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下发的低俗认定标准-摘自工信部电管函【20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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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4.07•【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3]160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3]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巩固前期垃圾短信息治理成效,健全长效机制,净化短信息服务环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2013年4月至12月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

请按照《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如遇问题,及时报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4月7日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巩固前期垃圾短信息治理成效,健全长效机制,净化短信息服务环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阶段性整治与日常治理并重,完善政策体系,创新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强化企业责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用户自我防护等多方力量,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全面推进垃圾短信息治理。

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次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短信息服务的法规、标准体系;落实企业责任,建立多环节技术手段,完善垃圾短信息发现、举报、处置、监督流程;建立治理效果评估体系;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一)完善法规、技术标准,营造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1.制定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健全配套措施。

工信部规定 工信部企业划型规定2011年300号文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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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工信部企业划型规定2011年300号文件是怎么样的吗那就快来吧!以下是分享的工信部规定工信部企业划型规定2011年300号文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工信部规定工信部企业划型规定2011年300号文件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五批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防雷产品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五批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防雷产品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五批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
的通信防雷产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1.07.19
•【文号】工信部科函[2011]361号
•【施行日期】2011.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五批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
防雷产品的通告
(工信部科函[201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为了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通信网络及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据《关于实行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知》(信部科[2007]255号)的规定,第五批通信防雷产品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标准符合性认定,现予公布(见附件)。

附件: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防雷产品目录(第五批)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附件:
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防雷产品目录(第五批)
有效期:2011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1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20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20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2号)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204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一)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截至一季度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5.48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3.45亿户。

“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宽带提速效果日益显著。

固定宽带用户达到3.11亿户,其中2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82.8%,5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49%。

移动宽带用户达到9.97亿户,占比达74.1%,其中4G用户快速增长,全国新增4G用户6627万户,总数达到8.36亿户。

(二)网络运行安全畅通。

一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春节及“两会”期间,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

通信行业积极应对地震、气象等突发事件,全力做好重大活动应急通信保障。

累计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6881人次,抢修车辆2601台次、油机4367台次,恢复基站723站次、光缆245公里,迅速恢复灾区通信服务,确保应急指挥畅通和公众通信网络整体运行平稳。

(三)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入融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优化发展环境,全面释放创新活力和市场能量,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2017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1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4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1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4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1号)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1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8年第四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2018年,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7.5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5.7亿户,4G用户保持稳定增长,总数达到11.7亿户。

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一、电信用户申诉举报情况(一)电信服务申诉情况。

四季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理电信用户申诉17552件,环比下降5.3%,同比下降22.8%;季度百万用户申诉率为8.2人次,环比下降3.5人次,同比下降0.6人次(详见附件1、2)。

收费争议类申诉占比39.2%,环比上升2.5个百分点;用户服务申诉占比39.0%,环比上升0.4个百分点;网络质量类申诉占比21.8%,环比下降2.9个百分点。

各级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了处理和调解,有效维护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二)垃圾信息投诉举报情况。

四季度,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骚扰电话的投诉举报230694件次,环比下降5.1%,投诉举报量虽有所下降,但仍处于历史高位。

其中,电话轰炸类型的投诉举报量9187件次,增速明显,环比上升171.9%。

受理用户关于垃圾短信的投诉举报123678件次,环比上升6.9%,投诉举报量小幅上升。

其中,金融保险类端口垃圾短信投诉举报量35065件次,环比上升53.4%;博彩类点对点投诉举报25651件次,环比上升121.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11.11•【文号】工信部信管〔2019〕242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9〕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现将《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11月11日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本规定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八、全面推进携号转网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用户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服务群众同满足需求相结合,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落地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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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下发的低俗认定标准
一、互联网、手机低俗信息认定标准:
1、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道德观的内容,包括以起
名、转运、风水等内容宣扬封建迷信思想、以调
侃、顺口溜等形式传播扭曲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
容等。

2、迎合低级趣味,挑战社会主义道德底线的内容,
包括挑逗内容,网络恶搞等信息。

3、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宣扬血腥暴力、凶
杀、恶意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4、容易诱发青少年不良思想行为和干扰青少年正常
学习生活的内容,包括具有挑逗性或侮辱性的图
片、音视频、动漫、游戏、文章、短信等,制作、
发布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以及散
布色情、不正当交友等信息。

5、容易对青少年价值观、人生观产生不良影响的内
容,如宣扬拜金主义等信息。

6、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包括走光、偷拍、露点、
以及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信息等。

7、违背正确婚恋观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内容,包括宣
扬婚外情、一夜情等信息。

二、广播电视节目低俗认定标准:
1、主持人、嘉宾在节目中展示、宣扬甚至崇尚拜金
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价值取向、传
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悖的价值观。

2、节目中挑战道德底线,对见义勇为、尊老爱幼、
扶弱济贫等良好品行肆意嘲笑、丑化、戏弄。

3、婚恋交友类节目中嘉宾散布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
言论,颠覆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道德观;对
性解放、婚前性行为、一夜情、婚外恋等采取欣
赏、炫耀、猎奇态度的言论。

4、娱乐新闻节目热衷报道名人、明星八卦绯闻、隐
私,恶炒网上垃圾新闻和虚假信息。

5、情感故事类节目编造虚假故事,热衷情感窥私,
展示阴暗心理,现场争吵打骂,展示低级扭曲的
人生观、道德观。

6、主持人服装暴露,或用情色语言进行挑逗,或爆
粗口恶语相加,自损并损人。

7、邀请有争议的“网络红人”或另类人物参加节目,并
为他们提供自我吹嘘和炒作的平台,鼓吹推销其
错误的价值观和恶俗的审美情趣。

8、夜间广播节目等露骨地谈论性生活、性经验、性
体会、性器官和吹嘘性药功能,猎奇于畸形恋、
变性人、性变态等不健康的性取向。

9、综艺娱乐节目追求娱乐至死,可以设置整人环节,
展示具有较高危险性的“绝活”,戏弄嘉宾;对身患
残疾或有生理缺陷的人讽刺挖苦。

10、健康生活类节目宣扬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宣传不
科学的健身保健方法,推销假药和假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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