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湘司发〔2007〕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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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司发[2008]9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司发[2008]9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司发〔2008〕99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司法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湖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修正稿)>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司法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司法行政各项事务。

省司法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的通知-湘司发〔2014〕4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的通知-湘司发〔2014〕4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的通知湘司发〔2014〕49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司法鉴定机构:现将《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湖南省司法厅2014年10月27日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考评,是指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列入本办法考评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设备配置、所务公开、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性考评。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内容及标准第五条执业场所及仪器设备(8分)(一)有固定的执业场所(2分)司法鉴定所执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达不到标准的扣2分。

(二)司法鉴定机构标牌悬挂醒目(包括匾牌、桌牌、胸牌)(1分)每缺少一项扣0.5分。

(三)执业场所设置(2分)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设置独立、完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湘司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湘司发〔2007〕75号)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厅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二○○七年六月二十日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厅机关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实行法制工作部门与业务工作部门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调。

第三条司法厅起草的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审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司法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厅长签署生效。

第四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计划,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草拟并提出,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第五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计划经确定,各主管业务工作部门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督办。

第六条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相关业务工作部门承担;起草文件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工作部门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业务工作部门为主,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配合,也可以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服务司法实践,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鉴定范围。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

鉴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伤鉴定、财产损失鉴定、技术性鉴定、专业性鉴定等。

三、鉴定程序。

1. 受理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委托书,明确鉴定的目的、范围、要求等内容。

2. 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活动,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3. 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四、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结果。

司法鉴定结果应当客观、准确,鉴定结论应当有理有据,符合科学规律,能够为人民法院审判提供有力的证据。

六、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追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原有不符合本规定的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

总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旨在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人民法院审判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维护司法公正,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努力,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完善,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实施部分司法鉴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司发通〔2023〕37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实施部分司法鉴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司发通〔2023〕37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实施部分司法鉴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司发通〔2023〕37号)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HNPR—2024—09001各市州司法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和部署,遵循“属地管理、分
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司法鉴定管理权限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进一步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30-3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司法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D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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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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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2018年4月17日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我省法医类司法鉴定的执业活动和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鉴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执行。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1.法医类司法鉴定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五个执业类别。

2.法医类司法鉴定各专业的基本定义及主要鉴定事项(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6号)确定)。

2.1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检测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推断。

其主要鉴定事项包括:死亡原因分析;法医病理学诊断;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的推断与认定(包括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致死的鉴定);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损伤时间推断等。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湘人社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3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各相关培训机构、鉴定考点: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7日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鉴定”)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确保鉴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湖南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鉴定的鉴定对象、鉴定工作人员和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扰乱鉴定秩序和影响鉴定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对鉴定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鉴定分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所管辖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对象、鉴定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

第二章鉴定对象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鉴定对象不遵守鉴定纪律,不服从鉴定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鉴定违纪,鉴定工作人员应当场警示提醒,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经劝阻和警示提醒一次仍不改正的,由相应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为相应鉴定中心)给予取消其相关鉴定科目单科鉴定成绩的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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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湘司发〔2007〕116号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2007-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湘司发〔2007〕116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加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省厅制订了《司法鉴
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司
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使用办法(试行)》、《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的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
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
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行业规范及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本规
定进行。

第四条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就投
诉事实进行调查。

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对于双方的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
解;对于构成违法违规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
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机关依法给与批评教育,并责令
改正:
(一)司法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
(二)受理不属本机构鉴定范围或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案件的;
(三)鉴定前向当事人泄露参加鉴定人员名单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
(五)丢失、损毁、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六)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机关依法给与批评教育,并责令
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的;
(二)将本人承担的鉴定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的人员办理的;
(三)无故拖延、变更或终止委托鉴定的;
(四)违规出具鉴定文书的;
(五)为谋取鉴定业务而作虚假宣传和承诺的;
(六)为迎合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作“关系鉴定”、“人情鉴定”,损害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
的合法利益的;
(七)协助当事人实施非法的、不道德的或欺诈性的行为的;
(八)要求委托人或当事人为自己办理私事、接受吃请和礼品及有碍司法鉴定公正活动的。

(九)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的;
(十)通过非正常程序或在不适当场合,对他人正在办理的鉴定事项发表不同意见的;
(十一)采用回扣、介绍费、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争揽鉴定业务的;
(十二)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的;
(十三)不严格遵守司法鉴定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十四)私自收取鉴定费、咨询费及挪用、私分、侵占业务费的;
(十五)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
(十六)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致使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
(十七)适用鉴定标准不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
(十八)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的;
(十九)丢失、损毁、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二十)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第七条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止执业;
(四)撤销登记。

第八条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或撤销登记的处罚: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以支付回扣、介绍费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厅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或撤销登记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和私自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给予停止执业
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投诉的受理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
受理投诉,公布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材料,没有书面材料的,应由受理部门做好
笔录,经投诉人核对无误后,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受理部门对投诉案件应当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包括被调查事件来源、
受理时间、联系电话、单位或地址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司法鉴定的投诉,由被投诉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受理机关初步核实查证后,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对
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移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根据案件情况,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司法
行政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有违法违规线索的,受理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包括: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批准调查的依据、对反映的主要问题的初步认定、是否立案的建议等,由调查组成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经调查核实,被调查对象确有违法违规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立案,并按照《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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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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