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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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附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鄂州政办发[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2]98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4号)文件精神,结合鄂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改善村卫生室(含农村新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能力;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12年,全市所有符合设置条件的行政村(农村新社区)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全市村卫生室80%达到标准化水平,乡村医生3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

到2014年,全市村卫生室100%达到标准化水平,乡村医生5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提前一年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

山西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平台建设

山西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平台建设

中国药物与临床2020年6月第20卷第12期Chinese Remedies&Clinics,June2020,Vol.20,No.12DOI:10.11655/zgywylc2020.12.066作者单位:030045太原,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科·卫生监督·山西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平台建设张永坚叶青利山西省长期以来非常重视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化发展工作,2016年12月原山西省卫计委发布《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化信息保障。

装备完善执法信息化手段,建立省市级数据处理交互中心,装备全省执法人员手持执法终端和全过程执法记录装备,提高执法效率。

制定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权力行使和责任制定依据、承办机构、风险级别、内容要求,并依据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法律依据、部门职能、职责。

2017年5月,原山西省卫计委颁布了《山西省“十三五”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把信息化建设列为重点任务。

要求运用大数据等新的信息技术,提高大数据应用能力,实现“互联网+卫生监督”的创新,降低卫生监督成本,提高卫生计生监督效率。

完善省市两级监督信息平台和信息交换、发布渠道。

从而推动系统内部卫生监督执法与卫生许可行政审批、机构校验等工作,将卫生监督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纳入信用系统,实现卫生监督与系统管理的联合惩戒。

1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平台建设思路和原则1.1建设思路依据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卫监督发〔2016〕9号)和《山西省“十三五”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晋卫监督发〔2017〕3号)文件精神,基于现有山西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业务系统平台初步建成及试点使用的基础上,全面做好全省智能化、一体化卫生计生业务综合监督工作,实现综合监督工作无缝隙、全覆盖,实现监督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为推动全省卫生与健康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的指导意见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初稿)专家起草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二十一世纪是生命科学和信息技术相互交融的时代。

信息技术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

卫生信息化是方便城乡居民获得规范、科学的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药品和实时结报医疗费用的重要手段,也是做好重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的必要保障。

于强化政府与社会对卫生服务的监管,改善卫生服务体系运行状态,升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

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统一标准规范、资源合理利用、信息互通共享的全国卫生信息系统,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强化卫生综合管理服务。

在框架设计上,利用公共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实现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监管能力,有效推进医改五项重点改革任务。

在业务内容上,一方面突出服务功能,直接让居民与患者成为卫生信息化发展的受益者。

另一方面完善管理,促进医疗服务成本降低,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与管理;规范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信息质量,提高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

在实现路径上,增加安全保障的能力,进各系统资源整合,加强标准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数据共享,避免应用系统的低水平建设和数据的重复采集,有效发挥信息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二)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应用。

把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作为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出发点,以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会诊为切入,以优化流程、促进业务融合、惠及居民为宗旨,以实现公共卫生、医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和综合管理等重点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基本要求,为医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让城乡居民获得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健康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为了更好地推动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发〔2015〕10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全面覆盖的健康数据基础体系。

要着力建立健康服务各环节相互协调、全方位覆盖、集成共享的健康数据基础体系,完善健康数据的质量控制机制,强化健康数据的标准化和科学化性能;二、积极开展健康数据挖掘分析。

要不断开展健康数据的收集、统计和挖掘分析,开展流行病防控、救治、药物使用及预防看病情况等研究,收集大数据的科学创新,深入研究健康数据挖掘和分析,为临床诊疗和公共卫生决策提供技术依据;三、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健康数据管理制度,建立以病人及家庭为中心的,全市统一的、标准化的,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平台,实现大数据挖掘及临床诊疗的决策支持;四、推动健康信息化系统建设。

逐步完善健康信息化技术解决方案,实施全面的健康信息化系统建设,开发和推广电子病历、全民健康管理、医疗信息共享分析、及时治疗质量管理等技术应用,以提高健康服务质量和提升改善民生的能力;五、完善应用系统开发模式。

要完善健康信息化建设的应用系统开发模式,积极开发基于现有应用系统的新型系统、新型技术及新型数据,促进应用和服务的普及,为改善全民健康水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六、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力度。

加强对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制定,完善和规范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康数据管理、使用、共享和消费者保障等法律法规制度,确保健康数据安全、有效管理和使用;七、强化技术人员培养。

大力强化信息技术体系和数据管理技术的培训,加强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强科技创新,推动信息技术的发展;八、加强政府监管。

加强政府间合作,加大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统筹规划健康信息化建设的运行和监管,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的审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06•【文号】卫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以医院管理和临床医疗服务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应急管理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中西医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获得有益经验,信息化为群众服务、为管理和决策服务的效果逐步显现。

但长期以来,卫生信息化建设缺乏顶层设计与规划,标准和规范应用滞后,导致信息不能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资源库建设滞后,难以适应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

同时,卫生信息化管理和专业人才缺乏,卫生信息化对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意见》要求把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八项措施之一,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对于有效落实医改措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药费用,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赵同刚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赵同刚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赵同刚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工作——赵同刚局长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12月6日)同志们: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今天召开了。

这是继2004年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之后,又一次召开全国性卫生监督信息专题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几年来的卫生监督信息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推进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近几年工作回顾(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1.完善政策,加强统一指导。

几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要求,在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同时,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统筹考虑,加强指导。

2006年底,卫生部下发《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明确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和具体内容,强调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

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加快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务公开、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方面收到了显著成效。

2.加大投入,推动信息系统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中央财政自2003年开始安排专项资金,实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截至2006年共投入资金近12个亿,其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经费占了约2个亿。

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

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

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现将《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2012年10月17日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精神的要求,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规范指导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适应卫生监督事业发展需要,现就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卫生监督事业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及其权益、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秩序和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我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开展,社会利益格局和人们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卫生监督信息化为创新完善社会管理、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提供了新的途径。

尤其是2009年医改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卫生监督信息化对于推进医改任务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医改工作动态、辅助科学决策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框架。

通过“十二五”期间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构建“两级平台为核心,覆盖四个层级的业务应用”的卫生监督信息体系架构,即以国家级和省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建设为核心,覆盖国家、省、地市、县级的卫生监督业务应用。

到2015年,建立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为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高效、安全、可及的现代公共卫生服务,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提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新模式,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管理者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基本原则。

1.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结合“十二五”时期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思路,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基础网络、设备和人员,强化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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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发〔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以医院管理和临床医疗服务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应急管理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中西医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获得有益经验,信息化为群众服务、为管理和决策服务的效果逐步显现。

但长期以来,卫生信息化建设缺乏顶层设计与规划,标准和规范应用滞后,导致信息不能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资源库建设滞后,难以适应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

同时,卫生信息化管理和专业人才缺乏,卫生信息化对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意见》要求把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八项措施之一,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对於有效落实医改措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药费用,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

建设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卫生信息平台,加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等五项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两个基础数据库和一个业务网络,将三级卫生信息平台作为横向联系的枢纽,整合五项业务的纵向功能和应用,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促进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到2015年,初步建立全国卫生信息化基本框架。

到2020年,建立完善实用共享、覆盖城乡的全国卫生信息化网络和应用系统,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惠及居民,服务应用。

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医疗卫生工作流程,促进业务融合,方便居民获得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统筹规划,资源共享。

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会诊系统,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居民健康卡发放为建设重点,统筹规划,整合现有的医疗卫生业务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完善区域之间、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保障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措施,实现互联互通、资源信息共享。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政府履行对卫生信息化规划、标准规范、投入、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行政职能。

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企业和科研学术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优势和作用,合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目标。

优化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等工作流程,通过居民健康卡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卫生信息网络,动态更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满足居民预约挂号,享受连续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復等一系列服务,并参与个人健康管理的需要﹔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基层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建立信息共享的疫情报告、医疗服务、血液保障、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卫生统计等信息系统,实时生成匯总数据,实现对卫生工作的实时监督、动态管理、科学决策。

三、重点任务(一)建立卫生信息标准体系和安全体系。

加强卫生信息标准开发的组织保障,支持基础性卫生信息标准研发和应用,统一卫生领域各种术语信息标准和代码标准,完善相应的交换标准和技术标准。

加强卫生相关部门信息标准协同与合作,开发医疗保障、药品购销、中医药信息交换标准,建立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

加强卫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安全。

继续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涉及居民隐私的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建设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安全保障和网络信任体系,推广数字証书和电子签名应用,实现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同步发展。

(二)建立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卫生信息平台。

建设国家级、省级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跨省或跨地区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实时採集生成匯总数据,主要为决策者、管理者提供信息服务。

国家级信息平台要统筹卫生综合管理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新农合等现有信息系统,整合功能,共享信息。

建设区域(地市级)卫生信息平台,与上级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面向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支持远程会诊、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服务,支持传染病防控、慢病防治与居民个人健康管理,实现患者电子病历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

各地可以根据人口数量和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建立县级卫生信息平台(或数据中心)。

(三)完善五大业务应用系统建设。

加强公共卫生应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疾病防控、妇幼保健、食品安全、血液管理、卫生监督、卫生应急决策信息系统,提高业务能力,加快12320卫生热线建设,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医疗服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电子病历应用,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安全,用信息化手段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完善医疗保障应用信息系统,提高新农合基金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方便参合农民异地就医和即时结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应用信息系统,支持基本药物管理和使用,支持药品、医疗器械招标採购、物流配送、临床使用管理,造福人民群众,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综合管理应用信息系统,提高卫生信息数据採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卫生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实现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工作、资金使用、内部运行的精细化管理,服务於卫生管理和科学决策。

(四)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基本数据库。

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建设和应用,基於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为各业务系统服务,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协同及信息共享,提升公共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居民使用健康档案信息、识别健康危险因素、改变不良健康行为、增强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的能力,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推进电子病历的建设和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实现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通过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医院之间检验结果、医学影像、用药记录以及患者基本健康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利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动态融合,促进信息交换与业务协同。

(五)健全覆盖全行业的卫生信息网络。

遵循网络建设服务於信息互联互通和平台建设的原则,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和公用网络,建立三级平台之间、平台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服务於卫生全行业信息交换,保障卫生信息高效、快捷和安全传输。

(六)建立居民健康卡。

结合新农合一卡通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和应用工作,用居民健康卡有效共享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以及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三级卫生信息平台的信息,实现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与主要诊疗信息记录、跨区域跨机构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实现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便居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和进行个人健康管理。

以参加新农合人员、新生儿、职业病高危人群等重点群体和大型医疗机构为突破口,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发行与应用工作。

(七)完善中医药信息系统建设。

中医药信息系统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中医药电子政务管理系统,构建中医药专项、转移支付等预算管理监控平台,开展满足中医药需求的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中医药数据的实时採集、整理、匯总和分析功能。

建设中医药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中医医疗服务及预防保健信息系统,继续推进基於中医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质量。

继续开展国家临床研究基地信息共享与利用技术平台、科研信息平台以及基於地理信息系统的重要中药资源的网络化共享平台建设,提高中医药科技信息服务应用能力。

加强中医药教育、文化、对外交流等信息化建设。

开展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中医药数据元、基础数据标准等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中医药资源数据库。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卫生信息化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资源和需求,统筹部署和开展卫生信息化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落实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本地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为卫生信息化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和要求建立单位内部业务和管理应用系统,并将信息化建设和业务系统应用情况列入绩效考核指标,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完善卫生信息化有关管理制度。

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数据标准的机制,细化居民健康卡的信息採集工作流程和管理工作制度,同步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和居民健康卡的建设工作。

研究制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技术方案及保障措施。

落实信息安全、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制订完善适应电子签名、远程会诊应用和隐私保护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研究制定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產品和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投入,注重效益。

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把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和卫生信息化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卫生信息平台、卫生信息化基础设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基础数据资源库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积极探索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管理和运行模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力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机制。

(四)制定规划,整合资源。

各地要以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目标,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制订本地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分清轻重缓急,逐项建设,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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