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是指具有保健作用、适宜人群服用、不以治疗为目的,以补充营养或调节机体功能为特点的食品。
伴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保健食品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营养补充品。
为了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对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进行严格审查,并发布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一文件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保健食品的实效性和安全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审查。
生产企业在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前,应当确保其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人员等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说明书、成分表、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标准、规格型号、试生产情况、安全与卫生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生产场所和设备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能够保证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并且有利于标准化生产。
生产企业应当在场所和设备的选择、设计、制造等多个环节中合理安排,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和稳定性。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对生产场所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场所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并且能够进行设备、人员流动的控制;2.设备的选用和设计应当符合产品生产的需要,并能够满足卫生和安全要求;3.企业应当建立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记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保养。
三、成分和原料保健食品的成分和原料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产品说明书中的规定。
在审查时,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成分表和原料来源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无有害物质存在。
1.成分表中应当列明保健食品的成分、含量、用量范围等详细信息,并能够满足产品的保健功能要求。
2.原料来源应当能够进行追溯,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应当能够得到保障。
3.应当提供食品添加剂使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确保所用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的要求。
陕西备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陕西省备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备案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保健食品,是指保健食品企业或原注册人通过备案方式,获取备案凭证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备案保健食品实施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备案保健食品。
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生产备案保健食品,应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程序,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中进行填报申请。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生产本企业持有的备案保健食品,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营业执照(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三)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四)备案保健食品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要求(五)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六)申报资料真实性保证书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原注册人持有的备案保健食品,除应提交第六条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保健食品原注册人营业执照(二)保健食品原注册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三)原注册人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或协议书第八条使用本企业拟备案产品进行试生产获得生产资质的,在完成品种备案后,按本办法第六条办理备案产品的生产许可。
第九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受理并审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备案保健食品的申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备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资料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受理;(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 2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言:保健食品在现代社会里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人们对健康和长寿的追求使得保健食品市场蓬勃发展。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保健食品的热潮,推出了伪劣产品,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
本文将重点述评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及改进方向。
1. 引言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简要说明保健食品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和市场发展状况,以及为什么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保健食品产业。
2.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概述在这一部分,可以详细介绍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例如,包括生产许可的申请流程、审批标准、生产条件等。
还可以对现行管理办法的不足之处进行评述,指出需要改进的地方。
3.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核标准的改进这一部分可以谈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核标准的改进方向。
例如,可以建议增加对保健食品成分及其来源的要求,加强对生产工艺的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也可以提出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和宣传的监管,防止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4. 保健食品生产现场检查的加强在这一部分,可以讨论保健食品生产现场检查的加强。
例如,可以建议增加对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大对生产现场卫生、设备设施和人员培训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生产标准和要求生产产品。
5. 鼓励行业自律和企业责任此部分可以强调行业自律和企业责任的重要性。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对消费者负责,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行为。
同时,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推动行业自律发展。
6. 结语在这一部分,可以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强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重要性,并呼吁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结尾:通过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论述,我们希望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的同时,促进行业自律和企业责任的发展。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模版(3篇)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主管部门】保健食品的管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保健食品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滋补机体营养、预防疾病、保健的食品。
第五条【保健食品分类】按功能分类,保健食品分为调节机体功能类、滋补机体营养类、预防疾病类、保健类等。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并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设备设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第八条【原料采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原料,并建立健全原料供应商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工艺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工艺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工艺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质量控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进行产品质量的监控和检验。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产品标签】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将产品标签上的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销售渠道】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选择合法、规范的渠道进行销售,并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客户反馈机制。
第十四条【宣传广告】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宣传真实、准确的宣传广告内容。
第十五条【退换货处理】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退换货处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使用对象】保健食品的使用对象为无疾病患者、亚健康人群和有健康需求的人群。
第十七条【使用建议】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保健食品的使用进行建议,并提供相关使用说明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
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1.28
•【文号】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施行日期】2016.1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28日附件: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京药监发[2006]2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5.31【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京药监发〔2006〕22号)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审查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审批及其监督治理。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治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
第五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实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权限、范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布、公平、公平、便民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信息治理制度,及时公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的差不多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辅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原辅料、中间产品与成品交叉污染,幸免成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从业人员应当经保健食品生产知识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健康状况符合有关要求。
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熟悉保健食品有关法规,具有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保健食品生产或质量安全治理体会。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保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维持健康的目的,经适当处理而成的食品。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健康要求。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和添加剂。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真实准确,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保证产品来源合法,不得销售过期、劣质或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的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的需求和意见。
第四章进口管理第十三条进口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健康要求,并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
第十四条进口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进口保健食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并包含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消费者在使用保健食品时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得滥用或误用。
第十七条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时应选择合法、信誉良好的销售渠道。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件本文档附件包括:《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检疫申请表》等相关表格。
附件:[附件]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健食品: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维持健康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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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09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
第五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辅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原辅料、中间产品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从业人员应当经保健食品生产知识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健康状况符合有关要求。
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法规,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保健食品生产或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企业应当具有能对所生产保健食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五)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制度,具有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辅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保健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场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五)生产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图、生产厂区总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所以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六)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图纸需标明真实尺寸;(七)拟生产品种及其《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标签说明书样稿;(八)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配方(主要原料)、工艺流程图;(九)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十一)连续三批样品检验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十二)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近1年内的空气洁净度、水质等检测报告;(十三)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登记表;(十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出示其身份证明原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实;(十五)其它有助于许可审查的资料。
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当提交该部分工艺说明、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储存运输要求、受托企业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许可申请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申请企业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无正当理由,自告知补正要求之日起超过2个月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六)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组织开展技术审查,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向申请企业颁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送达;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作出之前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终止审查,退回申请材料,但申请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除外。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管理第十四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设立附页。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食健生证字+4位年号+4位顺序编号。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的保健食品剂型、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
附页中注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名称、证书变更的有关信息。
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当在附页中注明受托企业名称及委托事项。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在生产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同一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只允许申办一个《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重复申办。
同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不同生产场所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分别申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生产场所不得用于生产药品等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产品。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组织生产,超出品种范围生产的保健食品视为无证生产。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二十一条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原生产地址新建、改建、扩建或增加生产剂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报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变迁地址新建的,按照本办法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办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在已批准的生产范围内增加生产品种或变更原料前处理、提取等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报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符合要求的,在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附页上注明变更内容。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变更《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营业执照或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附页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收回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企业拟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原许可的生产条件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原发证部门受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生产设施、布局流程、主要技术人员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等规定进行审核。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不变。
收回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与审批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补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企业应当向原发证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原件,并在刊登之日起20日后提出申请;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符合要求的,按照原核准事项在受理补发申请之日起10日内补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期不变,并在附页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日期。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