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卫生协会章程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社区卫生协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社区卫生协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会员申请表下载见附件2007-07-17 14:05:52 被阅[3167]次文/中国社区卫生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国社区卫生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的类别和条件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具备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一)团体会员:1.具有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农村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器械、医药企业及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1.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教学、科研和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2.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3.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三年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
4.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人士。
二、会员的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参加本会活动的优惠权。
个人会员参加本会活动,其本人可享有优惠;团体会员所在单位参加本会活动,可有2人不记名免收费用;理事所在单位参加本会活动,可有3人不记名免收费用;常务理事所在单位参加本会活动,可有4人不记名免收费用。
(五)在本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优先权;(六)获取本会资料信息的优先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员的义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为本会的事业发展自愿捐赠;(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四、会员入会(一)入会程序:1、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1.1提出加入本会的书面申请。
1.2个人会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中国医师协会章程

中国医师协会章程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中国医师协会,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中国医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文为中国医师协会,英文为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CMDA)。
第二条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为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
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中国医师协会对地方医师协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认真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二) 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三) 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的建立;(四) 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五) 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六) 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七) 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解读及基层计生协会组织建设课件

业、事业组织之外的团体组织的总称。包括参加政协人民团
体;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
部活动的团体;需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
狭义上,指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计生协入序前就是在民
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
《宪法》中六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团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解读及基层计生协会组织建 设
4、中国计生协职能定位
政治职能
行政职能
社会职能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解读及基层计生协会组织建 设
政治职能
人民群众团体的政治性 在我国社会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群众团体具有生存和能
够发挥一定作用的政治空间,具有重要地位并发挥独特 的作用。这是人民群众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明显区别。 我国人民群众团体,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 下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之下,作为政治协商制度的参加 者,参与政治决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社会监督、社会协商,促进国这的 稳定和发展。 人民群众团体是我国群众的主要组织形式。社会团体中, 人民群众团体是我国人民群众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我国 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政治体系的组成部 分。
纲要: 中国计生协是在国家人口计生委指导下协助政府动员组织广大群 众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 、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定”方案: 中国计生协是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促进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 划生育和家庭保健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的桥 梁和纽带。中国计生协由国家人口计生委(不是党组)代管。
郑观应《盛世危言·廉俸》:“倘有玩忽章程,贻误政事、 狥情受贿,越理取财,一经讦发,从严查办。”
中国乡村发展志愿者服务促进会章程

中国乡村发展志愿者服务促进会章程摘要:一、前言二、促进会名称和性质三、促进会宗旨四、促进会业务范围五、会员种类及资格六、会员权利与义务七、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八、资产管理与使用九、章程的修改十、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十一、附则正文:【前言】中国乡村发展志愿者服务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致力于乡村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促进会名称和性质】促进会全名为“中国乡村发展志愿者服务促进会”,是一个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促进会宗旨】促进会的宗旨是:通过组织和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促进乡村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促进会业务范围】促进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开展乡村发展项目,提供技术培训,开展乡村教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的研究和交流活动。
【会员种类及资格】促进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应是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乡村发展相关机构;个人会员应是我国公民,热心乡村发展事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或经验。
【会员权利与义务】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同时也有履行章程、执行决议、参加活动等义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促进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任期均为五年。
【资产管理与使用】促进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经费的使用应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
【章程的修改】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须经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促进会因故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剩余财产应捐赠给具有相似宗旨的法人组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鼓励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保护社区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程度,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部制定了《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参照本章程示范文本,指导基层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章程,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民政部办公厅2021年8月24日附件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组织的名称是(XXX市/地/州/盟XXX 区/市/县/旗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
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XXX社区/村XXXX)。
〔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地/州/盟)名称+县(市/区/旗)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如“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建国里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街道建南社区金秋艺术团”。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
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
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章程

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章程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财政与财务》
【年(卷),期】1998(000)004
【摘要】第一条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CHINA RURAL FINANCE RESEARCH SOClETY简称(CRFS)是研究农村财政理论和政策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
【总页数】2页(P33-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8
【相关文献】
1.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努力开创农村财政研究工作新局面——在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J], 胡静林
2.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次农村财政理论研讨会 [J],
3.中国农村卫生协会蛇伤防治与蛇类资源医用研究会血栓病防治与康复联合体(集团)章程(草案) [J],
4.财政部领导对《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要点》的最新批示 [J],
5.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更名为中国农村财经研究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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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译名: 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lation ,缩写: CAAA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国从事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联合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我国现代畜牧业;整合行业资源、维护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交流行业信息、推动行业发展。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农业部与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6 号。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调查研究国内外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以及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行业、政府、社会服务;(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指导价格,参预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
接受政府委托,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承担政府委托的项目以及政府交办的事务;(三)协调会员预会员、行业、政府之间的关系;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促进全国畜牧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四)反映会员与行业诉求,及时掌握和解决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制订实施畜牧行业行为规范,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六)宣传、推广和普及畜牧业知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全国畜牧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八)指导行业生产,协调产、供、销,开辟国内外市场,引导消费,建立市场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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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卫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农村卫生协会,英文名称:Ching Rural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CRHA。
第二条本团体是全国农村卫生工作者和医疗卫生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农村卫生工作者和农村医疗卫生单位,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卫生队伍建设,推进初级卫生保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为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服务。
本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1701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居民健康服务。
(二)在农村卫生工作者中,进行理想、道德、纪律的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格自律。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和设在农村的民办医疗机构进行管理,积极促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
(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机制,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乡镇卫生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及交流,资格认证;对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培训,促进乡村医师执业规范化,提高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组织农村卫生方面的学术活动,传播医学科学的发展信息,推广农村卫生管理的经验。
会同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开展农村卫生学术研究。
(七)维护农村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改善农村卫生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和奖励农村卫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卫协会工作者。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农村卫生方面的刊物和资料。
(十)参加有关农村卫生的国际活动,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办理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为:1、在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中,从事农村卫生事业管理、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康复、护理、药检、科研及教育、宣传、编辑出版等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2、热爱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个人。
热心支持、赞助本团工作,对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作出重要贡献的科学家、医学专家、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和其他知名人士,以及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和保护农民健康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管理干部、卫生技术人员,可成为本团的名誉会员。
(五)单位会员1、设在县(市)、乡(镇)、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2、热心支持农村卫生事业的企事业单位;3、各级农村卫生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 年8 月28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