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处理意见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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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法释(2003)第7号第七条--兼论建立和完善我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示制度(陈正华)

质疑法释(2003)第7号第七条--兼论建立和完善我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示制度(陈正华)

质疑法释(2003)第7号第七条--兼论建立和完善我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示制度陈正华上传时间:2003-9-16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第七条规定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交易安全,动摇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弊端之实质简言之就是债权变物权,物权变债权。

为解决此问题,我国应当建立和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示制度。

关键词:法释〔2003〕7号第七条交易安全公示公信原则补偿安置协议公示制度一、问题的由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以下简称“第七条”)然而,第七条的规定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交易安全,动摇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现举例说明如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拆迁人隐瞒该事实,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这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般情况:被拆迁人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而善意第三人则根据该解释第九条,即“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来进行维权。

如该房屋卖价10万元,且善意第三人已经付清,则善意第三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另外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不超过10万元的赔偿责任。

处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法律依据

处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法律依据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处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法律依据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从而引发纠纷的事例数不胜数。

那么,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该如何处理呢?处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凡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与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这已从法律上界定了房屋产权证是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合法依据,被拆迁人持有拆除房屋的产权证的,就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对这一点理论上、实践中都没有什么争议。

但是对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户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是不是一概否认呢?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一、属于合法建筑,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要取得房屋产权证,必须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三证齐全,缺一不可。

但由于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过程中,房产部门要收取一定费用等其他原因,房屋所有人在取得了前述三证情况下,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享受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因为该房屋所有人(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并未对抗任何其他人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他在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时,也不必责令其到房产部门补办房屋产权手续(因为该房屋三证齐全,房产部门必须予以办理)。

但是对其缺失房屋产权证这一事实,也应适当予以处理,即在补偿安置费用中,比照办证费用的多少予以扣除。

二、属于违章建筑如果被拆除房屋没有任何建筑申报手续,或者虽有一定的手续但是三证不齐全,这些被拆迁房屋按法律规定都属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但是这里面又有如下几种情况。

1、建筑时属违章建筑,但经过城市土管、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理后,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屋所有人已补办了有关手续,仅因为房屋属拆迁范围,房屋产权证暂停办理而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3]3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3]3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3]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以下称“拆迁纠纷”),是指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许可的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拆迁纠纷裁决的受理范围:(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二)依法被查封的房地产;(三)设有抵押权的房地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其他房地产纠纷。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拆迁纠纷的裁决机关(以下称“裁决机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五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拆迁办”)受裁决机关的委托,具体办理拆迁纠纷案件的裁决事项。

第六条拆迁纠纷裁决实行一次终裁制度。

裁决机关审理房屋拆迁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当在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或延期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裁决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申请书副本。

动迁房屋的处理意见书

动迁房屋的处理意见书

动迁房屋的处理意见书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我作为居民代表,就我所在小区的动迁房屋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首先,我们需要对动迁房屋的拆迁补偿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

要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居住者的需求,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补偿制度,使每一个居民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避免出现因补偿不公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安置政策和方案。

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大量的人员重新安置问题,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我们应该根据居民的家庭情况和个人需求,合理安排他们的住房和生活。

同时,要注意保障居民的基本人身安全和生活条件,确保他们在新地方能够继续良好的生活。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

拆迁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大量的纠纷和矛盾,我们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及时解决居民的合法权益纠纷。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拆迁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拆迁涉及到每一个居民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

要向他们详细介绍动迁方案的相关内容和政策,解答他们的疑问和担忧。

同时,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居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合法维权途径。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居民才能更好地配合和支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动迁房屋的处理需要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合理安排,精心执行,就一定能够顺利解决这一问题。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紧密联系实际情况,做出更合理的决策,保障每一个居民的权益和利益。

居民代表 xxx日期 2022年1月1日。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办法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编号:__________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办法甲方(拆迁人):_______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就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解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甲乙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1.2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3若仲裁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一般规定2.1甲乙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保持克制、理智,尊重对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2.2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履行拆迁补偿安置义务。

2.3甲乙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2.4甲乙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三条争议解决的特殊规定3.1甲乙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特殊措施解决争议。

3.2甲乙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如需第三方调解,可以共同选择调解机构。

3.3甲乙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如需专家咨询,可以共同聘请专家。

第四条争议解决的时间和地点4.1甲乙双方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争议提交至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4.2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审理地点为_______。

第五条争议解决的结果及执行5.1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甲乙双方均应履行。

5.2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

5.3甲乙双方履行争议解决结果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条其他约定6.1甲乙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6.2甲乙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约定承担。

6.3本办法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房屋拆迁补偿的纠纷是怎么处理的

房屋拆迁补偿的纠纷是怎么处理的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纠纷是怎么处理的(一)行政裁决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二)行政或司法强制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但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

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民法通则规定应互相返还,并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由于房屋被拆迁这一事实不可能逆转,所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根据民法及《拆迁条例》规定的情况区别处理。

如由房屋所有权人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拆迁人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原则上,占有人对非法取得的房屋返还与否,不影响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利的行使。

过错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要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赔偿比例。

对因协议无效而获得的非法利益或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应视不同情况予以追缴、罚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座谈会之后,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还存在着畏难情绪,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尚未在全国取得突破性进展。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

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

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不落实,致使许多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部分地方甚至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杭政办〔2003〕33号)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杭政办〔2003〕33号)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杭政办〔2003〕33号)【发布单位】浙江省【发布文号】杭政办〔2003〕33号【发布日期】2003-11-03【生效日期】2003-11-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杭政办〔2003〕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简称房屋拆迁争议),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已领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拆迁争议的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争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房屋或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机关;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

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争议,可按本办法申请行政裁决,也可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被拆迁人拒绝搬迁而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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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处理意见
一、目前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一、目前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认定
只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可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处理
(一)拆迁人请求被拆迁人搬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搬离房屋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拆迁人搬离房屋;如果拆迁人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且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周转房,拆迁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2、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申请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拆迁人已经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

拆迁人提出先行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拆迁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即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在进行拆迁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房可搬,有屋可住。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

(二)被拆迁人请求拆迁人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延期办证违约金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由法院参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三)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安置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
根据这一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而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只对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等内容进行约定,而没有对协议的标的物即补偿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在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

2、如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不仅对补偿方式、安置房屋面积、过渡期限等一般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对协议的标的物即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作了明确、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标的物具有了特定性,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特殊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解释》将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对该特定房屋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该特种债权的优先权属于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也就是债权物权化。

特种债权优先权是为保证特种债权优先实现的权利,其特征表现为:(1)该特种债权优先权是一种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债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该特种债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它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取得的性质;(3)该特种债权是一种不需登记公示的优先权。

该特种债权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其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公示。

根据特种债权的物权优先效力,被拆迁人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排他性,拆迁人出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标的物补偿安置房屋给第三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即使第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优先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第三人的物权变动也不得对抗被拆迁人的物上请求权。

四、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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