合实际对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作统一规定。
2、对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和验证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
(十四)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检测和检查:1、第三方检测单位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资料制定相应的实体检测和质量管理巡查计划,报业主批准后对本工程材料和实体进行检测,同时对现场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测。
每次检查结束后以“检查报告”的方式向业主上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将作为业主对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主要依据。
具体巡查办法如下:(1)巡查主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
(2)巡查人员进行质量巡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作业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②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③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及时上报业主采取相应措施;⑤可以进行现场检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3)质量巡查中采取对照条文、突出重点、现场检查与实体抽测相结合的方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②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桩基检测、质量检测等机构的质量行为;③核查相关资质、资格、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④抽测工程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位置和保护层厚度、现浇板厚度、重要构件几何尺寸、轴线间距等。
(4)质量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①被查项目有质量隐患需立即处理或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需进行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反映,并将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
监理单位对责任主体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报业主进行查处。
(5)质量巡查人员在监督巡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任何人可向业主举报。
2、现场检查和检测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原材料及成品的质量进行现场抽件或抽检;对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水平、工序合理性及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已批准的标准试验进行复核;对材料进场及试验台帐等内业资料进行抽查;对工地配备的养护室进行检查。
(十五)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1、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出具的原材料、成品的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2、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用于地铁建设的材料自检结果进行记录、整理,并建立档案。
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每月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所用的原材料及成品进行抽检。
(十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1、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抽查,主要检查内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管理情况;检查施工单位自检的频率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的独立性和真实性;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厂等合格分供方的现场监督管理情况。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每月下旬组织施工、监理和业主进行月度巡查,评估施工、监理的检查情况。
如无特殊情况,可与业主组织的项目管理月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26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业主。
2、参加工程分项、分部(子)单位工程验收。
(十七)建立原材料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的评估机制,加强分析总结:1、每月根据材料抽检质量、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结果编写试验检测工作分析报告,重点对各标段的原材料检测合格率、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实体质量缺陷及处理、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措施等进行分析。
2、通过汇总有关试验检测数据,按照数理统计的方式计算检测数据样本的特征值,从而分析各标段材料质量、施工质量稳定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分析报告中提出解决建议。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与要求:(十八)根据自身职责,对业主负责,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做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各项见证取样(建立见证取样台账)及相关工作;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供应商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和合格分供商的试验过程和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见证取样;加强对工程实体的检查;负责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工艺过程、人员、设备及原材料等进行审核、检查,并结合混凝土技术要求认真地审查混凝土供应协议;负责及时整理、统计和审核有关商品混凝土的方案、供货协议、报告和结果,并告知业主,抄送第三方检测单位;接受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查指导,抓好材料的试验、检测及对施工单位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十九)做好检测工作:1、设立专职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应具备相应试验检测资格证书。
2、建立完善的检测管理制度,并对施工单位的检测流程、检测结果进行审查和核实,有完善准确的检测台帐和记录,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检测工作,做好检测结果的分类、整理、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