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定稿)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分级监管条件
第三章船舶监管等级种类和评定条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分级监管申请表
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目录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2.《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原件及供油协议
□
3 船舶租用协议□
4 码头租用协议□
5.公司符合证明及供油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6.供油船舶概况表及相应证书影印件□
7.供油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影印件□
8.输油软管检测证明影印件□
9.溢油处理器材有关说明□
10.安全诚信承诺书□
备注:
单位供油船舶汇总概况表
溢油处理器材配备情况表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
NB.000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年度报告表
供油船舶分级监管扣分标准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

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2008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航运市场,营造良好运输经营环境,有效推进长江船公司、船舶诚实守信、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不断提高长江航运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并授权中国船东协会长江分会具体实施。
第三条诚信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船公司与船舶。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诚信船公司申报条件:(一)2年内年度经营资质核查合格。
(二)持《符合证明》2年以上,仅经营干散货船运输的船公司须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经营船舶年安全面在80%以上(注:年安全面=一年内未发生等级以上事故的经营船舶艘数/经营船舶总艘数×100%)。
(四)经营船舶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守法经营,经营船舶2年内无严重违反运政、海事、航道、船闸、治安消防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
第六条诚信船舶申报条件。
(一)2年内年度经营资质核查合格。
(二)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三)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2年以上,干散货船须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2年内未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2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无滞留,1年内安全检查无严重缺陷。
(六)2年内无严重违反运政、海事、航道、船闸、治安消防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七条申报诚信船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诚信船公司申请报告》(见附表1)。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符合证明》复印件,仅经营干散货船运输的船公司须提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三)经营船舶船名。
(四)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年度核查报告书复印件。
(五)船籍港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出具的2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年度累积记分及其记分情节,2年内无严重违反运政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第一条为推动中国航运安全文化的建设,鼓励航运公司及其船员自觉做好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航运公司、船员遵纪守法的自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滚装客船之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省际航行船舶(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所确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除外)、所有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长,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参加评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范围的“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评选发布工作,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具体评选工作。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评为“安全诚信船舶”:(一)公司及其船舶已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DOC和SMC证书2年以上,且公司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
(二)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
如12个月内未接受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应申请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三)最近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评为“安全诚信船长”:(一)实际担任船长职务36个月以上。
(二)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最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内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五)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参加评选“安全诚信船舶”的,由所属公司向负责该船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诚信船舶评选申报表”(以下简称“船舶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公司所属船舶清单及基本情况。
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办法(2021)

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办法(2021)第一条为加强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规范船舶运营行为,鼓励船舶信用(守信)经营、遵章守纪,维护苏北运河良好的通航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苏北航务管理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苏北运河航段的船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中建立船舶信用账号,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信用加减分,根据信用积分确定船舶信用等级。
船舶自愿签署《苏北运河船舶航行过闸信用承诺书》,按信用等级享受差异化服务。
第二章信用级别认定第四条船舶信用等级按照信用积分分为五个星级,星级划分如下:一星级船舶 0—50分二星级船舶 51—100分三星级船舶 101—500分四星级船舶 501—1000分五星级船舶 1001分以上第五条船队的星级划分,以该船队中星级最低的驳船或拖(推)轮信用积分为准。
第六条船舶初始分值设定1、在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注册,资料齐全的,初始信用积分设定为200分;2、在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内资料不全的船舶,初始信用积分设定为100分,且不能加分,待资料全部完善后可恢复加分。
第三章信用积分认定第七条船舶信用加分1、出现以下情形,由系统自动加分:(1)遵守船闸管理规定,安全过闸无违章行为,每通过一闸次加2分;享受优先、免费过闸政策的船舶加1分;(2)通过船讯通,对过闸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每进行一次客观评价,另加1分;(3)在实施预约过闸的船闸,按预约时间完成过闸的,每通过一闸次,另加1分;(4)使用LNG等绿色清洁能源过闸的船舶,每通过一闸次,另加1分;(5)通过船讯通平台学习,并完成学习测试,成绩合格的,加5-20分;(6)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污水、废油,每次加1分。
2、出现以下情形,经审核后人工加分:(1)主动报告或消除航闸安全隐患的,加20-50分;(2)举报其它船舶违法、违章行为经查属实的,加20分;(3)举报航闸工作人员违纪经查属实的,加 20分;(4)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加20-100分;(5)协助抢险救灾的,加20-100分;(6)为航闸提供有效信息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20-50分;(7)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的,加20分;(8)与相关单位实施联合奖惩的,加10-200分;(9)经研究其它可以加分的行为,加10-50分。
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船舶安全检查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船舶监督处负责组织、参与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巡技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自查、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支队下设PSC、FSC船舶安全检查组,船舶安全检查组具体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船舶安全检查组应设立“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可由领导干部兼任)。
船舶安全检查组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档案。
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检查员的基本信息;(二)安全检查员年度变更信息(包括学历、晋升、调离、培训、论文发表等);(三)安全检查员季度、年度工作总结;(四)安全检查员考核情况。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适任条件:(一)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掌握有关海事管理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船舶安全检查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一定的专业英语阅读和会话能力;(四)掌握一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技能;(五)持有B级及以上安全检查员证书(PSC安全检查业务主管需持A级安全检查员证书);(六)具有五年以上的海事管理工作经验;“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职责:(一)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审查船旗国、港口国检查报告;(三)负责船舶重大缺陷的滞留建议并报相关领导;(四)负责解除滞留的建议并报相关领导;(五)负责指导和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六)负责收集、整理船舶安全检查技术资料,定期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起草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意见、建议;(七)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八)负责跟踪国际公约、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及其它船舶安全检查的最新动态;(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航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根据《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我局制定了《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安全诚信公司评选相关工作,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安全诚信公司的申请、评选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组织实施全国航运公司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复核工作,以及安全诚信公司的发XXX证书发放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具体实施所管辖区域内航运公司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以及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评估报告的评价工作及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年度签注。
第二章安全诚信公司评选第四条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评选采取固定时间集中受理申请、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审核、部海事局复核并统一公布的方式进行。
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15日,部海事局统一公布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
第五条申请安全诚信公司的航运公司应向受理单位提交如下书面材料或证据:(一)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所属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检查滞留情况统计表(附表1);(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历次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如被滞留,附滞留通知书复印件;(四)最近3年内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复印件;(五)公司所属船舶清单。
内河航运公司信用监管制度

内河航运公司信用监管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内河航运公司的信用管理,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船舶以及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涵盖内河航运业务的各个方面。
3. 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信用评级1. 根据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特点,设立信用评级体系,包括船舶、人员和客户等多个方面。
2. 信用评级标准应明确、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3. 公司各部门和船舶应根据信用评级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公司的评估和审核。
4.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部门、船舶和个人,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
三、信用管理1. 公司设立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信用评级和监督管理工作。
2. 各部门和船舶应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和数据,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3. 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业务风险。
4. 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则,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5. 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监督与考核1. 设立监督考核机制,对各部门、船舶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将信用管理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与员工绩效奖励挂钩。
3. 对违反信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透明地展示公司的信用管理状况,提升企业形象。
五、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如有需要,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船舶公司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船务修船经营行为,有效地控制与修船业务(含修理和改装业务,下同)相关的信用风险,减少修船款项的呆坏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术语及其定义客户:指所有与公司发生修船业务往来的相关船东公司及船舶管理公司。
信用风险:指公司修船网络客户到期不付款、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的风险。
信用管理:指对公司修船网络客户所实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风险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应收款回收力度,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账。
第二章客户信用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公司经营部为修船业务专门的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经营部经理为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营代表及商务秘书为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如下: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培训信用管理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追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第三章客户资信调查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修船客户(主要是国内外船东公司、船舶管理公司)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具体由经营部负责执行。
第六条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1、客户基本信息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3、企业基本经营状况4、企业财务状况5、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6、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7、其他需调查的事项第七条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3、向经营总部、船东代理等单位查询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6、其他第八条经营代表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经营部经理审核后商务秘书负责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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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促进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在海事执法中实现船舶安全信用等级分级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海事局及其各级机构根据所评定的安全信用等级,对公司和船舶实施分级监管,区别对待,激励和扶持遵章守法、安全信用可靠者,防止和严管违章违法、安全信用恶劣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事局及所属各级机构对以下公司和船舶实施的安全信用评定和海事监管:
(一)浙江海事局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船舶;
(二)各分支局登记的船舶。
第四条浙江海事局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分支局负责安全信用评定和组织所属机构实施分级监管。
第二章安全信用等级的种类和评定条件第五条安全信用分为公司安全信用和船舶安全信用两种,各种安全信用等级根据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的可靠程度分为A、B、C三级,其中船舶的C级可分为C1和C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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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信用等级依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所管理船舶和船员违反海事法规的情况和所管理船舶的事故与安全检查等情况按以下条件确定:(一)A级公司:
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DOC证书,且公司在最近1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未发现严重问题;
在最近1年内所管理船舶和船员未发生下列所述情况之一的:(1)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发生大事故以上等级安全和污染事故达10%以上艘次,且有一次负有对等以上责任;
(2)公司管理的船舶在安全检查中被滞留的艘次达10%以上;或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和‘黑名单’船舶艘次达到1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在10艘以下)、2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在10—30艘)、3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30艘次上)。
(3)严重违反海事法规行为达25%以上艘次;
(4)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中有25%以上被评为C级船舶的。
(二)B级公司:
公司已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在最近1年内所管理船舶和船员未发生本条(一)款所述四种情况之一的。
(三)C级公司:
在最近1年内所管理船舶和船员发生本条(一)款所述四种情
—2 —
况之一的。
第七条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依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事故情况、安全检查和违反海事法规等情况按以下条件确定:(一)A级船舶:
由A级公司所管理并且持有安全管理证书,同时在最近1年内未存在下列所述情况之一的:
(1)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或1年内安全检查平均缺陷数超过当年确定的评定标准;
(2)一般以上等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并负对等以上责任;
(3)违反有关海事法规;
(二)B 级船舶:
B级以上公司所管理且在最近1年内未发现以下各种情况:(1)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或1年内安全检查平均缺陷数超过当年确定的评定标准;
(2)大事故等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并负对等以上责任;
(3)严重违反海事法规;
(三)C级船舶:
有本条(二)款所述三种情况之一的(简称C1级),或由C级公司管理的其他船舶(简称C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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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综合业务门户系统实现自动评定。
第九条公司和船舶安全信用等级的评定由船籍港分支局负责,其船舶监督业务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具体实施。
评定安全信用等级的信息由船籍港分支局的各职能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搜集并输入信息系统,其他分支局对所掌握的相关信息也应及时输入。
输入信息的部门和机构应对所输入的信息准确性负责。
涉及船舶安全信用的信息,还应按照中国海事局关于船舶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安全信用等级分A、B、C三级。
为促进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的水平,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初评后随时降级和按评定周期晋级的机制。
非最低信用等级的公司或船舶发生本办法所述降级情况之一的,立即给予降级;非最高信用等级的公司或船舶符合晋级条件的,评定周期期满即给予晋级。
评定周期为一年,从上次评定时间起算。
第十一条评定的安全信用等级结果、安全信用等级的降级和晋级,均要以书面通知书形式告知公司和船舶。
安全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中应当说明原因和依据、今后晋级的条件、可能导致降级的因素和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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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未到第一个评级周期新成立的公司,如未发生影响其安全信用等级行为的,可按B级公司对待。
对未到第一个评级周期新投入营运的船舶,如未发生影响其安全信用等级行为的,可按其公司的安全信用等级定级(重点跟踪船舶或“黑名单”船舶除外)。
第十三条对于C1级船舶,若转入其他管理公司,该船舶仍作为C1船舶对待,其原来的事故、违反海事法规行为、滞留等因素不计入新公司,但计入新公司的C级船舶总数。
对于C2级船舶,若转入B级或以上公司管理的,可根据该船舶安全信用情况重新评定其安全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追溯期内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变更委托管理人或经营人、出售或灭失后,在计算评定比例时应加上此类船舶的数量。
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追溯期内多次发生滞留、事故或违反海事法规等情况应累计艘次。
第十五条各分支局在评定船舶信用等级时还应充分考虑船舶的见义勇为行为,如在抗台、海上搜救或其他海事事务中受到直属海事局或地(市)以上人民政府表扬或嘉奖的,该船舶安全信用等级可以晋升一级。
第十六条各分支局应对连续2年以上被评定为A级船舶优先作为推荐参加中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的评选。
第三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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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中国海事局公布的“安全诚信船舶”,实施监管时按中国海事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A级船舶免除12个月的船舶安全检查,其中以下船舶在监管中还可:
(一)航行于遮蔽水域或连续航行距离在20海里以内的客船(客滚船除外):
(1)可给予不超过30天的定期签证;高速客船可每天签证一次。
(2)开航前船长声明在定期签证有效期内可每10天递交一次(高速客船每天递交一次)。
(3)适当降低现场监督检查频率,但至少每10天检查一次(定期签证时间少于10天的,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高速客船至少应每5天检查一次。
(二)航行于遮蔽水域或连续航行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客滚船:
(1)可每天一次签证。
(2)开航前船长声明可每天递交一次。
(3)现场监督检查至少每2天检查一次。
第十九条对B级船舶的安全检查按一般要求进行,其中以下船舶在监管中还可:
(一)航行于遮蔽水域或连续航行距离在20海里以内的客船(客滚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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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给予不超过15天的定期签证;高速客船每天不少于2次签证(每天一航次的签一次)。
(2)开航前船长声明每5天递交一次(高速客船每次签证需递交)。
(3)每5天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高速客船每两天不少于一次。
(二)航行于遮蔽水域或连续航行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客滚船:
(1)可每天签证一次。
(2)开航前船长声明可每天递交一次。
(3)现场监督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对C级船舶实行航次签证,对客船、高速客船和客滚船的船长开航前声明应每航次提交。
并加大现场监督检查频率。
对于C1级船舶应实施严格监管,一般每2个月进行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对于C2级船舶一般每3个月进行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局在对C级船舶实施严格监管中,还可以根据其辖区的安全形势和监管要求,进一步确定严管的重点C 级船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严厉打击。
第二十二条对于“重点跟踪船舶”和“黑名单船舶”,按中国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有关规定要求实施严格监管。
—7 —
第二十三条对航行于偏远岛屿且起始港和目的港均无设置签证站点的客(渡)船,各分支局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有效的监管办法,报备浙江海事局。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定义:
(一)船舶安全信用系指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和安全管理状况所体现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的可靠程度。
(二)公司的安全信用系指航运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管理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污染能力的可靠程度,该程度通过其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安全信用情况来体现。
(三)各分支局系指浙江海事局所属的分支局,并包括其直属海事处。
(四)严重违反海事法规系指下列行为: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超载、不服从管理冒险航行、未按检查机关的要求纠正缺陷、职务船员配备不足、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五)事故的等级系指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所确定的事故等级。
(六)信息系统系指中国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所规定使用的海事管理业务应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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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所规定的现场监督检查频率系指在一般情况下的检查频率,在恶劣气候、客流高峰期等特殊时段应视情节适当增加检查频率甚至实行每航次检查。
各分支局可将CCTV等电子监控方式与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使现场监督检查更科学合理,更具针对性。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原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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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安全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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