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要求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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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新赔偿标准表

工伤死亡新赔偿标准表

工伤死亡新赔偿标准表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人身伤亡或健康受损的情况。

对于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工伤死亡新赔偿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工伤死亡新赔偿标准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是指用于支付工伤死亡职工的丧葬费用,按规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用于支付工伤死亡职工家属的一次性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抚恤金是指用于支付工伤死亡职工家属的生活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次,根据最新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于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也有了一些调整。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职工的身份进行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也有了相应的提高。

这些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工伤死亡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帮助,减轻生活压力。

再次,工伤死亡新赔偿标准的调整也需要加强宣传和普及。

只有让更多的职工和用人单位了解到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得到有效执行,避免出现漏洞和不公平现象。

最后,我们要呼吁全社会关注工伤死亡问题,共同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只有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基础上,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伤死亡的发生,减少家庭的痛苦和社会的损失。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力度,让更多的职工和用人单位了解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提高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率。

综上所述,工伤死亡新赔偿标准表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死亡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努力。

只有在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关爱下,才能让工伤死亡职工家属得到更好的帮助,让工伤死亡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赔偿标准,让更多的工伤死亡职工家属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帮助。

2020年沈阳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沈阳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沈阳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第一章:赔偿标准第二章:赔偿项目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第四章:其他备注2020版白皮书第一章:赔偿标准2020年沈阳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工伤死亡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而导致工人死亡后,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其家属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在我国,工伤死亡赔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法定性、一次性、金额丰厚等特点。

下面将对工伤死亡赔偿明细进行详细说明。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丧葬费:工伤死亡赔偿的核心部分是丧葬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死者家属合理的丧葬费用。

丧葬费是根据死者的生活水平、社会地位以及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丧葬费的标准在一万元以上。

二、抚恤金:除了丧葬费之外,工伤死亡赔偿还包括抚恤金。

工伤死亡抚恤金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通常为死者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一笔经济补偿。

抚恤金的标准是基于死者的工资水平以及抚养家属的数量来确定的,一般来说,抚恤金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三、供养亲属费:除了丧葬费和抚恤金之外,工伤死亡赔偿还包括供养亲属费。

供养亲属费是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通常为死者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一笔经济补偿。

供养亲属费主要用于补偿死者家属因死者去世而造成的生活困难,一般来说,供养亲属费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四、医疗费和丧葬费: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死者在事故发生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

医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死者在抢救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

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总的来说,工伤死亡赔偿明细包括丧葬费、抚恤金、供养亲属费、医疗费和丧葬费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人的家属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家属的生活。

2020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0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0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属同意,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护理费用,每月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生活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护理的,由伤残津贴中扣除相应金额支付生活护理费用,每月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8.伤残赔偿金(工伤基金支付)1)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赔偿金。

2)伤残赔偿金的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9.死亡赔偿金(工伤基金支付)1)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死亡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20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以下是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赔偿标准:1.就医原则: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100%报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3.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4.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20年苏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苏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苏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第一章:赔偿标准第二章:赔偿项目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第四章:其他备注2020版白皮书第一章:赔偿标准2020年苏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020年鄂尔多斯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鄂尔多斯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鄂尔多斯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第一章:赔偿标准第二章:赔偿项目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第四章:其他备注2020版白皮书第一章:赔偿标准第二章:赔偿项目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2020年鄂尔多斯自治区死亡工伤赔偿计算公式一、丧葬补助金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由统筹地区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60个月的标准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2、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元*48~60四、其他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2、当下落不明人员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全额退回。

备注: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020年鄂尔多斯经济数据:一、《鄂尔多斯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一)农、林、牧、渔业:29930元(82元)(二)采矿业:70301元(192.6元)(三)制造业:45572元(124.85元)。

2020年乌鲁木齐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乌鲁木齐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乌鲁木齐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第一章:赔偿标准第二章:赔偿项目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第四章:其他备注2020版白皮书第一章:赔偿标准2020年乌鲁木齐自治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在我国,工伤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保障职工的权益,提高职工的安全保障意识,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工伤死亡是工伤事故中最严重的一种,对职工和家庭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

因此,我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以保障职工和家属的合法权益。

一、工伤死亡的赔偿范围工伤死亡的赔偿范围涉及到职工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工的配偶和子女:包括经济补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费等。

2. 职工的父母:包括经济补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费等。

3. 职工的兄弟姐妹:包括经济补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费等。

4. 职工的抚养人:包括经济补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费等。

二、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以下是我国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一览表:1. 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工资等级和工龄确定,最高为职工工资等级的60倍。

2. 丧葬补助金:按照职工工资等级和工龄确定,最高为职工工资等级的20倍。

3. 供养亲属费:按照职工工资等级和供养对象确定,最高为职工工资等级的20倍。

4. 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等级和供养对象确定,最高为职工工资等级的60倍。

5.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职工工资等级和工龄确定,最高为职工工资等级的60倍。

6. 生活补助金:按照职工工资等级和供养对象确定,最高为职工工资等级的20倍。

7. 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等级的50倍。

8. 被扶养人的抚养费:按照被扶养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确定,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等级的20倍。

三、工伤死亡的赔偿申请流程1. 职工死亡后,家属需要及时向企业报告。

2. 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调查。

3. 劳动保障部门将调查结果告知企业和家属,并进行核定。

4. 家属提出赔偿申请后,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5. 如果家属对企业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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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要求大全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9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而这个数据,直接影响工亡待遇。

较2018年39251元提高3108元,提升明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2359元×20=847180元附:关于工伤最全的法律规定及工伤认定流程图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相关规定中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高院答复中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

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

(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整个过程中所涉及的书面材料1.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2.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3.工伤认定管辖地确认指定(委托)通知单4.工伤认定申请表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清单6.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7.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8.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9.现场勘验记录10.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笔录11.阅卷记录12.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情况公示样本13.伤亡事故举证通知书14.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15.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执工伤的级别4.四川省工伤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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