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重整案例

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重整案例一、案例背景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资产清算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0年。
由于管理不善和经营不力,公司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债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决定进行重整。
二、重整方案1.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将进行重整程序。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人提出申请: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提出了重整申请。
(2)法院受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
(3)管理人组织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组织了债权人会议,商讨重整方案并进行表决。
(4)法院审查并裁定:经过审查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通过了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的重整方案。
2.重整方案内容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的重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转让:原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新投资者。
(2)债务重组:将所有债务进行重组,分期还款。
(3)资产处置:对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置,用于偿还债务。
(4)管理人监督:由管理人对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重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重整效果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的重整方案得到了债权人的广泛支持,并得到了法院的批准。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公司成功实现了债务重组和资产处置,顺利完成了重整程序。
1.股权转让原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新投资者,新投资者注入了大量资金,并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
公司在新投资者的带领下迅速恢复了生机。
2.债务重组通过债务重组,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成功地减轻了负担。
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按照约定时间分期偿还所有欠款,并获得了更长时间来回收应收账款。
3.资产处置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通过对部分闲置或不必要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获得了大量现金流。
这些现金流用于偿还债务和支持公司的运营。
4.管理人监督管理人对公司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了重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他们帮助公司制定了有效的经营计划,并协助公司规范财务管理。
四、结论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通过重整方案成功地解决了债务问题,重获新生。
企业信用报告_湖南来也科技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湖南来也科技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10 1.5 联系方式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078号(政治法律类374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078号(政治法律类37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2•【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078号(政治法律类374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市场主体司法重整出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制度尤其是重整制度是现代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您在提案中指出的重整制度实践问题和难点,切中肯綮,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您在提案中提出,对重整对象的识别审查是重整制度运行中的难点,也对负责审查的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时是否需要审查债务人的挽救可能和价值未作出规定。
但从重整制度设立的宗旨来看,重整制度的适用对象本就特定于纯因财务问题而非市场竞争本身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可能及价值应为题中之义,其目的也在于防止重整程序被滥用,防止重整程序变成债务人恶意拖延债务清偿、阻滞债权人实现合法权益、浪费社会资源的工具。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无论是在2009年6月印发的《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还是在2016年5月下发的《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中,均将重整对象明确为“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虽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
正如您所言,是否具有发展前景和运营价值实质是一个商业判断,为进一步明确重整企业识别审查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目录(略)第1条前言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应债务人弘捷电路(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捷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全部债务,请求通过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为由的申请,裁定弘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
弘捷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受全球经济萧条及消费紧缩的影响,2008年9月起客户及订单量锐减,生产流动资金枯竭。
自2009年2月起全面停产,到期债务数额巨大。
现因常熟法院裁定重整得予暂缓债务清偿。
未来如何让弘捷公司继续生产经营从而产生利润得以清偿债务,进而让弘捷公司重生,其关键在于评估弘捷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价值,调整弘捷公司现有盈利模式,充分挖掘弘捷公司盈利潜能。
管理人在接受常熟法院裁定后,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债务人实施接管,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开展债权登记审核工作,聘请评估等中介机构及按排本公司工作人员对弘捷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分析,二次招募新投资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等。
考虑到弘捷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将涉及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潜在投资人的利益平衡,故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与制作视为弘捷公司重整工作的重中之重。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弘捷公司的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分析等各项基础工作。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弘捷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投资人递交的重整方案,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投资人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债权人的支持。
第3条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3.1 本重整计划的有关说明3.1.1 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投资人金像企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0日向重整管理人递交的重整方案而编制。
3.1.2 重整计划草案所依据的债权表是指截至2010年3月9日,已被重整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金额汇总表,该表已于本重整计划草案递交法院前上网公示,供全体债权人核查。
2024年停产半停产企业盘活工作方案(二篇)

2024年停产半停产企业盘活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由于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 企业可能会面临停产或半停产的困境。
然而, 为了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就业, 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帮助这些企业实现盘活。
下面是一个为2024年停产半停产企业制定的盘活工作方案。
二、目标设定1.提供就业机会。
努力为受影响的员工提供就业机会, 减轻其经济压力。
2.制定合理措施。
针对不同企业的停产或半停产原因, 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 助其实现盘活。
3.保护资源利用。
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减少浪费并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工作步骤1.进行现状分析。
对停产或半停产企业进行详细调查, 了解其具体情况和导致停产的原因, 为后续的措施制定提供依据。
2.制定盘活计划。
根据企业现状分析的结果, 制定针对不同企业的盘活计划。
比如, 对于因市场需求下降而停产的企业, 可以考虑开拓新市场, 寻找新的盈利点;对于因技术瓶颈而停产的企业, 可以考虑技术创新和提升, 提高产品竞争力。
3.提供资金支持。
为停产或半停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帮助其实施盘活计划。
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4.提供培训和转岗支持。
针对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员工, 提供相关培训和转岗支持, 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可以与当地的职业培训机构合作, 为员工提供相关技能培训, 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
5.制定环保措施。
在盘活的过程中, 要注重环境保护。
对于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 要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计划, 并确保盘活后的生产不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6.加强产学研合作。
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紧密联系,利用科研力量进行技术转移和创新,推动企业的盘活和产业升级。
7.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
建立停产半停产企业盘活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企业的盘活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资源配置1.资金资源。
通过设立专项基金,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提供资金支持。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0•【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一、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二、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和解案三、跨境合作网拍香港破产人罗兆辉在港资产案四、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五、王晓慧、肖兴翠个人债务清理案六、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七、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八、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九、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十、华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一、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二、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潮州市亚太船务有限公司、潮州兴旺船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三、龙飞纺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十四、广东泛诚经贸合作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五、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十六、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七、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十八、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十九、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二十、广东活力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活力啤酒厂有限公司、韶关活力啤酒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二十一、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持续经营;克服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保障配套民生物资生产(一)基本案情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满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经营各种塑料包装的生产与销售,涉及饮用水、食用油等多种民生用品配套生产。
2013年起,西满公司进行产业升级,引进国际先进的水灌装线代工生产纯净水,投资兴建多家子公司,耗费了巨额资金,由于银行收紧贷款,公司大量引入民间资金进行借贷,因此陷入严重的经营困难和财务危机。
经债务人申请,2016年7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西满公司破产重整,并依法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Selected】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doc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前言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RR年12月12日,湛江中院作出[20RR]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RR]湛中法民破字第3-1号至36-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
在湛江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湛江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各方支持。
一、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一)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说明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管理人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而编制。
2、湛江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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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参考文档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 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八、-前言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 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RR年12月12日, 湛江中院作出[20RR]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RR]湛中法民破字第3-1 号至36-1 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 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
在湛江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 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湛江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 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优质参考文档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各方支持。
一、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一)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说明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管理人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而编制。
2、湛江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
债权人根据湛江中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3、管理人并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债权人提供除本文件之外的有关重整计划的任何表述。
4、重整计划草案列明的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是债务人的责任。
债务人不能按照重整计划偿还债务,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在未来有证据表明债权人对其所申报的债权已通过其他方式部分或全部获得清偿,管理人有权扣减部分或全部已偿还金额,并有权追回多偿还的金额。
6、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不能当作任何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
债权人须就该计划所应采取行动的法律、税务、财务或其他事项咨询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包括在会议中投票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优质参考文档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风险嘉粤集团的重整将面临来自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经营、财务、法律等各方面的风险,任何以下风险的出现,将可能导致本重整计划无法执行。
1、宏观经济环境与国家政策风险由于债务数额相对巨大,重整计划必须面对执行期限内宏观经济波动,区域经济波动,法规、政策可能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行业萧条周期出现和市场价格等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
2、法律纠纷风险嘉粤集团目前尚有部分未决诉讼案件、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非诉个案和存在争议的债权,且不排除重整计划执行中会出现新的法律纠纷,该等纠纷可能会增加重整计划执行的风险。
二、与重整有关的事项(一)嘉粤集团基本情况嘉粤集团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酒店管理与经营、生产销售建筑材料、融资担保等,拥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四项一级施工资质和多项二、三级资质,并荣获“鲁班奖”等荣誉称号,注册资本合计为9.311 亿元。
嘉粤集团34 家公司均由朱兴明先生实际控制,其中:6 家公司由朱兴明先生直接控股;8 家公司由朱兴明公司控股的公司控股;19优质参考文档家公司的全部股权均由朱兴明先生委托他人代为持股,该部分公司的显名股东已全部出具声明,明确其所持有股权系代朱兴明先生持有;另有1 家公司虽未由朱兴明先生控股,但仍由其实际控制。
(二)嘉粤集团重整的原因嘉粤集团近几年将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项目开发,并在湛江、广州等地购买大量土地。
由于企业扩张过快,资金、人才储备不足,企业管理混乱,融资成本过高,加之部分投资失误,最终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嘉粤集团遂向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三)嘉粤集团资产负债等情况说明1、债权审核情况经审核,截止20RR年4月17日,确认债权人资格466户(不含已清偿的班组工人工资),确认债权金额5,670,168,813.54元,其中:(1 )工程款优先权62 户,金额20,606,258.34元(不含已清偿的班组工人工资);(2)抵押债权(含质押债权)共29 户,金额2,867,653,041.23 元(根据抵押资产变现情况,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为2,604,165,687.07元,余额转为普通债权);(3)税务债权23 户,金额96,962,396.65元;(4)普通债权352户,金额2,684,947,117.32元(不含转为普通债权的抵押债权)。
2、申报债权提请法院确认情况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湛江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债权人根据湛江中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3、争议债权总额约9 亿元部分债权申报人对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额有异议,已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提出异议。
经统计,争议债权总额约9 亿元。
对争议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预留,计算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时,已将争议债权纳入普通债权总额。
这部分争议债权的预留金额在未通过法定程序最终确定前不作实际分配;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这部分债权金额后,预留金额如有剩余的,将向普通债权人追加分配。
4、嘉粤集团资产总值经汇总,在信达公司与管理人签订《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时,嘉粤集团已评估资产价值49.64亿元,不需评估资产价值6561 万元,资产总值合计约50.30 亿元;重整合同签订后,管理人追回建设路25 号土地一宗,评估值841 万元,信达公司同意因收回该宗土地而追加重整款。
5、可分配财产总额的确定可用于分配的财产总额为3,820,216,172.64元,包括:(1)信达公司重整款总额36.65 亿元。
信达公司20RR 年1 月向管理人表达重整意向,并于20RR 年2 月27日签订了《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确定信达公司的重整款总额为36 亿元。
经管理人与信达公司多次沟通协商,信达公司同意再增加0.65亿元,即重整款总额为36.65 亿元。
(2)湛江市人民政府回收龙王围海滩涂项目支付的1.39 亿元回收款中的12855 万元。
嘉粤集团原在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龙王围投入资金整理土地,并向相关村集体和村民支付了部分费用。
湛江市人民政府为支持信达公司重整嘉粤集团,决定以1.39 亿元人民币回收嘉粤集团坡头区龙王围海滩涂项目,并表示如果第 5 次债权人会议不能通过重整方案,则本次同意回收的价格无效,需重新评估。
因信达公司支付的重整款项对应嘉粤集团资产的评估总值中包括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1045 万元,该部分权益归属信达公司,其余12855万元全部用于普通债权人的分配。
(3)嘉粤集团自有资金26,666,172.64元。
6、涉及汇景雅居、汇景蓝湾以物抵债相关合同、协议的解除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湛江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以房抵债,与相关人员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订(认购)协议书》或《购买小车车位协议》,涉及住宅及商铺1333 套,车位178 个。
经核实,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会计账中没有收到相关人员的购买商品房(商铺、车位)的款项。
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管理人于20RR年8月5日在《湛江日报》刊登公告,解除了上述合同、协议,并告知相关人员如因合同解除产生损失的,可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7、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抵(质)押债权情况信达公司投入的重整款总额为36.65 亿元,其中35 亿元为初始重整款(下称“初始重整款”),1.65 亿元为信达公司基于湛江市政府针对信达公司参与嘉粤集团重整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管理人追回建设路25 号土地所追加的重整款(下称“追加重整款”)。
初始重整款用于代偿嘉粤集团的全部债权人,追加重整款仅用于追加代偿嘉粤集团的普通债权人。
嘉粤集团资产评估报告以重整受理日为基准日,有效期为一年。
管理人自20RR年7月开始引进投资人工作,当时评估报告处于有效期内。
虽然管理人与信达公司双方最终签署重整合同时评估报告已过一年期限,但该合同约定的重整总额已充分考虑了截止于合同签署之日的市场供求及变化。
管理人委托评估结果只是一个参考数据,评估报告是否过期不会影响双方已签署的重整合同的效力,也不能影响信达公司的重整款金额,如重新委托评估将需要耗费大量时间、额外支付数百万元评估费用以及严重拖延重整进程。
同时,在重整阶段开展重新评估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条件的,该评估结果不能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若本次重整不成转入清算程序,还需再次重新评估。
管理人就是否重新评估资产事宜提请债权人委员会表决,经表决债权人委员会一致同意不重新评估资产。
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嘉粤集团相关资产评估价值仍参照原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抵押财产的变现率为69.58%,按照信达公司初始重整款与签订重整合同时嘉粤集团资产总值的比例(35 亿/50.30亿)予以确定。
抵押财产的变现价值二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对氐押财产的变现率。
抵押财产的变现价值不低于抵押债权额的,抵押债权全额优先受偿;抵押财产的变现价值小于抵押债权额的,按抵押债权的变现价值确定可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额。
经核算,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数额为2,604,165,687.07元,其余抵押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处理;因嘉粤集团股权价值为零,质押债权全部转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