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一)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一)第一条: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为中国境内高等院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的人员。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或部分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3. 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部分或全面的疾病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4. 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日的住院津贴费用。
5.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1. 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率为每年每人100元。
2. 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率为每年每人100元。
3. 疾病医疗保险金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率为每年每人50元。
4. 意外住院津贴每日金额为100元人民币,保险费率为每年每人30元。
5. 特定疾病保险金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率为每年每人50元。
第四条:保险费的缴纳1. 被保险人应于每年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向保险公司缴纳全年保险费。
2. 对于中途入学的被保险人,保险费按剩余日数计算,自入学之日起30日内缴纳。
3.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及现金支付,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缴费方式。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处理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信息。
2. 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标准和程序对保险事故进行审核和处理。
3.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对于保险事故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____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本合同是为全日制大学本科生提供保险保障,以应对大学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范围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残疾赔付、身故赔付等。
第二条保险对象本合同保险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25周岁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
被保险人必须是本合同中约定的大学的在校学生,并符合保险公司的健康要求。
第三条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付,保险金额为合同约定的最高赔付额度。
2. 残疾赔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比例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
3. 身故赔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
第四条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存在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必须自行支付的金额,超出该金额的部分才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共同商定。
第五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全年的保费,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费。
第六条保险期限及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开始计算,到终止日期为止。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30天内,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但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是否同意续保,并可能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保险合同解除1. 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解约申请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3.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超过连续6个月未就读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大学,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八条索赔及赔付1.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1.1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烧伤等级鉴定所确定的伤残。
1.2 意外伤害身故指被保险人因非本人意愿且无法预见的、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事件而导致身故的情况。
1.3 意外伤害烧伤等级鉴定所确定的伤残指被保险人因非本人意愿且无法预见的、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事件而造成的身体伤残,根据烧伤等级鉴定标准确定。
第二条保险期间及保险金额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从起保日零时起至终保日24时止。
2.2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第三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3.1 被保险人每年应支付一次保险费,保险费金额在每年保险费年度更替后另行约定。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4.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通知书,并按要求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明材料。
4.2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事故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核定,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第五条保险责任免除5.1 对于下列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自杀或试图自杀;(2)酗酒、违法犯罪或参与暴力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袭击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意外伤害;(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5)被保险人从事危险运动或极限运动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六条合同解除和终止6.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不再具备保险条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6.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再需要保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后,被保险人应支付已经享受保险责任的相应费用。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8.1 保险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或调整条款内容,但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学生平安保险是为保障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安全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条款旨在确保学生在面临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以下将对学生平安保险条款进行详细描述。
一、保险责任范围学生平安保险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保险公司将对学生在校园内的意外伤害、突发疾病以及相关医疗费用进行保障。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需要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条款约定进行赔偿。
二、保险金额及赔付标准学生平安保险明确规定了保险金额以及赔付标准。
根据学生所购买的保险金额不同,赔付标准也有所区别。
保险公司将根据学生所受损失的程度和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救助。
三、保险期限和续保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或一学期,具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保险期限届满后,学生可以选择续保,以延长保险的保障期限。
续保时,学生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四、保险责任免除学生平安保险在条款中明确了保险责任的免除情况。
例如,保险公司不对学生自愿参加危险活动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此外,学生在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有权免除保险责任。
五、保险理赔流程学生平安保险对理赔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学生在需要理赔时能够顺利进行申请和获得赔付。
学生需要在出险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及时进行赔付。
六、保险合同解除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
例如,学生退学、转校等情况下,保险合同将自动解除。
此外,学生也可以在保险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总结学生平安保险条款是为了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安全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通过规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及赔付标准、保险期限和续保、保险责任免除、保险理赔流程以及保险合同解除等内容,以确保学生能够在面临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333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 提供的保障……………………………………第2.4条 您或被保险人有指 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第1.3条 在某些情况下, 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 您与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3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请您注意…………………………第 6 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6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3 合同解除一、本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您的身份证明。
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十日内(含十日),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详见释义)。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二篇)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六)核辐射、核污染;(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

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保险产品简介子女教育保险是一种专为中国家庭儿童教育而设计的保险。
B条款是一种商业保险,通过该条款能够为家长提供儿童在成年前发生意外或意外身故时赔偿金的保险,同时还包含有教育金的保障。
该条款主要保障项包括儿童意外身故、重大疾病以及是否需要置办外科手术等,同时还提供了多种教育金计划供家长选择,将有助于家长为孩子的学习和未来规划提供额外的保障。
保险责任1.若被保险人在本条款保险期间内突发意外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约定的已签署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合法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上,那么同时还将按照被保险人的签订保险合同规定的教育金计划进行理赔。
2.若被保险人在本条款保险期间内确诊患有符合本条款中所述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约定的已签署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赔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同时,被保险人所选定的教育金计划也将得到保障。
可选附加保险责任1.医疗保险责任扩展附加版:增加保障被保险人需要接受的外科手术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此引发的住院造成的医疗费用。
2.豁免保费附加版: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意外身故或被确诊患有早逝疾病,本公司将豁免该被保险人其在其后纳入的保单中的所有保单保险费。
此时本公司将按照已签订的合同向受益人赔付意外或疾病的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或他人,或是花费在危险活动中受伤或死亡,则赔偿将不予承担。
同时,若是在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没有完全披露自己的情况或欺瞒了事实,也将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费用及保险期间该条款保险期间可达到20年,在该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均能得到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赔偿。
此外,被保险人在保单签订时还可以选择1-8年的保费缴付年期。
具体的保费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及保费缴纳年期等因素而定。
同时,该条款保险费不售后悔险,一经投保不能铁定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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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2)平安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9)平安儿童走失找寻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18)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取消在册学生规定条款 (21)友情提醒以下均为标准条款,具体保障内容以保单上列明内容为准。
敬请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平安财险(备-意外)[2014]主39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
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