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4.07•【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3]160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3]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巩固前期垃圾短信息治理成效,健全长效机制,净化短信息服务环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2013年4月至12月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
请按照《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如遇问题,及时报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4月7日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巩固前期垃圾短信息治理成效,健全长效机制,净化短信息服务环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阶段性整治与日常治理并重,完善政策体系,创新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强化企业责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用户自我防护等多方力量,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全面推进垃圾短信息治理。
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次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短信息服务的法规、标准体系;落实企业责任,建立多环节技术手段,完善垃圾短信息发现、举报、处置、监督流程;建立治理效果评估体系;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一)完善法规、技术标准,营造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1.制定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健全配套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1.17•【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亟须整治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1)无证经营。
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2)超地域范围经营。
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3)超业务范围经营。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与对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与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9.29•【文号】工网安函〔2016〕1089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与对接工作的通知工网安函〔2016〕1089号各跨地区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IDC/ISP)业务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强化互联网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深入推进网络管理技术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你公司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IDC/ISP业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详见附件1),建设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机房(或业务节点机房)所在地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管局系统)的有效对接。
请你公司认真落实上述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本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和对接相关工作。
对于尚未与机房(或业务节点机房)所在地管局系统对接的公司,请尽快与相关通信管理局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2),并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与管局系统的有效对接。
届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将会同各通信管理局对系统对接情况进行测试检查,对于到期未完成对接的公司,2017年年检不予通过。
同时,为方便系统对接工作联络,请你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周三)前将本公司上述工作负责人联系信息(格式见附件3)通过邮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附件:1.有关管理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联系方式3.IDC/ISP公司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工作联系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2016年9月29日附件1有关管理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1、《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电管函〔2015〕47号)3、《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工信厅网安〔2016〕135号)4、《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YDT 2248-2015)5、《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YDT 2405-2015)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联系方式序号联系单位联系电话1 . 北京通信管理局***********2 . 天津通信管理局***********3 . 河北通信管理局************/************4 . 山西通信管理局***********5 .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6 . 辽宁通信管理局***********7 . 吉林通信管理局************8 . 黑龙江通信管理局************9 . 上海通信管理局***********1 0. 江苏通信管理局***********1 1. 浙江通信管理局************1 2. 安徽通信管理局************1 3. 福建通信管理局************1 4. 江西通信管理局************1 5. 山东通信管理局************1 6. 河南通信管理局************1 7. 湖北通信管理局***********/***********1 8. 湖南通信管理局************1 9. 广东通信管理局***********2 0. 广西通信管理局***********2 1. 海南通信管理局************2 2. 重庆通信管理局***********2 3. 四川通信管理局***********/***********2 4. 贵州通信管理局************2 5. 云南通信管理局************/************2 6. 西藏通信管理局***********2 7. 陕西通信管理局***********2 8. 甘肃通信管理局***********2 9. 宁夏通信管理局***********3 0. 青海通信管理局***********3 1. 新疆通信管理局***********附件3IDC/ISP公司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工作联系信息公司名称联系人职务移动电话固定电话邮箱。
工信部下发的低俗认定标准-摘自工信部电管函【2011】43号

工信部下发的低俗认定标准一、互联网、手机低俗信息认定标准:1、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道德观的内容,包括以起名、转运、风水等内容宣扬封建迷信思想、以调侃、顺口溜等形式传播扭曲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容等。
2、迎合低级趣味,挑战社会主义道德底线的内容,包括挑逗内容,网络恶搞等信息。
3、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宣扬血腥暴力、凶杀、恶意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4、容易诱发青少年不良思想行为和干扰青少年正常学习生活的内容,包括具有挑逗性或侮辱性的图片、音视频、动漫、游戏、文章、短信等,制作、发布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以及散布色情、不正当交友等信息。
5、容易对青少年价值观、人生观产生不良影响的内容,如宣扬拜金主义等信息。
6、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包括走光、偷拍、露点、以及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信息等。
7、违背正确婚恋观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内容,包括宣扬婚外情、一夜情等信息。
二、广播电视节目低俗认定标准:1、主持人、嘉宾在节目中展示、宣扬甚至崇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价值取向、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悖的价值观。
2、节目中挑战道德底线,对见义勇为、尊老爱幼、扶弱济贫等良好品行肆意嘲笑、丑化、戏弄。
3、婚恋交友类节目中嘉宾散布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言论,颠覆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道德观;对性解放、婚前性行为、一夜情、婚外恋等采取欣赏、炫耀、猎奇态度的言论。
4、娱乐新闻节目热衷报道名人、明星八卦绯闻、隐私,恶炒网上垃圾新闻和虚假信息。
5、情感故事类节目编造虚假故事,热衷情感窥私,展示阴暗心理,现场争吵打骂,展示低级扭曲的人生观、道德观。
6、主持人服装暴露,或用情色语言进行挑逗,或爆粗口恶语相加,自损并损人。
7、邀请有争议的“网络红人”或另类人物参加节目,并为他们提供自我吹嘘和炒作的平台,鼓吹推销其错误的价值观和恶俗的审美情趣。
8、夜间广播节目等露骨地谈论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和吹嘘性药功能,猎奇于畸形恋、变性人、性变态等不健康的性取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91ae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79.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6.30•【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了满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以及广大师生对电信服务的需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经学校同意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如设立营业网点、开展短期促销活动、设置通信设施等),极大方便了学校及师生用户(以下统称校园用户)使用电信服务,受到校园用户的欢迎。
为了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文明开展营销活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开展校园营销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含口头协议)。
排他性协议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订立的、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独家进入校园提供电信服务的合同。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在新生入学注册报到期间或允许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的其他时间,要求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协议方的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
(二)诋毁竞争对手,开展与竞争对手的通信网络、电信终端设备进行对比的宣传或者任何影响竞争对手正常开展业务的宣传。
(三)未经用户同意、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业务宣传资料等。
(四)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含手机电池等)、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等。
(五)承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或终端设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2]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126号)自2008年开展垃圾短信治理专项行动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对此高度重视,建立了垃圾短信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对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进行了有效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同时,也存在部分基础电信企业利用自有短信通道,使用自有端口和个人通信号码违规开展经营性垃圾短信群发业务的问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垃圾短信治理的成果,及时解决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部决定在全行业开展为期3个月的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主要是利用基础电信企业自有端口和行业类应用端口、信息服务经营者自有端口和个人通信号码(含小灵通号码、手机号码和固定号码等)开展经营性群发垃圾短信的行为。
强化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垃圾短信防范技术能力,督促基层电信公司切实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有效遏制垃圾短信泛滥态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电信服务。
二、工作内容(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1.成立省(区、市)内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垃圾短信处理工作。
2.定期召开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会议,督促基层电信企业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3.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按照《关于开展垃圾信息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函〔2007〕503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的要求,开展垃圾短信自查自纠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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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互联网站接入管理工作,提高网站主办者真实身份信息准确率,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2013年4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
现将《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如遇问题,及时报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4月3日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为核心,以治理未备案接入、虚假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建立企业奖惩机制和加强备案管理技术支撑为依托,完善备案管理长效机制,为互联网管理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支撑手段有效加强,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进一步提高。
以核查网站备案主办者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电话、邮箱或通信地址)为重点,力争到2013年底,全国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主体信息准确率分别达到99.5%和75%。
三、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13年4月至12月。
主要任务内容如下:(一)完善法规规章和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