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和图像标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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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包括:(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四)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陆路口岸边境通道、停机坪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2)。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

四、海关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海关实际监管的要求确定监控摄像头的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

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海关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检疫场地)、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和组板区、旅检大厅等。

重点监控区域应保证监控摄像头点位具有一定的冗余度,确保个别摄像头出现故障时不影响海关对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的连续监控。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设备、部件、材料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设备选型、平台系统、集成软件应当与海关现有系统相兼容,相关工程设计及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接入设备及系统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求。

统一编码的详细编码规则

统一编码的详细编码规则

联网系统的统一编码规则管理平台应对联网系统的前端设备、平台设备、终端用户、中心用户采用UUID进行统一编码。

编码应具有全局唯一性。

管理平台之间的通信、管理平台与其他系统之间的通信应采用本章规定的统一编码标识联网系统的设备和用户。

编码规则:系统编码由20位十进制数字字符组成,由中心编码(8位)、行业编码(2位)、类型编码(3位)和序号(7位)四个码段构成,即系统编码 =中心编码 + 行业编码 + 类型编码 + 序号。

统一编码规则的详细说明见表3。

其中,中心编码指用户或设备所归属的监控中心的编码,按照监控中心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确定,当不是基层单位时空余位为0。

修订说明:一、第7、8位基层接入单位编码。

由于目前警综平台是在公安部12位机构代码进行的基础是进行的单位编码,前6位为行政区划,在一个区划下是以后6位为标志的。

根据我省天网覆盖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在县级区划下尚未有100个以上的基础单位做为“基层接入单位”,在填写此项时,请将接入单位进行两位编号并与警综系统中的单位代码建立对应关系表,填写第7、8位基层接入单位编码。

二、第9、10位行业编码。

为了细化接入的行业类型,有利于管理和统计分析,对行业编码对照表进行调整和补充。

1、将接入类型00社会治安路面接入调整为政府建设的社会治安路面接入,租用运营商的视频监控资源定为30公安机关自建的社会治安路面接入定为312、将接入类型01中同网吧调整为293、将接入类型03中留置室调整为284、将消防部门接入定为275、将监管部门接入定为266、将督察部门接入定为257、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入定为248、国保部门接入定为239、高速执法区接入定为2210、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接入定为21(规范性附录)行业编码对照表C.1 行业编码对照表见表C.1。

表C.1 行业编码对照表三、第11、12、13位类型编码1、将车载式无线视频传输设备装备定为1792、便携式(单兵)无线视频传输设备1803、公安信息网上的设备定为2204、视频专网上的设备定为2195、租用运营商的设备定为218。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选型规范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选型规范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1
JGS/T 09-2015
图像质量 image quality 能够为观察者分辨的光学图像质量,它通常包括像素数量、图像分辨率、色彩还原性、图像轮廓还 原性、灰度级和信噪比,但主要表现为信噪比。 [GA/T 669.1-2008,3.1.10] 3.1.2 前端设备 front end device 安装于监控现场的信息采集、编码/处理、存储、传输、安全控制等设备。 [GA/T 669.1-2008,3.1.2] 3.1.3 监控点 monitoring site 前端设备安装或监控的地点或场所。 [GA/T 669.1-2008,3.1.3] 3.1.4 接口 Interface 采集设备与联网系统传输部分之间的连接方式。通常分为硬件接口(物理接口)和软件接口(接口协 议)。 [GA/T 669.3-2008,3.7] 3.1.5 解码器 decoder 实现解码过程的实体,可以为软件或硬件。 [GA/T 669.4-2008,3.1.2] 3.1.6 码流 bit stream 描述图像或声音编码的一种有序的二进制数据组合。 [GA/T 669.4-2008,3.1.6] 3.1.7 数字视频 digital video 利用数字化技术将模拟视频信号经过处理,或从光学图像直接经数字转换获得的具有严格时M顺序 的数字信号,表示为特定数据结构的能够表征原始图像信息的数据。 [GB 50395-2007,2.0.3] 3.1.8 视频监控 video monitoring
POE
有源以太网
(Power Over Ethernet)
PTZ
水平转动/垂直转动/放大缩小(Pan/Tilt/Zoom)

海关AEO认证标准中对视频监控的要求(下)

海关AEO认证标准中对视频监控的要求(下)

海关AEO认证标准中对视频监控的要求(下)在申请海关AEO认证的过程中,关于视频监控的要求经常被企业“人为忽略”而导致无法顺利通过认证。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企业AEO认证负责人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另一方面是企业对自身条件的评估不到位所致。

所以说,两年内5000余家认证企业被海关降级是不无道理的,要想做好AEO认证真得下一番功夫的。

我们言归正传,接着前一篇《海关AEO认证标准中对视频监控的要求(上)》来给大家介绍。

视频监控的设置要求其中第1至3点,以及第4点的一部分在上篇中介绍了4、管理要求在上篇中我们举了两个中小型企业在视频监控管理中常见的错误案例,他们到底错在了哪里?这个问题就要从视频监控的作用来谈起。

从海关AEO认证对供应链安全的角度来看,视频监控的主要作用是“控制”和“追溯”。

这两者之间是存在顺序关系的,在海关AEO认证标准的集装箱安全、运输工具安全、进入安全等项目中就已有明确“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有关区域”。

在企业的实际运行中,生产区域和办公区域采用物理的权限控制相对容易,但是对于车辆停放区域、集装箱存放区域和装卸货区域能做到物理权限控制的企业就不多了。

如果要起到防控无关人员的目的,除了人防就是技防了。

很显然,派专职人员24小时现场看守似乎不太容易实现,那么就可以通过视频监控的方式进行管理,当有可疑人员出现的时候监控人员就可以立即通知安保人员进行处理。

所以,视频监控必须由专人进行实时监看,以起到安全防控的作用。

对于贸易公司或者是报关企业,果子认为应把视频监控的图像同步到前台或者负责视频监控的部门人员处,以起到实时控制的作用。

如果有些企业限于条件无法做到实时查看监控视频,则应建立相应的回看程序,定期由专人进行回看并留有记录才可以。

要果子说,与其这样还不如让行政看着呢。

对于视频监控改造的误区1、设备数量不少企业都认为衡量视频监控数量就是海关的重要评判标准,“我们公司视频监控设备挺多的”成为一些未仔细研读认证标准同志的“标准答复”,但是我想这些朋友大多并不知道自己公司的视频监控状况,因为关务人员很少会与负责视频的IT部门对监控设备有交集。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2021年修订)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2021年修订)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包括:(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四)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陆路口岸边境通道、停机坪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2)。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

四、海关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海关实际监管的要求确定监控摄像头的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

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海关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检疫场地)、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和组板区、旅检大厅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附件2: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附件2: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附件2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一、监管仓库(含店前仓或周转库)(一)出入口。

应对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免税品出、入库的动态情况。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增加设置具备智能视频监控功能的摄像头,能实现对进出人员的人脸识别。

(二)装卸区。

仓库有装卸区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装、卸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三)调拨区。

仓库有调拨区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调拨出、入库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四)存储区。

应对货物堆存货架或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整个存储区。

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

二、销售场所(一)出入口。

应对销售场所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免税店的动态情况。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增加设置具备智能视频监控功能的摄像头,能实现对进出人员的人脸识别。

(二)展销区。

根据店面实际场景,对销售柜台等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展销区内免税品的实时销售动态。

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

(三)提货点。

经批准设立有提货点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提取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四)收银台。

应对收银台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所有收银台交易的动态情况。

第二章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1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是指海关设立的集中办理本级海关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货物和物品进出境海关手续、海关对外业务等综合性管理服务场所,包括海关独立使用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公的场所。

一、等候区应对行政相对人等候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等候、走动及进出大厅的情况。

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海关与其它相关单位联合办公的业务大厅,应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业务办理窗口/业务办理台(一)应对业务办理窗口、业务办理台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选型规范


3.1.12
组播技术 multicast technology
单个发送者对应多个接收者的一种网络通信。组播技术中,通过向多个接收方传送单信息流方式, 可以减少具有多个接收方同时收听或查看相同资源情况下的网络通信流量。
3.1.13
网络硬盘录像机 network video recorder
通过网络接收IPC(网络摄像机)设备传输的数字视频码流,实现对数字视频存储、管理的视频录 像设备。
(Digital Video Recorder)
(External Serial ATA)
3
JGS/T 09-2015
HA
高可用性
(High Availability)
HDMI 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
(High 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
Micro SDHC 微型安全数字高容量卡 (Micro Secure Digital High –Capacity Card)
2
JGS/T 09-2015
利用视频手段对目标进行监视和信息记录。 [GB 50395-2007,2.0.5]
3.1.9
环境照度 environmental illumination
反映目标所处环境明暗(可见光谱范同内)的物理量,数值上等上等于垂直通过单位面积的光通量。 [GB 50395-2007,2.0.13]
本标准适用于金关工程二期中各级海关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程中视频监控系统 设备的选型。与海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的相关设备接口应符合本标准。本标准与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配套使用,是各级海关视频监控系统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的依据之一。
本标准中的前端设备是指固定式摄像机、高速网络球机;处理、控制设备是指视频监控服务器、视频监控网关、解 码器;记录设备是指网络硬盘录像机(NVR)。

监控系统设置标准

青岛海关监管场所视频监控系统设置标准一、视频摄像头配置标准监管场所种类摄像头性能指标数量基本配置数量辅助配置数量码头类1.24小时运行2.带云台3.水平360度旋转,垂直﹢2~﹣92度转动4.光学变焦≥22倍5.彩色照度≥0.1LUX ≥101.监管场所内最高点:12.入口通道:1×通道数3.出口通道:1×通道数4.四个方向各1个5.1×人工查验区个数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公路转关监管点≥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货栈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00米)堆场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公里)仓库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500平方米)储罐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周长÷100米)快件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100平方米)旅客通关类≥8每年超过50万人次的≥12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500平方米)国际邮件类≥8监管场所周边:1×(监管场所面积÷100平方米)监管场所内查验场地≥8查验平台可同时停靠的车辆数÷2二、视频数据格式●视频制式PAL格式●压缩方式MPEG-4图像压缩编码●输出阻抗75Ω●信号电平1Vp-p●视频解像度标准352×288像素,可自定义调整,最大704×576像素●显示分辨率1024×768像素●帧率25帧/秒(PAL制式),30帧/秒(NTSC制式),向下可调●视频接口BNC-75Ω三、视频数据存储24小时×90天×摄像头数量四、视频数据传输海关监管场所视频数据分别传输到主管海关和青岛海关,传输须通过第三方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视频远程监控服务平台,包括中国网通的“宽世界”视频监控平台和中国电信“全球眼”视频监控平台。

海关 视频管理制度

海关视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海关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办公场所的安全,提高办公效率,完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海关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1.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必须根据海关的工作需要设立,必须经过审批程序方可设置,并且必须设置在与海关办公相关的重要位置。

2.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使用者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利。

3.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保证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录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应当设置适当的网关,与信息系统进行联动,实现实时监控和数据的快速获取。

5.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经过监控中心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观看、使用。

三、海关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1.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由监控中心统一负责,监控中心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2.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海关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

3. 监控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监控系统的设备,确保设备的运行稳定和录像的完整性。

4. 监控中心应当保管好所有的监控录像,确保录像的安全和完整性,防止被他人篡改和泄露。

5.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

6. 监控中心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海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1.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授权和审批程序进行。

2.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4.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私自擅自调整设备和系统设置。

5.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私自擅自调整设备和系统设置。

六、海关视频监控系统的保密1. 监控录像和监控系统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泄露,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将监控录像和信息传递给外部。

南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区域编码规则【模板】

附件2南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区域编码规则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区域编码的基本规则为“区—类—坐标”“区”用一位数字予以标识,作为监管作业场所分为几个大区时予以标识,如进口、出口区;“类”用一位字母予以标识,在“区”项下,根据监管作业场所各种特定功能或性质区域分类为7类,如泊位、仓库等;“坐标”根据类的不同,用特定长度的数字或字母,标识场所内各具体、最小单位功能区域的地址,如某一集装箱堆场的箱位。

具体编码规则如下:1.第一位为港/场区编码。

编码规则:以数字从“1”起由小到大依序编制。

监管作业场所内未划分港/场区的,统一编制为“0”。

2.第二位为区域类别代码,以A~G字母为标识,分别表示不同的监管作业场所区域分类:A——代表泊位,后续编码为泊位代码。

后续编码规则:采用两位数字或字母组合而成。

普通泊位以两位数字沿泊位同一方向顺序编排,特殊泊位采用泊位名称汉语拼音的首字母组合或首字母+顺序号完成编制。

例如:“1A01”表示1港/场区1号泊位,“1AXD”表示1港/场区兴达码头。

B——代表集装箱堆场,后续编码为堆场箱位代码。

后续编码规则:采用九位数字或字母组合而成,由“区位代码+堆场代码+排位+列位+层位”组合成堆场箱位代码。

第一、二位为区位代码,采用泊位代码或独立经营企业代码。

独立经营企业代码采用两位字母组合而成,以企业名称汉语拼音的首字母组合完成编制。

未以区位划分的统一编制为“00”。

第三、四位为堆场代码,采用两位数字或字母组合而成。

普通堆场以两位数字按从码头前沿到后场(无码头的监管作业场所按从卡口到后场)、沿泊位编码方向(未划分泊位的监管作业场所沿同一方向)顺序编排;特殊堆场采用堆场名称汉语拼音的首字母组合或首字母+顺序号完成编制。

其中,查验专业堆场依序编制为“Y1、Y2、Y3……”;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区堆场依次编制为“J1、J2、J3……”;冻柜区域堆场依次编制为“D1、D2、D3……”;危化品存放堆场依次编制为“W1、W2、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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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和图像标识规范
一、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
(一)编码摄像头范围。

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二)摄像头编码规则。

1.摄像头编码(ID号)是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的唯一标示,统一编码为20位数字。

2.第1至4位为所在海关四位关区代码。

3.第5至7位为场所三位流水号。

属于经海关注册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第5至7位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代码后三位流水号;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的,第5至7位各关自行设定流水号,但第1至7位应保证场所唯一编码,不得重复。

4.第8位主控部门代码,具体如下:
1—该摄像头由海关主控;
2—该摄像头由公安部门主控;
3—该摄像头由边防部门主控;
5—该摄像头由企业主控;
6—该摄像头由其他部门或单位主控。

5.第9至10位为国标行业编码。

具体数值为10,代表海关(不可更改)。

6.第11至13位为国标设备编码。

具体数值为131,代表摄像机;具体数值为132,代表网络摄像机(IPC)。

7.第14至15位为海关监控摄像头场所分类代码,详
(1)陆路边境口岸的摄像头,无论是否在口岸限定区域设置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摄像头编码的第14至15位均应为“10-陆路边境口岸”。

(2)未包含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的水运口岸泊位等作业区域的摄像头,相应摄像头编码的第14至15位为“19--
水运码头泊位”。

(3)边民互市类监管作业场摄像头,相应摄像头编码的第14至15位为“14--边民互市类”。

(4)摄像头编码的第14-15位应严格谨慎使用“其他”(代码为18、41)。

8.第16至17位为摄像头位置代码(摄像头监控的范围),具体如下:
01—监控范围为办公场所出入口
02—监控范围为地磅或磅秤
03—监控范围为查验场地、查验平台或快件、邮件、旅检查验区
04—监控范围为货物、快件、邮件分拣线(机检线)或旅检先期机检线
05—储罐
06—监控范围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H986,快件、邮件、旅检X光机或CT机等机检设备
07—监控范围为执法办案场所
08—监控范围为卡口
09—监控范围为码头泊位
10—监控范围为辐射探测设备
11—监控范围为仓库
12—监控范围为围网
13—监控范围为旅检通道
14—监控范围为旅检申报区
15—监控范围为搜身房、人体X光机检查房等旅检人身检查区
16—监控范围为旅检暂不予放行物品存放区域
17—监控范围为口岸免税店
18—监控范围为旅检作业区前的缓冲区、航空旅客行李提取区
19—监控范围为办理ATA单证册、客带货、离境退税等业务的区域
20—监控范围为上述所列的位置以外的地方。

21—监控范围为卫生处理场所。

22—监控范围为堆场。

9.第18至20位为该摄像头具体位置序号。

例如:分别用“001”、“002”表示该位置的两个摄像头。

(三)摄像头完整编码样例。

完整编码“42010011101320803002”:“4201”表示的是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001”表示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编码后三位流水号,“1”表示该摄像头由海关主控,“10”表示海关(国标代码),“132”表示网络摄像机,“08”表示码头类监管场所,“03”表示安装在查验平台,“002”表示安装在查验平台的第二个摄像头。

二、视频监控摄像头图像标识规范(OSD)
(一)图像画面的显示要求、要素和位置。

1.显示要求:每一个图像画面都必须有规范的中文标识。

2.显示内容:中文标识应包括摄像日期、时间和摄像头位置两部分。

摄像头日期、时间需与北京时间保持同步;摄像头位置应反映直属、隶属关别、具体业务类别、场所,文字要简洁,最多不超过两行,并须与视频监控平台树形目录中的摄像头点位名称保持一致。

3.字体要求:字体大小、颜色按设备标准定义,屏幕标识显示(OSD)属性为不透明、不闪烁。

4.显示位置:日期、时间顺序显示在图像画面的上方;摄像头名称显示标记在图像画面的下方,字号清晰可见。

(二)图像画面的显示格式规范及样例。

1.时间信息为北京时间(即GMT+8:00),符合GB/T7408-2005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

2.摄像头位置应按照以下格式编写:直属海关名称+隶属海关名称+业务种类项下的场所名称(监管作业场所名称等)+业务类别(码头、泊位、查验平台、仓库等)+流水号+云台。

摄像头可以调整水平、俯仰角度的,其图像标识应在“摄像头位置”之后标注“云台”,固定摄像头无需标注;标注隶属海关的摄像头名称时,直属海关名称不需重复,例如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简略为“上海洋山海关”。

对于使用前述规则,因字符超过设备限制无法录入的,可使用简称,如呼和浩特海关驻白塔机场办事处,可简略为“呼和关机场办”;如甘其毛都口岸嘉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关监管场所,可简略为“嘉友国际物流”,但应保持简称
唯一,且建立全称与简称的对应表单。

例如:上海洋山海关洋山申港石油码头查验平台01云台、呼关乌拉特海关嘉友国际物流查验平台01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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