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规范(8月11日)
一消考点:建筑保温系统防火

一消考点:建筑保温系统防火基本原则: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一、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二、建筑外墙采用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其他场所可按下表设置。
2、外墙外保温无空腔保温系统外墙外保温有空腔保温系统三、建筑外墙门窗、隔离带、防护层1.除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②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2.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除耐火极限符合要求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当按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三、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若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则可采用B1级材料。
山东外墙保温防火征求意见稿

2007年9月1日国标《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404-2007发布。
2007年10月1日国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发布。
防火性:达到国标《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B1级标准(GB8624-1997)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材达到B-s1、d0、t0(s 代表烟密度、d 代表滴落物、t 代表毒性GB8624-2006代替97)GB8624-2006 对燃烧的热值、火灾发展速率、产烟毒性等进行判定山东外墙保温防火征求意见稿1 总则2 术语3 一般规定4 防火设计要求4.1 非幕墙式墙体外保温4.2 幕墙式墙体外保温4.3 屋顶4.4 保温装饰板4.5 金属夹芯复合板5 施工防火5.1 一般规定5.2 施工准备5.3 材料堆放5.4 施工防火要点6 防火安全验收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2 Terms3 General Requirements4 Requirements of Fire Safety Design4.1 Exterior Insulation of Non-curtain Wall Building4.2 Exterior Insulation of Curtain Wall Building Insulation4.3 Roof4.4 Insulation Decorative Panel4.5 Metal Sandwich Composite Panel5 Construction for Fireproofing5.1 General Requirements5.2 Construction Preparation5.3 Material Stacking5.4 Essentials of Fire Protection Construction6 Fire Safety and AcceptanceAppendixInterpret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Clause Interpretation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外保温系统的火灾危害,合理设计建筑外保温系统,明确外保温系统施工、验收要求,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结合山东省建筑外保温系统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外墙保温防火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之欧侯瑞魂创作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资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该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尺度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资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资料的燃烧性能不该低于B2级。
当采取B2级保温资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资料的燃烧性能不该低于B2级。
当采取B2级保温资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资料的燃烧性能不该低于B2级。
其中,当采取B2级保温资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资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资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取B1级保温资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资料的燃烧性能不该低于B2级。
其中,当采取B2级保温资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取不燃或难燃资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资料完全覆盖。
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该小于6mm,其他层不该小于3mm。
(四)采取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资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资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取B1级保温资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资料应采取不燃资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资料完全覆盖。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系统
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3.12
•【字号】鲁价费发[2010]46号
•【施行日期】2010.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收
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46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批复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公消[2009]344号)收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活动,可以收取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与委托方签定服务合同,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三、检测机构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附件:
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
(一)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消防给水灭火系统
(三)气体灭火系统
(四)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系统
(五)防排烟系统
(六)泡沫灭火系统
(七)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7月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3年7月11日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八)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关于外墙保温防火规定、规范的几点说明

关于外墙保温防火规定、规范的几点说明本说明梳理了公安部消防局和建设部针对保温防火问题在不同时期颁布的暂行规定、规范,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附件2),其中规定: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三、国务院46号文件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附件3),其中第七条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
四、建设部16号文件在国务院下发46号文之后,建设部紧随其后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附件4),其中要求:严格执行46号文。
建设部已经放开有机保温材料的使用。
五、公安部消防局305号文件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附件5),.明确通知:2011年的65号文不再执行。
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2012年8月24日,公安部消防局天津消防所主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完成报批稿(附件6)。
关于保温的部分有如下规定:.七、总结2009年2月9日发生北京央视大火,于是公安部和建设部在2009年9月28日联合下发46号文暂行规定,规定的核心内容: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有机保温材料,但在使用有机保温材料时,根据不同建筑高度采用不同要求的防火隔离带的防火构造措施。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文件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6405998f71fe910ef12df87e.png)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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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DB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 37/ XXXX—2015建筑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of building insulation system2015-XX-XX发布2015-XX-XX实施前言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实际情况,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经广泛调查研究,参照了国内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写完成。
本规范为我省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安全提供了技术支持。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防火设计;5 施工防火;6 防火验收。
本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1 对于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制定了更加严格的防火要求;2 提升了保温装饰板的防火安全要求;3 引入了热固性与热塑性保温材料的防火差异性。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4.0.1、4.0.2(1、2、3)、4.0.3、4.0.5、4.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2218号;邮编250101;电子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
主要起草人:盖永兴、周其波、韩晓杰、张少晨、王琳、叶明、辛波、孟海奇。
主要审查人:目次1 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防火设计 (4)5施工防火 (6)5.1 一般规定 (6)5.2 材料堆放 (6)5.3 施工防火要点 (6)6防火验收 (8)附录A 建筑保温系统防火验收记录 (9)本规范用词说明 (10)引用标准名录 (11)附:条文说明 (12)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Fire protection design (4)5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n site (6)5.1 General requirements (6)5.2 Material storage (6)5.3 Fire safety in construction (6)6 Fire safety acceptance (8)Appendix A Fire safety acceptance sheet of building insulation system (9)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 (10)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1)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2)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的法律法规,规范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及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1.0.3 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建筑保温系统building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将多种材料安装在建筑构件上,具有保温性能的系统,一般包括建筑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夹芯保温和屋面保温系统,简称建筑保温系统。
2.0.2保温装饰板insulation decorative boad在工厂预制成型的板状制品,一般由保温材料,装饰面板复合而成,具有保温和装饰功能的复合板材。
2.0.3热固性保温材料thermosetting insulation materials制品分子链是交联网状结构,材料遇火时表面形成炭化层,不熔化、无熔融滴落物产生的有机保温材料。
如:硬泡聚氨酯(PUR),硬泡聚异氰脲酸酯(PIR),酚醛泡沫(PF)。
2.0.4热塑性保温材料thermoplastic insulation materials制品分子链是线型结构,遇火收缩、熔化,有熔融滴落物产生的有机保温材料。
如: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石墨改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SEPS),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3基本规定3. 0.1建筑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不应低于B2级。
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3. 0.2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宜为热固性保温材料。
4防火设计4.0.1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4.0. 2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应采用热固性保温材料;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 当使用保温装饰板,且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应采用热固性保温材料。
4 对于住宅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时,宜采用热固性保温材料。
4.0.3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0.4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当采用不同于本条规定的其他构造方式时,应对复合结构墙体进行耐火极限的检验。
4.0.5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4.0.6 既有住宅建筑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应采用热固性保温材料。
4.0.7 除第4.0.4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4.0.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除本规范第4.0.4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4.0.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0.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
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4.0.11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4.0.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不含涂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5施工防火5.1 一般规定5.1.1建筑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应由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负总则,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由各分包单位具体落实,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5.1.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5.1.3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保温系统类型和保温材料特点制定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相应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5.1.4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灭火、疏散相关的消防演练,并实施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5.1.5施工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配置数量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中的规定,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
5.2 材料堆放5.2.1 施工现场保温材料应按燃烧性能分类储存在专用库房,库房应由不燃性材料搭设而成,具备通风功能。
储存B1、B2级保温材料的专用库房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存放场所为禁火区域,应远离火源禁止吸烟,其周围应有显著的禁火标志;2 存放场所内不应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3 存放场所应配备种类适应的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4 保温材料远离灯具,并进行必要防护。
5.2.2保温材料在施工现场临时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5.2.3施工单位采购保温材料应按需分别采购外墙保温材料和屋面保温材料,材料包装应有明显“墙面专用”或“屋面专用”标志;施工现场保存保温材料也应按照“墙面专用”或“屋面专用”标志分开保存,以免混用或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