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湘交运输〔2017〕2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21•【文号】交办运函〔2024〕1975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函〔2024〕1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优化道路客运站场体系结构,推动构建网络化、便捷化的道路客运站点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要,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10月21日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道路客运站场体系结构,鼓励站场服务模式创新,推动构建网络化、便捷化的道路客运站点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门到门、点到点”美好出行需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汽车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设置及运营道路客运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停靠点是指日平均旅客发送量一般不超过300人次,具有车辆停靠、旅客上下车等服务功能的地点。
第四条各地应充分考虑城乡空间结构和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宜站则站、宜点则点”的原则,统筹做好停靠点设置,积极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服务共享的道路客运站点服务体系。
第二章停靠点设置第五条停靠点设置应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灵活乘车需要。
鼓励在群众出行需求集中、具备车辆停靠和人员集散条件的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公交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市场、大型社区、厂区园区、景区景点、学校、医院等设置停靠点,便利群众出行。
第六条同一地点已建有汽车客运站或设有停靠点的,原则上临近500米范围内不再设置新的停靠点。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交运便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交运便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车辆本质安全和节能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有关要求,我司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安徽、云南、陕西5省(自治区)部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家受委托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实车核查机构),以及4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达标车型检测机构),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道路运输达标车型实车核查方面。
一是部分地区达标核查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徽和云南省部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实车核查机构监督检查要求不明确,核查记录表内容缺乏核对管理要求;部分实车核查机构的核查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实车核查人员任职条件或岗位职责,或者未对核查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授权、车辆核查存档资料不完整。
二是部分实车核查机构制度执行不到位。
部分核查机构未按照严格《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核查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部分核查机构存在未对检定校准异常结果进行确认或确认不全面、计量检定标识超过有效期等问题。
三是部分核查人员核查业务操作不规范。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制动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最高车速”、“应急门数量及位置”和“轮胎爆胎应急装置”等项目核查中,存在漏项、未按规定方法核查等情况。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开展“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制动气室)”、“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储气筒)”、“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驾驶室轮胎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机械连接装置型号”、“载荷布置标识”等核查时,未按规定要求辨识复核判定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第17号部令)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淡蓝色暗花纹,花纹内容为省份名称首字母。
(三)材质:不少于150克白卡纸。
(四)其他规范:
第一行字为红色宋体,字高35mm×字宽35mm。
右边的二维码为黑色,计算机打印。
第二行横线为黑色,宽度为12mm,长度为60mm。
起讫点字为黑色黑体,字高90mm×字宽90mm—110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为计算机打印。
左边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0mm×字宽20mm。
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字高20mm ×字宽20mm。
“某运包字”中的“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右边第三、四、五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7mm×字宽7mm。
冒号后面的字为计算机打印。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
第三条客运包车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为旅客提供专门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包车经营许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驾驶员是指取得相应驾驶证和从事包车驾驶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旅客是指通过包车服务进行人员运输的旅客。
第七条包车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和交通安全。
第二章包车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过包车经营许可机关的审批才能开展包车业务。
第九条包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包车经营者应当组织驾驶员参加相关培训,熟悉包车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调度、驾驶员考核、投诉处理等,确保包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包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许可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包车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的行程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
第十四条包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安全,并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车辆定员和乘客数量进行载客,禁止超员行驶。
第十六条包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违规行驶。
第十七条包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包车经营者的考核和培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包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者有权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警告、停职等处理。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湘交综规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综规规〔2022〕2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现将《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31日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第四章前期工作和资金申请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国省投入资金管理第七章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站场(以下简称站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计划和前期工作等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落地见效,推进道路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交通运输建设规划,给予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站场建设项目。
站场建设项目按类型分为公路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其中:公路站场分道路客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交通运输物流园区)。
第三条站场建设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精准实施、注重实效、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省级指导、市县监管、项目法人实施”方式进行分级管理,贯彻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发展方针,强化综合运输发展理念,提升服务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交通运输需求。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发展政策、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功能要求;负责审核站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对国省投入的站场建设交通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省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支持站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宣贯、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等事务性工作;参与制定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发展政策、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功能要求等,参与全省站场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评价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审查站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开展站场项目建设后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交运发[2012]738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客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包车出行需求不断增长,包车客运市场发展迅速,成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截至2011年,我国客运包车数量近12万辆,比2006年增长70%。
在包车客运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包车客运运力调控不科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新修订的《客规》,重点对改进包车客运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省际包车客运管理等内容做了规定,这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维护道路客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推进道路客运发展方式转变具有积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强化运力调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对省际包车客运实施重点监管,全力打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道路包车客运市场。
二、科学有序发展包车客运运力包车客运市场发展既要充分满足经济发展、旅游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又要防止结构失衡、运力过剩、恶性竞争等现象。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粤交〔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广东南粤通客运联网中心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激发我省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且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可继续经营至经营权有效期满,期满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应当收回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自行经营。
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可选择收回自行经营或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湘交运管[2011]421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交运管〔2011〕421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省远洋运输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322号),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湖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精神,推动和引导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3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为重点,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规定,通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全面提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为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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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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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湘交运输〔2017〕27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的规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纸质包车客运标志牌,省运管局于2013年11月1日启用新版纸质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旅游客运每一运次在湖南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为进一步改进包车、旅游客运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包车客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管理
(一)从2017年5月1日起,全省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实行备案管理。
(二)从2017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见附件1—3),由各市州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样式和要求统一印制,由经营市际、县际、县内包车、旅游客运的企业按规定向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费用。
省际包车纸质标志牌的样式仍为交通运输部统一样式,由省运管局统一印制。
(三)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和旅游客运业务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本运次线路起讫点、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包车标志牌顺序号、载客人数、主要途经地、运行时间、有效期、企业签发人等信息,以及承运业务凭证(电子版)。
承运业务凭证可以是包车票或包车合同,或者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旅游合同。
备案信息应客观真实,企业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省际包车、旅游备案。
在开展每一运次的省际包车、旅游业务前,企业通过“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申请。
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省际包车备案申请及时进行备案。
备案通过后,企业打印省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并加盖企业公章,方可使用该标志牌从事省际包车(旅游)业务。
(五)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和旅游备案。
在开展每一运次的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和旅游业务前,企业通过“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市州或者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申请。
各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备案申请及时进行备案。
备案通过后,企业打印市际、县际、县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并加盖企业公章,方可使用该标志牌从事市际、县际、县内包车(旅游)业务。
(六)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并应建立省际、省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使用登记制度,严禁将空白纸质标志牌发放给个人,严禁“一车多牌”。
企业在执行完包车(旅游)任务后,应及时收回牌证,交回发牌机构,由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牌证核销,完成一个运次包车业务的备案管理。
(七)客运企业应当对使用过的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妥善保管,并及时交回发牌机构。
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交回的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定期统一销毁。
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备案包车信息时,对2次以上未按要求交回已使用牌证的企业车辆,不得继续备案其他包车业务。
客运企业执行应急特殊包车任务的,应当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公场所通过“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备案。
(八)自新版的市际、县际、县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正式启用起,旧版的市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市际纸质专业旅游标志牌以及各市州原印制的县际、县内纸质包车牌同时停止使用,由各市州运管机构负责收回并统一销毁。
二、客运企业要从严控制800公里以上省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的备案。
除春运和黄金周外,不得安排800公里以上包车业务,属于旅游客运的,单日行程不得超过800公里。
三、客运企业应及时将需要更新的客运车辆相关数据报有修改权限的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对企业更新的数据应及时在“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更新,以保证企业正常申请省际、市际、县际、
县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的备案。
四、强化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行为的监管
(一)各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车、旅游客运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
(二)各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开展包车、旅游客运企业备案情况的追踪管理,定期对客运企业包车、旅游业务情况进行抽查,采取卫星定位轨迹回放等办法,重点核查车辆是否按照备案信息运行、驾驶员是否执行停车休息制度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理)。
(三)各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和备案,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规范。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备案的客运企业,由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违规行为计入其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责令整改。
(四)各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包车、旅游客运企业,要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对其进行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暂停纸质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和发放,整顿合格后予以恢复,但自恢复运营之日起3年内不得新增包车、旅游客运运力;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原许可机关依法取消相应经营范围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一是要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是要加强车辆动态监管。
严格实施包车、旅游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监管等相关规定,完善监控管理流程,配备专职人员,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三是要加强驾驶员管理。
根据包车、旅游任务、路况天气等情况合理安排驾驶员。
四是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要在包车、旅游客运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服务质量投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规范用户账号分配权限管理
省级管理员负责省级查询员、市级管理员的账号分配,市级管理员负责企业操作员以及按照备案权限负责市级、县级操作员、查询员分配。
七、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湘运管客运发〔2012〕132号)同时废止。
其他文件中涉及包车、旅游客运管理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市际包车牌样式(正面)
2.县际包车牌样式(正面)
3.县内包车牌样式(正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2月17日
附件1
市际包车牌样式(正面)
说明: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25%蓝色暗花纹,花纹内容为HN。
(三)材质:不少于150克白卡纸。
(四)其他规范:
1.县内包车牌背面为空白。
2.第一行字为红色宋体,字高35mm×字宽35mm。
右边的二维码为黑色。
3.第二行横线为黑色,宽度为12mm,长度为60mm。
起始地、终到地字为黑色黑体,字高90mm×字宽90mm—110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4.第三行“(湘)运县包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0mm×字宽20mm。
标志牌顺序号一共7位,红色字体,字高20mm×字宽20 mm,编号规则由各市州自行制定。
5.车牌号、运输企业(章)、驾驶员、企业签发人、主要途经地、有效期的内容为黑色宋体,字高7mm ×字宽7mm,排版随字数多少而调整,可换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