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沪财采〔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精神,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11月30日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精神,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构建维护公平竞争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更好服务保障本市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关于健全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决策部署,按照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原则,强化顶层设计,补齐短板弱项。

围绕“该不该配、怎样配和配什么”,严把新增资产配置关,加强公物仓财政资源统筹,厉行节约开展政府采购。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世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纵深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市场主体践行ESG(即: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理念,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沪财采〔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19〕21号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本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应组织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按照财库〔2019〕38号第一条所列明的重点清理和纠正问题进行排查,并将清理结果于9月30日前报送我局。

二、各区财政局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平审查制度,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各采购人应按照财库〔2019〕38号第三条有关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的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

四、各采购人应积极探索采购意向公开,为逐步推进相关公开工作做好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和做法的清理结果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8月22日。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优质服务理念,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强化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

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二、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三、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财采〔2023〕357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各社会代理机构: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行为根据芜湖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文件编制50问》等规定,对隐形门槛、差别待遇和限制竞争等行为列出明确禁止事项,健全政府采购行为规范。

二、简化供应商证明材料根据《芜湖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财购〔2023〕252号)规定,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信用承诺制度。

三、鼓励支付预付款合同约定预付款的,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规范收取履约保证金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财绩〔2022〕312号)规定,涉及医疗、信息化、特种设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可以继续收取履约保证金。

其他类型项目不再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

五、简化履约验收与加强资金支付对于小型、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预算单位做到“三同时”,即验收、开票、支付同时进行,简化验收程序。

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入库考试题库

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入库考试题库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一)一、判断题1、主管预算单位可以代表下级预算单位签订和实施政府采购合同。

✖对错解析::如何认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采购合同如何签订?答:(2)应由预算单位依法实施采购活动并签订合同。

标签: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程序、合同2、法人组织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对错解析: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吗?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能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但是,如果分支机构有总公司授权的,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

标签:供应商资格3、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被推荐的供应商应提供申请书。

✖对错解析:(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标签: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程序、邀请供应商4、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本单位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评审。

✔对错解析: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标签:非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评审小组、磋商小组、采购程序、组建评标委员会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错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法律责任监督管理部门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两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各预算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实际情况,对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工作要求1.各区(市)、各部门应按照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对应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逐条对照清理和纠正。

对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对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政府修订或废止;对单位内部制度规定,于9月30日前修订或废止;对尚未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及时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清理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理工作报告。

清理工作报告要对本区(市)或本单位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发现的问题、清理和纠正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并对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建议。

2.关于第二项“资质入围”问题,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除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各单位自行设立的资质入围供应商库。

以上入围库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予以清理和报送,一是对于确定供应商资格,没有同时确定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的,一律坚决予以清理;二是对于在组织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的,可以在补充明确二次选择规则的前提下,继续执行至原协议期结束。

上述情况在报送清理情况时一并予以说明。

自即日起,凡不属于青岛市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我市所有预算单位一律不得使用资质入围方式确定供应商。

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以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的供应商。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大推进“放管服”改革力度,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苏财购〔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事项通知:
一、认真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害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1.各市级预算单位、各辖市(区)要按照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的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对于通过入围方式设置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对已经采取入围方式确定供应商名单、目前仍在合同期内的采购项目,清理后要终止合同实施。

自2019年9月1日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辖市(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再新增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3.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等法律法规,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联合惩戒明确规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1.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各预算单位、代理机构要加强信息公开,按照“江苏政府采购网”相关数据标准规范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各类采购项目信息。

强化采购公告发布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杜绝公告发布延迟、内容遗漏、重大错别字等问题。

2.健全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

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完善质疑答复的内部处理控制流程,及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各辖市(区)应当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3.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的应用。

集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今年年底前全面上线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有条件的代理机构试点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各辖市(区)于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试点上线政府采购监管系统。

三、有关要求
各预算单位、各辖市(区)要高度重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有关政府采购领域妨害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清理情况,请
于2019年9月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人:秦玲;电话:*******。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