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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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会计处理方法

合伙企业会计处理方法

新合伙人入伙时会计处理方法辨析与改进摘要:商誉法和红利法在进行新合伙人入伙的会计处理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

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方法的辨析,提出了现时红利法这一改进方案,使新合伙人入伙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完善。

关键字:现时红利法商誉法红利法公允价值关于新合伙人入伙时,如何处理实际投入的资金与其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的问题,当今会计界有商誉法和红利法这两种方法。

笔者认为,利用商誉法来处理差额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而对红利法进行一定程度改进的现时红利法会成为比商誉法更加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商誉法的四大弊端(一)商誉法不符合商誉的定义、特点和入账条件商誉法将新合伙人入伙时,实际投入的资金与其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商誉处理,显然违背了商誉的定义——指在企业合并中,合并方、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被购买方净资产份额的差额。

根据商誉的特点叙述,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用任何方式和公式进行单独计价,必须综合各种因素按总额确定企业的商誉的总体价值。

而商誉法恰恰是利用了:新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新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取得的合伙权益比例商誉=新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新合伙企业的账面价值这两个简单的公式来确定合伙企业商誉的。

因此,利用商誉法确定的商誉的做法不符合商誉的特点。

另外,商誉的形成只有两种途径——自创或外购,而且只有在外购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商誉进行入账的会计处理。

外购商誉也只能通过企业兼并或购买另一个企业的方式来实现,新合伙人出资入伙并非原合伙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的行为,因此商誉法根本就不具备商誉入账的条件。

(二)商誉的入账价值具有不公允性根据上述商誉价值的确定公式,商誉的入账价值取决于新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金额和其所取得的合伙权益比例,而这两个因素的确定本身就存在极大的不公允性并且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因为,新合伙人在入伙前,需要就出资多少以及取得多少权益分配比例等问题与原合伙人进行谈判磋商。

合伙企业一般会计制度(3篇)

合伙企业一般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企业是一种以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特征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伙企业的一般会计制度。

二、合伙企业会计制度概述1. 会计制度的概念会计制度是指企业在会计工作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则、方法和程序,包括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2. 合伙企业会计制度的特点(1)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会计制度需体现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关系;(2)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相对简单,会计制度应适应其特点,简化核算程序;(3)合伙企业的盈利分配和亏损承担需根据合伙协议执行,会计制度需体现合伙协议的规定。

三、合伙企业会计科目设置1. 资产类科目(1)货币资金:核算合伙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2)短期投资:核算合伙企业购入的短期债券、股票等;(3)应收账款:核算合伙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4)存货:核算合伙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5)长期投资:核算合伙企业购入的长期债券、股票等;(6)固定资产:核算合伙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7)无形资产:核算合伙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 负债类科目(1)短期借款:核算合伙企业的短期借款;(2)应付账款:核算合伙企业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业务应支付的款项;(3)应交税费:核算合伙企业应交的各种税费;(4)其他应付款:核算合伙企业应付的其他款项;(5)长期借款:核算合伙企业的长期借款。

3.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1)实收资本:核算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2)资本公积:核算合伙企业的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等;(3)盈余公积:核算合伙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核算合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是指两⼈以上根据契约的约定出资组成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是⼩型企业或者提供专门职业性服务的企业经常采⽤的⼀种组织形式,与公司制企业相⽐其主要特征是:根据合伙契约成⽴;企业事务由合伙⼈共同管理;每个合伙⼈⽆论投资多少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限责任;企业资产是全体合伙⼈的共同财产,个⼈不能对其投⼊的资产提出要求权,即使将来所投⼊的资产变卖,其变卖损益也属于合伙企业的损益。

因此,从法律⾓度讲该类企业不属于法⼈,在所有者权益核算⽅⾯与独资企业⼗分相似,⽆论是合伙⼈的投资还是企业所赚取的利润,以及合伙⼈从企业中提取的款项都要归集于资本账户,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也⽆需设账户单独反映。

与独资企业不同的是,企业的业主并⾮⼀个,因此在核算上应为每⼀个合伙⼈分设资本明细账户,以分别反映各投资⼈在企业享有的权益。

⼀、合伙企业的组建 合伙⼈签订了合伙契约后,便可投资组建⼀家合伙企业。

合伙⼈投资于企业便享有了相应的权益。

“资本”账户应按各合伙⼈分设明细账,以反映各合伙⼈的投资以及由本期收⼊、费⽤账户结转来的净收益和净损失。

合伙⼈如果是以现⾦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账;如果是以⾮现⾦资产作为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资产,以公允市价计价并经全体合伙⼈认可后⽅能⼊账。

其基本的会计处理是借记某资产账户,贷记资本———某某合伙⼈账户。

此外,有的合伙⼈可能未以现⾦或其他资产出资⽽以劳务代之,对于这种情况应视其劳务的性质,作为企业的开办费、专利权或者预付费⽤处理。

⼆、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化 合伙企业归全体合伙⼈共有,合伙⼈的所有权表现为各⾃的资本份额,合伙⼈所有权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存。

1.⼊伙的会计处理。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致同意并依法订⽴书⾯合伙协议。

新合伙⼈可以以两种⽅式⼊伙:第⼀,从原合伙⼈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在征得原合伙⼈全体⼀致同意后,将现有伙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新合伙⼈,但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并未发⽣增减变化。

合伙企业年末利润分配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年末利润分配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年末利润分配会计处理合伙企业年末利润分配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工作,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伙企业年末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流程,包括确定可供分配的利润、计算合伙人的持股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分配利润给合伙人、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报税以及其他相关事务。

一、确定可供分配的利润在年末,合伙企业需要将本年度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其他损益项目进行汇总,计算出本年度的净利润。

如果存在以前年度亏损,需要在利润分配前进行弥补。

弥补亏损后,剩余的净利润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二、计算合伙人的持股比例在确定可供分配的利润后,需要计算每个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是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计算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每个合伙人的持股比例乘以可供分配的利润,即可得出每个合伙人应分得的利润。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每年应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剩余的可供分配利润方可向合伙人分配。

四、分配利润给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可计算出每个合伙人应分得的利润。

合伙人分得的利润应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可以是现金、实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付。

五、会计记录在进行利润分配时,会计人员需要做好相应的会计记录。

具体来说,会计人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利润分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分配利润等。

同时,会计人员还需要及时更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六、编制财务报表在进行年末利润分配后,会计人员需要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

具体来说,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同时,还需要按照税务法规的要求,编制税务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七、报税在年末利润分配后,需要根据税务法规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的会计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的会计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的会计如何处理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会计如何处理?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1、企业创⽴时假设甲、⼄⼆⼈准备合办⼀个⼯艺品店,合伙契约中规定各⼈的出资份额等于合伙⼈各⾃出资的净资产⾦额,合伙⼈投⼊时会计分录:借:银⾏存款存货固定资产⽆形资产贷:资本——甲——⼄2、经营⽣产过程中购进资产、发⽣成本费⽤和产⽣收⼊:(1)借:固定资产贷:现⾦(2)借:低值易耗品贷:现⾦(3)借:材料贷:现⾦应付账款(4)借:制造费⽤管理费⽤贷:现⾦(5)借:⽣产成本——A产品——B产品贷:材料(6)借:现⾦应收账款贷:销售收⼊3、损益分配合伙企业损益分配主要有三种:按资本额⽐例分配损益,按⼯资报酬先分配,余额按约定⽐例分配;按⼯资报酬和资本报酬分配,余额再按约定⽐例分配。

(1)结转销售收⼊:借:销售收⼊贷:本年利润(2)结转成本费⽤借:本年利润贷:销售成本管理费⽤营业费⽤财务费⽤所得税(3)借:所得税贷:应交所得税(4)借:本年利润贷:合伙⼈资本——甲——⼄4、原合伙⼈退伙与新合伙⼈⼊伙合伙企业会计主体的变化,表现为合伙⼈的变动。

主要有两种⽅式:⼀是原合伙⼈的退出。

⼆是新合伙⼈的加⼊。

对退伙、⼊伙的事项应作出必要的记录。

合伙⼈的退出,⼀般是指三⼈以上的合伙⼈⽽⾔;⽽两⼈合伙,有⼀⼈退出,则属于合伙企业的解体。

合伙⼈退出合伙企业,⼀般采⽤两种⽅式:⼀是“对外售让其股权”,⼆是将股权让于其他合伙⼈。

借:合伙⼈资本——甲贷:合伙⼈资本——⼄股权售让的价格以及价款的收付⽅式等,完全是退伙⼈的私事;但是⽆论售价多少,对合伙企业资本总额不能有所影响。

因此账上只要求作股权变动的分录。

如果甲合伙⼈将股权售让给⼄合伙⼈,账本上也仅作股权变动的会计分录。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账务处理流程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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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款的会计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投资款的会计账务处理

(1)合伙企业初始投资
初始投资有三种不同的会计方法
1、净投资法:处理合伙人的初始投资时,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投资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2、股利分配法:投入资本总额等于各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但各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入账金额不等于其在企业中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3、商誉法:除可辨认净资产外,商誉也应计入合伙企业账户
(2)合伙企业增资、减资
合伙协议应当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增资、减资的处理作出规定
增资:
借:库存现金
贷:合伙人资本
减资时:
借:合伙人资本
贷:库存现金
(3)合伙人退出
合伙企业以利润的形式支付合伙人报酬,合伙
人通常可以每周或每月从企业利润中提取适当数额借:合伙人取款
贷:库存现金
会计期末,"合伙人提款”账户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

这个过渡性账户的意义在于方便企业财务人员了解每个合伙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提款情况
(4)合作伙伴贷款
1合伙人向企业借款:
借:应收合伙人贷款-XX
贷:银行存款
2、向企业提供的合作伙伴贷款:
借:库存现金
贷:应付合伙人贷款-XX
什么是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指存放于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

库存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正确进行现金收支的核算,监督现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特点二、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概述三、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五、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与公司会计制度的异同篇1正文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特点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多个合伙人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和风险,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非法人地位: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合伙人承担。

2.合伙人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共享利润: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灵活性:合伙企业具有较高的经营灵活性,决策过程相对简单,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

二、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概述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是指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控制的一套规则。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财务收支:合伙企业的财务收支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并及时进行核算。

3.资产负债: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计量和确认。

4.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应当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合伙企业在会计处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1.权责发生制:合伙企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确认收入和费用。

2.成本核算法: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成本核算法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

3.直接法:合伙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五、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与公司会计制度的异同合伙企业会计制度与公司会计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异同:1.制度性质:合伙企业会计制度属于民间规范,而公司会计制度属于国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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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人入伙时会计处理方法辨析与改进
摘要:商誉法和红利法在进行新合伙人入伙的会计处理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

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方法的辨析,提出了现时红利法这一改进方案,使新合伙人入伙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完善。

关键字:现时红利法商誉法红利法公允价值
关于新合伙人入伙时,如何处理实际投入的资金与其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的问题,当今会计界有商誉法和红利法这两种方法。

笔者认为,利用商誉法来处理差额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而对红利法进行一定程度改进的现时红利法会成为比商誉法更加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商誉法的四大弊端
(一)商誉法不符合商誉的定义、特点和入账条件
商誉法将新合伙人入伙时,实际投入的资金与其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商誉处理,显然违背了商誉的定义——指在企业合并中,合并方、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被购买方净资产份额的差额。

根据商誉的特点叙述,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用任何方式和公式进行单独计价,必须综合各种因素按总额确定企业的商誉的总体价值。

而商誉法恰恰是利用了:
新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新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取得的合伙权益比例
商誉=新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新合伙企业的账面价值
这两个简单的公式来确定合伙企业商誉的。

因此,利用商誉法确定的商誉的做法不符合商誉的特点。

另外,商誉的形成只有两种途径——自创或外购,而且只有在外购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商誉进行入账的会计处理。

外购商誉也只能通过企业兼并或购买另一个企业的方式来实现,新合伙人出资入伙并非原合伙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的行为,因此商誉法根本就不具备商誉入账的条件。

(二)商誉的入账价值具有不公允性
根据上述商誉价值的确定公式,商誉的入账价值取决于新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金额和其所取得的合伙权益比例,而这两个因素的确定本身就存在极大的不公允性并且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因为,新合伙人在入伙前,需要就出资多少以及取得多少权益分配比例等问题与原合伙人进行谈判磋商。

在此过程中,新合伙人对其要入伙的企业和原合伙人的预期和评价、原合伙人对新入伙人将会对企业贡献的预期和评价以及谈判双方的谈判能力和技巧等不可控因素,都会对谈判的结果即新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金额和其所取得的合伙权益比例产生重大影响。

(三)易产生不良的后续效应
新合伙人入伙时,实际投入的资金与其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原合伙企业的商誉入账后,要在预计可使用的年限内进行摊销,记入企业的“管理费用”账户。

这样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里增加合伙企业的管理费用成本,进而减少合伙企业的利润,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自然而然的减少了。

一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了达到少交所得税的个人目的就容易利用商誉法确定商誉再分期摊销到成本里从而虚减利润。

如果这种不良行为规模扩大的话,就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严重后果。

(四)难以清楚的反映商誉的真正来源
新合伙人实际出资额与所取得的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有正负之分。

当其差额为正时,做会计分录要借记“商誉”,这可能是因为原合伙企业存在正商誉,也有可能是因为新合伙具有劣势。

当其差额为负时,做会计分录同样要借记“商誉”,这可能是因为原合伙企业存在负商誉,也有可能是因为新合伙具有优势。

由此可见,仅从会计分录上很难清楚的判断商誉的真正来源。

综上所述,由于利用商誉法进行会计处理时与商誉的定义、特点、入账条件等存在诸多的不符以及商誉的入账价值具有不公允性等缺陷,笔者认为合伙企业不宜使用商誉法来进行差额的会计处理。

相反,红利法以其自身的优点比商誉法更适宜被合伙企业所采用。

二、红利法较商誉法的优势及改进方法
(一)红利法的优势
在红利法下,新入伙人的实际出资额与所取得的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并不作为商誉处理,而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原合伙人(不论差额是正是负)。

既然红利法不涉及商誉的问题就避免了商誉法的许多缺陷和不足,而且红利法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以及相关合法凭证为依据,因此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和可验证性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的是,红利法并不是万能的,它仍然存在着新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存在不公允性、自身只反映合伙企业的账面价值而不反映其现时价值的问题。

(二)现时红利法的提出
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现时红利法来解决上述问题,完成对原有红利法的改进。

具体操作如下:
背景信息:原合伙企业的账面价值为N元
1.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共同选定会计事务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对合伙企业进行合伙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得出原合伙企业的现时价值M元。

为了保护新入伙人和原合伙人双方的利益,双方共同选定一家与双方均无利益关系的会计事务所,并使其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搜集可靠证据对原合伙企业进行资产和负债的评估。

因为由注册会计师对合伙企业进行合伙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得出原合伙企业的现时价值的公允性是可以保证的,所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红利法新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存在不公允性的缺陷,同时也可以减少人为操纵的行为。

2.新合伙人确定自己希望取得的并得到原合伙人认可的权益分配比例a%
3.设新合伙人在现时价值的条件下,为取得a%的权益分配比例应当投入的资金额为X元,并利用方程:
(M+X)×a%=X①
求出为取得a%的权益分配比例应当投入的资金额X。

其中,(M+X)是合伙企业的现时价值与新合伙人应当投入的资金额之和即新合伙人入伙后形成的新合伙企业的现时价值。

为了弥补红利法仅反映账面价值不反映现时价值的缺陷,就可以引入新合伙企业的现时价值(M+X),作为计算新合伙人为取得a%的权益分配比例应当投入的资金额的基数,达到反映合伙企业的现时价值的目的。

利用方程①求出公平的新合伙人的应出资额,既弥补了红利法下,新合伙人实际出资存在不公允性的缺陷又可以保护新旧合伙人双方的利益。

4.根据实际出资额X,求出:
新合伙人的资本入账价值即其所取得的权益份额=(N+X)×a%
出于会计核算中客观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确定新合伙人的权益份额是要以新合伙企业的实际资本额即账面价值作为基数,虽然新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是在新合伙企业现时价值的基础上求得的。

5.将差额在原合伙人之间按相应的权益分配比例分配。

原合伙人应分配的权益份额=[(N+X)×(1-a%)-N]×相应的权益分配比例
现举例说明:
[例]某合伙企业有A、B两个合伙人,各自的资本余额都是40000元,权益分派比例为1:1。

现有新合伙人C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并取得20%的权益分配比例。

注册会计师评估合伙企业的现时价值为100000元。

求:新合伙人C应当投入的资金额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设新合伙人C应当投入的资金额为X元,则
(100000+X)×20%=X
X=25000
新合伙人C的资本入账价值=(80000+25000)×20%=21000
原合伙人A应分配的权益份额=[(80000+25000)×(1-20%)-80000]×50%=2000
原合伙人B应分配的权益份额=[(80000+25000)×(1-20%)-80000]×50%=2000
会计分录:
借:现金25000
贷:合伙人资本——A 2000
合伙人资本——B 2000
合伙人资本——C 21000
新合伙企业资本总额和合伙人各自份额如下:
合伙人——A 42000 40%
合伙人——B 42000 40%
合伙人——C 21000 20%
资本合计105000
要体现红利法的优势并对红利法进行改进,实际操作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注册会计师要对合伙企业进行资产负债的评估得出现合伙企业时价值。

第二,新合伙人要按上述方程等式计算出的出资额进行实际出资。

只有这样,才能克服新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存在不公允性和红利法仅反映合伙企业账面价值而不反映现时价值的缺陷,使现时红利法成为一种更适宜合伙企业在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应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1]王竹泉,杜媛.新合伙人加入时会计处理方法辨析.上海会计.2007(1):20~22
[2]孙玉庆.也谈合伙企业损益分配方法.财会通讯·综合. 2006(8):35
[3]朱学义.蒋卫东.高级会计学.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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