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基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领导班子考评办法

***林业局基层领导班子及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评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局基层班子及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健全考评制度,完善考评内容,改进考评方式,建立符合科学发展的干部考评机制,推动我局各项工作平稳发展,现根据上级有关条列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各单位领导班子、副场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各处(部)室正、副职领导干部(不含按副处级管理的干部)。
二、考评内容(一)领导班子1.思想政治方面:指政治态度、责任意识。
考核班子成员是否具有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能明确是非,经常对本单位职工开展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宣传局情,有搞好企业的信心和决心;切实履行肩负的责任,有大局意识;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富有生机和活力。
2。
领导能力方面:指工作思路、决策能力。
主要考核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是否有明确的工作重点和目标;在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突发事件的处理中是否果断无误;对日常工作的安排是否能够做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在选人用人方面是否知人善任,公信度高;是否具备解决班子自身问题的能力.3.团结协作方面:指民主意识、整体功能。
主要考核班子成员之间能否分工协作、团结配合;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民主意识,善于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能够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班子成员讲党性、讲团结,互相支持;领导班子决策正确、工作效率高,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4.工作实绩方面:指完成指标、工作质量。
主要考核各项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局党委、林业局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管理机制健全,节本降耗有成效,成本、费用不超支,管理科学、民主、严格;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职工收入增长;生产安全、民生改善、维护社会稳定。
5.自身建设方面:指自身素质、廉洁自律。
考核班子成员能否坚持经常学习;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责任意识,班子内部经常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使班子团结、有活力;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班子成员是否有违纪情况。
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1.组织能力:领导班子是否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工作目标的完成,并及时处理紧急事务。
2. 领导能力:领导班子是否能够有效地领导和指导团队成员,以确保达成共同的工作目标,并提高工作绩效。
3. 制度建设:领导班子是否能够制定和完善组织内部的制度和规章,以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进行。
4. 绩效评估:领导班子是否能够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以评估团队成员的工作表现,并对表现良好的人员进行奖励和激励。
5. 资源利用:领导班子是否能够合理利用组织内部的资源,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
6. 环境保护:领导班子是否能够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这些标准,领导班子的工作将被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或差。
这些等次评定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的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用于衡量领导班子的工作成果和效果,以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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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Xxx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讲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结合开发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与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综合考核评价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
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
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二)科学发展,注重经营绩效原则;(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价原则;(四)分层分类考核,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五)职工群众承认和市场承认准绳。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要结合企业实际,引导企业加强结构优化、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班子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和步伐第五条坚持德才素质考核与谋划业绩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任职考核与年度考核(述职)相结合的准绳,首要考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任务情况。
定量指标首要指企业谋划业绩,定性评价首要指政治素质、基础事情、团结协作、党风廉政建设等。
第六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4类12项指标。
具体是: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企业意识形态;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
各项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1。
各指标权重为:经营业绩占6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三项占40%。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国有企业“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措施考核评价指标

国有企业“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措施考核评价指标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计分标准1 组织领导有力,部署安排周密。
20 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建立创建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人员亲自抓、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参与、各负其责(5分);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创建目标、工作内容、时间进度具体明确(5分);对实施方案进行合理量化和分解,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实施(10分)。
2 充分依靠群众,认真查摆问题。
20 主动依靠职工群众开展自查,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征求职工群众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5分);自觉对照创建“四好”班子目标和要求,全面查摆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创建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10分);将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和查摆出来的问题逐条梳理,并分类整理汇总(5分)。
3 切实抓好整改,及时解决问题。
30 根据查摆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做到整改项目、措施、时间、责任四落实(10分);认真研究解决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整改成效明显(15分);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布整改情况,反馈整改结果(5分)。
4 搞好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
15 结合所属企业不同情况和特点,分类分层带动、帮助和指导其开展创建活动(5分);加强对所属企业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10分)。
5 不断总结经验,形成特色亮点。
15 认真回顾总结企业及所属企业创建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注重培植和推广创建典型(5分);企业及所属企业创建工作有特色、有亮点,有关做法和经验被上级部门总结推广(5分);坚持以制度的形式巩固扩大创建活动成果,形成创建长效机制(5分)。
国有企业“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成效考核评价指标—1类别内容指标分值计分标准政治素质(20分)政治觉悟1、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强,对上级决策部署执行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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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实绩,为准确评价干部、合理使用干部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及省、州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以德才兼备为基础,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对象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县委、县政府各部、委、局、办中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人大、县政协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在现任领导岗位任职不足半年(部门内岗位调整除外)或离岗培训、挂职等半年以上的,不参加所在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原单位或培训、挂职单位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考核。
考核对象因病请假半年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的,暂不参加考核,待调查结束后根据相关处理结果办理。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对领导班子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方面情况。
对领导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情况。
第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来进行,由年度工作目标量化和干部群众民主测评满意程度两个方面组成。
㈠年度工作目标量化(100分)根据县委、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部门工作职责以及班子成员所分管的工作和岗位职责要求,于每年一季度制定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量化指标,分解到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㈡干部群众满意程度测评组织干部群众对乡科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完成年度主要工作目标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七条考核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上半年考核工作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终考核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上半年考核工作主要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即:根据年初确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及年度目标量化指标,在各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测评。
下半年考核工作程序如下:㈠考核准备。
包括拟定考核工作方案、组建考核组、进行考核预告等工作。
㈡述职。
考核对象采取会议或书面述职的形式进行。
㈢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召开会议对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参加人员范围是: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所属站所、直属单位、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部分担任过单位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退休老同志,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或工作服务对象代表。
㈣个别谈话,征求意见。
考核组采取个别走访谈话方式了解考核对象有关情况,并征求县委、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
㈤量化打分。
考核组在民主测评、评议的基础上,根据量化指标对考核对象进行量化打分。
㈥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
考核组根据民主测评、评议、个别谈话和量化打分情况对考核对象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写出考核情况汇报材料。
1、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考核工作简要情况;领导班子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民主测评情况;考核组评议意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点和特长、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问题;民主测评情况;考核组评价意见。
㈦考核情况汇报。
考核结束,各考核工作组向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汇报考核情况,县委组织部对各考核工作组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对各考核组提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进行审定后,向县委常委会议汇报考核情况。
㈧考核结果反馈。
考核结果由县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考核对象。
第八条考核等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评定标准。
㈠⒈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评定为优秀班子⑴工作实绩突出;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调,班子整体功能发挥得好;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好,班子中没有违纪问题。
在民主测评中得“优秀”和“良好”得票率在90以上(其中“优秀”票数不低于40),量化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
⒉经考核达下列标准的,评定为良好班子⑴工作实绩比较突出;⑵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调,整体功能发挥得较好;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较好,班子中没有违纪违法问题;在民主测评中“优秀”和“良好”的得票率达70、“一般”的票数在10以下;量化考核分值在80分至89分之间。
⒊经考核符合下列情况的,评定为一般班子⑴工作实绩一般;⑵整体功能发挥得一般;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一般;⑷工作中有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
在民主测评中“良好”和“一般”的得票率超过60、“差”的票数在20以下;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至79之间。
⒋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较差班子⑴工作实绩差;⑵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整体功能发挥得不好;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不好;⑷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民主测评中得“差”的得票率超过50以上,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
㈡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标准⒈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评定为优秀等次⑴思想政治素质高;⑵组织领导能力强;⑶工作实绩突出;⑷工作作风扎实,密切联系群众;⑸清正廉洁。
在民主测评中得“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在90以上(其中优秀票不低于40),量化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
⒉经考核符合下列标准的,评定为称职等次⑴思想政治素质较高;⑵组织领导能力较强;⑶工作实绩比较突出;⑷工作作风较扎实,联系群众;⑸清正廉洁。
在民主测评中“称职”和“优秀”得票率达70、“不称职”票在10以下,量化考核分值在70分至89分之间。
⒊经考核符合下列情况的,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⑴思想政治素质一般;⑵组织领导能力较弱;⑶工作实绩一般;⑷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⑸廉洁自律方面还有差距。
在民主测评中“称职”和“基本称职”的得票率超过60、“不称职”票在20以下,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至69之间。
⒋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称职等次⑴思想政治素质较差;⑵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⑶与班子成员闹不团结;⑷存在不廉洁问题;⑸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大损失;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60,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惩处的依据。
第十一条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一般应优先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中产生。
第十二条对评定为一般班子的,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视其具体情况也可进行组织调整,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对评定为差班子的,进行全面整顿和组织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视其具体情况,也可调整其领导职务或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对评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㈠免去现职;㈡责令辞职;㈢降职使用。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职或责令辞职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六条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由纪委、监察局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议,明确整改任务,研究整改措施,并向县委组织部、县纪委报告。
县委组织部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考核材料由县委组织部整理归档。
第六章考核机关第十九条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组由3—5名干部组成,考核组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
考核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㈡为人正直,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㈢熟悉干部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㈣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
第七章考核纪律与监督第二十条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实行考核对象回避制度。
考核人员与被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考核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㈠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㈡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㈢不准泄漏考核机密;㈣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㈤不准搞非组织活动;㈥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㈦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㈧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十九、二十条规定的干部,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
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及时查处反映出的问题。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