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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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济建发2011第5号)

2011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济建发2011第5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城乡建设委、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原拆迁单位和土地收购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工商、物价、城管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拟征收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安置房源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意向书。

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征收项目基本条件具备后,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发出征询函。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王井友、滦平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井友、滦平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井友、滦平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用【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19)冀08行终3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小龙李海燕闫鸿【审理法官】李小龙李海燕闫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井友;滦平县人民政府;滦平县红旗镇人民政府;滦平县张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当事人】王井友滦平县人民政府滦平县红旗镇人民政府滦平县张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当事人-个人】王井友【当事人-公司】滦平县人民政府滦平县红旗镇人民政府滦平县张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静吴仁超【代理律所】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井友;滦平县人民政府;滦平县红旗镇人民政府;滦平县张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被告】姚必均【本院观点】结合各方上诉的理由,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六:一是王井友是否系本案适格原告;二是红旗镇政府、滦平县张承高速拆迁办于2014年3月29日对王井友作出的拆除抢建设施告知书是否违法;三是滦平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王井友所建养蝎厂房的行为是否违法;四是涉案养蝎厂房是否构成抢建违建,是否应予赔偿;五是如果应予赔偿,则赔偿的具体范围;六是赔偿的具体数额。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举证责任关联性不可诉可诉性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拖延履行改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11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行赔终x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行初x号行政赔偿判决;二、责令滦平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赔偿王井友各项损失共计89165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涉案养鸡场拆除之日至滦平县人民政府依法支付全部赔偿款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应支付的利息);三、驳回王井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

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哈政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哈政发〔2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征收条例》,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总体要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也是保证城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行政、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有序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切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要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统筹兼顾、合理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各区政府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调动一切可用力量,利用一切积极条件,克服一切不利因素,保证房屋征收进度、质量及社会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工作衔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确定征收责任,强化工作落实根据《征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实行“全市统筹、分区实施”的房屋征收工作体制。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邯郸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邯郸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邯郸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邯郸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有关县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邯郸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征地拆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各自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成品油管网布局及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也是满足京、津、冀、鲁、豫地区成品油需求而建设的“北油南运”国家能源战略建设项目。

该工程干线起自辽宁省锦州市,终于河南省郑州市,途经辽宁、河北等4省2市,其中我市境内线路设计长度约126.3公里,沿线设置4座阀室、1座分输站,途经成安县、磁县、永年县、肥乡县、临漳县、邯郸县6个县及市马头经济开发区。

该工程的建设对于优化能源结构,满足沿线地区对成品油的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该项目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开工,相关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该工程邯郸段建设单位已确定并入驻成安县,按照工程进度要求,今冬明春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相关县(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看重看大看急,精心组织,强力推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为国家级重点工程早日运营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成立协调推进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社群任组长,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及沿线相关县(开发区)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程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干部牵头、一名处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本部门有关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6.13•【文号】国务院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权利失衡问题审视——以达州市通川区韩家坝村为例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权利失衡问题审视——以达州市通川区韩家坝村为例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权利失衡问题审视——以达州市通川区韩家坝村为例秦静【摘要】在征地拆迁工作,政府和开发单位一直被认为在权利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拆迁户则被视为弱势群体.文章通过对达州市通川区韩家坝村进行实地调查和对一些著名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发现绝大多数拆迁户的利益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相反部分拆迁户在保护合法权益的旗号下,大量谋取非法利益,在权利博弈中占据上风.【期刊名称】《人民论坛》【年(卷),期】2015(000)035【总页数】3页(P125-127)【关键词】拆迁补偿;城镇化;钉子户;非法利益【作者】秦静【作者单位】四川文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征地拆迁是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大局。

过去几年来,征地拆迁成为全国许多城市的热门话题,被拆迁农民特别是“钉子户”也成为受关注的对象,网络和各大媒体不断有“钉子户”被强拆、被打、自杀的负面新闻流出,社会舆论几乎以一边倒的姿态支持“钉子户”拿起法律或非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年来,达州市围绕建设“川渝鄂陕结合部中心城市”目标,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构建“组团布局、城乡衔接、四层架构”的现代城镇体系。

达州市《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建设川渝鄂陕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的意见》提出:2013至2017年,推动全市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到2017年达到46.3%,实现城镇化中级水平①。

一时间,各种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纷纷上马,伴随着征地拆迁的频率和规模与日俱增,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不断加剧,各种矛盾凸显。

笔者于2014年就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韩家坝村做了一次实地调查,该村于2011年7月起开始征地拆迁,截止目前,整个拆迁工作基本结束,距离政府计划的时限延缓了一年之久,主要原因就是涉及拆迁补偿的各类矛盾难以协调解决,特别是部分拆迁户为满足其不当利益与政府及开发单位反复博弈而导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国务院令第590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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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未成林每亩2667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绷忠瞪杓品寻戳值亍⒘帜竞蜕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

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

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

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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