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33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3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9.13•【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33号建议的答复王萌萌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数字技术企业参与到农产品上行“最先一公里”基础设施建设中来的建议收悉。
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农业生产流通信息化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部门高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应用,积极推进农业生产流通信息化水平。
一是推动数字技术与农业生产融合应用。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将推动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推进实施。
2017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数字农业试点等项目,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加工各环节融合应用。
目前,已建设9个农业物联网示范省、100个数字农业试点项目,认定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210个,支持近12万套农机信息化改造,征集推介426项农业物联网应用成果和模式,水稻智能催芽、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广泛应用,植保无人机年度作业量近3亿亩,在线监测、精准作业、数字化管理等大面积推广,农业机器人开始产业化应用。
二是提高农产品流通信息化水平。
2016年,我部印发《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方案》,在北京、河北等10省份分别开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休闲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探索建立蔬菜、水果等典型鲜活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物流配送等标准作业流程和业务规范。
2014年以来,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原国务院扶贫办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重点支持各地建设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和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累计建设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2000多个。
农业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农业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农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示范基地的面积和规模:例如,蔬菜基地的面积需要在500亩以上,畜禽、蛋、奶基地需要满足相应的规模要求,如生猪养殖年出栏1万头以上,肉禽养殖年出栏10万只以上,蛋禽年产蛋200吨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
水产基地以海水养殖为主的面积在15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3000立方米以上。
2.示范基地需要形成特色、可复制推广的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并且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3.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明显效益。
4.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以及相关的辅证材料。
请注意,申报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具体政策和规定有所变化,建议在申报之前详细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
5.示范基地需要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够为周边地区提供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6.示范基地需要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技术条件,能够为周边地区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7.示范基地需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为周边地区提供可复制的商业模式和经验。
8.示范基地需要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能够为周边地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
在申请过程中,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辅证材料,例如示范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示范基地的成果和效益证明等。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要提交一份申报说明,详细说明申报的目的、意义、依据、可行性等方面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报要求和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政策和规定有所变化,建议申报单位在申报之前仔细阅读相关的申报指南和要求,并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农业农村部关于认定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认定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农市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认定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市发〔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要求,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环节,农业农村部决定认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智能装备技术研究中心等94家单位为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持续推进智慧农业、数字乡村创新应用,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附件: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名单农业农村部2023年12月29日附件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生产型示范单位(65个):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智能装备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有机良庄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扬翔猪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信国际花卉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红兴隆分公司通海锦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泰市天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玖兴农牧(涞源)有限公司上海清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田中禾食品有限公司南通天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南县南丝路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茶杉禽业有限公司湘丰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三穗县兴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凯盛浩丰农业有限公司京山绿丰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甘肃前进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苏中园艺有限公司安徽安欣(涡阳)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云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益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绿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瑶珍粮油有限公司大连韩伟养鸡有限公司沈阳秋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晟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赛湖渔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牧翔禽业有限公司新疆天莱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微山县南四湖渔业有限公司常德哲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帝鸽业有限公司上海绿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广西港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山西凯永养殖有限公司中农发牡丹江军马场有限公司海南普盛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凤和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吉运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硕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大理春沐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金西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金丰源种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县园艺场辽宁三友农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恒通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弘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经营型示范单位(11个):梧州市天誉茶业有限公司品源(随州)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祁连牧歌实业有限公司汇链通产业供应链数字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九江谷稼米业有限公司太原市鸿新农产品有限公司湖南蔬益园食品有限公司宁夏盐池县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重庆市赤甲旅游文化创意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管理型示范单位(6个):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北京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沈阳农业大学门源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东彩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四、服务型示范单位(12个):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广州极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左岸芯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福建农林大学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乐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健坤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河北有限公司山东思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小草数字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贵州交投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24•【文号】农办市〔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办市〔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要求,我部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按照建设内容及其功能作用,全国示范基地按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种类型申报,在符合《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本年度认定工作重点突出以下申报条件。
(一)整体推进型:申报主体应当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构建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制,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在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化发展成效显著,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生产应用型:申报主体应在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少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农业物联网节本增效技术应用上探索出了比较成熟的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三)经营应用型:申报主体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了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农业部关于公布监测合格、递补和认定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监测合格、递补和认定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2•【文号】农经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公布监测合格、递补和认定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和监测等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5〕16号)的规定,在各省(区、市)推荐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审核,同意顺义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等72家第一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监测合格,递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福寿田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河北省安国中药材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59个产业集聚区为第三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名单附后)。
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的有效途径,在示范引领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排头兵作用。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要进一步推进龙头企业集群集聚,集中优势资源开展公共服务,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营主体集聚发展,提供三产融合组织载体;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推动三产融合实现提质增效;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带动农户共享三产融合发展的成果。
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探索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途径和运行机制,更多的将农业产业发展增值收益留在当地、留给农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14•【文号】农办市[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方案》的通知(农办市[20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为进一步提升统计、物价和成本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09]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方案》,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调整和调查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新信息统计处,电话:010-********)。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四日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方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09]1号)精神,为便于各地切实做好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工作,及时、准确地开展统计、物价和成本等调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结合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科学调整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完善调查报告制度,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及时性和准确性,因地制宜开展调查工作,为农业部门加强管理和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二、工作目标2009年,以各省(区、市)为总体,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完成本辖区内基点县和基点县调查样本的抽选调整工作,轮训调查员,衔接好调查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制度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开展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基点调查在农业信息采集中的重要作用,使基点调查成为农业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抓手、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管理服务的有力参谋。
三、基本原则(一)遵循抽样原理。
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7.08
•【字号】冀农办[2015]73号
•【施行日期】2015.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
示范基地的通知》的通知
冀农办[2015]7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通知,组织开展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通知转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自愿申报,每市申报
数量不超过2个;2013年度认定的全国示范基地需提交运行情况总结材料,各单位申报申请、申报书、辅助材料及201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总结材料于7月19日前上报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处。
联系人:张晓俭,电话:*************,电子材料发至:
******************.cn,纸质材料寄至: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河北省农业厅710室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市发[2013]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3.02.02【实施日期】2013.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业部2013年2月2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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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2•【文号】农市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业部2013年2月2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由农业部组织认定和管理,有效期为4年,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示范基地申报、初审工作,提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推荐意见,并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分类与标准第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类。
第六条整体推进型基地是以区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为对象,有健全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且成效显著,形成了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发展模式,在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七条生产应用型基地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为对象,应用3S、物联网、3G、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的远程监测、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精准作业、精细饲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模式,探索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八条经营应用型基地是以农产品加工、交易、仓储、运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在农产品网上报价、电子交易、仓储管理、物流配送、产品溯源等方面,利用无线射频、二维码、身份认证、电子结算、追踪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推动网上交易、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农产品物流体系建立和发展,促进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现代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九条政务应用型基地是以各级涉农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在提升农业农村科学决策水平、行政管理效率、农村社会管理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了可以推广的典型发展模式。
第十条服务创新型基地是以向农民、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现代媒体,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服务,形成了典型的服务创新模式,且受到农民和市场主体广泛欢迎。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型基地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产品和装备的研发、示范、推广为主要内容,围绕制约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相关技术创新、集成组装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已在农业农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可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报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基地;教学科研机构可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企业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和技术创新型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和服务创新型基地。
第十三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要健全,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成立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构,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农业各行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过程、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至少在本区域的两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10%,有效支撑了本区域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并在应用模式、推广策略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积累了成熟及可供推广的经验。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农产品加工流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质量安全和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在本区域范围培育出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手段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其中,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至少培育20家,地(市)级至少培育8家,县级至少培育3家。
申报政务应用型基地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围绕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政府部门60%以上,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原则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不能重复申报。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要建有省、地、县、乡、村五级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组建了覆盖农业全行业的专家队伍,农业信息资源体系比较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三农”信息服务平台。
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和短彩信服务在本区域内无盲区覆盖,且提供24小时服务、8小时人工服务,年提供有效信息服务百万人次以上。
要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热线人工值守制度,省级热线坐席数10个以上,全省范围联动专家要达到每县5人以上。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参照省级申报条件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机构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于30%,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相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有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本企业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低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其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5年,要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网站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增加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要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运营3年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注册时间不低于5年,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销售及推广,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等基地参照企业申报相关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八条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本省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对于农口部门分设的省(区、市),由农业厅(局)会同畜牧、渔业、农垦、乡企等单位组织实施。
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并批准认定。
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厅(局)申报,也可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各类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二)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第二十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向农业部附报以下材料:(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二)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每个申报主体一份);(三)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四)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可视情况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已获得农业部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或省级单位授予的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资格的单位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农业部负责指导示范基地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