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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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2001]36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1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41号)、1999年3月18日《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三月六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01年3月6日证监发〔2001〕3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

《上海证券的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度修订)》

《上海证券的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度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6)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7)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2)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2)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6)第十章关联交易 (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1)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1)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第六节回购股份 (59)第七节吸收合并 (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3)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8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9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7)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2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6)第十八章释义 (128)第十九章附则 (132)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3)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0)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7)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
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12.22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注册制)2020年7-8月38个IPO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126个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黑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因2020年1-6月发生违规情形已被列入黑名单,7-8月又发生违规情形应延长黑名单时长的配售对象,其时限自原公告公布的日期起计算。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12月22日附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2014年IPO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相关承诺事项案例分析要点

2014年IPO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相关承诺事项案例分析要点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相关承诺事项案例分析通过研究比对众信旅游、新宝股份、我武生物、天保重装、全通教育、纽威股份、良信电器、炬华科技、楚天科技、奥赛康、科隆精化、欧浦股份等12家发行人的招股意向书,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相关承诺事项归纳整理如下:一、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

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

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老股公开发售方案一般分为如下三类:1、原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公开发售股份例如:(1)众信旅游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原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公开发售股份;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原持有股份数量的25%,超过部分由持股满36个月的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开发售,以确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不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的上限为1,500万股;(二)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三)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根据前述计算方法确认的股份数,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1,300万股;(四)公司本次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即1,700万股。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良信电器:关于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良信电器:关于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公告编号:2020-039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良信电器(海盐)有限公司、上海良信智能电工有限公司于近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16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5项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以上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良信电器(海盐)有限公司。

以上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上海良信智能电工有限公司;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专利的取得不会对我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我公司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5日。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国证监会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国证监会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8号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间,无自有生产场地。

报告期内,你公司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向关联方纳德电气租赁。

至报告期末,租赁厂房的面积计16438.59平方米。

2010年5月,你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程序竞得面积2009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部分现有厂房整合。

2010年9月,你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的厂房,建筑面积5378.21平方米。

2010年11月,你公司购买了纳德电气位于上海市衡安路668号的8号厂房,建筑面积6726.26平方米。

目前,你公司办公、研发用房仍为向纳德电气租赁,租赁面积占你公司全部经营面积的22%。

鉴于经营用房产长期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关联方租赁,你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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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8号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间,无自有生产场地。

报告期内,你公司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向关联方纳德电气租赁。

至报告期末,租赁厂房的面积计16438.59平方米。

2010年5月,你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程序竞得面积2009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部分现有厂房整合。

2010年9月,你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的厂房,建筑面积5378.21平方米。

2010年11月,你公司购买了纳德电气位于上海市衡安路668号的8号厂房,建筑面积6726.26平方米。

目前,你公司办公、研发用房仍为向纳德电气租赁,租赁面积占你公司全部经营面积的22%。

鉴于经营用房产长期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关联方租赁,你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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