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 [2012]附177号一、扩展类:1. 停车场责任扩展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车辆除外)遭受意外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条款适用以下条件:若已有或将有其他保单对本保单承保之责任负有赔偿责任时,则本公司所负责任范围只限于该其他保单应负赔偿责任之不足部份。
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指定的停车场并处于其看管或控制之下但本公司在此扩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火灾/爆炸/水灾损失责任条款在本保险期内发生火灾/爆炸/及水灾造成非被保险人所有、但为其所占用或实质性占用的并在被保险地点或场所内的房屋,包括房东在房屋内的固定装置和设备(不包括家具)的损失,属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赔偿之责。
如果被保险人有其它的保险赔偿,本条款只负责赔偿该保险赔偿金额的超额部分,并以人民币作为每次事故发生的最高责任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食品、饮料条款本保单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所出售或提供的食品或饮料中存在的不洁或有害物质引起的任何类型的中毒而引致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并且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之责。
但被保险人必须克尽职责并采取一切可能的防范措施保持该食品或饮料卫生、防止污染,并符合人们消费标准。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C0000603091201901160307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雇员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下列原因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雇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原因作为直接且唯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上列明的保障事项,按照以下赔偿标准表中的规定及约定的赔偿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一)除另有约定外,在一次保险事故中,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了赔偿标准表中第1或第2项的赔付,则保险人只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金额以每人死亡责任限额为限。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巨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巨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凡投保《利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附加个人巨灾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发生烧烫伤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达到主险合同附件《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项目之一的,保险人按该项目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14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涛王宏马静【审理法官】李涛王宏马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某;吴伟伟【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某吴伟伟【当事人-个人】张某吴伟伟【当事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被告】吴伟伟【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书证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张某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提交了其先后在临漳县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四次住院期间的全部住院病历,证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支付的医疗费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上诉提出被上诉人张某一审中仅提交一份病历,证据不全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某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原审判决参照河北省2019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确定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2015](主)9号本保险条款对承保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请仔细阅读以明确其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
本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附加条款(如有),及其它书面约定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条款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五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一、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任何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但是,本条款以下列条件为限:1.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并且2.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条款下所规定适用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四条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并且2.保险期开始日前,没有符合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第一条的被保险人及“记名被保险人”授权其发出或接受“事件”或索赔的“雇员”知道“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已经发生或部分发生。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利宝综合疾病及意外保险团体保险条款

注意: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第五条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利宝综合疾病及意外保险团体保险条款(利宝)(备-健康)[2011]主18号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利宝综合疾病及意外保险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以下称“被保险人”)向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至64周岁(含64周岁),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利宝保险(备案)[2010]N13号总则第一条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依据本保单条款,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险人”)同意以下条款: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赔付超出底层保单至本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第三条除非下层保险保险人同意其赔付责任或者下层保险保险人依据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最终判决、裁定、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本保险人不应承担本保单中的任何责任。
承保条件第四条底层保单条款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以底层保单条款和本保单条款为准。
当底层保单条款和本保单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保单条款为准。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不应超过底层保单或任何其他下层保险的承保范围。
第五条保单更改未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下层保险的任何更改、改变或修正均不构成对本保单的更改、改变或修正。
第六条下层保险的持续有效本保单只在本保单期限内下层保险保持持续有效的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索赔参与即使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尚未用尽,本保险人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本保单项下所承保之索赔的调查、和解或抗辩。
第八条下层保险赔偿限额的减少或用尽如果下层保险因损失赔付而减少或用尽,本保单将:(一)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减少时,就其后发生的损失继续承担下层保险所剩余的赔偿限额之上的超赔保险责任;或(二)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用尽时,且当其后发生的损失并没有在本保单项下除外时,代替原保单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底层保单免赔额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用尽并致使本保单代替底层保单承担保险责任时,下层保险项下的自负额、免赔额也同样适用于本保单。
第十条下层保险承保人无力赔付当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下层保险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时,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均不会因此而减少或用尽,且本保险人只承担上述保险人能够履行相关赔偿义务情况下的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义务发生以下事件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保险人:(一)任何下层保险被取消或撤销;(二)被保险人向下层保险的保险人发出任何通知(包括索赔通知);(三)下层保险收取额外保险费(四)下层保险的保险人拒绝赔偿或减少下层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20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资本
保证金处置的批复(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3
•【文号】保监财会[2012]492号
•【施行日期】2012.05.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
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12〕492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资本保证金处置的请示》(利宝〔2012〕7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变更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的300万美元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该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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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 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利宝)(备-责任)[2016](主)8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 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 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条款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 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 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 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无责任免除条款。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 险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 律)。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解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险合同。
释义
【保全损害之债】是指在诉讼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而享 有的损害请求权。
(利宝)(备-责任)[2016](主)8 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2/2
第九条 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 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诉讼的抗辩意见。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 调解结案。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 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利宝)(备-责任)[2016](主)8 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 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四)财产保全裁定书;
(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