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二篇)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室内环境的品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住宅、办公楼、商业建筑等各类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超出法律法规限定的装修范围。
第四条承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应注重环保、节能、安全的原则,尽量选择无毒、环保、可再生材料进行装修。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安全可靠、文化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执法措施。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八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不得违反现行的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减少施工产生的噪音、粉尘和废弃材料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经审核后进行处理,不得隐瞒或掩盖。
第十四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设计规划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第十六条室内设计应合理布局,满足功能需求,提供舒适的使用环境。
第十七条室内设计应考虑建筑结构、安全、隔音、防火等因素,确保装修工程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室内设计应注重节能环保,尽量采用可再生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十九条室内设计应注重实用性,尽量避免过度装饰和浪费。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噪音、震动、粉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装修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交底说明

装修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交底说明(汇总)一、装饰装修前检查:为界定维保责任,并把各种隐患消除在装修前,请务必做好装修前的各项检查工作,详见《本体检查确认表》。
二、允许拆除室内非承重墙体的有关要求:不可使用重锤,拆除时由上至下进行,并注意墙体内暗埋管线的保护。
三、露台上可以安装的物品有关要求:不可超出护栏,并放置于外部不可视一侧。
四、外立面上的门窗、栏杆、外墙颜色、墙体:保留原状,不可改动。
五、毗连或共用排水管道:建议不可封闭并留出检修口及维护空间。
六、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在:生活阳台不可随意改动封包,如果需要请向燃气公司申请。
七、改动(居家报警系统、宽带、光纤、电话)的要求:居家报警系统管线改动须由物业专业维保单位进行施工,费用业主自理。
八、空调室外机、管道的安装要求:安装时请通知物业到现场确认、指定位置,(如外机无集中排水需安装积水托盘)。
九、原设计的构筑物:保持原状,不可改建新增。
十、花园装饰要求:不得破坏原防水,堆积土方不的超过防水,不得改变使用功能;承重不的超过平米150公斤,不的随意封堵排水管线出口。
十一、吊顶、木地板的安装注意事项:水管标线区域内及垂直对应顶部不可打孔(有排水检查口位置需留出活动检查口)。
十二、闭水试验、管道加压试验的要求与目的:1、测试防水有无渗漏。
2、测试给水管道有无渗漏,须打压1Mpa,稳压30分钟即可。
十三、其他: 1、《临时出入证》免费办理,若发生丢失,就按每个《临时出入证》扣除50.00元;2、《装修施工证》丢失一个,就按每个100.00元在装修押金中扣除;十四、屋顶花园1、非上人屋面;开发营销承诺类,原则上是不允许上人装修,但业主认为顶层太热,屋面需要覆盖绿化,起到降温及美化作用。
A因不上人屋面没安装护拦,施工承诺书上应注明“因此出现的安全隐患由业主自负”。
只能矮植绿化,禁止其它搭建。
B安全;2、植物过高容易被风刮倒;2、可上人屋面屋面;禁止装修水池、假山、绿化、阳光房。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安全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合规原则: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环保原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室内环境污染。
(四)经济原则: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装饰装修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
(二)设计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设计工作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三)设计方案应符合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明确材料和产品的选用。
(四)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尊重建筑结构,装修设计不得损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二)合理利用自然照明和通风,提高室内环境质量。
(三)应用节能技术,提高室内能源利用效率。
(四)设计应根据使用需求,合理布局和配置空间。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周围环境和设施设备。
(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避免噪音和扬尘污染。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储存和使用,保证材料质量。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材料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则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顶、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节点、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自身重量和各种外力传递给基础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节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未经批准,室内装饰装修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启门窗;(三)拆除、改动供热管道和设施;(四)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种行为应当经供热管理单位同意;第四条行为应当经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物业管理装修管理规定(5篇)

物业管理装修管理规定1.装修活动,不得破坏房屋外观,严禁改变房屋门、窗、阳台护栏,以及外立面墙砖、涂料颜色;2.严禁在承重墙上开凿门、窗孔洞,严禁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严禁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墙上开孔和凿洞;3.严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封闭观景阳台、生活阳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墙上安装雨蓬、防盗网、晾衣杆等;4.严禁随意在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空调外机应安装在房屋的预留位置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上;5.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房屋外立面上安装广告牌及带有商用告示效应的标识;6.严禁侵占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严禁在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乱搭乱建;7.严禁开挖地下室、打井。
损坏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及场地。
二、主体结构管理1.严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2.严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房屋基础,严禁在结构墙、柱、梁、板上钻孔凿槽。
如确须开孔凿槽,须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
4.严禁在非承重楼面砌砖体隔墙;5.严禁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严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成卫生间和厨房;6.吊顶龙骨及木地板龙骨固定支点钻孔,孔洞点阵不得≤600㎜,孔洞直径不得≥12㎜,孔洞深度不得≥50㎜;7.房屋装修如需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其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三、防水施工管理1.防水层应涂抹在结实、坚硬、表面光滑平整、干净、干燥的基层上,并按规范要求施工。
施工完成后,应作闭水试验,试验时间应不少于____小时,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后续施工;2.装修施工如对阳台、厨房和卫生间,有较大改变的和对原防水层有较大破坏的部位,二次防水施工时应作重点加强处理,确保无渗漏;3.卫生间、厨房、阳台未作闭水试验不得回填,并不得只在回填找平层上做防水层,因此方式存在严重的工艺技术缺陷和隐患;4.回填找平层水泥沙浆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水泥沙浆标号不得低于1∶2,水泥沙浆厚度应≥60㎜;5.卫生间地面防水必须全做,墙面防水最低点应≥300mm;若使用淋浴龙头,安装龙头的墙面防水层高度应≥1800mm,宽度是淋浴龙头左右各500mm,阴角临界墙宽度为1000mm,高度必须达到1800mm。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三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相关的各类建设活动。
第三条完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体系,提供政府监管、企事业单位各类住宅焕新升级服务,促进绿色建筑与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建立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督制度,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管理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九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保持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和档案管理,便于施工质量的追踪和管理。
第三章住宅装饰装修材料和产品管理第十四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和产品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所选材料和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保持与材料和产品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材料和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粱、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为保证物业结构的完好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各位业主在房屋装修设计前详细阅读,并给予配合:
一、房屋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 剪力墙、梁、柱、楼板等属房屋结构构件,为保证结构的安全,严禁在结构构件上进行切割、钻孔、打沟及其他破坏结构构件的施工行为。
2. 为保证自身和相邻物业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不得改变配套设施包括阳台、空调架及各种管道的使用功能。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房屋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1. 外墙、户间隔墙、小区公用设施、空地、绿地、建筑物装饰线、天台、楼梯间、进户前室等属业主共有,不得占用、破坏或自行拆除、改建。
2. 为维护小区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统一,不得在私家庭院、阳台或露台搭建构筑物和雨蓬,不得改变窗户和各种防护罩的规格及款式。
3. 为防止管道堵塞或造成其他损害,楼地面请勿采用现场浇制水磨石,不得向管道倾倒油漆、砂土、茶渣等杂物。
4. 燃气管道施工属特种作业,室内燃气管道施工必须由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不得私自改动或拆装原预留至室内的燃气管道。
5. 房屋装修前卫生间沉降斗应做灌水试验,厨房、阳台、前庭后院等地坪(包括落水管口)必须做防水处理。
6. 装修前务请先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若有质量问题及时与管理处联系,属房屋保修范围内的管理处将尽快联系房屋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