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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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1. 套内使用面积:指房屋内部实际可供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结构部分。

一般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的面积。

2. 套内建筑面积:指套内使用面积加上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面积之和。

3. 公摊面积:指将整栋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如楼梯、电梯、走廊、门厅等)按照一定比例分摊给各户的面积。

4. 建筑面积:指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公摊面积之和,也就是房屋的总建筑面积。

5. 实测面积:指房屋竣工后,由专业测绘机构测量得出的实际建筑面积。

在房产交易中,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略微不同的计算规则,因此在具体计算时,建议参考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规定和标准。

此外,对于购买房产的人来说,了解房产面积的计算规则有助于清楚房屋的实际大小和价值,避免在交易中出现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介绍,具体的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可能因地区、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房产交易或其他相关活动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房屋建筑面积新规

房屋建筑面积新规

房屋建筑面积新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的火热程度也在不断升温。

近年来,房价的飞涨不仅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国家出台了《房屋建筑面积新规》,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了规范。

根据新规,房屋建筑面积应当包括以下部分:主体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附属建筑面积。

其中,主体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实际使用面积,包括主卧室、次卧、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等。

公共建筑面积是指住宅所在楼层的公共部分,包括楼道、电梯间、垃圾间、消防通道等。

附属建筑面积是指住宅的附属设施,包括阳台、走廊、门厅、储藏室等。

新规还规定了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对于住宅,应当按照建筑法规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标注。

对于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应当按照商业法规和办公法规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对于公共建筑面积和附属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建筑设计图纸和验收规范计算,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标注。

新规的出台,对于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规明确规定了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避免了房屋建筑面积的乱象。

在过去,开发商常常会在销售合同中使用“套内面积”、“建筑面积”等术语,让购房者难以分辨,从而造成了购房者的误解和误购。

而新规的出台,将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明确规定,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加明晰的购房信息,降低了购房风险。

其次,新规规定了建筑面积应当包括哪些部分,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在过去,一些开发商常常会将公共建筑面积和附属建筑面积算作主体建筑面积,从而虚高房屋建筑面积,吸引购房者购买。

而新规的出台,将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明确规定,避免了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新规的出台,也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过去,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长期以来都存在着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造成了很多乱象。

而新规的出台,将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明确规定,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的方法和标准,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该计算规范适用于南京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项目。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市的住宅、商业、办公和工业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3. 计算过程3.1 测量方法房屋面积计算应使用有效的测绘工具和设备进行。

测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采用最新的测绘仪器和技术,保证测量精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测绘。

3.2 面积计算公式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面积计算公式如下:3.2.1 住宅面积计算公式住宅实际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分摊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3.2.2 商业面积计算公式商业实际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分摊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3.2.3 办公面积计算公式办公实际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分摊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3.2.4 工业面积计算公式工业实际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分摊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3.3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套内面积计算系数取决于不同楼层,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低层:套内面积计算系数 = 1.0- 中层:套内面积计算系数 = 0.9- 高层:套内面积计算系数 = 0.83.4 分摊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建筑面积计算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公共设施面积- 楼梯、电梯间面积- 走廊、过道面积- 建筑外墙厚度的分摊面积等4. 结论本文档提供了最新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包括测量方法、面积计算公式、套内面积计算系数和分摊建筑面积计算等内容。

使用本规范可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有助于提高南京市房地产项目面积计算的标准化水平。

深圳房产面积计算规范

深圳房产面积计算规范

深圳房产面积计算规范1. 引言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

为了保证房产交易的公平和规范,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房产面积计算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房产面积计算规范的要求和方法。

2. 房产面积计算规范要求根据深圳市政府的规定,房产面积计算规范必须符合以下要求:2.1. 依据法律法规房产面积计算必须依据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

2.2. 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计算房产面积计算必须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标准进行,标准涵盖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等概念和计算方法。

2.3. 公示透明房产开发商必须在售楼处公示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等详细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清楚了解房屋的实际面积。

3. 房产面积计算方法深圳房产面积计算规范中规定了以下几种常用的计算方法:3.1.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楼层上各个空间的外部尺寸之和。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建筑面积 = 各楼层空间外部尺寸之和3.2.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方法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实际可供居住和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厚度和公共设施等。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套内使用面积 = 建筑面积 - 公共设施面积 - 管道井面积 - 墙体厚度 × 房屋各个墙体的长度3.3. 其他面积计算方法根据具体的房屋类型和用途,还可以按照深圳市政府的规定采用其他面积计算方法,例如商业面积、公共设施面积等。

4. 面积误差和监督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面积误差。

为了保证购房者的权益,深圳市政府规定了面积误差和监督的要求:4.1. 面积误差要求深圳市政府规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的误差范围不能超过规定的百分比,具体误差范围根据不同房屋类型和用途而定。

4.2. 监督机制深圳市政府建立了房地产交易监督机制,负责监督房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面积计算行为。

购房者可以通过投诉渠道进行维权,监督机制将进行调查和处理。

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的测算方式

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的测算方式

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的测算方式
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的测算方式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推出新项目时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销售面积的测算方式不仅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也关系到购房者的利益。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认真考虑如何测算销售面积。

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的测算方式需要考虑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面积应当是建筑面积减去公共部分面积。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测算销售面积时,必须要将公共部分面积减去,才能得出实际的销售面积。

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的测算方式还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

在实际情况中,房地产项目的建筑面积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化,例如设计方案的调整、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等。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测算销售面积时,必须要考虑到这些变化,以确保测算结果的准确性。

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的测算方式还需要考虑到购房者的利益。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要知道实际的销售面积,以便能够准确地计算房屋的价格。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测算销售面积时,必须要公开透明,让购房者能够清楚地了解实际的销售面积。

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的测算方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房地产开发商认真考虑。

只有在考虑到国家法律法规、实际情况和购房
者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够得出准确的销售面积,从而确保房地产项目的顺利推出和购房者的满意度。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房产面积计算规则是指在房屋买卖、租赁以及其他相关交易过程中,用于计算房屋实际使用面积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一般由国家法规或地方条例来制定和执行,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关于房产面积计算规则的一些主要国家法规。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中国国内的一项法律法规,对于房产交易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其第二十八条指出,房屋面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和公示。

2.《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内的一项规范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其中包括了对房屋面积计算的详细规定。

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房屋面积应当以建筑面积为准,其中建筑面积又包括了套内和套外面积。

3.《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是中国国内用于住房租赁交易的合同,其中也包含了对房屋面积计算的规定。

根据该合同的相关条款,房屋面积以套内使用面积为准。

4.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的区别在中国的房屋交易中,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是两个常见的术语。

建筑面积是指整个房屋的总体积,包括了墙壁、阳台等空间的面积。

而套内面积则是指房屋内可实际使用的面积,一般不包括墙壁、阳台等空间。

5.其他国家的相关法规除了中国,其他国家也都有相关的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例如,美国的《对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家庭和住房支持规定》规定了公寓、共管公寓和联排别墅等不同类型房屋的面积计算方法。

而英国的《房屋租赁合同》则对房屋面积计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结起来,房产面积计算规则是针对房屋交易中计算和公示房屋实际使用面积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主要由国家法规或地方条例来制定和执行,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中国,房屋面积的计算一般以建筑面积为准,其中套内面积是指房屋内可实际使用的面积。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具体细节和计算方法可能有所不同。

房屋面积测算规范

房屋面积测算规范

注意事项:分摊 时应确保公平合 理,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标 准
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半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阳台面积计算应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阳台面积计算注意事项
测量工具:使用高精度的测量工具,如激光测距仪、全站仪等。
测量方法:采用合适的测量方法,如直接测量法、计算法等,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测量环境:选择合适的测量环境,避免外界干扰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测量人员:要求测量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地进行房屋面积测算。
确定房屋面积的测量范围 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 进行实地勘测和测量 计算房屋面积并进行核对 编写房屋面积测算报告
误差来源:测量工具、测量方法、测量人员等因素 误差范围:根据不同情况,误差范围有所不同,一般在±0.5%以内 误差处理方法:采用多次测量取平均值、使用高精度测量工具、提高测量人员技能等方法 误差控制:加强测量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报告编写人员应 具备相关资质和 经验,熟悉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
报告内容应包括 测算依据、测算 方法、测算过程 和结果等,确保 完整准确。
报告中应对测算 结果的精度和误 差范围进行说明, 以便用户了解测 算的可靠性和准 确性。
报告编写应遵循 规范化的格式和 表述方式,确保 内容清晰易懂, 方便用户阅读和 使用。
风,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ES
汇报人:风
目录
CONTENTS
房屋面积是指房屋建筑各层面 积的总和
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 构面积
使用面积是指房屋中可用于生 活、生产的净面积
辅助面积是指房屋中为辅助生 产和生活所占用的净面积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25•【文号】建办住房[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住房〔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近,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面积管理的部门职能分工,即“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器具的监督工作,查处违法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测量器具的行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发出了质技监局量发〔2000〕17号通知,决定停止执行原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维护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工作的严肃性、稳定性,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二、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优化市场环境、培育住房消费的大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切实保证商品房面积测量质量,加快核发权证。

三、抓紧研究房地产测量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工作。

根据领导指示,近期建设部将会同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联合调研。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着手开展政府部门与房地产测量机构脱钩的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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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第一部分房产面积测算一、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面积测算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采用《房产测量规范》二、三级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如下表:房产面积精度等级二三限差0.04√s+0.002S0.08√s+0.006S中误差0.02√s+0.001S0.04√s+0.003S测量面积范围≥20000m2 <20000m2测量工具手持式测距仪经检定的纤维皮尺、钢尺测量方法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丈量较差±2√(ma+mb×D×106)2+mz±(0.0015+D/600)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D——测量长度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mz ——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6.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

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a )应具有上盖;b )应有围护物;c )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d )层高在2.20 m以上;e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其中: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不包括隔热层高度)的垂直距离。

三、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 )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内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 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的自然层是指已列入房屋总层数的各楼层。

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

±0以下为地下层,按负层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平线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不低于2.20m以上的架空层也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的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当上层楼梯设计为下层楼梯的顶盖,且可以完全遮盖的,应视为该层室外楼梯有顶盖。

8 )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 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13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 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 ) 与室内相通,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

16.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按层高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17.突出外墙的落地凸窗、无油烟灶台,高度大于2.20m以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9.机械停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0.设有结构层的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21.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2.有柱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按其主墙体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3.独立户室内已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四、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 m以下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 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

7.临街房屋底层的走廊,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若作为公众通行的社会性公共通道。

8.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9.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0.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1.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12.底层架空用作公共休憩、绿化园艺使用的以及空中花园。

13.利用楼梯下方空间的,因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该利用空间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14.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15.非落地的凸窗、无油烟灶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16.起隔热作用的非结构墙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17.成套复式住宅上层为空的,其相关外围墙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18.无顶盖或顶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挑廊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19.地下层中的水池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特殊情况处理:1.阳台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按阳台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墙体向外倾斜的房屋,按各层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墙体向内倾斜的房屋,按距底板层高2.20m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无柱廊、阳台隔层设置上盖的视为无顶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4.商业楼层、车库层内无间隔墙的权属单元须埋设永久性界址标志后才能进行分户测绘。

第二部分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一、一般规定㈠、共有建筑面积定义:一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房屋服务管理用房,公共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㈡、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应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产权各方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仅限于本幢房屋内的仅为本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4、整栋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一种分摊方法。

㈢、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户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2、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由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共同所有。

㈣、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方法:1、共有建筑面积范围及功能的确认,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

2、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及功能的确认,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

3、商业层、车库层内无间隔墙的权属单元,其内部通道等设施的设置如符合消防要求,该层共有建筑面积方可确认。

㈤、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为:δSi=K×Si上式中:K=∑δSi/∑SiK: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Si:各产权单元套内建筑面积δSi:各产权单元应分得的分摊面积㎡∑Si:参加分摊的各产权单位套内建筑面积总和∑δSi: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之和,即本幢共有建筑面积。

二、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㈠、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幢内电梯井、管道井、公共厕所、垃圾道、楼梯间、屋顶梯间、配电间、屋顶水箱间、水泵房、电梯机房、智能监控室、消防设施房、消防通道、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技术设备层等为本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㈡、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各产权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㈢、山墙剔除标准墙厚一半后剩余的面积。

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㈠、下列情形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但应分摊所在幢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

1、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3、用作公共事业的设施用房以及为小区服务的市政设施配套用房;4、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内可独立使用的部位。

5、产权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㈡、下列情形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但不分摊所在幢内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

1、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2、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3、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

4、幢与幢之间连接的通廊。

四、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㈠、住宅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其中:分摊系数=幢内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幢内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之和2、多层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如楼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时,采用多级分摊。

㈡、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功能区域的划分(1)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2)功能区域的划分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的设计功能为准。

(3)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为单个功能区。

(4)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不同设定不同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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