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发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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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与房产测绘(南京)

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与房产测绘(南京)

屋面机房
• 国标3.0.18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 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的,应计算1/2面积。
外墙保温
• 国标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 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 省标 3.1.4 在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当设计无标 注粉刷层厚度的,粉刷层厚度统一为0.02m。
内外廊、门廊、门斗、入口大堂(前室)、疏散通道等平行移动空 间; • 4)幢共有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大楼监控室、水泵房、 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 • 5) 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风机房、设 备间等; • 6)幢各套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的墙体一半面积,以及外墙 (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5)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若干商铺或铺位的,本层分割后 所形成的过道面积,应由本层或相关套(室)进行分摊。
门廊、门斗、雨蓬(有柱)的分摊
• 1)为独立户(室)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计入户(室)的套 内建筑面积。
0.6米
天井和凹槽
• 除低多层住宅以外,建筑物设置水平投影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天井, 以及非直接对外开敞的建筑凹槽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 (详见附图)
架空层(二)
• 建筑物架空层的建筑面积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在2.20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计 算1/2面积。
• 面积计算 •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掩埋
• 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 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 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 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 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中,住宅建 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 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建设单 位为满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 积率。

20120629 京建法〔2012〕17号 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629  京建法〔2012〕17号 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屋预售和登记面积测算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现将规范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变更测算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1.独立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按组确定面积测算单元,按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计算套内建筑面积。

2.层高在2.20米(含)以上,仅以结构体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除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按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窗体未凸出于外墙的窗(图a、b),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图c)不视为凸窗,当窗体部分层高在2.20米(含)以上时,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二)变更测算已登记发证且未涉及改扩建的房屋,在权属界线变更测算时,除登记面积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面积计算成果。

因权属界线变化新产生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原房屋专有面积范围内新分割的各户进行分摊,或按相关权利人确认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进行计算。

二、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不同,出现房屋预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在3%以内的楼栋,申请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时,应提交房产测绘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差异说明(附件1)。

三、建设单位制定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时,应依据施工图纸的标注确认共有部分名称。

对同一楼层内名称相同但分摊情况不同的共有部分应编号区分。

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配套的彩图在申请房屋预售和登记测绘成果备案时可不再提交。

四、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房产测绘单位绘制用于房屋初始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及面积变更登记的房产平面图时,应根据《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房产图图式的规定,注记基本图式图例(附件2)。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宁国土资[2008]288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宁国土资[2008]288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宁国土资〔2008〕288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妥善解决住宅小区土地登记发证的后续管理问题,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住宅小区土地登记的面积分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土地面积分摊基本原则1、公正合理的原则业主的地上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主要依据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按比例确定,做到公正、合理。

2、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老房老办法,新房新规定”的做法,保持面积分摊方法的基本稳定。

即:对2004年7月前实施土地登记的住宅小区,仍采用宗地面积分摊法;对2004年7月后实施土地登记的住宅小区,采用房基地分摊法。

3、维护权益的原则因合法增减建筑等原因,造成业主已登记面积需做调整的,须由建设方对涉及的业主利益进行处理,土地面积调整过程和结果实行公开、透明,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4、简便操作的原则住宅小区土地面积分摊力求简单易行、方便业主,成果便于日常的管理与使用。

二、土地面积分摊方法按照面积分摊基本原则,今后对住宅小区土地面积的分摊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法:1、房基地分摊法。

以楼栋为单位,业主按其建筑面积占所在楼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该楼栋基地面积并登记发证。

宗地内其他公共部分土地面积为全体业主共有,在业主土地证书中予以备注(不标注共有面积)。

2、契约分摊法。

对带独立院落的商品房、别墅等用地,有契约约定的,按契约分摊;无契约约定的,按房基地分摊。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6.19•【字号】宁价房[2002]199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二年六月十九日宁价房[2002]199号)各区、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建设局):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22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测绘费为经营性收费,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房产测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产测绘包括房产平面图测绘和房屋面积测算,房产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要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应报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受政府及部门委托进行的房产平面图测绘成果(1:500)按每平方公里16万元收取(1万元/幅)。

(二)房产面积测算: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

1、新建商品住房按2.5元/平方米收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按1.5元/平方米收取;新建非住房按4元/平方米收取。

以上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可计入房价。

2、存量房(二手房)及其他非交易房,住房按2元/平方米收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按1元/平方米收取;非住房按3.5元/平方米收取。

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每件收取20元的配图资料费。

以上测绘费由产权人交纳。

四、房产测绘机构应认真执行规定的测绘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和承诺,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不得重复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房产测绘机构收费行为应接受物价、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2008-05-26 16:32:42)转载分类:生活标签:杂谈第一部分房产面积测算一、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面积测算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采用《房产测量规范》二、三级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如下表:房产面积精度等级二三限差0.04√s+0.002S0.08√s+0.006S中误差0.02√s+0.001S0.04√s+0.003S测量面积范围≥20000m2 <20000m2测量工具手持式测距仪经检定的纤维皮尺、钢尺测量方法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丈量较差±2√(ma+mb×D×106)2+mz±(0.0015+D/600)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D——测量长度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mz ——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6.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

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a )应具有上盖;b )应有围护物;c )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d )层高在2.20 m以上;e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其中: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不包括隔热层高度)的垂直距离。

南京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2011

南京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2011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规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六、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
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内凹高度低于2.20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划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划

1、现行《规范》中阳台按照封闭和不封闭分别计算全面积和一半面积,而阳台是否封闭是根据规划核准图设计为准。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阳台的设计状况在平面图和立面图上反映不一致,容易造成测绘人员测算失误。

而另一方面,有的开发商为了获得不当利益,竟然提供假规划核准图,将不封闭阳台改为封闭阳台。

为了消除隐患,堵住漏洞,切实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参照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则》规定封闭或不封闭阳台均按一半面积计算;顶盖不能完全覆盖阳台的,视为无顶盖阳台,不计算面积。

2、《规范》中一些不明确、缺乏操作性的内容,在《规则》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规范》对走廊、门廊计算全面积或半面积的定义不清,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测绘时难以认定和操作。

在《规则》中对于不同结构类型的走廊明确了不同的计算方法,统一了计算的标准,增加了定义,如“主墙体内”、“主墙体外”的走廊,“封闭”、“未封闭”的走廊、门廊,便于测绘人员现场认定,具有可操作性。

还有斜面结构房屋,实际测量时无法准确定位层高2.20米的位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规则》中采用了净高的概念,从而能在室内准确测量。

3、《规则》对一些特别的共有共用部位作出具体的分摊规定。

“垂直穿越其他功能区而只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其中位于其他功能区范围内的投影面积不予分摊。

”如一幢综合楼,一层为商业,二至四层为办公,五层以上为住宅,专为住宅服务的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共有共用部位必然穿越商业和办公功能区,按照《规则》,一至四层内的这些共有共用部位就不给住宅功能区分摊。

这样规定减少了上部功能区由于房屋设计功能的不同而增加的分摊面积,使共用面积的分摊更为合理。

4、《规则》细化了分摊方式,如《规范》对住宅楼只规定了按幢分摊共有共用部位,但目前即使是单一的住宅楼,设计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单元设计有电梯,有的单元没有电梯;有的单元设计为多层,有的单元为小高层,如果有这些状况的住宅楼依然按幢分摊,显然是不合理的。

江苏省地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标准

江苏省地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标准

江苏省地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标准12020年4月19日江苏省地方标准 DGJJ11973- DGJ32/TJ13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building area surveying and mapping-12-17发布 -3-1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22020年4月19日前言根据苏建科〔〕2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组收集了近十年来国家、行业和全国各省、市有关房屋面积测算方面的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分析,并考虑到当前新的建筑结构和新技术等对房产面积测算的影响,经过广泛征求省各市有关部门、专家和实际作业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对涉及的主要问题与具体内容进行了专题论证,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后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4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5 房屋的变更测算、6 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负责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如有修改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四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核人主编单位: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32020年4月19日参编单位:徐州市宏伟测绘制图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高巧森管建平富强吴炳友陈宪章奚长元陆建生陈耀亮姚钟惠于春生王龙慧主要审核人:高俊强汤杰兰孝奇冯金龙钟容王成华虞继进目次1 总42020年4月19日则………………………………………………………………2 术语………………………………………………………………2.1 房屋面积测算术语……………………………………………2.2 建筑术语………………………………………………………3 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3.1 房屋预售测绘的数据采集………………………………………3.2 房屋实测数据的采集………………………………………………4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4.1 一般规定…………………………………………………………4.2 计算细52020年4月19日则…………………………………………………………4.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5 房屋的变更测算…………………………………………………………5.1 变更分类…………………………………………………………5.2 受理变更…………………………………………………………5.3 变更测算…………………………………………………………6 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6.1 房屋面积测算数据的处理原则…………………………………6.2 检查、验收与成果资料…………………………………………62020年4月19日7 2020年4月19日1 总则1.0.1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工作,统一全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技术标准,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 ,特制了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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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对《规则》中房产面积测算内容的细化和补充。

1 总则1.1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包括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1.3.1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建设单位用于房地产预售审批、销售和备案等。

1.3.2 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竣工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3.3 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料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测算依据、现场查勘记录、处置方案、房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成果报告、审核意见、变更记录等资料。

2 房屋测量的一般规定2.1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

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2.2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

房屋上盖、围护结构或柱的建筑材料以规划核准设计的材料为准。

2.3 房屋面积2.3.1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2.3.2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3.2.1 房屋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3.2.2 房屋的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柱),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3.2.3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3 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得到的共有部位的建筑面积。

2.4 房屋测量仪器设备和边长丈量、面积计算数据取值要求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的仪器和工具。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

丈量结果取位至0.01米。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计算结果取位至0.01 平方米。

2.5 房屋边长丈量、面积测算限差规定房屋复测结果与原成果差值符合限差要求的仍使用原测绘成果。

2.5.1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面积精度的二级标准执行:限差:S04.0+.0S002中误差:S02.0+.0S001式中:S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2.5.2 房屋边长、层高测量限差要求房屋边长、层高测量限差,按面积精度对应测量边长的要求△D≤±(0.02+0.001D)△D :限差。

D: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

单位为米。

2.5.3 实测边长与图纸设计边长实测边长尺寸与规划核准图上设计尺寸的较差值满足2.5.2的限差时,可认为实际房屋边长与设计值相符。

3 房屋边长数据采集方式房屋边长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设计图纸,即从建筑施工图上获取房屋边长数据;二是实地丈量取得房屋边长数据。

3.1 房屋边长数据的图上采集竣工并且有建筑施工图的房屋,从建筑施工图上采集边长数据时,应对实地分段边长和总长度进行检核。

若实地丈量的尺寸与对应图纸上的尺寸之差符合规定时,该房屋的边长可采用建筑施工图上标注的尺寸。

3.1.1 房屋外墙体的厚度以结构厚度计算,设计有保温墙体的,保温墙体的厚度计入外半墙。

3.2 房屋边长数据的实地采集3.2.1 竣工房屋存在一些圆形、弓形等其它不规则形状,且无建筑施工图可获得相应的图形元素时,可使用全站仪等测量工具沿不规则形状边线实测若干特征点或拐点的点位坐标,通过解析法计算面积。

3.2.2 当房屋边长较长且直接测量有困难时,或需要检核总边长与分段之和无法直接测量总边长的,可采用全站仪测绘坐标后计算相应的总边长值。

3.2.3 按柱外围计算面积,而柱子上下由不同直径(截面)多节柱体构成时,边长以柱边离地面2.20米处进行测量。

3.2.4 当建筑物设计层高小于2.10米或大于2.30米时,可只检核测量一个层高值;当设计层高在大于2.10米和小于2.30米之间的范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3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数作为实测层高值。

3.2.5 在净高测量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3个以上净高值,取平均数作为实测净高值。

4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4.1 房屋层高全部在2.20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以上的层数,±0以下为地下层数。

±0标高设计在房屋中间部位且±0以上的净高超过房间净高1/2的层面计入自然层数。

4.2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5 房屋边长数据的采集5.1 房屋边长数据采集要求5.1.1 多产权房屋按户室、共有部位进行边长数据采集。

5.1.2 单产权房屋的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5.1.3 测量边长的记录应在实地完成,不得依据事后回忆补充或随意涂改数据。

5.2 房屋分户建筑面积计算边长量取规定5.2.1 户室与户室之间的共墙、户室与共有部位之间的共墙、共有部位与共有部位之间的共墙,均以墙体中线为界线,半墙厚度尺寸分别计入相应户室的边长或共有部位的边长。

5.2.2 电梯井周围结构墙体的内外,规划设计有隔音墙的,将隔音墙与分隔墙(包括隔音墙与分隔墙之间的空隙)视为一道复合墙体,以复合墙体的中线量取半墙尺寸。

5.2.3 室外楼梯、外走廊、阳台与户室或共有部位之间的隔墙,其墙体厚度的一半尺寸计入相应户室或共有部位,另一半尺寸计入外半墙。

5.2.4 以柱、墙体等构成阳台围护结构的,以围护结构的外围量取尺寸,突出围护结构的构造物不计入阳台尺寸。

5.2.5 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房屋边长丈量时,因无法丈量外墙厚度尺寸的,外墙厚度尺寸可取施工图的设计值。

5.2.6 斜屋面、墙体向内或向外倾斜的建筑空间,净高在2.10米处无墙体的,丈量时无外半墙尺寸。

5.2.7 房屋外墙面贴(挂)有装饰材料的,装饰材料厚度不计入房屋边长。

5.2.8 各层墙体厚度不一致的,分别丈量墙体厚度。

5.2.9 架空层的外侧墙体厚度按其上一层的墙体厚度尺寸计算。

当层面内有部分为架空空间时,架空部位外侧墙体厚度按本层面相邻外墙厚度尺寸计算。

6 房屋面积计算规定6.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6.1.1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6.1.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

6.1.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通风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计入房屋自然层建筑面积。

房屋主墙体外的管道井、通风井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6.1.5 各种类型的楼梯,按其对应的空间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6.1.6 房屋天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

6.1.7 斜面结构房屋及平顶房屋,按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6.1.8 挑楼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9 嵌入主墙体内的设备部位,按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0 全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1 房屋主墙体投影范围内的走廊、架空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2 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的封闭走廊、门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3 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4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5 幕墙等作为房屋围护结构的,按幕墙等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6.1.16 有柱或围护结构、不完全封闭的车库、仓储等专用房屋。

6.1.17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

6.1.18 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能正常利用的部位。

6.1.19 落地窗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

6.1.20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与围护结构相接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21 房屋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

6.1.22 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6.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6.2.1 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和柱、不封闭的走廊、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2.2 独立柱、单排柱的建筑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2.3 阳台(无论是否封闭)、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2.4 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上盖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重叠部分面积的一半计算。

6.2.5 不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2.6 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6.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6.3.1 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房屋。

6.3.2 突出房屋墙面的柱、梁等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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