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治疗室、处置室等设置与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医院各类环境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要求

医院各类环境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要求
1.监测内容包括空气、物表、无菌物品、使用中消毒液、工作人员手等。
2.检测时间要求
(1)环境卫生学监测:普通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病房、烧伤病房、供应室无菌区、ICU、CCU 及各种灭菌后的内窥镜(腹腔镜、胸腔镜、胆道镜、膀胱镜、关节镜、椎间盘镜)、活检钳及进、出透析器的透析液每月监测一次;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每季度监测一次;各类普通病房、传染病房,医院感染暴发流行时监测。
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每月对重点科室或区域随机抽查。
采样方法见《消毒技术规范》20.6条款。
检验科微生物监测室检验师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及各临床、医技科室,院感办专职人员及科室监控护士将结果粘贴在《微生物监测登记本》上,同时对本部门、本科室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
(2)紫外线灯管强度监测: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全院紫外线灯管强度监测两次。
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紫外线灯管,督促立即更换:监测结果填写在《紫外线照射强度监测登记本》上,并统计、分析和归档。
(3)卫生标准: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等监测不合格的科室,负责人应查找原因,直至监测合格。
医院各类治疗室、换药室、处置室消毒隔离制度

医院各类治疗室、换药室、处置室消毒隔离制度医院各类治疗室、换药室、处置室消毒隔离制度一、前言一家医院作为一个公共场所,人员和物品流动频繁,各类病原体也较为常见。
因此,为了保障医院内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确保医疗环境的洁净度,医院各类治疗室、换药室、处置室的消毒隔离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系统介绍医院各类治疗室、换药室、处置室的消毒隔离制度。
二、治疗室的消毒隔离制度1. 消毒隔离标准治疗室的消毒隔离标准分为三级,根据病症和治疗的不同,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2. 治疗室的消毒流程(1)每日清洁消毒:按照规定时间对治疗室进行每日清洁消毒,确保表面的细菌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2)定期消毒:定期进行更深入的消毒工作,包括地面、墙壁、家具、设备等的全面消毒。
3. 治疗室的细菌监测医院要定期对治疗室的细菌进行检测,确保消毒工作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三、换药室的消毒隔离制度1. 消毒隔离标准换药室的消毒隔离标准与治疗室相似,根据操作的特殊性,要求更加严格。
2. 换药室的消毒流程(1)每日清洁消毒:按照规定时间对换药室进行每日清洁消毒,确保表面的细菌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2)定期消毒:定期进行更深入的消毒工作,包括地面、墙壁、换药台、操作工具等的全面消毒。
3. 换药室的工作规范(1)医务人员必须穿戴干净的医用工作服,避免外界细菌进入换药室。
(2)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流程和消毒方法,避免操作不当导致交叉感染。
四、处置室的消毒隔离制度1. 消毒隔离标准处置室的消毒隔离标准与治疗室和换药室类似,但更加高级,因为处置室常常与传染性疾病患者接触。
2. 处置室的消毒流程(1)每日清洁消毒:按照规定时间对处置室进行每日清洁消毒,确保表面的细菌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2)定期消毒:定期进行更深入的消毒工作,包括地面、墙壁、器械、设备等的全面消毒。
3. 处置室的工作规范(1)医务人员在进入处置室前必须进行个人防护,包括戴口罩、手套等。
诊所治疗室处置室等设置与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诊所治疗室、处置室等设置与消毒效果监测要求一、规范依据消毒管理办法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二、设置要求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 527-2016规定: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内各科室或部门中具有相同医疗服务功能的场所的名称,并规定了场所的功能、基本设施配置及特定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治疗准备室1.功能定位医务人员为患者实施治疗前准备工作的场所;配制药液;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药品;2.设施配置操作台、物药品柜、冰箱、治疗车、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如果配置化疗药物应配置生物安全柜;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3.特定要求仅允许本岗位医务人员佩戴口罩进入;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二治疗室1.功能定位为患者实施治疗操作,如关节腔内注射、鞘内注射、骨穿、腰穿、胸穿、换药等;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如消毒后药杯及管路等;2.设施配置操作台、治疗床、物品柜、治疗车、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3.特定要求门诊清洁性治疗和污染性治疗应分室进行,分别设I类清洁性治疗室和II类污染性治疗室;类治疗室进行清洁性治疗,如腰穿、骨穿、胸穿、关节腔内注射、鞘内注射、导尿、清洁换药等;类治疗室进行感染性治疗,如感染性伤口换药等;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治疗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三处置室1.功能定位实施皮肤准备及清洁灌肠等操作;临时存放治疗产生的医疗废物及需要浸泡消毒的医疗用品;2.设施配置处置台、诊查床、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3.特定要求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处置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四诊室1.功能定位医生接待患者,对患者进行物理检查;2.设施配置办公桌、座椅、诊查床、隔离帘、阅片灯、手卫生设施;宜配备呼叫系统;3.特定要求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五留观室1.功能定位留院观察的患者接受医学观察、诊疗;2.设施配置留观床、床头桌、座椅、隔离帘、非医疗垃圾桶、氧源、输液轨道架;留观床应配备呼叫系统;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观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综上:1.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是2010年8月2日制定的,当时也没有规定治疗室、处置室的功能内涵;而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是2016年岀台的,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里面界定了治疗准备室、治疗室的功能内涵;因此,个人认为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的治疗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的规定要求,也就是说应该包括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中的治疗准备室和治疗室,为了便于操作,二者可以设置为内外间,内间为治疗准备室,外间为治疗室;2.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规定治疗室、处置室等必须设置手卫生设施;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规定的手卫生设施是指用于洗手与手消毒的设施,主要包括洗手池、水龙头、流动水、清洁剂、干手用品、手消毒剂等;因此,治疗准备室、治疗室、处置室内必须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否则视为不合格;三、紫外线消毒设施紫外线消毒设施包括紫外线杀菌灯和紫外线消毒器;从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中可以看出诊室和治疗室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通风即可以达到空气净化的目的;对于通风条件不好的,可以选择紫外线灯照射或其他方式进行空气消毒;1.紫外线消毒空气的原理:紫外线主要作用于微生物的DNA,通过破坏DNA结构,使之失去繁殖和自我复制的功能,还可使空气中的氧电离产生具有杀菌作用的臭氧,从而达到消毒的目的;2.紫外线灯消毒以及消毒注意要点:正确安装:用于空气消毒的紫外线灯可采用悬吊式或移动式安装,悬吊安装高度距治疗台上处按平均m安装无反光罩的紫外线灯管,定时消毒、监测并登记;灯管安装间距均匀,使空间内辐射强度能均匀分布;房间进行空气消毒时应保持清洁,干燥,减少尘埃和水雾,温度低于20℃或高于40℃,相对湿度大于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如果擦洗地面要待其干燥后再进行照射消毒,时间不少于30min;正在消毒的房间外应悬挂警示牌,紫外线灯的开关处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为了保证紫外线的辐照强度,应保持灯管表面清洁,每周用75%酒精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等时,应随时擦拭;紫外线对无防护的眼睛和裸露的皮肤损伤大,直接照射会引发电光性眼炎、皮炎,甚至皮肤脱屑;因此,紫外线光源绝对不能直接照射到眼睛和皮肤;监测灯管辐照强度时特别注意做好自身防护;紫外线消毒只能用于无人状态下室内空气的消毒,消毒时需关闭门窗,照射后房间应通风换气,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28235-2011要求紫外线杀菌灯有效寿命应≥1000h,通常情况下空气消毒器的紫外线灯管使用寿命为5000-8000h;紫外线灯的更换不是根据照射累计时间而定的,只要紫外线强度在70μw/㎝2及以上,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说1000小时是紫外线灯的最低使用寿命,而不是更换指标;3.紫外线灯管辐照强度监测:使用中的紫外线灯管要定期监测辐照强度,当辐照强度低到要求值以下时,应及时更换;监测紫外线灯管的辐照强度有两种方法:辐照仪物理和指示卡化学,选择其一即可;紫外线辐照仪监测法:测定时电压220V±5V,温度20℃~25℃,相对湿度<60%;开启紫外线灯5min,将调试好的辐照仪光盖打开置于紫外线灯中央下方垂直1m处照射,直到仪表数字相对稳定读值即可;紫外线辐照计至少每年经计量部门检定一次,在有效期内使用;紫外线强度指示卡监测法:开启紫外线灯5min,将紫外线强度指示卡色块面朝上放置在灯管中央下方垂直1m处照射1min,立刻将反应色块与标准色块进行比较,记录结果;以70μw/㎝2为界,达到或超过判定为合格;紫外线监测指示卡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四、消毒效果监测要求诊所消毒灭菌是预防医疗机构内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消毒效果的监测是评价其消毒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消毒药剂是否有效、消毒方法是否合理、消毒效果是否达标的唯一手段,因而在医疗机构消毒、灭菌工作中必不可少;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包括手、物表、空气等,监测频次按规定要求操作,但原则上每年监测不少于一次;开展消毒效果监测是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但是,目前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基本上都不具备开展监测的能力;若医疗机构不具备监测能力,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采样监测;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规定: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1.空气菌落总数≤500cfu/cm22.物体表面菌落总数≤10cfu/cm23.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10cfu/cm2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规定:本标准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10cfu/cm2;。
诊所治疗室、处置室等设置与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诊所治疗室、处置室等设置与消毒效果监测要求一、规范依据《消毒管理办法》《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二、设置要求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 527-2016)规定: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内各科室或部门中具有相同医疗服务功能的场所的名称,并规定了场所的功能、基本设施配置及特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一)治疗准备室1.功能定位1.1医务人员为患者实施治疗前准备工作的场所;1.2配制药液;1.3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药品;2.设施配置2.1操作台、物(药)品柜、冰箱、治疗车、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2.2如果配置化疗药物应配置生物安全柜;2.3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3.特定要求3.1仅允许本岗位医务人员佩戴口罩进入;3.2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二)治疗室1.功能定位1.1为患者实施治疗操作,如关节腔内注射、鞘内注射、骨穿、腰穿、胸穿、换药等;1.2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如消毒后药杯及管路)等;2.设施配置2.1操作台、治疗床、物品柜、治疗车、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2.2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3.特定要求3.1门诊清洁性治疗和污染性治疗应分室进行,分别设I类(清洁性)治疗室和II类(污染性)治疗室;3.1.1 I类治疗室进行清洁性治疗,如腰穿、骨穿、胸穿、关节腔内注射、鞘内注射、导尿、清洁换药等;3.1.2 II类治疗室进行感染性治疗,如感染性伤口换药等;3.2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治疗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处置室1.功能定位1.1实施皮肤准备及清洁灌肠等操作;1.2临时存放治疗产生的医疗废物及需要浸泡消毒的医疗用品;2.设施配置2.1处置台、诊查床、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2.2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3.特定要求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诊所治疗室、处置室等设置与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诊所治疗室、处置室等设置与消毒效果监测要求一、规范依据《消毒管理办法》《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二、设置要求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 527-2016)规定: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内各科室或部门中具有相同医疗服务功能的场所的名称,并规定了场所的功能、基本设施配置及特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一)治疗准备室1.功能定位1.1医务人员为患者实施治疗前准备工作的场所;1.2配制药液;1.3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药品;2.设施配置2.1操作台、物(药)品柜、冰箱、治疗车、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2.2如果配置化疗药物应配置生物安全柜;2.3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3.特定要求3.1仅允许本岗位医务人员佩戴口罩进入;3.2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二)治疗室1.功能定位1.1为患者实施治疗操作,如关节腔内注射、鞘内注射、骨穿、腰穿、胸穿、换药等;1.2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如消毒后药杯及管路)等;2.设施配置2.1操作台、治疗床、物品柜、治疗车、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2.2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3.特定要求3.1门诊清洁性治疗和污染性治疗应分室进行,分别设I类(清洁性)治疗室和II类(污染性)治疗室;3.1.1 I类治疗室进行清洁性治疗,如腰穿、骨穿、胸穿、关节腔内注射、鞘内注射、导尿、清洁换药等;3.1.2 II类治疗室进行感染性治疗,如感染性伤口换药等;3.2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治疗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处置室1.功能定位1.1实施皮肤准备及清洁灌肠等操作;1.2临时存放治疗产生的医疗废物及需要浸泡消毒的医疗用品;2.设施配置2.1处置台、诊查床、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2.2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3.特定要求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治疗室处置室、注射室、换药室消毒隔离制度

治疗室处置室、注射室、换药室消毒隔离制度治疗室、处置室、注射室、换药室是医疗机构中经常使用的重要区域,对于患者的治疗和护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卫生,必须对这些区域进行严格的消毒和隔离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治疗室、处置室、注射室、换药室的消毒隔离制度。
一、治疗室消毒隔离制度1. 术前准备治疗室在每个患者使用前,应进行彻底的消毒。
首先,关闭门窗,确保室内密封。
然后,清除室内的垃圾和杂物。
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器械等应进行清洗和消毒。
同时,开启通风设备,确保室内空气流通,降低污染风险。
2. 消毒剂选择治疗室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如表面材质、是否可耐受消毒剂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可选择含氯消毒剂、酒精类消毒剂、或过氧化氢类消毒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消毒剂的适用范围不同,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选择使用。
3. 消毒方法治疗室应进行物理、化学两种方法的消毒。
物理消毒主要包括紫外线照射和高温消毒,可在治疗室人员不在的情况下进行。
化学消毒可采用喷洒、擦拭、浸泡等方式,应注意消毒剂的浓度、时间和方法。
对于一些难以彻底清洁的设备,如微创手术器械、喉镜等,可使用高压蒸汽灭菌器进行消毒。
4. 消毒频率治疗室的消毒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包括表面清洁和器械消毒。
在患者离开治疗室后,应立即进行基础消毒,确保下一位患者的安全。
5. 消毒记录治疗室的消毒应有明确的记录。
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剂名称、浓度和使用方法等。
该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此外,在消毒完成后,应及时通知患者,并告知下次使用的时间,以保证患者的信任和安心。
二、处置室消毒隔离制度1. 动态消毒处置室是医疗机构中处理患者污物、垃圾等的重要场所。
在处置室使用后,应立即清理、消毒。
消毒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毒剂和消毒方法,并确保将污物、垃圾等及时清理。
消毒结束后,要进行室内通风,确保室内空气质量。
2. 消毒设施处置室应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包括喷雾器、清洗池、高压蒸汽灭菌器等。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规定治疗室处置室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规定治疗室处置室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规定,治疗室和处置室是医院感染防控的重要区域,其管理要求如下:一、治疗室管理要求1.1 室内布局合理,清洁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标志清楚。
无菌物品按灭菌日期依次放入专柜,过期重新灭菌;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1.2 医护人员进入室内,应衣帽整洁,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1.3 无菌物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1.4 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最好采用小包装。
1.5 碘酒、酒精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容器每周灭菌2次。
常用无菌敷料罐应每天更换并灭菌;置于无菌储槽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1.6 治疗车上物品应排放有序,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进入病室的治疗车、换药车应配有快速消毒剂。
1.7 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特殊感染伤口,如炭疽、气性坏疽、破伤风等应就地(诊室或病室)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严格终末消毒,不得进入换药室;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
1.8 坚持每日清洁、消毒制度,地面湿式清扫。
二、处置室管理要求2.1 处置室是存放和中转病区污染物品的主要场所,处置室的消毒隔离是医院感染管理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医院感染管理的薄弱环节。
处置室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医院感染的发生。
2.2 处置室的布局应合理,一般分为清洁区、中污染区和污染区。
清洁区用于存放初步消毒后的物品,中污染区用于物品的进一步处理,污染区用于存放和使用污染物品。
2.3 处置室内的各类物品必须进行初步消毒,不允许存在只清洗不消毒或消毒不严格不彻底的现象。
2.4 消毒剂的选用应高效、快速广谱、防锈。
消毒液的配制、更换、使用应定班或专人负责。
2.5 使用过的器械、物品如镊子、剪刀、换药盘等用含氯消毒剂初消毒浸泡,所有轴节均应打开,消毒液应浸没被消毒物品,浸泡时间为15~30min,再用流动水清洗干净后分类处理。
治疗室处置室的管理要求

05
感染防控措施落实
手卫生执行情况监督
1 2
设立手卫生设施和用品
在治疗室和处置室内设置便捷的手卫生设施,如 洗手池、干手器、手消毒剂等,确保医务人员能 随时进行手卫生。
监测手卫生依从性
通过定期观察和抽查,评估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 从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及时纠正。
3
手卫生知识培训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手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其 对手卫生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手卫生的正确执行 。
废弃物处理及环保要求
01
废弃物分类
治疗室处置室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处理,包括感染性废弃物、损伤
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等。
02 03
处理方法
不同类型的废弃物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感染性废弃物应进行消毒 处理后再进行排放或焚烧,损伤性废弃物应进行安全包装后再进行处置 等。
环保要求
在处理废弃物的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相关环保法规和标准,确保废弃物 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同时,应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型的废弃物 处理技术和设备,降低废弃物处理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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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清洗、消毒和灭菌流程
器械清洗
使用后的器械应及时进行清洗,去除 器械表面的污渍和残留物,保证器械 的清洁度。
器械灭菌
对于需要灭菌的器械,应采用可靠的 灭菌方法,如高压蒸汽灭菌、干热灭 菌等,确保器械达到无菌状态。
器械消毒
清洗后的器械应进行消毒处理,采用 适当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剂,杀灭器械 表面的微生物,防止交叉感染。
安全。
清洁原则
保持室内清洁,定期 打扫卫生,清除垃圾
和废弃物。
隔离原则
对于传染病患者或疑 似传染病患者,应在 隔离的治疗室和处置 室进行治疗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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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治疗室、处置室等设置与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一、规范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
《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
《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
二、设置要求
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 527-2016)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内各科室或部门中具有相同医疗服务功能的场所的名称,并规定了场所的功能、基本设施配置及特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一)治疗准备室
1.功能定位
1.1医务人员为患者实施治疗前准备工作的场所;
1.2配制药液;
1.3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药品;
2.设施配置
2.1操作台、物(药)品柜、冰箱、治疗车、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
2.2如果配置化疗药物应配置生物安全柜;
2.3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
3.特定要求
3.1仅允许本岗位医务人员佩戴口罩进入;
3.2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二)治疗室
1.功能定位
1.1为患者实施治疗操作,如关节腔内注射、鞘内注射、骨穿、腰穿、胸穿、换药等;
1.2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如消毒后药杯及管路)等;
2.设施配置
2.1操作台、治疗床、物品柜、治疗车、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
2.2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
3.特定要求
3.1门诊清洁性治疗和污染性治疗应分室进行,分别设I类(清洁性)治疗室和II类(污染性)治疗室;
3.1.1 I类治疗室进行清洁性治疗,如腰穿、骨穿、胸穿、关节腔内注射、鞘内注射、导尿、清洁换药等;
3.1.2 II类治疗室进行感染性治疗,如感染性伤口换药等;
3.2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治疗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处置室
1.功能定位
1.1实施皮肤准备及清洁灌肠等操作;
1.2临时存放治疗产生的医疗废物及需要浸泡消毒的医疗用品;
2.设施配置
2.1处置台、诊查床、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
2.2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
3.特定要求
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处置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诊室
1.功能定位
医生接待患者,对患者进行物理检查;
2.设施配置
办公桌、座椅、诊查床、隔离帘、阅片灯、手卫生设施;
宜配备呼叫系统。
3.特定要求
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五)留观室
1.功能定位
留院观察的患者接受医学观察、诊疗;
2.设施配置
留观床、床头桌、座椅、隔离帘、非医疗垃圾桶、氧源、输液轨道(架);留观床应配备呼叫系统。
《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观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综上:
1.《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是2010年8月2日制定的,当时也没有规定治疗室、处置室的功能内涵;而《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是2016年岀台的,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里面界定了治疗准备室、治疗室的功能内涵。
因此,个人认为《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的治疗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的规定要求,也就是说应该包括《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中的治疗准备室和治疗室,为了便于操作,二者可以设置为内外间,内间为治疗准备室,外间为治疗室。
2.《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规定治疗室、处置室等必须设置手卫生设施。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规定的手卫生设施是指用于洗手与手消毒的设施,主要包括洗手池、水龙头、流动水、清洁剂、干手用品、手消毒剂等。
因此,治疗准备室、治疗室、处置室内必须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否则视为不合格。
三、紫外线消毒设施
紫外线消毒设施包括紫外线杀菌灯和紫外线消毒器。
从《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中可以看出诊室和治疗室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通风即可以达到空气净化的目的。
对于通风条件不好的,可以选择紫外线灯照射或其他方式进行空气消毒。
1.紫外线消毒空气的原理:
紫外线主要作用于微生物的DNA,通过破坏DNA结构,使之失去繁殖和自我复制的功能,还可使空气中的氧电离产生具有杀菌作用的臭氧,从而达到消毒的目的。
2.紫外线灯消毒以及消毒注意要点:
2.1正确安装:用于空气消毒的紫外线灯可采用悬吊式或移动式安装,悬吊安装高度距治疗台上1m_1.5m处按平均1.5w/m安装无反光罩的紫外线灯管,定时消毒、监测并登记。
灯管安装间距均匀,使空间内辐射强度能均匀分布。
2.2房间进行空气消毒时应保持清洁,干燥,减少尘埃和水雾,温度低于20℃或高于40℃,相对湿度大于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如果擦洗地面要待其干燥后再进行照射消毒,时间不少于30min。
正在消毒的房间外应悬挂警示牌,紫外线灯的开关处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2.3为了保证紫外线的辐照强度,应保持灯管表面清洁,每周用75%酒精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等时,应随时擦拭。
2.4紫外线对无防护的眼睛和裸露的皮肤损伤大,直接照射会引发电光性眼炎、皮炎,甚至皮肤脱屑。
因此,紫外线光源绝对不能直接照射到眼睛和皮肤。
监测灯管辐照强度时特别注意做好自身防护。
2.5紫外线消毒只能用于无人状态下室内空气的消毒,消毒时需关闭门窗,照射后房间应通风换气,
2.6《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28235-2011)要求紫外线杀菌灯有效寿命应≥1000h,通常情况下空气消毒器的紫外线灯管使用寿命为5000-8000h。
紫外线灯的更换不是根据照射累计时间而定的,只要紫外线强度在70µw/㎝²及以上,都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1000小时是紫外线灯的最低使用寿命,而不是更换指标。
3.紫外线灯管辐照强度监测:
使用中的紫外线灯管要定期监测辐照强度,当辐照强度低到要求值以下时,应及时更换。
监测紫外线灯管的辐照强度有两种方法:辐照仪(物理)和指示卡(化学),选择其一即可。
3.1紫外线辐照仪监测法:测定时电压220V±5V,温度20℃~25℃,相对湿度<60%。
开启紫外线灯5min,将调试好的辐照仪光盖打开置于紫外线灯中央下方垂直1m处照射,直到仪表数字相对稳定读值即可。
紫外线辐照计至少每年经计量部门检定一次,在有效期内使用。
3.2紫外线强度指示卡监测法:开启紫外线灯5min,将紫外线强度指示卡色块面朝上放置在灯管中央下方垂直1m处照射1min,立刻将反
应色块与标准色块进行比较,记录结果。
以70µw/㎝²为界,达到或超过判定为合格。
紫外线监测指示卡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诊所消毒灭菌是预防医疗机构内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消毒效果的监测是评价其消毒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消毒药剂是否有效、消毒方法是否合理、消毒效果是否达标的唯一手段,因而在医疗机构消毒、灭菌工作中必不可少。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包括手、物表、空气等,监测频次按规定要求操作,但原则上每年监测不少于一次。
开展消毒效果监测是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
但是,目前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基本上都不具备开展监测的能力。
若医疗机构不具备监测能力,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采样监测。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
消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1.空气菌落总数≤500cfu/cm2
2.物体表面菌落总数≤10cfu/cm2
3.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10cfu/cm2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10cfu/c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