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 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保险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保监局实施行政处罚,遵循程序正当、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依法合理。
第三条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制度。
执法检查处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和调查,对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设立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处罚委”),负责对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和决定处罚意见。
处罚委办公室设在法制处,作为处罚委的常设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初审,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听取并审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等工作。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与被检查单位及其上下级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二)与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三)与被检查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法的。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被检查单位要求调查人员回避的,是否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执法检查处通过常规检查、投诉举报、非现场监管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途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有关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经初步审查认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淄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淄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淄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处罚日期】2021.09.07【处罚机关】淄博银保监分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淄博银保监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淄博市【处罚对象】张洪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16淄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当事人:张洪斌身份证号码:37030619710202XXXX职务: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淄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查明,亚太财险淄博中支存在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10月30日,亚太财险淄博中支向某保险代理公司支付服务费414220元(含税),以上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该笔费用实际为亚太财险淄博中支支付给该公司2020年6-8月车险业务的额外手续费。
2021年1月29日,亚太财险淄博中支向某保险代理公司支付服务费399300元(含税),以上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该笔费用实际为亚太财险淄博中支支付给相关保险代理公司2019年5-10月、2020年1-8月车险业务的额外手续费。
2021年2月26日,亚太财险淄博中支向某保险代理公司支付服务费28580元(含税),以上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该笔费用实际为亚太财险淄博中支支付给该公司2020年3月车险业务的额外手续费。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陕银保监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20〕25号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大型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外资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西安辖内各村镇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现将《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各银行保险机构周知,请相关监管部门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0日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调查第四章取证第五章审理第六章审议第七章权利告知与听证第八章决定与执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银保监局及辖内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保险监督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九)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德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处罚依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34343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1601100【处罚日期】2022.05.06【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德州市【处罚对象】蒋德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9德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个人姓名:蒋德国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7242319750324XXXX所在单位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职务:原总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德州中支)编制、提供虚假报表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调查发现,你时任紫金财险德州中支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紫金财险德州中支以下问题应承担违法责任。
一、编制、提供虚假报表2020年1月至6月,紫金财险德州中支虚列办公用品费、电子耗材、车务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34.83万元,相关财务对应事项未实际发生。
如,2020年3月至4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3笔、共计37.76万元,用途为车务服务费。
上述费用支付后,经多个过渡账户,最终支付给紫金财险德州中支员工冷某36.63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徐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00000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34343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1606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处罚日期】2021.06.30【处罚机关】徐州银保监分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徐州市【处罚对象】李文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40徐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徐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当事人:李文华住址: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20303196704******职务:总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分局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一、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2016年10月,在被保险人王XX理赔案件中,民生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客服部主管张X 一人调查并形成理赔调查报告,最终赔付11万元。
2020年4月27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X犯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证实张X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根据《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工作指南》相关规定,高额案件是指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理赔案件。
银行现场检查操作规程格式25页

附件1格式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廊坊监管分局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一份留本处存档。
附件1格式2:编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廊坊监管分局检查通知书××××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兹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时间:201 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请你单位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组长:主查人:成员:二○一×年×月×日(盖章)附件1格式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现场检查方案检查项目名称:被查单位名称:被查单位负责人:被查单位地址:二○一×年×月×日附件1格式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廊坊监管分局现场检查进点会谈记录年月日附件1格式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廊坊监管分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年月日附件1格式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被查单位:第 8 页附件1格式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现场检查记录时间:201 年月日检查人:注:检查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对检查情况进行初步记录,在其基础上形成电子版的工作底稿后可自行留存。
第页(共页)附件1格式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1格式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附件1格式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201 年月日附件1格式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现场检查总结会谈记录年月日附件1格式12-1:××××现场归档人:附件1格式12-2:××××现场归档人:附件1格式12-3:归档人:附件1格式13:附件1格式14-1:档案盒正面的格式河北银监局201 年度优秀现场检查项目评选档案(共×卷,第×卷)项目名称:被查单位:检查部门:检查时间:主查人:检查成员:注:档案盒的正面贴长16厘米、宽9厘米的纸型。
事实确认书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本次现场检查部分事实如下:
经抽查,截至2018年8月20日,你行下列代理保险业务网点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下列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已调任或离职,你行未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告黑龙江保监局。
经你单位可以对本检查事实展出意见。
提出意见后,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2018年8月27日前返回检查组。
提出意见与否,不影响你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无异议。
主查人:年月日被检查单位:年月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09•【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5年7月9日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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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基层服务网点3个,同比没有增加,仅涉及2个乡镇,服务能力不足,支农力度不够。
2、目前,事业部人员33人,按上级行改革方案已超编1人,但人员仍然不足,制约了“三农”业务的发展。
3、农户贷款少,市场占比较低。2010年末,农行事业部农户贷款余额1.25亿元,市场占比为11.39%,与贷款余额、涉农贷款分别为24.51、24.66%的市场占比相比,对农户信贷支持偏弱;与同行业利津农信用社农户贷款74.78%的市场占比存在较大差距。
4、部分档案资料需进一步整理完善。如多数现场检查没有检查通知书、调阅资料清单、事实确认书等资料;上级行深入本事业部现场指导缺少图片资料。
确认意见:
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检查组组长签名年 月 日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2013年7月10日
检查项目
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
检查日期
2013年7月10日被检查单位 Nhomakorabea中国农业银行利津县支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利津县利二路288号
联系电话:562286
检查事实
经查,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按照银发[2010]151号《关于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及上级行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构建起了“三级督导、一级经营”的管理架框,全面实现了“六个单独”管理机制。自2008年事业部改革以来,各项事业发展良好,信贷资产质量显著提高,县域存贷款市场份额占比快速提升,涉农贷款力投放力度持续增大,多项改革支持政策效应明显,财务状况势态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服务“三农”能力不断增强,在县域支持“三农”的核心地位日益突出,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2013检查项目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检查日期2013被检查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利津县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利津县利二路288经查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按照银发2010151号关于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及上级行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构建起了三级督导一级经营的管理架框全面实现了六个单独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