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具有体育场馆整体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场馆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运营内容与方式第五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突出体育功能,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运营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
第六条体育场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发展需要、消费特点和趋势,统筹规划运营定位、服务项目和经营内容,提高综合服务功能。
鼓励体育场馆根据运营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场馆闲置空间,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合理开展适用性改造,完善场地和服务设施。
第七条体育场馆应当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场馆效能的运营模式。
积极推进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推动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场馆活力。
鼓励采取参股、合作、委托等方式,引入企业、社会组织等多种主体,以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参与场馆运营。
体育局管理规范对体育场馆运营与维护的要求

体育局管理规范对体育场馆运营与维护的要求体育场馆作为重要的体育设施,是人们进行体育活动和健身锻炼的场所。
为了确保体育场馆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的使用环境,各地体育局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范,对体育场馆的运营与维护提出了要求。
本文将就体育局管理规范对体育场馆运营与维护的要求进行探讨。
一、运营要求1. 场馆安全管理体育场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安全。
场馆内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维护场馆内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安全通道等,确保其完好有效。
2. 设备与器材管理体育局要求场馆管理部门统一购买、配备和维护体育设备与器材。
定期检查设备使用状况,如发现损坏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体育场馆应设置标识牌,准确标明设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用户正确使用。
3. 计划管理与营收体育局要求场馆制定长期运营计划,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和赛事。
对于场馆的开放时间、场地使用费用等进行统一规定,以确保运营活动有序进行。
场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用户需求的了解,以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体育服务。
二、维护要求1. 卫生与环境管理体育场馆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要求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场地、设施和卫生间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场馆内如有垃圾桶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及时清理和处理。
定期进行室内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2. 场地维护与修缮场馆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场地的使用状况,如发现损坏、缺陷或地面不平整等问题,要及时修缮和整改。
对于场地的标线和标识牌等也要保持清晰和完整。
以提供良好的场地设施和使用环境。
3. 设备保养与维修体育局要求场馆管理部门制定设备保养计划,定期对体育设备进行保养。
保养工作包括清洁、润滑、调试和更换易损件等。
对于经常使用的器材,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三、监督与考核为确保体育场馆的运营与维护达到规范要求,体育局进行监督与考核。
监督部门会定期对体育场馆进行检查,包括设备、场地、环境和安全等方面的评估。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维护场馆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完好性,提高场馆服务质量,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和文化生活需求,根据《体育法》、《文化惠民工程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体育场馆(包括室内场馆和室外场馆),不适用于国家级体育场馆和综合型文化体育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体育健身、文艺演出、展览会议、公益慈善等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室内场馆和室外场馆。
第四条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以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体育需求和提高城市演艺水平为宗旨,保障场馆运营管理的安全、卫生、便捷、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体育场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安装、使用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完好性。
第六条体育场馆设备设施使用单位要加强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对于发现的设备设施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正常运转。
第七条体育场馆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应制定设备设施维护和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将维护和保养情况做好记录。
第八条体育场馆设备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场馆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体育场馆设备设施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设施设备故障、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安全处置。
第三章场馆服务管理第十条体育场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场馆服务行为,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
第十一条体育场馆服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服务为中心,注重服务质量、服务创新和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第十二条体育场馆服务管理要从顾客需求出发,做好场馆服务规划和设计,设定服务标准,加强服务监督和管理,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体育场馆服务管理单位应制定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对顾客投诉要及时、认真、周到地处理,及时回复顾客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4.09.12•【文号】体经字〔2014〕411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印发《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已经总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14年9月12日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内容指标标准一、基础设施1.1设施设备和相关条件达到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场地设施场地符合相关体育赛事规则要求,并能基本满足多样化体育健身及其他活动需要。
1.2建筑结构完整,功能分区科学,人流控制合理,安全警示清晰,满足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要求。
安全设施水电、燃气、消防、安保、供热、应急设施和疏散系统、急救系统配置合理,设施完备,维护完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1.3设施齐全,设备完善,维护完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环卫设施1.4 区域内导向标识完整,无障碍设施完善,交通组织顺畅。
交通设施具备可利用的与场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位。
二、基本管理2.1 机构设置健全,管理构架清晰,运营团队满足服务运营需要。
组织机构足额配备具备专业资质的工程设备、健身指导、医疗救护技术人员。
2.2 服务、安全、卫生、信息公示、监督考核等制度健全,执行规管理制度范,档案台账完整。
2.3 办理相应的责任保险。
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义务。
风险控制建立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消防、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定期培训、模拟演练。
制定大型活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三、基本服务3.1 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1.14•【文号】体经字[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体经字〔2013〕381号),提高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现就推进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事宜通知如下:一、开放范围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即座位数20000个(含20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3000个(含3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1500个(含1500个)以上的游泳馆(跳水馆),以及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
二、开放要求(一)大型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二)大型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三)大型体育场馆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应免费、低收费开放。
(四)大型体育场馆在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五)大型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六)大型体育场馆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次。
2.举办体育讲座、展览等不少于4次。
3.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
体育场馆运营与管理

体育场馆运营与管理体育场馆运营与管理体育场馆作为承载体育赛事、健身锻炼、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场所,对于城市的体育产业发展和居民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良好的体育场馆运营与管理,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场地设施和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促进体育文化的传播,推动体育产业的繁荣发展。
一、场馆定位与规划体育场馆运营与管理的首要任务是进行场馆定位与规划。
场馆定位需要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城市体育发展战略和场馆规模等因素,确定场馆的定位特色和服务目标。
规划则需要根据定位,确定场馆的功能分区、场地设置和设施配置等,保证场馆的多功能性和灵活性,满足各类活动的需求。
二、设备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设备设施是体育场馆运营的基础。
体育场馆需要具备各类体育运动设施如篮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等,并根据需求配备相关器材及设备设施。
在建设时,需要考虑到性能指标、工程质量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和舒适性。
同时,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日常检修,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利用率。
三、场馆服务与管理良好的场馆运营离不开高质量的服务和管理。
首先,需要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场馆环境,包括清洁卫生、通风照明等方面的保障。
其次,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场馆使用规章制度,明确观众和运动员的行为准则,保证场内秩序井然和人身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场馆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检修与更新,确保设施完好。
高效的场馆管理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和场馆使用时间安排。
要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项目,如举办健身训练课程、体育竞赛活动等,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同时,要重视市场宣传,积极推广场馆的品牌形象和活动信息,扩大场馆的影响力和市场份额。
四、与社会资源的协同合作体育场馆运营与管理需要与社会资源进行协同合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
可以与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合作,提供场馆设备和场地给学生、员工等开展体育锻炼和文化活动。
同时,可以与相关机构合作举办体育赛事、文化演出等,扩大场馆的使用率和影响力。
体育市场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体育市场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体育市场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市场管理,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保障广大群众的体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体育产业的各类主体,包括体育场馆、体育俱乐部、体育赛事组织者、体育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体育市场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严禁垄断、虚假宣传、恶意竞争等行为。
第四条国家将加大对体育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二章体育市场主体管理第五条各类体育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注册成立,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体育俱乐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加强与运动员的合同管理和监督。
严禁违法违规招揽运动员,妨碍运动员的自由选择权。
第七条体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提供合理的培训课程和服务,保障学员的安全和权益。
第八条体育场馆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场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观众的安全。
严禁在体育场馆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第三章体育赛事组织管理第九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依法申请举办赛事,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确保赛事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赛事方案,严格执行,确保赛事的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加强对参赛人员的管理,预防兴奋剂的使用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确保场馆设施的安全和赛事现场的秩序,为观众提供安全的观赛环境。
第四章体育市场监管第十三条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跨部门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体育市场管理中的纠纷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8.03.27•【文号】体群字〔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群字〔201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2014年以来,体育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系列政策文件和管理办法,并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推动大型体育场馆更好地向公众开放,进一步提升了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效益和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但是,部分体育场馆在开放中存在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高等问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
为切实做好2018年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进一步提高场馆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新时代下做好大型体育场馆开放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我国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
在体育领域,人民群众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较为突出,健身场所不足成为制约群众健身的主要问题之一。
大型体育场馆聚集了大量公共体育资源,在公共体育供给中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做好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更好地发挥大型体育场馆的公共服务作用,是解决群众去哪健身、推进群众体育“六个身边”工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重要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群众对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各级体育部门对此务必给予高度重视。
二、充分发挥大型体育场馆的公共服务作用纳入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范围的大型体育场馆要降低体育场馆运营成本,将补助资金主要用在支持群众日常健身和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上,通过在体育场馆更多地组织体育总局倡导的各类全国大众体育赛事和活动,带动更多群众参加全民健身,让群众从场馆开放中获得更多实惠、有更多的获得感,提高体育场馆利用率和使用效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01.15•【文号】体经字〔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经字〔201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已经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5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具有体育场馆整体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场馆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运营内容与方式第五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突出体育功能,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运营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
第六条体育场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发展需要、消费特点和趋势,统筹规划运营定位、服务项目和经营内容,提高综合服务功能。
鼓励体育场馆根据运营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场馆闲置空间,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合理开展适用性改造,完善场地和服务设施。
第七条体育场馆应当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场馆效能的运营模式。
积极推进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推动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场馆活力。
鼓励采取参股、合作、委托等方式,引入企业、社会组织等多种主体,以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参与场馆运营。
鼓励有条件的场馆通过连锁等模式扩大品牌输出、管理输出和资本输出,提升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水平。
第八条体育场馆应当以体育本体经营为主,做好专业技术服务,开展场地开放、健身服务、竞赛表演、体育培训、运动指导、健康管理等体育经营服务。
第九条训练场馆和专业性较强的场馆在保障专业训练、比赛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对社会开放。
除上述场馆之外的其它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因场馆类型、气候条件、承担专业训练和竞赛任务等原因,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开放的,可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开放时间要求,向公众公示。
第十条体育场馆应当突出体育赛事和群体活动的承载功能,全年举办的活动中非体育类活动次数不得超过总活动次数的40%。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举办具有自主品牌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承接职业联赛,引进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
第十一条体育场馆应当完善配套服务,优化消费环境,提供与健身、竞赛、培训等功能相适应的商业服务,不得经营含有奢侈和低俗内容的商品和服务。
场馆主体部分,包括场地和看台等,除进行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外,不得占用进行商业开发。
场馆主体部分附属设施,包括除主体部分以外的室内附属用房等,可在不影响设施原有功能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商业开发。
场馆配套设施,包括按规划建设的、与体育场馆或场馆群相配套的室内外非体育设施和用房,可结合城市发展需要,根据规划和功能定位进行多元开发。
第十二条鼓励体育场馆充分挖掘利用资源,采用多种方式加强无形资产开发,扩大无形资产价值和经营效益。
涉及冠名、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的,应当符合工商、市容、广告、安全等相关规定,禁止发布和变相发布国家工商和广告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的广告内容。
第十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加强品牌建设,拓宽营销渠道,宣传普及健身知识,引入新型消费和服务模式,培育健身消费市场。
体育场馆应当健全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客户维护体系,有条件的场馆可建立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多样化、人性化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第十四条利用体育场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项目开放标准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结合运营需要,配备专业运营团队,合理设置内设部门和岗位,完善运行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约束和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完善员工培训体系,建立符合场馆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用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标准和流程,配备专职服务人员,提供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开展顾客服务满意度评价,及时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
鼓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参与服务质量认证。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基础信息统计,加强健身人群、培训人数等数据统计和分析,动态调整经营策略和服务方式。
第十八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场馆及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场馆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义务。
第十九条体育场馆所属房产出租、出借的,经营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场馆运营规划,不得出租、出借给存在社会负面影响、易损害体育场馆社会形象的经营业态,且须符合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
体育场馆主体部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时间单次一般不得超过10日;出租期间,不得进行改变功能的改造。
租用期满应立即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场馆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条体育场馆开展无形资产开发、房屋出租等经营,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并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合作对象和价格等内容。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相关协议涉及到本办法有明确规定事项的,需在合同中约定。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及时制止擅自变更经营业态、擅自转租等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中止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将运营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规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体系,规范预算、收支和专项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加强能源管理,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单位能耗,节约运营成本。
鼓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引入环卫、安保、工程、绿化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场馆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场馆配备全面视频监控,实行动态管理,场地等重要场所监控录像保留时间不低于30日。
第二十三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和价格、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措施等内容。
除不可抗力外,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体育场馆运营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工作监督和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加大对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提供必要的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补贴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长效机制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具体办法,保障体育场馆正常运行。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目标和公共服务规范,开展运营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并将运营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安排、财政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经费安排、人员考核与晋升等挂钩。
第二十六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当从经济效益、经营业态、形象信誉、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按照国家和当地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根据资产总额的相应权限要求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将场馆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本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本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一)场馆设施总体使用情况;(二)主要经营内容和服务项目调整情况;(三)对外开放时间及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四)体育赛事活动及非体育类活动举办情况;(五)商业经营开发情况;(六)场馆无形资产开发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鼓励建立体育场馆社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