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件外观检验规范[1]
注塑件外观检验质量标准及规范

√
√
产品内部件,要求缩水不影响装配与功能。
目视/样板
√
√
缺胶
检验产品有无缺胶
无影响外观与装配功能的缺胶。
目视
√
变形
检验产品有无变形
影响外观与装配功能
目视/试装
√
油污
检验产品有无油污,脏渍
外观不能有油污,脏渍,如有
目视
√
油污,脏渍出现在与食物接触的地方。
目视
√
气纹
检验产品有无拉模\气纹
外部件,产品不能拉模,明显气纹。
产品主要功能丧失、会影响使用寿命、会影响装配速度或严重外观不良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如刮花、异色严重等。
3.1.3次要缺陷(MI)
轻微外观不良,不会直接影响到产品的销售。即除了CR、MA外的缺陷。如轻微油污、刮花、水纹、缩水等。
3.2表面等级划分
A面:在正常使用时,能看到的外表面,如丝印位、铭牌位所在面作为A面
3)披锋:在塑料零件的边缘或结合线处线性凸起的胶料及产品边缘处因人工修边而产生缺口等不规则形状(通常为成型不良所致)。
4)色差:胶料着色时色粉混搅不均匀,水口料使用比例不当,注塑温度变化等原因造成与色板颜色形成的偏差.(指:实际部品颜色与承认样品颜色或色号比对超出允收值)。
5)缩水:注塑成型后,塑料冷却时由于受到各种影响,产品体积内收缩在表面形成的凹陷的痕迹。
标准菲林
划伤宽度≤0.3MM,长度长于5MM小于10MM可接收一条
√
划伤宽度>0.3MM,长度>10MM
√
B表面
在≤100c㎡的塑件表面上可接收5mm长、0.25mm宽的划伤、拉丝两条。
划伤宽度≤0.5MM,长度≤10MM可接收一条
塑料件外观检验规范

塑料件外观检验规范1 目的及适及范围本检验规范为了进一步提高塑料制品的质量,在产品生产及出厂时能严格把关,制定出适应本公司的塑料件检验标准,为外观检验提供科学、客观的方法。
对某些无法用定量表明的缺陷,用供需双方制订的检验标准和封样的办法加以解决。
本检验规范适用于塑料件的检验与验收。
2 参照文件本检验规范参照《产品设计图纸》。
3 内容3.1 术语1)异色点:与本身颜色不同的杂点或混入树脂中的杂点暴露在表面上。
2)气丝:由于种种原因,气体在产品表面留下的痕迹与底面颜色不同并发亮,带有流动样。
3)塌坑:由于材料收缩,使产品局部整体表面下陷。
4)熔接缝:产品在成型过程中,二股以上的融熔料相汇合的接线,目视及手感都有感觉。
5)缺料:产品某个部位不饱满。
6)白印:由于内应力,在产品表面产生与本色不同的白色痕迹。
7)滋边:(毛刺)由于种种原因,产品非结构部分产生多余的料。
8)封堵:应该通透的地方由于滋边造成不通。
9)断裂:塑料理局部断开后的缺陷。
10)拉毛:因摩擦而产生的细皮,附在塑料表面的现象。
11)油丝:油痕,加种种原因,油污(包括脱模式剂)在产品表面留下的痕迹,使该部位发光并带有流动样。
12)污垢:光滑面上的污迹,通常在不干净的环境中造成。
3.2 检验方法3.2.1外观缺陷的检验方法及要求:视力:具有正常视力 1.0---1.2视力和色感;照度:正常日光灯,室内无日光时用40W日光灯或60W普通灯泡的照度为标准;目测距离:眼睛距离产品40-----50CM直视为准;观察时间:<10秒 (每个可见平面需要3秒)。
3.2.2尺寸及尺寸的配合的检验方法使用游标卡尺、各种量规进行测量。
3.2.3实配用端子等其他零件实配对接。
3.3 不合格类别划分B类: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C 类: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
3.4 检验标准3.4.1 塑件的检验标准(表1) 3.4.2 轻重不良的区分(见表2)关于塑件的外观A 、B 、C 面检验的方法: 所有的塑件都应分为外观的A 、B 、C 面 A 、B 、C 面划分图例:A 、B 、C 面示意图注: A 面:在正常的产品操作中可见的表面。
注塑件外观检验质量标准及规范

③检验时间:每一个检验之位置的时间如下表,若有可视之缺失点发现于上述任
一两种检验位置时,则该可视缺失所在区域,以该区域之允收标准判定之;
编码 目视距离 目视时间
A 300mm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0 秒
B 300mm 5秒
C 600mm 3秒
5、外观判定标准
项目类 检验项目
别
规格要求
缺陷划 检验方法 分
CR MA MI
严重缺陷 CR: C=0 主要缺点 MA:MA=主要为性能、功能不良及零部件漏装等,且此类型缺陷会引起客户投诉或返工费 用较大者.
次要缺点 MI:MI= 主要为外观不良或机械性能不良,但不影响性能的缺陷;
检验条件 ①在 40W 日光灯源下垂直距离 1 米,目视距离 30CM 观测,视线相对水平面
45 度以上、从观察物正面开始观察产品一周; ②部品不能为突出表面瑕疵而使用单向照射光源,目视时应无直接照射光源;
6 缺胶:注射量不足和模具损坏而造成产品形体的缺损、缺料情形;
7 变形:注塑时,温度太高,冷却时间不够,出模后收缩,本身残留应力变化导 致弯曲或由于出模不顺,顶针强行顶出变形;
8 油污:附着在产品表面上的油性液体;
9 汽纹:模具设计排气不良或调较不当, 熔融胶料在模具型腔内充模时,胶 料走胶速度太慢,造成排气困难,气体只能由入水位排气,在入水位表面或附近出 现圈状色变或反光;
注塑件外观检验标准
1.目的 明确公司注塑外观质量标准,规范塑胶产品外观检验与判定标准,确保客
户及协力厂商对本公司品质要求的认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或外购的塑胶产品; 3.定义
缺陷划分 严重缺陷 CR
对人身安全有危险或存在对人身健康有危害的缺陷;如漏电、漏水、塑胶 有毒、利边等; 主要缺陷 MA
注塑件外观通用检验规范-模板文件

Section Page Ver.No Date Prepared Checked Approved 页码 版本 生效期 准备 审核 批准 1/121. 目的:预防生产使用时出现重大品质事故,保证生产能够正常进行,提高产品品质。
2. 范围:适用于注塑部件的检验判定。
3.4.检验条件及步骤:4.1 检验条件检验位置:被检验件应放在自己面前10cm ±1cm 处的检验桌面上检验背景:灰色(需丝印的透明件背景颜色为黑色和白色两种) 检验距离:35~50cm灯光:800~1200lux 白炽灯 检验时间:注:推荐检验时间,根据产品复杂程度调整Section Page Ver.No Date Prepared Checked Approved 页码版本生效期准备审核批准2/124.2检验步骤5.注:不透明腕枕的正面(丝印面)为Ⅱ类表面,其他表面为Ⅲ类表面;透明腕枕的上盖和侧面(透明面)为Ⅱ类表面,其他表面为Ⅲ类表面Section Page Ver.No Date Prepared Checked Approved 页码版本生效期准备审核批准3/126.检验表面的分类及可接受的非超标缺陷个数:7.抽样水准:按照GB/T2828逐批计数抽样标准执行,一般检验水平II, AQL: CR:0, MA:0.65, MI:2.5从每批来料中按照日期分别抽取相应数量产品进行检查。
8.Section Page Ver.No Date Prepared Checked Approved 页码版本生效期准备审核批准4注:在缺陷定义中未定义的缺陷,请参照与之相近的缺陷来检验9.检验内容及标准:9.1 包装标识检查:①包装标识正确,需与实物相符,无混料,缺陷等级MA。
Section Page Ver.No Date Prepared Checked Approved 页码版本生效期准备审核批准5/12②包装完好,外包装无破损,内包装无散落,缺陷等级MA。
塑胶spi

CN号3960
生效日期
审批人
品名所有适用的注塑产品
版本号0
品号/
原写人
规程名称:SPI注塑件外观检查规范
检查项目
工具
AQL
检查标准
坏品
主
次
本标准中所述缺陷均采用《SPI注塑件外观规范》中的定义。此外,
A表面—上面或正面,为最经常被看到的表面。
B表面—正面边缘和产品侧面,虽不似A表面经常被看到,
C表面:小于或等于0.012",但相邻两点的距离不能小于1";0.012"-0.030"的每16平方英寸(即4"×4")允许有四处,且相邻的两处之间必须相隔1"以上;大于0.030"不允许。
刮花
A表面:长度小于或等于0.100",且每16平方英寸(即4"×4")只允许有一处。
B表面:长度小于或等于0.150",且每16平方英寸(即4"×4")只允许有一处。
版本号0
规程名称SPI注塑件外观检查规范
检查项目
工具
AQL
检查标准
坏品
主
次
2.二级(适用于低度抛光、有蚀纹面、半透明的注塑件)
色不均和融合线必须与客户同意的样板相符。
凹陷
A表面:不允许。
B表面:不超过0.005"。
C表面:不超过0.015"。
斑点和气泡
A表面:小于或等于0.010",但相邻两点的距离不能小于1";0.010"-0.030"的每16平方英寸(即4"×4")允许有一处;大于0.025"不允许。
注塑件外观标准

1目的规范注塑产品的外观检验标准,以确保QC判定的准确性,从而促进生产。
2范围适用于注塑件的外观的检验。
3定义3.1外观面3.1.1A面:是顾客第一眼看到的或安装后离使用者最近,使用者第一眼就能看到的部位。
3.1.2B面:产品侧面位置,在安装后使用者移动身体或是左右转动产品能看到的可视面。
3.1.3C面:在安装后的可见区域中,不能直接看到,使用者必须大幅度的移动头部或产品可动部件才能看到的面。
3.14D面:D面是外观不重要的面,在组装后被覆盖从而看不到的面。
4.2IQC.注塑车间负责依据注塑检验标准的外观检验执行。
5内容6检验方法6.1受检产品应考虑其正常使用安放位置,注意区分A、B、C面。
根据第5节外观判定规范来判定。
各项检验条件如下:6.1.2检验灯光:检验灯光应为≥3001X,及相当于40W的日光灯发出的光,光源于物件距离为500mm左右,物件与检验员眼睛距离应在30Omm〜40Omm范围内。
6.13物件与检验员眼睛距离应在30Omm〜45Omm范围内(一臂之长)。
6. 1.4观察时间:A面6s、B面4s、C面2s。
6.2在6.1检验过程中发现有可疑缺陷时•,应拿近物件或者根据光线缓慢转动产品进行更详细的观察、判断,这时不受6.1.4观察时间限制。
但在正常的30OnIn1距离不能观察到,拿近物件后才可观察到的其它细小瑕疵不应作为拒收缺陷。
拿近产品发现的外观缺陷肯定比6.1条件下发现的外观缺陷多。
此外请注意:A.肉眼检查,放大镜通常只用来作为对确认缺陷或检查特殊的视觉要求。
B.必要时,使用校验过的灯箱作最终允收与拒收的判定。
7相关文件:无8涉及表单:无。
注塑件外观件检验标准

一、目测观察点的定义: 1、常看到的顶面或侧面,为“A面”; 2、偶然看到的侧面,拐角或旁边,为“B面”; 3、很少看到表面,为“C面”; 4、装配或加工后,被包装或覆盖,而看不到的表面,为“D面。
二、外观缺陷的检验方法及要求: 视力:具有正常视力 1.0---1.2视力和色感 照度:正常日光灯,室内无日光时用40W日光灯或60W普通灯泡的照度为标准。 目测距离: 眼睛距离产品40-----50CM直视为准 观察时间:<10秒 (每个可见平面需要3秒)
3
变形:塑胶件有严重或轻微翘起。
同一平面差值可接受一处(一边或一角)小于0.1mm,涉及组 装的变形,应做试装且出现间隙小于0.5mm,可接受一处。
“A、B面”从90°、60°、45°观看无明显缩水痕,如在柱位
4
缩水:表面不平,有凹陷状或呈小 孔
位置及骨位位置之缩水,“C”面可接受轻微缩水, 1尺距离 90°观看不明显且手触摸无较明显凹陷感;具体标准以限度样 品为准。小孔“A、B”面0.5mm直径在0.04㎡内不得出现两
可参考刮伤标准及样品。
12 型合状态
பைடு நூலகம்
以实际装配及标准尺寸测量为准
13 尺寸、结构
以实际装配及标准尺寸测量为准
编制:
审核:
批准:
10 刮伤:表面有凹陷下去的印痕
11
夹水纹:胶件有严重或轻微的夹 纹,大小不一
“A面”长度小于20mm,宽小于0.1mm,且不可凹陷,只限2 条,间隔10cm;“B面”长度小于30mm,宽小于0.5mm,且不可 凹陷,只限2条,间隔10cm;“C面”长度小于40mm,宽小于 0.8mm,且不可凹陷,只限2条。 可接受的程度限于有手指甲刮过无手感。
注塑外观检验标准

轻微外观不良,不会直接影响销售.即除了CR、MA外的缺陷.如轻微的油污、刮花、水纹、缩水等。
3.2表面等级划分
A面:在正常使用时能看到的外表面,如丝印位,名牌位所在面位A面.
B面:在正常使用时看不到的外表面,如产品的侧面和背面为B面.
C面:不借用工具可看到的内表面或需要打开后才能看到的表面作为C面.
与样品对比或同一批产品对比
超过一个色度等级
色板/色卡
√
碰划伤
A面
在≤100c㎡的塑料件表面上可接收5mm长、0.1mm宽的的划伤.拉丝两条
标准菲林
划伤宽度≤0.3mm,长度长于5mm小于10mm可接受一条
√
划伤宽度>0.3mm,长度>10mm
√
B面
在≤100c㎡的塑料件表面上可接收5mm长、0.25mm宽的的划伤.拉丝两条
划伤宽度≤0.5mm,长度≤10mm可接受一条
√
划伤宽度>0.5mm,长度>10mm
√
C面
在≤100c㎡的塑料件表面上可接收5mm长、0.35mm宽的的划伤.拉丝两条
划伤宽度≤0.75mm,长度≤10mm可接受一条
√
划伤宽度>0.9mm,长度>10mm
√
气泡
A面
在≤100c㎡的塑料件表面上可接受≤0.25的两颗
6、检验标准
1
一般抽验标准(General.inspection.leve):MIL-STD-105E II级
AQL判定标准 CR:零缺陷 MAJ:1.0 MIN:2.5
2
一般抽验标准(Special.inspection.leve):MIL-STD-105E S-1 S-3
AQL判定标准 CR:零缺陷 MAJ:1.0 MIN: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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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面:指产品结构的非外露面。如:产品的内表面及内表面的结构件
说明:
1. 接受的水平是基于表面工艺和表面分类的基础上的。这种标准应用于每个独立的表面上。当缺陷位
于产品的 LOGO、产品名称或图标的 40mm 内时,应重新审核决定此是否达到了影响标识、产品名
称或图标的程度。
2. 在实际执行时依照检验标准的条款或参照产品的封样
批准日期
审核日期
制定日期
受控状态
分发号
作业指导书
塑料件外观检验规范
第3页 共 页
编号
HWMQ—
第2版
第 0 次修改
生效日期
A、B、C 面示意图
A
A C
B C
注: A 面:在正常的产品操作中可见的表面。如:产品的上盖、前端及接口处
B 面:在正常的产品操作中不常可见的表面。如:产品的侧面
C 面:在正常的产品操作中不可见的表面。如:产品底面
√
6 熔接缝
7 滋边(毛刺)
8
塌坑
√
√
6 露底
√
分界线
√
7 不清
√
8 虚喷
√
9
断裂
√
9 喷花
√
10 油印
√
10 泛白
√
11 拉毛
杂物
√
11 (毛
√
尘)
12 划伤
12 划伤
√
注:被判定不合格批量制品,由委托方视不良情况进行修复后,方可移交重新检验
本检验规范适用于塑料件制成的电子产品(外壳及有关塑料件)以及二次加工件制品(喷涂)的 检验与验收。 2.参照文件 本检验规范参照《检验和试验工作手册》 3.内容: 3.1 术语: 1) 异色点:与本身颜色不同的杂点或混入树脂中的杂点暴露在表面上。 2) 气丝:由于种种原因,气体在产品表面留下的痕迹与底面颜色不同并发亮,带有流动样。 3) 塌坑:由于材料收缩,使产品局部整体表面下陷。 4) 熔接缝:产品在成型过程中,二股以上的融熔料相汇合的接线,目视及手感都有感觉。 5) 缺料:产品某个部位不饱满。 6) 白印:由于内应力,在产品表面产生与本色不同的白色痕迹。 7) 滋边:(毛刺)由于种种原因,产品非结构部分产生多余的料 8) 封堵:应该通透的地方由于滋边造成不通。 9) 断裂:塑料理局部断开后的缺陷。 10) 拉毛:因摩擦而产生的细皮,附在塑料表面的现象。 11) 油丝:油痕,加种种原因,油污(包括脱模式剂)在产品表面留下的痕迹,使该部位发光并带有
A、B、C 面不允许有皱皮;在非外露面允许有轻微的皱皮 4 皱皮
A、B、C 不允许露底 5 露底
分界线
6
有分界线上,由于工装问题允许有小于 0.2mm 混色现象 不清
7 虚喷 非直观面允许有轻微的虚喷
A、B、C 面不允许有喷花现象
8
喷花 D面:不影响使用
9 涂膜 应平整光滑,亮度符合要求
A 面: 直经 100mm 内允许有 0.1*5mm 划伤 1 个;0.2*3mm2 个
4.记录与表格
无
批准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制定人签名
批准日期
审核日期
制定日期
表—1
注塑件检验标准
序 类别 号 缺陷
一类
1 变形 100mm 范围内不直度、不平度小于 2mm(pp 料另做要求)
二类 同一类
2 缺料
在非外露面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缺料现象
同一类
A 面:在直经 100mm 内允许有∮≤0.4mm 点 2 个;∮≤0.2mm
点 4 个,两点间距大 45mm; 同一表面上总数不得大于 4 个
B 面:在直经 100mm 内允许有∮≤0.6mm 点 3 个;∮≤0.4mm 不做具体要求(但必须
3 异色点 点 4 个,两点间距大 45mm; 同一表面上数不得大于 4 个
是经喷涂可以覆盖)
C 面:无明显影响
D 面:不影响正常使用
注: 同一表面上漆点颗粒与针孔总数不得大于 4 个; 划伤与毛尘总数不得大于 4 个
表--3
序 名称
号
1
变形
2
缺料
轻重不良区分
塑料件
二次加工(喷涂)件
序 B 类不良 C 类不良 号 名称
漆点
√
1 颗粒
B 类不良 C 类不良 √
√
2 垂流
√
3 异色点
√3 针孔ຫໍສະໝຸດ √4 气丝\油丝√
4 皱皮
√
5
白印
√
5 涂膜
3.2 自制件分类说明:
3.2 .1 塑料件
一类: 高精度高要求的外观塑料件及透明制品;
二类: 需喷涂的塑料件(公司内检验用)
3.2.2 二次加工件(喷涂)
一类: 高精度喷涂制件;
二类:丝网印
3.3 检验方法
3.3.1 外观缺陷的检验方法及要求:
视力:具有正常视力 1.0---1.2 视力和色感
照度:正常日光灯,室内无日光时用 40W 日光灯或 60W 普通灯泡的照度为标准。
3.5.1 塑件的检验标准(表 1)
3.5.1 二次加工(喷涂)的检验项目及标准(表 2)
3.5.3 轻重不良的区分(见表 3)
关于塑件及喷涂件的外观 A、 B、 C 、D 面检验的方法:
不论手写板、电话机、手写笔都应分为外观的 A、B、 C 、D 面
A、B、C 面划分图例:
批准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制定人签名
两点间距 45mm;同一表面上总数不得大于 2 个
划伤 B 面:在直径 100mm 内允许有 0.2*6mm2 个;0.2*3mm3 个,距离
10
大于 45mm ;同一表面上总数不得大于 2 个
C:面:无明显影响
D 面:不影响正常使用
11 泛白 A、B、C 面不允许有泛白
A 面:在直经 100mm 内允许有 0.1*3mm 杂物 2 个:0.1*1mm4 个, 间距大于 45mm,同一表面上总数不得大于 4 个 杂物(线 12 性毛尘) B 面:在直经 100mm 内允许有 0.1*5mm 杂物 2 个:0.1*3mm3 个, 间距大于 45mm 同一表面上总数不得大于 4 个 C 面: 无明显影响
目测距离: 眼睛距离产品 40-----50CM 直视为准
观察时间:<10 秒 (每个可见平面需要 3 秒)
3.3.2 外观尺寸及尺寸的配合的检验方法
使用普通长度测量仪或各种量规进行测量.
3.4 不合格类别划分:
B 类: 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
C 类: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
3.5 检验项目及标准
B、 C 面不允许有明显塌坑 2 个
8
塌坑 D 面:不影响正常使用
同一类
9 断裂 在不影响使用的内表面允许有局部撕裂现象
同一类
A 面: 直经 100mm 内允许有 0.1*5mm 划伤 1 个;0.2*3mm2 个
两点间距 45mm,同一表面上总数不得大于 2 个
B 面:在直径 100mm 内允许有 0.2*6mm2 个;0.2*3mm3 个,距离
A 面:在直经 100mm 内允许有∮≤0.3mm2 个;∮≤0.2mm 点 3
个,两点间距大 45mm;同一表面上总数不得大于 4 个
B 面:在直经 100mm 内允许有∮≤0.4mm 点 2 个;∮≤0.2mm
3 针孔
点 3,两点间距大 45mm; 同一表面上总数不得大于 4 个
C 面:无明显影响
划伤
不允许有喷涂盖不上的
10
大于 45mm ;同一表面上总数不得大于 3 个
划伤
C:面:无明显影响
D 面:不影响正常使用
11 油丝 允许在不明显油丝 12 拉毛 外露面不允有明显的拉毛
不做具体要求(但必须 是经喷泉涂可以覆盖)
同一类
表—2
二次加工件(喷涂)检验标
序 类别 号 缺陷
一类
二类
A 面:在直经 100mm 内允许有∮≤0.4mm 颗粒 2 个; ∮≤0.2mm4
不做具体要求(但必须 是经喷涂可以覆盖)
6 熔接缝 长度不超过料流方向的 1/3,深度不挂指甲为准
长度不超过料流方向的 1/3,深度不挂指甲为准
滋边(毛 通 风 孔 及 透 孔 不 允 许 有 毛 刺 , 凡 分 型 面 处 允 许 有 厚 度 小 于
7
边) 0.3mm 的滋边不影响使用。
同一类
A 面允许有深度小于 1mm,∮≤3mm 的塌坑 1 个
受控状态
分发号
作业指导书
塑料件外观检验规范
编号 第2版 生效日期
第1页 共 页 HWJS—7004 第 0 次修改
1.目的及适及范围: 本检验规范为了进一步提高塑料制品的质量,在产品生产及出厂时能严格把关,制定出适应本公
司的塑料件及喷涂件检验标准,为外观检验提供科学、客观的方法。对某些无法用定量表明的缺陷, 用供需双方制订的检验标准和封样的办法加以解决。
批准人签名 批准日期
审核人签名 审核日期
制定人签名 制定日期
受控状态
分发号
作业指导书
塑料件外观检验规范
第2页 编号 第2版 生效日期
共页 HWMQ— 第 次修改
19) 喷花: 涂膜厚度不均匀的部位。
20) 杂物: 涂膜表面因杂点,毛尘引起凹凸点。
21) 泛白: 涂膜表面呈气雾状。
22)污垢:光滑面上的污迹,通常在不干净的环境中造成。
A 面:不允可视的气丝
B 面: 直经 100 mm 内允许有 0.5*5mm2 个;0.5*3mm3 个,两
点间距大于 45mm 同一表面上总数不得大于 4 个
4
气丝 C 面:允许有不明显气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