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最高法 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2016061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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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投稿邮箱:2635079073@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
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目录1.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3.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4.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6.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8.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9.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10.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 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川化和泸天化重组内幕解析

川化和泸天化重组内幕解析
鲁国顺
【期刊名称】《中国农资》
【年(卷),期】2008(000)010
【摘要】川化股份和泸天化的重组整合之路,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9月2日,川化股份和泸天化同时发布公告,两家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川化集团分别所持上市公司63.49%、59.33%的股权,无偿划拨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化控股”),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已于日前完成。
【总页数】1页(P45)
【作者】鲁国顺
【作者单位】《中国农资》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7
【相关文献】
1.川化股份将与泸天化共设公司生产亚氨基二乙腈
2.川化泸天化两大上市公司相继换帅
3.川化股份将与泸天化共设公司生产亚氨基二乙腈
4.生态泸天化和谐共发展——记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5.泸天化与川化股份同业竞争问题终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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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 债权审查意见

债权审核报告
债权编号:-0003
债权人名称:有限公司
申报金额:人民币(下同)1,192,862.93元,其中本金1,192,862.93元,利息0元,其他费用0元。
债权性质系普通债权。
一、债权基本事实
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xxx集团提供次氯酸钠、聚氯化铝等产品,截止到2019年8月,xx集团共欠xx货款人民币1144369.84元。
xx为xxx提供次氯酸钠、聚氯化铝等产品,截止到2019年8月,善智商贸共欠xxx货款人民币48493.09元。
二、公司流转意见
经业务部和财务部核实,确认对方普通债权金额为1192862.93元,其中,达钢欠1144369.84元,善智欠48493.09元。
三、管理人审核意见
管理人认为:
经管理人审查,申报人提供的证据充足,债权事实清楚,真实合法,且在诉讼时效之内,申报人申报的金额与公司账目记载的金额一致,管理人予以确认。
综上,管理人经审查,确认申报人四川xxx公司的债权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92862.93元,系普通债权。
审核人:xxxx
审核日期:2020年x月x日
1。
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目录(略)第1条前言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应债务人弘捷电路(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捷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全部债务,请求通过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为由的申请,裁定弘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
弘捷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受全球经济萧条及消费紧缩的影响,2008年9月起客户及订单量锐减,生产流动资金枯竭。
自2009年2月起全面停产,到期债务数额巨大。
现因常熟法院裁定重整得予暂缓债务清偿。
未来如何让弘捷公司继续生产经营从而产生利润得以清偿债务,进而让弘捷公司重生,其关键在于评估弘捷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价值,调整弘捷公司现有盈利模式,充分挖掘弘捷公司盈利潜能。
管理人在接受常熟法院裁定后,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债务人实施接管,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开展债权登记审核工作,聘请评估等中介机构及按排本公司工作人员对弘捷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分析,二次招募新投资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等。
考虑到弘捷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将涉及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潜在投资人的利益平衡,故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与制作视为弘捷公司重整工作的重中之重。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弘捷公司的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分析等各项基础工作。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弘捷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投资人递交的重整方案,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投资人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债权人的支持。
第3条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3.1 本重整计划的有关说明3.1.1 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投资人金像企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0日向重整管理人递交的重整方案而编制。
3.1.2 重整计划草案所依据的债权表是指截至2010年3月9日,已被重整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金额汇总表,该表已于本重整计划草案递交法院前上网公示,供全体债权人核查。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指引(试行)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指引(试行)为完善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机制,有效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审理程序,预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企业重组的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企业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是指在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并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最终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
第二条【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依照本指引规定,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第三条【申请条件】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提出预重整申请:(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三)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或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信誉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
第四条【提交资料】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预重整申请书;(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身份及资格证明;(三)债务人同意履行预重整义务的股东(大)会决议、承诺书,以及除债务人以外的主要利害关系人同意进入预重整程序的承诺书;(四)关于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涉诉涉执、预重整草案等具备预重整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规范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十中法〔2021〕109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规范十中法〔2021〕109号为探索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本规范所称预重整,是指本院在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期间,为了识别重整价值和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对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指定临时管理人,由临时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和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将庭外重组谈判成果向庭内重整转化的工作程序。
第二条【预重整的启动】对破产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后,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本院决定预重整的,应当同时指定临时管理人,作出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决定书作出之日,为预重整日。
破产案件申请人可以在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期间,书面向本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申请。
第三条【预重整的启动标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一)债权人、债务人或意向投资人为达成庭外重组方案正在谈判或已经形成庭外重组方案的;(二)债务人涉及群体信访事件或其破产可能会引发群体信访事件的;(三)本院初步认为债务人存在一定的重整可能性的;(四)直接受理清算或重整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的;(五)本院认为可以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不宜进行预重整的情形】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不应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内发现下列情形的,本院应当根据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情况,立即作出审查结论:(一)债务人的重大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能导致重整价值大幅降低,且执行行为无法停止的;(二)出现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情形的;(三)债务人不配合预重整工作,且拒不改正的;(四)本院认为不应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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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2014年、2015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16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
2017年5月5日,公司向本所报送了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2017年11月30日,本所第九届上市委员会召开第127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7年12月18日起恢复上市。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并按照规定做好股票恢复上市的有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2月8日
——结束——。
01.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目录释义 (1)前言 (5)摘要 (8)正文 (13)一、盐湖股份公司基本情况 (13)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三、债权分类方案 (22)四、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23)五、经营方案 (28)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33)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34)八、其他事项说明 (35)附件一 (42)附件二 (44)附件三 (45)释义在本重整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前言盐湖股份公司是青海省国投公司下属的上市公司,同时也是青海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大型国有上市公司。
盐湖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为氯化钾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资源所在地为柴达木盆地的察尔汗盐湖,钾肥生产能力约为500万吨/年以上,系国内最大的钾肥生产基地,位居全球前列。
钾肥是我国的战略性物资,盐湖股份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也是目前我国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作为我国资源储备量最大、生产时间最悠久、生产技术最先进的钾肥企业,其正常运营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支撑国家战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但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融资政策不断趋紧、原料成本过高、生产要素供应不足、大举扩张投资但尚未形成效应从而造成资产折旧损失过大和财务成本过高等多重不利因素的影响,盐湖股份公司自身债务负担愈发沉重,濒临资不抵债,资金链已经断裂,实际上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西宁中院根据债权人泰山实业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作出(2019)青0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盐湖股份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青01破2号《决定书》,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盐湖股份公司管理人。
在重整程序推进过程中,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指导下,青海省政府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盐湖股份公司重整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西宁中院组建专职审判团队,从案件受理阶段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到指定管理人后各个工作环节,均严格把关与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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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零一六年九月目录释义3前言6正文7一、川化股份基本情况7(一)公司概况7(二)经营情况7(三)申请重整情况8(四)资产情况8(五)负债情况8(六)偿债能力分析8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0(一)出资人组10(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10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11(一)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11(二)职工债权11(三)税款债权11(四)普通债权11四、债权清偿方案12(一)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12(二)职工债权12(三)税款债权12(四)普通债权12(五)其他12五、经营方案13(一)剥离处置川化股份原有资产13(二)开展贸易经营活动13(三)处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引入重整投资人13(四)投资人注入资产使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满足恢复上市条件13(五)遴选确定重整投资人13六、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执行期限15(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15(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15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16八、关于重整计划特殊事项的说明17(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17(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效力17(三)关于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17(四)关于分配款项的领取及提存17(五)执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措施18(六)未尽事宜18结语19释义法院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川化股份或债务人或公司指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川化集团指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指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重整计划或本重整计划指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股份或股票指川化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0155,证券简称:*ST川化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通过遴选确定受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投资人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川化股份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出资人或股东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川化股份股东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担保财产指已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无担保财产指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债务人财产职工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审查确定的债权指管理人已审查确定,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确认债权指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重整费用指自法院裁定川化股份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期间发生的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处置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转增股份划转等相关费用评估机构指管理人聘请的、为川化股份重整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服务的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计机构指管理人聘请的、为川化股份重整提供审计服务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报告指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川华衡评报[2016]71号《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涉及资产清算价值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指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专(2016)208号《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3月24日止资产负债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川华衡咨评报〔2016〕8号《*ST川化(000155.SZ)破产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转增股份指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由川化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重整计划通过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批准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或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川化股份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指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及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元指人民币元前言2016年3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川化股份的重整申请。
2016年4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民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2016年5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6]268号),因川化股份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4年、2015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川化股份股票自2016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
暂停上市后,川化股份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重整期间,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全力做好与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资产清理和审计评估、债权登记和审查、信息披露、偿债能力分析、职工安置、资产处置、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作、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组织等。
依据川化股份客观现实以及相关专业报告,管理人听取了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制作了本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川化股份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由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在重整计划批准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转增股份变现所得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由川化股份作为后续经营发展资金使用。
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将在担保财产实际变现所得范围内优先获得清偿,未获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
对于普通债权,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债权全额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清偿。
对于上述债权中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川化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正文一、川化股份基本情况(一)公司概况川化股份是于1997年9月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157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川化集团作为唯一发起人,以川化集团下属的第一化肥厂、第二化肥厂、三聚氰胺厂、硫酸厂、硝酸厂、催化剂厂、气体厂、供应公司、销售公司及相关部门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7年10月20日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3.4亿元,按每股面值1元,折合3.4亿股,全部由川化集团持有,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根据2000年9月4日证监发行字(2000)124号《关于核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2000年9月8日、9日,川化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0万股。
2016年5月6日,川化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6]268号),因川化股份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4年、2015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川化股份股票自2016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
(二)经营情况川化股份经营范围为:肥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及销售;生产食品添加剂;道路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肥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及销售;生产食品添加剂;道路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项目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专用铁路兼办铁路货物运输(发送名类、到达品类按铁道部公布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为准)。
(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一般经营项目(以下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化学试剂和助剂、塑料制品制造;进出口业;仓储业;工程机械租赁;货运代理;房地产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环境治理;专业技术服务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装卸搬运;销售:化学肥料、化工产品、石油及制品、塑料及塑料制品、电力设备、机电产品、饱和液化气、燃料油、蜡油、特种油、石蜡、特种蜡、石油焦、重芳烃、沥青、二甘醇、乙二醇、双酚基丙烷、预焙阳极、铝酸钙粉、防冻液、凡士林、润滑脂。
(三)申请重整情况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川化股份进行重整。
2016年3月24日,法院作出(2016)川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川化股份提出的重整申请,并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川01民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履行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四)资产情况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2016年3月24日(即川化股份重整案件受理日)为评估基准日,川化股份资产账面值为39,374.47万元,评估值为35,949.42万元。
根据川化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方案》,四川省嘉士利拍卖有限公司对川化股份非货币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变现所得价款为450,000,000元,另有未纳入拍卖范围内的资产为9,779,499元,前述两项资产合计为459,779,499元。
(五)负债情况重整期间,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聘请审计机构对川化股份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并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公示,川化股份负债整体情况如下: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110,962,954.75元,职工债权284,660,595.08元,税款债权27,118,609.6元,普通债权1,090,338,572.1元;已向管理人申报但经管理人审查暂不确认的债权,以及川化股份账面记载在其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69,252,146.64元;另有债权人申报合计77,880,495.32元债权,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
(六)偿债能力分析为测算破产清算状态下川化股份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川化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