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利用和回收利用计算方法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总体要求 (5)5 收集 (7)5.1 基本要求 (7)5.2 可回收物收集 (7)5.3 家庭厨余垃圾收集 (7)5.4 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收集 (8)6 运输与转运 (10)6.1 基本要求 (10)6.2 运输 (10)6.3 转运暂存 (10)7 可回收物分拣 (11)8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 (12)8.1 基本要求 (12)8.2 废纸类再生利用 (12)8.3 废塑料再生利用 (12)8.4 废金属再生利用 (13)8.5 废玻璃再生利用 (13)8.6 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 (13)9 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 (14)10 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再生利用 (15)10.1 基本要求 (15)10.2 大件垃圾再生利用 (15)10.3 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 (16)11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 (17)附录A(规范性) (18)A.1 可回收物回收率计算方法 (18)A.2 可回收物有效回收率计算方法 (19)A.3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率计算方法 (20)附录B(规范性) (21)B.1 家庭厨余垃圾分出率计算方法 (21)B.2 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计算方法 (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25175-2010《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与GB/T 25175-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调整了术语和定义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原第4章“分类”修改为“总体要求”,原第5章“收集,运输与贮存”拆分为第5章收集和第6章运输与转运;——原第6章至第9章标题和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在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的基础上,增加了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及家庭装修垃圾回收利用技术要求,形成新的第7章至第10章;——增加了第11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原第6章至第9章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的内容合并至第11章;——增加了3个规范性附录。
ELV环境合规系统培训教材【标准版】

舆论监督
《汽车行业绿色供应链发展年度报告》
注:本报告中HS指有害物质,RRR指可回收利用率
数据资源中心
政策背景
CCC认证--《CQC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2014版)
03-07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汽车和挂车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应按GB/T 19515-2004《道路车辆可再 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的规定进行计算。
在生产车 (M1)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行业现状和发展水平,适时、逐步扩大产品类别实施范围。
数据资源中心
政策背景
《公告》管理模式
事前(产业司)
工信部
RRR评 估报告 《公告》准入 HS评 估报告 HS符合性承诺
事后(节能司)
监督评估
汽车企业
HS+RRR信息
《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 收利用率信息表》
社会公众
下载会有自动校验功能。
数据资源中心
2.3 MDS数据同步(4)
例题和练习
例1:假如你是部门1中的一名填报员,查询由供应商于2015年1
月1日至1月19日期间发来的名称为“测试材料1”的表单是否被 下载到本地数据库。
例2:下载由供应商于2015年1月10日至1月19日期间发来的所有
表单。 练习:假如你是某部门一名填报员,查询由供应商于2015年1月 1日至1月19日期间发来的名称为“发给材料部”的表单是否被 下载,如未被下载,下载该表单。
数据资源中心
2.3 零部件信息
主要功能:
•
•
企业自建零部件:与CAMDS系统零部件创建方式一致。
本地零部件管理:针对本地零部件(从CAMDS中同步、企业自建)进行管理
2005-64-EC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可回收利用性 译文

欧洲议会与理事会2005/64/EC指令关于车辆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EC型式认证及对70/156/EEC的修订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委员会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时的条约,尤其是该条约的第95条;考虑到欧洲委员会的提议;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条约第251条中规定的程序采取行动,鉴于:(1)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的2000/53/EC指令要求,应制定合适的规定,以保证M1和N1类型式认证车辆的可再使用和/或可再利用达到85%质量百分比,可再使用和/或可回收利用达到95%质量百分比时,才能投放市场。
(2)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性、材料的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构成了共同体废物管理策略的重要部分。
因此车辆制造商及其供应商应在新车制造的最早阶段考虑这些问题,以便于对这些车辆报废时进行处理。
(3)本指令是1970年2月6日发布的有关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型式认证方面各成员国法律一致性的指令70/156/EEC中建立的整车型式认证框架指令中的一个单独指令。
(4)整车型式认证体系目前对M1类车辆是强制性的,未来将扩展到所有类别的车辆。
因此有必要把关于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方面的措施纳入到整车型式认证体系中。
(5)因此,对于还未强制执行整车型式认证体系的N1类车,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规定。
(6)汽车制造商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全部的有关材料成分及其质量的技术资料,以便证实制造商按照ISO22628:2002进行了计算。
(7)只有制造商采取了令人满意的安排和程序来管理从供应商处得到的所有信息,制造商的计算才能在车辆型式认证时得到正确的验证。
在型式认证被批准前,合格评定机构应对这些安排和程序进行初步评审,并颁发符合性证书表明这些安排和程序是令人满意的。
(8)应根据报废车辆的处理程序,对计算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时的不同输入进行适当的评估。
因此,制造商应该对报废车辆的处理推荐相关策略,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其中的详细信息。
2005-64-EC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可回收利用性译文

14、可再利用性 ”指从报废车辆上剥离出来的零部件或材料再利用的潜在
(5) 因此,对于还未强制执行整车型式认证体系的N1类车,有必要制定 相关的规定。
(6)汽车制造商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全部的有关材料成分及其质量的技术资 料,以便证实制造商按照£022628:2002进行了计算。
(7)只有制造商采取了令人满意的安排和程序来管理从供应商处得到的所 有信息,制造商的计算才能在车辆型式认证时得到正确的验证。在型式认证被 批准前,合格评定机构应对这些安排和程序进行初步评审,并颁发符合性证书 表明这些安排和程序是令人满意的。
8、多阶段制造 ”指通过多个阶段往基础车辆上增加零部件或修改零部件而 实现车辆生产的过程;
9、 再使用”指2000/53/EC条款2第6条定义的再使用;
10、 再利用”指2000/53/EC条款2第7条第1段定义的再利用;
11、能量回收”指2000/53/EC条款2第7条第2段定义的能量回收;
12、回收利用”指2000/53/EC条款2第8条定义的回收利用;
(10)非完整车辆是N1类车辆的重要特征。基础车辆的制造商无法计算完 整车辆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因为在基础车辆的设计阶段无法获得汽 车制造后期的相关数据。因此仅要求基础车辆满足本指令的要求。
(11)小规模生产的汽车的市场份额是非常有限的,如果它们满足本指 令,对环境的益处也是非常小的。因此,它们可以不遵守本指令的某些条款。
(16)根据关于更好立法的国际协议第34段,应该鼓励成员国为了自身利 益以及欧盟理事会的利益,起草他们自己的措施,并且详细的说明这些转换措 施与本指令的关联,并公之于众。
已经采用车辆的型式认证制定了管理及技术规定,目的是保 证该类车辆的零部件及材料的可再使用、可再利用及可回收利用达到附件I规
2-汽车材料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指南

汽车产品再利用管理措施研究文件汽车材料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指南委托:《汽车产品再利用管理措施研究》课题组起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2008-10-28说明汽车材料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针对目前我国一些车辆制造企业对GB/T 19515-2004《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的理解和计算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而编写的。
其目的是指导这些车辆制造企业在新车投放市场时进行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
车辆制造企业如果能够按照GB/T 19515/ISO 22628:2002标准进行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可以不参考本指南。
本指南内容包括:依据标准、名词或概念解释、材料按回收属性进一步分类、计算过程关键阶段解释、可再利用率计算/可回收利用率计算。
本指南如果与标准GB/T 19515在理解上产生偏差,以标准为准。
汽车材料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参考指南1 依据标准GB/T 19515-2004 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idt ISO 22628:2002)QC/T 797-2008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2 名词或概念解释2.1 可接近性在车辆拆解时,手工工具和/或机械工具能够达到并能够实施。
2.2 紧固技术使用某种工具或辅料,通过紧固元件将车辆的零件连接或固定在车辆的某一规定位置上。
这种固定连接方式分为可拆解(如螺纹、卡扣等)与不可拆解(如铆接、焊接、压合、粘接、热压等)。
2.3 零部件材料成分a是指零部件中材料的基本成分和主要填加成分,并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标识。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可按照QC/T 797-2008标准进行标识。
2.4 多层结构材料b注a: “零部件材料成分”概念源于GB/T 19515标准5.3.2条款,标准把它做为零部件可以再利用的条件。
但由于非金属零件在拆解和再利用时不能直接判断材料成分,因此必须按相关标准要求对其零部件中材料的基本成分和主要填加成分进行标识。
2005-64-EC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可回收利用性 译文

欧洲议会与理事会2005/64/EC指令关于车辆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EC型式认证及对70/156/EEC的修订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委员会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时的条约,尤其是该条约的第95条;考虑到欧洲委员会的提议;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条约第251条中规定的程序采取行动,鉴于:(1)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的2000/53/EC指令要求,应制定合适的规定,以保证M1和N1类型式认证车辆的可再使用和/或可再利用达到85%质量百分比,可再使用和/或可回收利用达到95%质量百分比时,才能投放市场。
(2)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性、材料的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构成了共同体废物管理策略的重要部分。
因此车辆制造商及其供应商应在新车制造的最早阶段考虑这些问题,以便于对这些车辆报废时进行处理。
(3)本指令是1970年2月6日发布的有关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型式认证方面各成员国法律一致性的指令70/156/EEC中建立的整车型式认证框架指令中的一个单独指令。
(4)整车型式认证体系目前对M1类车辆是强制性的,未来将扩展到所有类别的车辆。
因此有必要把关于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方面的措施纳入到整车型式认证体系中。
(5)因此,对于还未强制执行整车型式认证体系的N1类车,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规定。
(6)汽车制造商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全部的有关材料成分及其质量的技术资料,以便证实制造商按照ISO22628:2002进行了计算。
(7)只有制造商采取了令人满意的安排和程序来管理从供应商处得到的所有信息,制造商的计算才能在车辆型式认证时得到正确的验证。
在型式认证被批准前,合格评定机构应对这些安排和程序进行初步评审,并颁发符合性证书表明这些安排和程序是令人满意的。
(8)应根据报废车辆的处理程序,对计算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时的不同输入进行适当的评估。
因此,制造商应该对报废车辆的处理推荐相关策略,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其中的详细信息。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
《技术政策》是推动我国对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制度建立的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汽车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企业启动、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报废、回收、再利用等项工作。
国家将适时建立《技术政策》中提出的有关制度,并在2010年之前陆续开始颁布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二00六年二月六日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技术政策是推动我国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制度的建立的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汽车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企业启动、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工作。
国家将适时建立本政策中提出的有关制度,并在2010年之前陆续开始实施。
第二条本技术政策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注册的新车型的设计、生产,以及在用汽车的维修、保养、报废拆解和再利用等环节。
第四条要综合考虑汽车产品生产、维修、拆解等环节的材料再利用,鼓励汽车制造过程中使用可再生材料,鼓励维修时使用再利用零部件,提高材料的循环利用率,节约资源和有效利用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CAMDS填报指南

中国汽车材料数据系统(CAMDS)数据填报指南 创建材料 MDS 需要的信息:
ID/版本 当新材料被创建时将由系统生成,用于识别这种材料。
创建企业 由系统自动生成。
材料名称 必填项。材料名称必须能够准确定义材料,材料名称不能是商品名。 若存在公开标准,材料名称必须与公开标准中的名称相同。如: 对于金属材料(使用材料牌号); ¾ 钢铁—与 GB、ISO、JIS 等标准相符,如:45; ¾ 铝合金—与 GB、ISO、JIS 等标准相符,如:ZL104; ¾ 铜合金—与 GB、ISO 等标准相符,如:H62。 对于塑料(使用缩写代号)—ISO 1043 或 GB/T 1844 见(CAMDS 04),如:PE-LD; 对于橡胶—ISO 1629 或 GB/T 5576(见 CAMDS 05),如:ACM; 对于热塑性弹性体材料—ISO 18064 或 GB/T 22027(见 CAMDS 05),如:TPA-ES。 若在公开的标准中没有命名则按照下述方法描述: 粘合层(如用于胶粘剂),如:折边胶、点焊密封胶等; 脱脂剂(如用于皮革),如:脂肪醇类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层压复合材料(如用于纺织品的层压薄片),如:座椅面料; 底漆/面漆(如用于油漆),如:聚酯树脂面漆。
表 1:半成品部件子节点质量百分比范围 质量百分比:X%~Y% 最大限度 M=Y%-X%
0<X≤100
M≤20%
例如:某材料在半成品部件中用量为 20%,选择 X%~Y%的质量百分比变化范围表示其在半成 品部件中质量,可以表示为 10%~28%。
注:半成品子节点的比例范围超过允许范围,系统显示“警告”。
质量百分比:X%~Y% 最大限度 M=Y%-X%
0<X≤100
M≤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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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整车生产企业核算其汽车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
5
3R计算
Reuse
再使用 再利用 回收利用
?
Recycle Recovery
3R计算的目标? 计算出一款商品车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6
相关名词解释
1.再使用 :对报废车辆零部件进行的任何针对其设计目的的使用。 2.再利用:经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
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标准全新车型系列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已
获证的车型,要求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基于以上要求国家将分三个阶段推广该项工作。
3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第一阶段目标:2010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
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 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的 再利用率不低于75%;同时,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 (稳定剂)、灯用水银外,限制使用铅、汞、镉及六价铬。自2008年起,汽 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要开始进行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的登记备案工作,为 实施阶段性目标作准备。 第二阶段目标:2012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 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 第三阶段目标:2017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 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5%。
车辆质量 未知质量 可再利用率 可回收利用率
9
理论公式
10
3R各阶段质量的确定
新车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通过以下4个阶段计算得出,可以在每 个阶段同时考虑零部件和/或材料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 1.预处理阶段——MP • 2.拆解阶段——MD • 3.金属分离阶段——MM • 4.非金属残余物的处理阶段——MTr和MTe
12
MP、MD、MM、MTr和MTe的确定
2、拆解—确定MD
• 作为一般要求,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性和/或可再利用性基于其可拆解性,而零部件的可拆 解性要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可接近性, ——紧固技术,和 ——已获验证的拆解技术。 • 作为具体要求,基于下列条件,零部件可以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 ——零部件材料的成分,和 ——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 • 零部件或材料必须具有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才可以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 • 这些部件材料均可再利用和可回收利用。
材料的分类可以在确定每个阶段每部分材料的重量时进行。
16
零部件或材料可再利用和可回收性判定
预处理阶段考虑的:1、所有的液体; 2、电池 ;3、机油滤清器; 4、液化石油气(LPG)罐;5、 压缩天然气(CNG)罐;6、轮胎;7、催化转换器;均视为可再利用和可回收利用。
金属类材质均视为可再利用和可回收利用;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
计算方法
标准室 贾炳强
【2010年1月28日】
1
目录
政策背景 3R计算
相关名词解释 变量及符号 理论公式 3R各阶段质量的确定 材料分类 零部件或材料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判定 实施方法 总成拆分表的填写 3R计算的汇总
4、非金属残余物处理—确定MTr和MTe
• 剩余的其他材料(即在预处理、拆解和金属分离阶段中未考虑到的材料)构成了非金属残 余物。在这个阶段,可以考虑残余的非金属可再利用材料,或这些材料与残余的非金属 可回收利用材料。 确定根据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非金属残余物的总质量MTr。 在确定了MP、MD和MM和MT后,确定可以用于能量回收的剩余物的总质量MTe 。
木板、树脂、塑胶有质量的单位以克表示。
符号
MP
定义
在预处理阶段考虑的材料质量
MD
MM MTr
在拆解阶段考虑的材料质量
在金属分离阶段考虑的金属质量 在非金属残余物处理阶段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材料质量
MTe
MV MX Rcyc Rcov
在非金属残余物处理阶段被认为是可进行能量回收的材料 质量
7
相关名词解释
6.可回收利用率:新车中能够被回收利用和/或再使用部分占车辆质 量的百分比(质量百分数)。
7.能量回收:通过焚烧、热解等方式处理废弃材料及废弃物,以回
收能量的过程。 8.车辆质量:GB/T 3730.2-1996 中规定的整车整备质量。 9.均质材料:指不能通过机械手段进一步拆分为不同材料,均质材 料各部分的组成均相同,例如各种陶瓷、玻璃、金属、合金、纸、
不饱和聚酯
其它类工程塑料
no
no yes/no 依据 具体情况判定 no no no no no/yes no
yes
yes yes/no 依据 具体情况判定 no no no yes no/yes no
5
高分子化合物
塑料(在高分子化合物中) 织物(在高分子化合物中) 油漆
6
工艺聚合物
粘接剂,密封剂 防蚀涂层 改性有机天然材料(皮革,木材,纸 板)
17
非金属材料的判定
编号 名称 热塑性塑料 1 聚合物材料 填充性热塑性塑料 非填充性热塑性塑料 2 3 热塑性弹性体 弹性体/弹性体化合物 聚氨酯 4 工程塑料 yes no yes/no 依据 具体情况判定 yes yes yes/no 依据 具体情况判定 yes/no 依据 具体情况判定 yes/no 依据 具体情况判定 可再利用性 可回收利用性
MM
MTr MTe
可进行能量回收 的剩余非金属 残余物中可再利 用的非金属
MX
不明残余物
15
材料的分类
车辆材料的分类是指将组成车辆的所有材料分为下列7种:
——金属;
——聚合物(不包括橡胶); ——橡胶; ——玻璃;
——液体;
——经过改良的有机天然材料(MONM),如皮革、木料、纸板和棉羊毛织物; ——其它(不能进行详细分类的零部件和/或材料,例如化合物、电子部件、电器 设备)。
可理解为破坏性拆解后金属残骸质量为MM,非金属可再利用的或可回收利
用的判定为MTr或MTe。
14
MP、MD、MM、MTr和MTe的确定
整车
MP
预处理
整车
MD
通过非破坏性拆解方式 即可获得的均质材料零件 且可再利用
拆 解 其他总成或零件 金属 分离 非金属残余物 非金属残 余物处理
分离出的 金属质量
非金属类种类繁多,比较复杂,一般性说明如下:
• • • • • • • • 对于不能通过简单方法进行分离的复合非金属材料视为不可再利用; 产品本体未打刻材料标识或回收标识的视为不可再利用和回收利用(请工程技术人员在产品设计过程 中一定要注意标识打刻); 燃烧过程产生有害气体的材料即不可再利用也不可回收利用,如:PVC、酚醛树脂等; 热固性塑料及热固性发泡若无其它嵌入材料,则可以再利用,含有嵌入材料则可以回收利用; 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酯树脂SMC、BMC、RTM和玻璃纤维毡,不可再利用和回收利用; 门饰板中容易拆卸的纯料部分视为可再利用(如门把手),其余部分包含贴片、发泡的零部件为可回 收利用; 橡胶的回收利用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已是大规模的、产业化的。因此,橡胶和其他经过改良的有机天然 材料可以通过这些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可再利用性视情况而定); 虽然理论上可再利用或可回收利用但实施过程中浪费很大的人力物力得不偿失的视为既不能再利用也 不能回收利用;
11
MP、MD、MM、MTr和MTe的确定
1、预处理—确定MP
在这个阶段要考虑的车辆零部件和/或材料为:
—— 所有的液体; —— 电池; —— 机油滤清器; —— 液化石油气(LPG)罐; —— 压缩天然气(CNG)罐; —— 轮胎; —— 催化转换器;
注:液体包括燃油、发动机油、变速器/齿轮箱(包括后差速器和/或分动器)油、助力转向油、冷却液、制动 液、减振液、空调制冷剂、风窗玻璃清洗液、发动机安装油和液压悬架液。 为方便计算,这些零部件和材料被认为是可再利用和可回收利用的。
求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不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3.回收利用:经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 要求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4.可拆解性:零部件可以从车辆上被拆解下来的能力。
5.可再利用率:新车中能够被再利用和/或再使用部分占车辆质量的百 分比(质量百分数)。
7
其它材料和材料化合物
陶瓷/玻璃 其它聚合物(摩擦片)
18
谢 谢!
19
4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对于各个阶段不断提高的可再利用和可回收利用要求,我们要综合考虑 汽车产品生产、维修、拆解等环节的材料再利用,鼓励汽车制造过程中使用 可再生材料,鼓励维修时使用再使用零部件,提高材料的循环利用率,节约 资源和有效利用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需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其供应配件的材料构成、结 构设计或拆解指南、有害物含量及性质、废弃物处理方法等相关信息,以
可简单理解为不需要破坏性拆解,可直接从车上取下,且再利用和可回收利用。
13
MP、MD、MM、MTr和MTe的确定
3、金属分离—确定MM
• 在这个阶段,要考虑在前几个阶段中没有被考虑到的所有的金属(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
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都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 • 这些部件材料均可再利用和可回收利用。
2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2006年,为促进循环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 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科学技术 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并在2010年之前 陆续开始颁布实施。力争在2017年左右使在我国生产、销售的汽车整车的可回收 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10余项相关标准正在制定。《政策》第六条明确指出: 国家逐步将汽车回收利用率指标纳入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许可管理体系。 3C(CNCA-02C-023:2008)明确规定GB/T19515-2004《道路车辆可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