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福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以及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负责本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的实施以及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推荐考核等具体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行政区域内市级示范工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省、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
第四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按年度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考评,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第五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在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基础上,由施工企业申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推荐考评.第七条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公布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创建条件第八条创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3000万元以上且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九条纳入施工安全监管范围的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施工企业申报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市管项目)提出申请.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市管项目)所属监督科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房屋建筑工程上部结构开始3个月内(且形象进度不超过主体的3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始3个月内(且已完成工程量不超过总工程量的30%)提出审查意见。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背景介绍建筑施工是改善人们生活和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手段,其安全与否关系到参与建筑施工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
为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提高施工安全水平,国家推出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以规范和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规定要求:1.施工企业合法资格1.1 施工企业应具备有资质的人员和必要的施工经验1.2 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和施工登记证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2.1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职责2.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2.3 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强宣传教育3.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3.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3.2 通过信息化手段定期评估和监测安全生产数据4.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1 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明确奖励措施4.2 对不合格施工企业进行处罚4.3 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事件应急机制5.安全培训5.1 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5.2 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培训合格安全管理人员5.3 在建筑施工中落实安全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考评标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为A、B、C三类。
A类为合格等级,B、C类为不合格等级。
A类1.施工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施工过程中,无事故、事变发生,施工质量达到要求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达到合格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B类1.施工单位存在一定安全生产隐患,未造成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未达到合格标准,但尚未影响施工质量C类1.施工单位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已经发生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完全不达标,严重影响施工质量考评过程按照规定要求和考评标准进行考评。
从施工单位的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效果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
考核和评价结果以A、B、C等级进行分类。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建筑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施工安全水平,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总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的,旨在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提高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考评内容。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施工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等方面。
考评内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确保考评内容的全面性和时效性。
三、考评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考评标准,对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安全技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考评标准将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和风险情况进行科学制定,确保考评的公正、客观和科学性。
四、考评程序。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包括申报备案、资料审核、现场检查、评审评定等环节。
考评程序将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确保考评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可靠。
五、考评结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将根据考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对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对不合格的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监督。
考评结果将作为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考评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进行。
对于违反考评规定和程序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考评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附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确保其适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需要。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号)等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及外省入川施工企业在川承接的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评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检查考评,促进建筑施工企业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级、省属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的考评,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实施。
市(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委托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自评、申请、考评、公示的程序进行。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 查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符合 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和 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高处作业、临时 用电、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
监督与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 施得到有效执行。
不定期抽查
采取抽查、暗访等方式,对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不 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 的问题。
总结与反馈
总结经验教训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为 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内容。
安全管理体系应定期进行自查和 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安全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新进人员进 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在岗人员进 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 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 方面的内容,并注重实践操作 和案例分析。
持续改进与提升
定期评估与反馈
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 定期评估和反馈机制,对考评结果进 行分析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之处,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培训与宣传
加强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加 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申请与受理
建筑施工企业向考评机构提出 考评申请,考评机构对申请进 行受理和审核。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稿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22
建筑施工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次及以上 停工整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23
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24 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不予核发安
A
正确
A
正确
A
正确
B
正确
A
正确
B
正确
错误 错误 错误 错误 错误 错误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建七筑条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建六筑条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建七筑条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建九筑条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二建十筑条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二建十筑三施条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建七筑条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建八筑条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考试题库题目编写格式(判断题)
题目答案 题目选项A 题目选项B 出题依据
A
正确
A
正确
B
正确
A
正确
A
正确
A
正确
A
正确
B
正确
A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31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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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年10月20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建质[2014]111号发布日期:2014-7-31执行日期:2014-7-31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31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