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案例-保函换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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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法律问题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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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 20XX届 )题目: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法律问题专业:法学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讲师合作导师:职称:完成时间:20XX 年 4 月 28 日成绩:目录摘要 (1)英文摘要 (1)前言 (1)一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出现法律问题的缘由 (2)二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3)(一)托运人自己开具的保函 (4)(二)第三人开具的保函 (4)(三)托运人和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 (4)(四)依据《汉堡规则》的分析 (5)(五)我国的司法实践 (6)三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实践标准探讨 (7)(一)“恶意”和“善意”之区分 (7)(二)保函关系中的“欺诈”和《合同法》中的“欺诈”之区分 (8)四我国海商法的完善 (9)(一)扩大对“清洁提单”的规定 (10)(二)明确保函的效力范围 (10)(三)明确保函的法律性质 (10)(四)明确规定判断保函效力的标准 (10)结语 (10)参考文献 (10)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法律问题摘要:保函是海运制度中的双刃剑,分析明确海运保函的理论问题是研究保函问题的关键。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

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时,保函可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避免因此而产生的船期损失,从而维护了国际贸易的迅捷性。

但是,对于这一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法学界和航运界也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没有统一的认识。

因此,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进行系统的研究,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航运和对外贸易实务上都有现实意义。

在实务上,海运保函是协调严格的航运规则与灵活的贸易活动的冲突的产物,它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便捷和经济价值。

但是,海运保函因缺乏强大的价值理念及理论体系的支持,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法律效力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又因海运保函自出现就有欺诈之嫌,所以,法律对海运保函的规制一直是模糊﹑混乱﹑不成体系的,这样更为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海商法案例

海商法案例

河北省A贸易公司委托天津B海运公司运输一批大枣。

1995年5月14日,B海运公司的H轮在天津新港装载了A 贸易公司的5 000包大枣,后发现这批大枣有10%霉烂变质。

5月25日,H轮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

6月5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A贸易公司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开出清洁提单。

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

” B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

H轮于7月2日到达悉尼。

收货人以大枣有霉烂为由,向当地高等法院申请裁定对H轮进行扣押,致使H轮被扣达15天。

1996年8月3日,天津海运公司赔付收货人2万美元,收货人遂撤回起诉。

1996年8月3日,天津B海运公司向河北省A 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本案保函是否有效?《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托运人是有效的。

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负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保函,实质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

本案中,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托运人承担,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没有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恶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

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

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慎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慎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慎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所谓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所谓外表状况,指承运人凭目力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况。

因此,外表状况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内容存在凭目力不能发现的缺陷。

保函狭义上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声明由其承担因承运人签发该提单而引起一切损失的协议。

此种概念下的保函主体仅仅包括托运人和承运人。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时有发生。

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时,保函可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避免因此产生的船期损失,从而维护了国际贸易的迅捷性。

但是,对于这一问题,各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

至今国际间没有统一的认识。

在中国,法院认为只要不存在欺诈,双方当事人之间保函是有效的。

当然,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不仅承运人不能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也不能在对第二人进行赔偿时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利益。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案例 1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所属的“奔驰”号轮承运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总公司)的5000吨白糖。

由于白糖部分脏包,”奔驰”轮大副在收货单上作了10%脏包的批注。

贸易总公司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顺利结汇货款,向运输公司出具保函,要求开出清洁提单。

保函记载:“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

船方概不负责。

”后收货人以货物有脏包为由向法院申请裁定对“奔驰”轮进行扣押致使其被扣达13天。

运输公司与贸易总公司协商未果,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总公司承担其损失。

在审理中厦门海事法院认为《汉堡规则》应得到适用。

认定承、托双方之间的保函的效力。

虽然此案承运人得到了损失的赔偿,但是不可否认,该保函给承运人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本案中适用的《汉堡规则》第17条第3款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

但除非承运人或代理其行事的人签发清洁提单,是为了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进行欺诈,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而言,应属有效。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案情介绍2005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

当船方接受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在该提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

”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为一点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该货船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

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的损失。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还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案情分析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海商法都规定:⑴已装船提单上所作的记载必须与已装船货物的实际状况,如品名、标志、外表包装、件数,或数量和体积等相符,承运人应对提单记载事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负有最终责任。

换言之,如果提单为清洁的,而到达目的港的货物是短量或者短少、包装破碎、货物受损等,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者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本案中的法国收货人作为提单的正当持有人完全有理由根据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就货提出索赔。

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汉堡规则》中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承运人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时,如果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的记载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办法核对提单的记载,则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 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直以来,承运人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出具的提单必须反映装船时货物的真实状况,即使提单有约定,也不能排除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买卖双方签署合约,卖方出售钢管给买方。

货物装船之前,有检验机构检查,并出具报告表明,该批钢管部分锈渍(已经超越了正常的生锈范围,影响到了品质),且该报告已经作为大副收据附件。

装船后,卖方以保函换取了没有标记的清洁提单(提单内含有Retla clause条款,下文详述),同时在信用证下结汇。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与提单表述不符,收获人随即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主要焦点集中在Retla clause条款是否可以让承运人免责。

Retla clause条款内容如下:If the goods as described by the merchant are iron ,steel,metal or timber products ,the phrase”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set out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does not mean the goods were received in the case of iron ,steel or metal ,free of visible rust or moisture or in the case of timber products free from warpage breakage,chipping ,moisture,split or broken ends,stains ,decay or discoloration.nor does the carrier warrant the accuracy of any piece count provided by the merchant or the adequacy of any banding or securing.if the merchant so requests,a substitute bill of lading will be issued omitting this definition and setting forth any notations whichmay appear on the mates or tally clerks receipt.”上述大意是:针对钢铁制品等,提单注明“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并不是货物没有可看见的锈迹。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是海运保函中的一种,因其对提单的流通有一定的润滑剂作用,人们称其为“贸易和航运的润滑剂”。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其定义入手,分析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关键词】清洁提单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的做法在海运实务中相当普遍,它对于消除承托双方因批注提单的争执产生的僵局,缩短托运人同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批注的争议时间,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失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这是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的做法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

正确合理的运用保函,对于缓解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消除因此产生的困境,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毕竟是承托运双方妥协的结果,它可能使得一些应当批注的事项没有批注,隐瞒了货物的真实情况,对信赖提单的第三人构成欺骗。

如果出具保函就可以轻易换取清洁提单,会使提单的可靠性大大降低,扰乱了贸易和航运的正常秩序。

并一定程度上为海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海运保函的存在又对提单制度产生着严重的威胁,因此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保函的有效性在法律上是有疑问的,但其在海运事务中又起到一定的作用,使得保函处于一个矛盾的地位。

为此学术界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多年的争议,各国以及国际商会对此也试图做出规定来加以限制,但囿于本身的缺陷及所具有的双重作用,立法上有很大的困难。

本文即是一个初学者所做的一点努力。

文章试图通过对前人思想、见解的总结和归纳,阐述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定义及法律性质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作为海运保函的一种,从形成上来看,完全是国际海运实践作用的结果。

我们知道,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接受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同时也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正面没有关于货物状况批注的,称为清洁提单。

货物状况是指提单所记载货物的主要标志、外表状况,货物的包数、件数、数量和体积。

提单案例分析

提单案例分析

案例二 谁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2月28日,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与美国国际化工采购有限 公司签订价格条件为FOB的贸易合同。4月10日,被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 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国际化工指示, 装运船名CMACGMDELACROIXE01D,装货港上海,卸货和交付港纽约。 博联公司又将涉案货物交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运输,上海联合国际 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达飞公司签发了提单,其上载明托运人、收货人及 通知人均为博联公司,装货港、卸货港,装运船名同博联公司的提单。5 月3日,博联公司发传真给达飞公司的代理人INCHAPE,要求凭正本提单 放货。11 月6日,国际化工与博联公司之间就涉案货物下落进行传真交涉。 11月9日,环球公司发传真给原告称货物已被达飞公司无单放出。达飞公 司和博联公司均称自己已失去对涉案货物的控制。
分析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作为提单实际持有人依提单与博 联公司之间有效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博联公司不能向 原告即自己所签发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应作为承运人承担 违约的民事责任。但达飞公司与原告之间未建立直接的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关系,其作为受博联公司委托的实际承运人,仅就其与博联 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向博联公司承担凭正本提单交货 的合同义务,不应向原告承担合同项下的货物赔偿责任。原告亦未 能证明达飞公司具体实施了无单放货的侵权行为。据此判决被告博 联集团公司向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支付货款和出口退税损失, 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对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
案例五 货代发出错误指示 货主遭受惨重损失
A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某货主委托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货物 抵达目的地前,货运代理得到货主电话要求(后来否认)后,指示 外代公司凭提单传真件和银行保函放货,外代在通知船公司时忽略 了要求银行保函这一重要条件,造成国外收货人提货后不付款,货 主损失惨重诉至法院。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一迟到的羊毛——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及货物质量引起的争议●案情简介中国A公司(开证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于2003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千克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千克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3年6月,申请人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发传真给申请人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申请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

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申请人接受货物后又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经商检后向卖方提出索赔。

争议焦点: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应由谁负责;②商检证书是否有效;③羊毛的质量与短重问题。

买方认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

但卖方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没有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从而违反了A7项下规定的义务。

卖方则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租船和将货物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造成的,也不是卖方所能控制的。

关于商检证书的有效性问题,卖方认为,由于买方没有在合同背面条款规定的商检期内进行商检,因此买方提交的两份报告都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规定的商检期限,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

买方则辩称:买方商检的期限决定于合同所引用的《中纺羊毛交易条款》,原合同背后条款是不适用的,中国商检局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检验机构,它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合同规定的索赔依据,不容置疑。

关于羊毛质量问题,买方声称,根据商检证书,所交货物中有3017千克羊毛霉烂变质,5包羊毛的细度与合同规定不符、羊毛长度不足3.5英寸,还有567千克弱节毛,净毛重量短重931.4千克,为此共计索赔34694.40美元;卖方则声称买方计算索赔的差价有误,因羊毛细度、长度不符及弱节毛问题的差价分别应为499.20美元、654.37美元和85.05美元,合计1238.6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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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函换清洁提单
案例.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

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货外表破碎”。

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该货船启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

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 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他的十几箱的损失。

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托运人(卖方)与承运人一起隐瞒装船货物不清洁的事实,承运人凭保函发清洁提单的案件。

承运人提单上对货物的不良包装加以批注,从而导致丧失了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可能免除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对本该加批注的不作任何批注。

这不仅造成了对收货人的损害,使受蒙蔽的买方持付款赎回不洁货物,同时也给承运人自己带来了风险。

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

如果买方获悉这一真相后,不仅可以起诉承运人,还可以卖方严重违约甚至以欺诈为由提出撤消买卖合同,要求退回货款,同时要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

因此,以保函换清洁提单的做法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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