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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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附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努力开创卫生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新局面——在2012年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努力开创卫生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新局面——在2012年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① 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统计信 息中心 ,北京市 ,1 0 4 04 0 作者简介 :孟群 ,男 ,博士学位 , 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 ,研究员。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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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开创卫生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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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一步加强卫生信息标准
三是 加快推进居 民健 康卡的发 行和应用工作。居民健康卡连接居
民电 子健 康档 案 和 电子 病 历 ,依 托
部 印发 的有 关卫 生 信 息化 工 作文 件
安排 ,科学制定监测方案 ,加强进 展分析评估 ,完善医改监测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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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部关于印发《卫⽣⾏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卫⽣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卫⽣⾏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要求,我部结合卫⽣⾏业实际,研究制定了《卫⽣⾏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零⼀⼀年⼗⼀⽉⼆⼗九⽇卫⽣⾏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作的指导意见卫⽣信息安全⼯作是我国卫⽣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作,对于促进卫⽣信息化健康发展,保障医药卫⽣体制改⾰,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卫⽣⾏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作⽬标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遵循相关标准规范,在卫⽣⾏业全⾯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等⼯作,明确信息安全保障重点,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作长效机制,切实提⾼卫⽣⾏业信息安全防护能⼒、隐患发现能⼒、应急处置能⼒,为卫⽣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全⾯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作原则(⼀)遵循标准,重点保护。

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卫⽣⾏业信息系统特点,优先保护重要卫⽣信息系统,优先满⾜重点信息安全需求。

(⼆)⾏业指导,属地管理。

卫⽣⾏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作实⾏⾏业指导、属地管理。

地⽅各级卫⽣⾏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区卫⽣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指导和管理⼯作。

卫⽣⾏业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三)同步建设,动态完善。

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同步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作。

因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业务类型、应⽤范围等条件改变导致安全需求发⽣变化时,应当重新调整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及时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的指导意见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初稿)专家起草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二十一世纪是生命科学和信息技术相互交融的时代。

信息技术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

卫生信息化是方便城乡居民获得规范、科学的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药品和实时结报医疗费用的重要手段,也是做好重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的必要保障。

于强化政府与社会对卫生服务的监管,改善卫生服务体系运行状态,升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

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统一标准规范、资源合理利用、信息互通共享的全国卫生信息系统,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强化卫生综合管理服务。

在框架设计上,利用公共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实现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监管能力,有效推进医改五项重点改革任务。

在业务内容上,一方面突出服务功能,直接让居民与患者成为卫生信息化发展的受益者。

另一方面完善管理,促进医疗服务成本降低,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与管理;规范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信息质量,提高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

在实现路径上,增加安全保障的能力,进各系统资源整合,加强标准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数据共享,避免应用系统的低水平建设和数据的重复采集,有效发挥信息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二)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应用。

把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作为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出发点,以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会诊为切入,以优化流程、促进业务融合、惠及居民为宗旨,以实现公共卫生、医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和综合管理等重点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基本要求,为医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让城乡居民获得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06•【文号】卫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以医院管理和临床医疗服务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应急管理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中西医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获得有益经验,信息化为群众服务、为管理和决策服务的效果逐步显现。

但长期以来,卫生信息化建设缺乏顶层设计与规划,标准和规范应用滞后,导致信息不能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资源库建设滞后,难以适应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

同时,卫生信息化管理和专业人才缺乏,卫生信息化对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意见》要求把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八项措施之一,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对于有效落实医改措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药费用,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

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

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现将《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2012年10月17日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精神的要求,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规范指导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适应卫生监督事业发展需要,现就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卫生监督事业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及其权益、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秩序和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我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开展,社会利益格局和人们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卫生监督信息化为创新完善社会管理、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提供了新的途径。

尤其是2009年医改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卫生监督信息化对于推进医改任务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医改工作动态、辅助科学决策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框架。

通过“十二五”期间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构建“两级平台为核心,覆盖四个层级的业务应用”的卫生监督信息体系架构,即以国家级和省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建设为核心,覆盖国家、省、地市、县级的卫生监督业务应用。

到2015年,建立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为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高效、安全、可及的现代公共卫生服务,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提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新模式,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管理者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基本原则。

1.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结合“十二五”时期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思路,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基础网络、设备和人员,强化顶层设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苏卫社妇[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2〕14号)各市、区(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快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1、明确综合性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为重点服务人群,以维护居民健康为工作中心,向辖区内常住居民主动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服务,提供与上述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2、完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根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3、健全基本医疗服务职能。

本着“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原则,按照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方便群众就医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服务。

鄂卫通[2012]171号强力推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鄂卫通[2012]171号强力推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卫生厅(通知)鄂卫通〔2012〕171号省卫生厅关于强力推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卫生部关于信息化建设的一系列要求,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卫生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2〕37号)文件精神,现就强力推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卫生信息化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改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手段。

省委省政府、卫生部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将卫生信息化作为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全局性战略举措,加大了对卫生信息化的支持和投入,加强对卫生信息化工作的协调和部署。

另一方面,目前医改工作也进入到“深水区”,亟需利用信息化的手段提高卫生行政部门的社会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扩大医疗保障覆盖网络,降低就医成本,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形势,抓住机遇,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努力开创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新局面。

二、2012年全省卫生信息化主要工作重点和任务安排(一)卫生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按照《湖北省卫生信息综合平台建设方案》和《全省区域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落实省、市、县三级的卫生信息综合平台建设工作。

省卫生厅将于2012年7月完成省级平台一期基础建设,年内完成区域平台应用系统开发工作,并在两个试点县(区、市)实施区域平台建设,实现全连全通,全功能应用。

各县区要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投资为契机,积极争取本地配套资金,要求已纳入2011年项目试点的53个县(区、市)必须于2012年9月底完成县级数据交换中心建设。

各市(州)要按照省领导的指示精神,强化政府对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投入意识,协调发改、财政、经信、民政、人社等部门,大力推动市(州)卫生信息平台的建设,确保年底完成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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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初稿)专家起草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二十一世纪是生命科学和信息技术相互交融的时代。

信息技术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

卫生信息化是方便城乡居民获得规范、科学的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药品和实时结报医疗费用的重要手段,也是做好重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的必要保障。

于强化政府与社会对卫生服务的监管,改善卫生服务体系运行状态,升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

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统一标准规范、资源合理利用、信息互通共享的全国卫生信息系统,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强化卫生综合管理服务。

在框架设计上,利用公共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实现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监管能力,有效推进医改五项重点改革任务。

在业务内容上,一方面突出服务功能,直接让居民与患者成为卫生信息化发展的受益者。

另一方面完善管理,促进医疗服务成本降低,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与管理;规范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信息质量,提高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

在实现路径上,增加安全保障的能力,进各系统资源整合,加强标准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数据共享,避免应用系统的低水平建设和数据的重复采集,有效发挥信息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二)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应用。

把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作为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出发点,以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会诊为切入,以优化流程、促进业务融合、惠及居民为宗旨,以实现公共卫生、医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和综合管理等重点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基本要求,为医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让城乡居民获得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统筹规划,合力建设。

坚持政府对卫生信息化规划、投入、管理及绩效考核方面的行政职能,重点做顶层设计、信息标准、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信息安全规范等研究制工作。

坚持以公益性为主导,适应和满足各业务领域发展需要,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居民的积极性,以及信息产业与研究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性,多元筹资共同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三)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用5至1 0年统筹推进适应医改要求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卫生综合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逐步立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透明公开、使用便捷、时监管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支撑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突出重点,大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一)建立国家、省、地市(区域)三级卫生信息平台。

建立完善国家、省、地市(区域)三级卫生信息资源数据中与交换平台,实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合管理等工作的应用系统在不同层级上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建立国家级、省级综合卫生管理信息平台,最终实现资源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决策者、管理者、专业人员提供信息服务,高卫生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建立地市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向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居民和患者提供日常基本信服务,服务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医疗保障和卫生服务管等业务,支持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信息共享,支持远程会诊,支持康档案信息查询、预约挂号、社区转诊、健康咨询服务,支持慢病控与个人健康管理。

原则上按照国家、省、地市(区域)三级信息台进行部署,部分地区也可以根据人口数量和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建立部分县级平台,与地市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相连接。

(二)完善五大业务应用系统建设。

完善公共卫生信息应用系统建设。

建立和完善疾病防控、妇保健、卫生监督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信息系统,提高共卫生业务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免疫接种、妇保健、疫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健康危险因素、食品卫生、职业卫、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等的信息采集、网络监测和管理决策能力。

整公共卫生各业务系统的信息资源,形成覆盖公共卫生领域的网络体系。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应用系统建设。

强化以电子病历为基础,以优医疗服务业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和效率为目标的医院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借助多种信息技术手段开院前院后延伸服务,开展预约挂号、病床预约、诊疗信息查询、网上访等便民服务,为医疗管理和服务提供数据、信息支持。

积极推进区医疗协同服务,实现医院与医院之间、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远程会诊、双向转诊和检查结果共享。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应用系统建设。

建立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监管、个人管理服务等功能,建立与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种信息系统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

完善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动态和实时监管功能,逐步实现区域内实时结算和跨区域的网上结算,方便农村居民即时报销及政府职能部门实时监管,提高基金监管水平。

建立和完善药品管理信息应用系统。

建立和完善药品研制、生产、流通过程监管信息系统、药品检验检测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支撑和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运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信息平台和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灼、供应和配送行为,方便政府职能部门监管。

建立和完善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应用系统。

建立不同层级的卫生信息监测和辅助决策支持信息系统,对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监管,为政府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和科学依据。

加强卫生人力资源信息管理,促进卫生人才的培养、引进、流动与使用。

建立医学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科研项目全流程网络管理,借助信息网络推动卫生循证决策网络建设,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

(三)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基本数据库。

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建设和应用。

实现疾病预防、医疗服务,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居民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疾病监测、医疗服务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满足居民个人使用健康档案信息、识别健康危险因素、改变不良行为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的需要。

推进电子病历的建设和应用。

要建立和完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医院之间检验结果、医学影像、用药记录以及患者基本健康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提高医疗质量。

利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病历与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基层卫生以及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同时满足疾病监测、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医政监管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需要。

(四)健全覆盖全行业的卫生信息专网。

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和公用网络,建立服务于卫生全行业信息交换和信息传输的卫生信息专网。

遵循网络建设服务于平台建设的原则,建立国家级平台与省级平台、省级平台与地市级平台、地市级(区域)平台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三级网络连接,保障卫生信息高效、快捷、安全传输。

(五)建立卫生信息标准体系和安全体系。

建立卫生信息标准体系。

大力支持基础性研究和信息标准研发,促进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研究制定电子处方、药品编码、收费项目、临床诊疗规范、临床术语、临床用药规范、出入院标准等业务规范和标准;研究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编码等标准代码;研究提出全国统一的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

开发公共卫生、城镇职工与居民医疗保险和药品购销等数据交换的标准。

开展中医药信息标准研究,建立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

加强卫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针对卫生行业的特点,制定落实信息等级保护工作的具体措施。

开展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建设和完善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保护和络信任体系,推广数字证书的实际应用。

建立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和防范能力,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持续运行,保障信息的完整、准确性,保护个人隐私。

健全完善信息安全应急指挥和安全通报制度,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重视信息系统数据灾难备份体制建设,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抗攻击能力和抗灾难恢复能力,实现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同步发展。

四、加强领导,完善体制机制(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信息化建设工作列入部门、个人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落实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二)完善制度,建立机制。

研究制定电子病历、电子处方和远程会诊应用和标准维护的政策法规,以及电子签名、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研究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信息系统安全测试、信息标准规范测试工作机制,加强有关制度、标准的逐步推广应用。

研究建立卫生信息化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完善综合考评和社会评议制度。

(三)科学规划,注重统筹。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数据标准、功能规范。

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设计和制定本地区的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根据信息化建设规律和地区经济条件分步实施。

整合和规范本地已有的信息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优化信息流程,提高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效率。

(四)加强投入,完善机制。

要争取将卫生信息化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对基础性、综合性和覆盖范围广、面向公众服务的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推动和引导。

将卫生信息化直接为临床医疗服务并可量化的部分纳入医疗成本核算,探索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投入的牢偿机制。

探索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运营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各医疗机构要加大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促进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机制。

提高信息系统的性价比和信息化建设效益。

(五)培养人才,提高能力。

要把人才建设作为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人才促建设,以人才促发展。

要研究制定卫生信息化人才培养规划,扶持一些有条件的院校建设医学信息学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具有医学和信息学双重背景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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