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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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卫办规财发[2008] 122 号 2008 年 6 月21 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 加强与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 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就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与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 就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 也就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 60~500 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 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 贯彻与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就是的原则, 达到布局合理, 功能完善, 分区明确, 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 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 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 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突出中医药特色, 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 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 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 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与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 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 并留有改造与发展余地。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县级精深中医医院建设实用标准

县级精深中医医院建设实用标准

县级中医院建设基本标准一、建设原则第一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

对规划建设的县级中医院,按照本标准和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二条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三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

根据基本标准、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第四条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0.25张/每千人口核定。

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原则上按规划城镇人口2张/每千人口控制。

第五条项目单位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 m2配置。

第六条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元/m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500元/m2以内。

第七条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三、建筑要求第八条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原则,科学设计、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完善功能、突出中医特色,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九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项目单位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一条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应不小于0.45m。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 ..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 122 号2008 年6 月2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 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i. .w.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

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县级中医院建设基本标准一、建设原则第一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

对规划建设的县级中医院,按照本标准和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二条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三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

根据基本标准、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第四条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0.25张/每千人口核定。

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原则上按规划城镇人口2张/每千人口控制。

第五条项目单位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 m2配置。

第六条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元/m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500元/m2以内。

第七条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三、建筑要求第八条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原则,科学设计、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完善功能、突出中医特色,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九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项目单位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一条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应不小于0.45m。

二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

二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

二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
二级中医医院是指在县级(市辖区)的基础上,应设置有所属科室和住院病床的中医医院,主要功能是为患者提供中医诊疗和治疗服务。

以下是二级中医医院设置的一般规范:
1. 一定的面积和基本设施:二级中医医院应具备一定的建筑面积和基本设施,以满足患者诊疗、住院和康复的需要。

建筑面积通常要求在5000平方米以上。

2.专科科室设置:二级中医医院应设置多个专科科室,包括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口腔科、中西医结合科等。

科室的设置应满足患者的需求,并能够提供全面的中医诊疗服务。

3. 医疗技术人员配置:二级中医医院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医疗技术人员,包括中医医师、中医师、护士等。

医疗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4. 住院病床设置:二级中医医院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住院病床,以满足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的需求。

病床数量的设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 医疗设备和药品配置: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满足患者的诊疗和治疗需求。

医疗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6. 院内管理和服务设施:二级中医医院应建立健全的院内管理制度和服务设施,包括医院管理、质量控制、医疗安全等方面的制度和设施。

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对医院管理的具体规定,二级中医医院的设置规范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上规范仅供参考,具体设置应根据地方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豫中医〔2009〕8号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有关扩权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现将《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一)发挥中医药优势、运用现代技术,开展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服务。

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推广普及中医药文化及知识。

依法承担预防保健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救治任务。

二、建设规模和基础设施(二)设置规模。

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服务人口数为主要核算依据,按照0.27张中医床位/千人口数为测算参照值,县级中医医院规模分以下3类:一类医院:人口(含流动人口,下同)<60万的,床位设置规模≥150张;二类医院:人口≥60万且<100万的,床位设置规模≥250张;三类医院:人口≥100万的,床位设置规模≥300张;(三)基础设施1、选址及建筑标准。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要求。

2、建筑规划。

规划合理,满足医院业务需求。

建筑密度控制在25%~30%,建筑容积率控制在0.6~1.5之间。

3、占地面积。

用地指标符合下表要求。

(平方米/床位)4、建筑面积。

结合中医医院实际需求,核定为75~80平方米/床。

教学医院每生增加4平方米,实习医院每生增加2.5平方米。

大型医疗设备用房、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用房建筑面积按项目单列。

其中大型医疗设备用房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中药制剂室≥600平方米;中医传统疗法中心≥500平方米。

(四)配套设施。

满足医院正常业务运转需求,符合各项标准。

应配备以下设施:1、重点区域(手术室、检验室、药品库房、制剂用房、血库、放射影像部门、特殊医疗用房等,下同),配备温度控制、通风、空气除湿、净化等设施。

2、医院实行双回路供电,院区内采用分回路供电,重点区域设置自备电源。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1、建筑空间符合中医诊疗规定,建造结构良好,通风采光等条件优越;
2、设备设施齐全,有针灸、按摩、中药、针刀、拔罐、拔火罐等特色诊疗设备;
3、中药材储存条件良好,设有仓库和药房;
4、配备一定数量的高技术人员,拥有良好的中医团队;
5、高技术人员需具备中医药的基本常识,具备良好的临床技能;
6、医院设置质量保证体系,定期做安全检测,各科室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护士管理知识,有必要时经过局部培训;
7、实行质量保证管理,对各科室的护理、诊疗等服务要求进行定期检查;
8、执业医师必须拥有临床技能,执行国家、行业和本院规定的诊疗开放原则;
9、配备临床技术人员,负责中医药的临床开发和诊疗管理;
10、设置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各科室的医疗数据,对患者的病历进行跟踪评价;
11、开展中医文化宣传活动,建立健康管理系统,提高护理质量,提供专业的中医诊疗服务。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2020版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2020版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编制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4)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6)第五章建筑与装备 (8)第六章医疗设备 (11)第七章相关指标 (12)附录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单项用房构成表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强中医医院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中医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动建设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和全过程监督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安全原则,在中医药传承创新的同时,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提供舒适安静的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安全卫生、健康智慧。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率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在医院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或分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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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中医院建设基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第一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

对规划建设的县级中医院,按照本标准和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二条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三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

根据基本标准、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第四条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0.25张/每千人口核定。

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原则上按规划城镇人口2张/每千人口控制。

第五条项目单位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 m2配置。

第六条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元/m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500元/m2以内。

第七条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三、建筑要求
第八条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原则,科学设计、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完善功能、突出中医特色,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
理确定。

第九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项目单位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一条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应不小于0.45m。

第十三条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也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第十四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

第十五条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紧张地区应设置备用的供水设施。

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十六条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项目单位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十七条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议项目单位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置应急备用的供电设施或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设置紧急呼叫通讯系统。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的处理、暂存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院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二、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平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三、便于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使用、管理、卫生、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内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分别设置清晰的清洁、污染路线,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业务用房应考虑环境安静。

四、有利于良好的自然通风,有防潮、防霉设施和措施,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五、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的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第二十四条设传染病门诊的特殊项目单位,其相应功能的业务用房应设在院区边缘,太平间、焚毁炉尽可能设于地下或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隔离带,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

四、功能设置及设备装装备标准
第二十五条县中医医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4、表5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医疗设备配置应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

主要设备配置按表6选配。

表1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2 各类用房建筑参考系数
表3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4 县中医医院基本服务功能
表5 基本设置与构成
表6 县级中医院主要装备选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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