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考试舞弊行为犯罪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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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6)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6)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考场舞弊问题自古有之,常见的如买卖考题、夹带文字材料、替考等等,但近年来随着通讯技术、设备小型化技术的发展,考场舞弊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

为应对这种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公布实施,笔者以此为切入点,浅析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律内涵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体要求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考试之中进行作弊,而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要求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从客体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为包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不难发现组织考试作弊罪所保护的法益在于——国家考试的管理秩序、国家考试的公平性,同时这也引出一个问题,即什么是“国家考试”,非“国家考试”之中的作弊够不够成此罪的问题。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考试”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的考试专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前可以明确的包括三类:其一为国家教育考试,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即“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其二为公务员录用考试(包括国考、省考),其三为国家专业资格考试,包括:法律职业、教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产评估师、医师、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

除了上述三类考试之外,法律还规定“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笔者通过查阅和整理现有案例之后发现,当前的司法实践之中,还存在以下几种很普遍,但容易被忽视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

(一)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却很容易被大众忽略不属于国家考试的考试。

舞弊的含义、种类与风险评估程序

舞弊的含义、种类与风险评估程序

舞弊的含义、种类与风险评估程序舞弊行为的种类有很多,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1. 考试舞弊:包括作弊、抄袭、替考等行为,以获取不正当的考试成绩。

2. 金融舞弊:包括欺诈、贪污、洗钱等行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

3. 招投标舞弊:包括收受贿赂、串标、假冒等行为,以获得中标资格或利润。

4. 网络舞弊:包括网络诈骗、虚假广告、侵犯隐私等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

从个人角度而言,舞弊行为存在着诸多风险。

首先,一旦被发现舞弊行为,个人将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名誉受损的风险。

同时,舞弊行为也容易导致自身道德观念的沦丧,损害个人的心理健康。

从社会角度而言,舞弊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舞弊行为会破坏公平正义,导致社会资源的不正当分配。

其次,舞弊行为容易造成道德滑坡,腐蚀社会风气,降低社会的信任度和凝聚力。

为了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各个领域普遍采取了风险评估程序。

这些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风险识别:针对所在领域和行业的特点,识别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点。

2. 风险评估:评估不同舞弊风险对组织或个人的潜在影响,并确定其优先级。

3. 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舞弊风险,比如加强监管、内部控制等。

4. 风险监测:定期监测和评估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

通过风险评估程序,可以帮助各个领域有效预防和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维护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同时,重视教育和道德建设也是预防舞弊的重要手段,培养人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继续写相关内容,1500字舞弊行为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损害了个人的道德品质,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各个领域,舞弊行为的种类繁多,从考试舞弊到金融舞弊,再到招投标舞弊和网络舞弊,都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首先,考试舞弊是一个常见的舞弊行为。

无论是学生还是职场人士,考试时为了获取好成绩,他们可能会采取作弊、抄袭甚至替考等手段。

考试舞弊的风险在于,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基本的诚实守信原则,损害了个人的职业道德和学术诚信,同时也扭曲了学习竞争的真实性。

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考试作弊,⼀直是对诚信社会的公然挑战,也是对积极认真对待考试的学⽣的⼀种不公平对待,为了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国家近期将考试作弊列⼊刑法之中,重拳治理考试作弊,⽽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为。

组织作弊即⾏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为。

近些年的考试作弊⾏为⼤多呈现出“多⼈对多⼈”的集团式作案⽅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

作弊⾏为⼀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

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明确、多⼈配合,共同牟取暴利,其中组织⾏为居于核⼼地位。

这⾥的组织⾏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员的分⼯与安排等。

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组织家长、监考⼈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

我国刑法第⼆百⼋⼗四条之⼀第⼀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本款所规定的⾏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作弊,罪名应当确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从这⾥我们可以看出,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者,会受到法律相当重的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也借此机会劝告有意者,不要铤⽽⾛险,以⾝试法。

如果您咨询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浅析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现状及措施

浅析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现状及措施

浅析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现状及措施发表时间:2019-08-30T14:08:22.270Z 来源:《现代中小学教育》2019年第8期作者:鲍文君[导读] 本文分析了国家考试舞弊主要现状和国家考试舞弊的成因探源,并提出了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的防范措施,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防止舞弊是一项长期项目,这也是一个需要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台州市教育考试院鲍文君 318000摘要:本文分析了国家考试舞弊主要现状和国家考试舞弊的成因探源,并提出了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的防范措施,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防止舞弊是一项长期项目,这也是一个需要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现状;措施中图分类号:G2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0416881 一、引言目前,国家考试种类繁多,其中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医学考试等具有较大的规模和影响。

在各种国家考试中,经常发生各种形式的舞弊,甚至越来越严重,严重影响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法制声誉。

二、国家考试舞弊主要现状在现代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紧密结合在国家考试过程中是不争的事实,已经形成了形式多样的考试舞弊现象。

目前,国家考试舞弊有三种新趋势。

一是舞弊的目的已经从单一变成了多重。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枪手和赚钱集团与考生一起构成了舞弊的团伙;其次,舞弊的形式正在从传统变为现代:从携带纸条、等待机会抄袭到考场内外相互串联,甚至在省、市考试点之间进行作弊,特别是使用网络、手机、针孔摄像头、无线耳机等高科技设备传输答案信息;第三,舞弊者从个人转移到集团:目前,所有大规模作弊都是有计划,有组织和有预谋的。

他们正在寻找命题、制卷、运输和存放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漏洞,甚至突破了考试管理人员的监督,雇用代考的枪手等等,集团成员之间有明确的目标和分工。

这些都给当前的考试组织和管理体制带来了不适应:一是预防范围不适应,预防对象从考生所在的学校(单位)扩大到社会;二是预防技术不适应,反舞弊技术不到位。

作弊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作弊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作弊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作弊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是一个在法律领域中使用的术语,用于确定一个人的作弊行为是否被认定为严重。

作弊是指在考试、竞赛或其它评估活动中使用不诚实的手段来获取不公平的优势或结果。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作弊行为的认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故意性:作弊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要求作弊行为是有意为之的,而不是出于无意的疏忽或错误。

2. 影响程度:认定作弊情节严重还需要考虑作弊行为对于考试、竞赛或评估活动的结果产生的实际影响。

如果作弊行为严重地扭曲了结果或破坏了评估的公正性,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严重。

3. 方法与手段:作弊的方法和手段也会被作为认定标准的一部分。

一些特别欺诈性的手段,如伪造证据或偷窃答案,可能会被认定为更为严重的作弊情节。

4. 频率和持续性:作弊行为的频率和持续性也会在认定作弊情节严重程度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如果作弊是一次性的、孤立的行为,可能会被认为相对较轻。

但是,如果作弊行为是长期、持续的,或者多次
发生,那么可能被认定为严重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作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可能会因法律体系、考试制度或评估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环境中,可能会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或标准来明确作弊情节严重的认定方式。

组织考试做弊罪立案标准

组织考试做弊罪立案标准

组织考试做弊罪立案标准
一、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即犯罪人员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而故意组织、策划或实施其行为。

二、客观方面:必须有明显的犯罪行为,即犯罪人员以非法手段为他人获取考试成绩或取得学业证书而实施的作弊行为,包括提供作弊工具、组织作弊群体和租用考场等方式。

三、社会危害性: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会损害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会破坏社会公信力,导致社会的负面影响。

因此,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立案标准是在上述三个方面同时满足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立案处理。

国家考试舞弊的刑法规制研究王利宾

国家考试舞弊的刑法规制研究王利宾(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郑州450046)【摘要】严重的国家考试舞弊行为应当入罪。

在罪名上,可设立独立的国家考试舞弊罪,主要对考生以外的人进行处罚。

在犯罪构成上,此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行为表现为组织、帮助、实行,其主观罪错是直接故意,其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在犯罪形态上,应当将此类犯罪规定为情节犯,并明确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联系。

【关键词】国家考试;作弊;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18(2013)01-0086-03【作者简介】王利宾(1974—),男,河南濮阳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我国是考试大国。

各级各类考试充斥于社会生活之中。

这其中由于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国家考试“含金量”极高,加之我国并无统一的《考试法》对此类行为进行明确调整,以致考试舞弊花样翻新、屡禁不止。

为扭转此种被动局面,笔者主张对国家考试中的严重舞弊行为进行犯罪化认定,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有效规制。

一、入罪理由及限度(一)入罪的基本理由在刑法中增设国家考试舞弊罪的基本理由在于社会客观情势的变化和现有法律、法规面临着挑战。

首先,社会客观情势要求系统性的考试法律体系尽快出台。

一方面,在国家考试中舞弊事件屡屡发生,且愈演愈烈。

另一方面,此类违法行为在法律制度层面却不能很好地得以规制和惩处。

其一,至今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制此类现象;其二,虽然有某些法规对其中的部分行为进行了调整却仍不足以规制此类违法行为。

比如,有的法规虽明确规定,在某些国家考试中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但由于此种法规不是法律,不能评价为附属刑法。

而且,即使其被视为附属刑法条款,在刑法典中也很难找到具体的罪刑规范进行明确规制。

其次,系统性的规制国家考试的法律体系短期内难以形成,而且,即使出台,其是否能对所有的国家考试进行规范也很难确定。

试论国家考试舞弊行为惩罚机制的法律构建

试论国家考试舞弊行为惩罚机制的法律构建作者:桑静银袁泉来源:《民生周刊·学术版》2013年第09期【摘要】在近年来考试舞弊行为愈演愈烈的形势下,道德约束和纪律惩戒的手段显得苍白无力,不能起到惩治作用。

本文试图从现有处罚模式的分析入手,对国家考试的重大舞弊行为提出惩处的相应法律手段,实现对社会公平竞争的维护。

【关键词】国家考试;舞弊行为;惩罚机制;法律构建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在世界上属于较早利用考试制度进行人才选拔的国家。

考试作为一种相对公平的人才甄别方式,几千年来都没有任何其他制度可以取而代之。

当代社会中各种规模巨大的社会性考试,不仅关系到参与者个人的前途命运,更加影响了竞争的公平性和社会的稳定性。

然而与考试制度相伴而生的,还有花样多变的舞弊行为,它伴随着考试制度的演进始终挥之不去,逐渐形成了滋生考试腐败的温床,严重破坏了国家在人才选拔上的公平性与就业的竞争性。

对大多数人来说,一般的考试作弊不过属于“投机取巧”,上升一个层面也只是道德问题。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全面。

如果把国家组织的入学资格考试与某单位内部组织的阶段性职业能力评测相比较,无论从考试本身的社会影响性还是考试结果对被考者的影响力来看,都不能同日而语。

因此,对于所谓“国家考试”中的舞弊行为,放在当今作弊产业化的大背景下来看,必须以法治化的视角对其进行界定、加以规制,减少考试制度本身对公平竞争和社会风气的伤害。

鉴于此,有必要申明本文所指的考试舞弊行为仅就国家考试中的舞弊行为而言。

所谓国家考试,应该单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属于国家机关职权范畴的考试,它是一种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由国家以其名义直接承认考试后果。

而对于考试舞弊的解释,长期以来只停留在社会学意义上,没有形成法律概念。

笔者认为,面对五花八门的作弊行为,能够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约束的,应该只限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否则可能面临“严刑峻法”的困扰。

论国家级考试舞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体化 和产业 化特征 , 形成 了一个利益群体 , 与高考
收稿 日期 :0 0—1 — 8 21 1 0
作者简介: 蔡文霞(9 9 ) 女, 17 一 , 湖北黄 冈人 , 讲师 , 硕士。研究方 向: 刑法学。

3 ・ 6
蔡文 霞 : 国家级 考试 舞弊行 为 的刑法规 制 论
( ) 法 获 取 国 家秘 密 罪 一 非
到较好 的打击效果 , 是 我 国刑 法针 对 国 家级 考试 但
舞弊行 为设 置的惩罚 条 款并 不 多 , 足 以对 所有 的 不 社会 危害性 严 重 的 国家 级 考 试 舞 弊 行 为 实施 刑 事 惩罚 。因此 , 和研 究刑 法 对 国 家级 考试 舞 弊行 探讨
势 。尤其是 在 备 受人 们 关 注 的普 通 高等 学 校 招 生 考试 中, 响 较 大 的 舞 弊 事 件 频 频 发 生 。例 如 , 影 20 08年 的湖 南耒 阳市 高考舞 弊案 、09年 的轰 动全 20
蔡 文 霞
( 津商业大 学 天 法学院, 天津 303 ) 0 14

要: 根据 我 国现 行刑 法的规定 , 对在 国家级考 试 中实施 舞弊 行 为情 节严 重 的 , 可处 以非 法
获取 国家秘 密罪或招 收学生徇私 舞弊罪等 罪名 。但 对于 为舞 弊者提 供协 助 行 为情 节严 重 的 , 行 现 刑法 却无力惩处 , 并且 对教 师帮助学生 实施 舞弊 行 为适 用招 收学 生徇私 舞 弊罪处 罚也 有违 罪刑 法

词解 释 的通 知 中规 定 , 启 用 之 前 ” 即 “ 封 并 “ 意 启
如 , 国家 医学 考试 中心 试题 开 发 一 处 副处 长 孟 × 原 伙 同原 四川 大 学 华 西 口腔 医学 院 口腔 修 复学 教 授 王 ×安连续 将 2 0 0 5年 、0 6年 、0 7年 国家 医师 资 20 20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范文(二篇)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范文近年来,随着高考日益重要和竞争的加剧,一些考生为了获得更好的成绩,不择手段甚至蓄意违反考试纪律,进行舞弊行为。

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行为,如何进行严厉的处理,以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理条例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就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进行处理的相关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条:对于考生在考试中抄袭他人答卷的行为,一律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依照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予以严惩,以警示其他考生。

第二条:对于考生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或者其他相互答题行为的,一律视为抄袭行为处理,并按照上述条例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条:对于考生在考试中携带禁止物品进入考场,以及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禁止工具、通讯设备等进行作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该科目成绩,并以违纪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罚。

对于申请重修的考生,同样需按照此条例处理。

第四条:对于考生在考试前泄露试题、答案以及其他考试内容的行为,一律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依照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对于相关泄题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于考试监考人员蓄意放水,故意放任考生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其监考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同时,对于受其影响而导致的考生成绩,将视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第六条:对于严重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如有犯罪嫌疑,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该考生一律取消高考资格,并严禁参加一切高考试。

第七条:对于考生在高考过程中被发现有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应当充分、确凿,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并在处理之前向被处罚的考生进行听证,听取其申辩意见。

在听证后,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和申辩意见进行具体处罚。

充分实施以上处理条例,对于严重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进行严厉的处罚,有利于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权威。

考生们应该明确,违纪、舞弊行为不仅有可能破坏考试的公平性,也将对个人未来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考试纪律,自觉遵守,以确保考试过程的公正,同时也体现了自己对于知识学习的正确认识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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