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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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现代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
法学基础知识
•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学基础知识
•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四、法的起源
法学基础知识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氏族习惯
原始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无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把一国现 行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 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的性质以及调整 方法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划分为若干法律 部门。
法律部门的构成
法学基础知识
行政法 刑法 民法
经济法
宪法
劳动法和 社会保障法
诉讼法 环境法 军事法
到寻求哪种途径解决
法/Law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目录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法的运行 第三节 法与国家、政策 第四节 法制与法治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目录
法/Law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本质 四、法的起源 五、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六、法律关系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八、法的效力 九、法的解释
• 分类:按解释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第二节
法/Law
法的运行
一、法的创制(立法)
法学基础知识
1、立法:也叫法的制定,指有权的国
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 立法权: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权力。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一、引言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的学科,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

本文将介绍法学基本理论的概念、发展历程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二、法学基本理论的概念法学基本理论是指研究法律的本质、来源、作用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关系的理论体系。

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石,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方法论。

三、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历程1. 古代在古代,法学基本理论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起源和本质的探讨。

古代法学家追求一种以天理为本的法治观念,并将法律与道德、伦理等进行密切的结合。

2. 近现代近现代法学研究主要围绕法律的制定、解释与运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展开。

通过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证研究,近现代法学家逐渐形成以实证为基础的法学基本理论。

四、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性1. 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学基本理论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规范我们的行为。

2. 指导法律实践法学基本理论提供了指导法律实践的依据和方法。

通过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解释和应用法律,为社会提供公正、稳定的法律环境。

3. 探讨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关系法学基本理论探讨了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如法律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的关系。

这使得法学界与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得以加强。

五、未来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方向1.融合跨学科的研究未来的法学基本理论需要跨学科的研究,将法学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相结合,以更全面、深入地理解法律问题。

2.关注法律与科技的融合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未来的法学基本理论应当关注法律与科技的融合。

这将对法律理论和实践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六、结论法学基本理论作为法学研究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它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与功能,指导我们的法律实践,并促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与合作。

未来,我们需要继续深化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法学中的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

法学中的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

法学中的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旨在研究法律的产生、发展和运行规律,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的权益。

而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则是法学学科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一、法学理论法学理论是指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从而揭示法律的本质、功能和特征的学术活动。

法学理论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法律的起源与发展规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内涵、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方法等内容。

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多种多样,包括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研究法等。

在法学理论的发展中,相继出现了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社会学、法哲学等不同的理论流派和研究范式。

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解释法律现象,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学术争议。

二、法学实践法学实践是指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实践活动。

通过法学实践,人们可以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具体的法律案例、纠纷解决和法律咨询等方面,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学实践包括法学教育、法律研究、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多个领域。

在法学教育中,学生通过学习法律理论和相关案例,培养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研究者通过实地调查、案例分析等方式,深入研究法律问题,为学术界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者通过运用法学理论,参与诉讼活动或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三、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关系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是相互关联、互相促进的关系。

法学理论通过对法律的深入研究,为法学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思路支持。

法学实践则是法学理论检验和实践的场所,法学理论的发展需要依托于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实践问题的反思。

法学理论通过不断总结和提炼实践经验,促进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同时,法学实践也为法学理论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实证数据,从而使理论更加贴近社会实际和法律现象。

在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法律实践技巧,使他们能够应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法律的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

法律的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

法律的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问,而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需要有一套科学的理论来加以支持和指导。

法学理论的出现,使得法律不再仅仅是一种实践活动,而是具备了学术的特征。

本文将从法学的定义出发,探讨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的重要性,并展示其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一、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为基础的学科。

它研究法律的内在规律和操作机制,探索法律的原理和价值,从而为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应用提供理论依据。

法学通过对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旨在揭示法治社会的规则和制度,以及法律与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关系。

二、法学理论的重要性1. 系统化知识法学理论对法学知识进行系统化整理和归纳,使其具备了科学的性质。

通过对法学原理和规则的分析和梳理,法学理论使得法律研究更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公正和合理。

2. 创新法律思维法学理论提供了一种抽象思维的模式,能够帮助人们从多个角度审视和解决法律问题。

通过对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法律从业人员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则,创新法律思维,为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实践提供更多解决方案。

3. 反思和完善法律法学理论对法律的反思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它能够从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实际操作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能够及时调整法律规则和制度,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三、法学学术研究的方向法学学术研究是对法学理论进行深入探究和拓展的过程。

它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则的解读,更注重法律的理论框架和基本原理的研究。

根据不同的研究领域和需求,法学学术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向:1. 法律哲学和法律学说法律哲学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存在意义,反思法律原则和价值的根源。

法律学说则是对法律各个分支学科的研究和总结,旨在构建一个系统化的法学理论体系。

2. 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研究法律规则的建立和运行机制,分析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完善性。

法律体系则是对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整体性研究,包括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关系和法律的协调等方面。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一、法和法律体系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我国,狭义的法特指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范是人们的一种行为规则。

通道德、纪律等行为规则相比,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律规范更为直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和认可;3、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每个国家的法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相互联系的各种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它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可总称婚姻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可总称劳动法,它们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法的本质和作用法是阶级对立的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

所以,从本质上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同时,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这就是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法从本质上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人民统一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相统一、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统一的特点。

从总体上看,法的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具体地说,法的作用体现在其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上。

法的政治职能是指统治阶级运用法开展阶级斗争,维护其政治、经济统治职能。

它主要表现在:1、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确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2、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确保自己的统治地位;3、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4、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维护自己阶级统治的物质条件。

法学理论

法学理论

f授课教案(投影)导论相关法学理论知识导论—印发Ⅰ法的本质与特征一、法的语义1、法的一般含义:方法、规律、规则等,指事物存在与进展的逻辑现象。

2、法的专业含义:法律、法规,指人类社会的一种行为规则,强制性规则。

二、法的本质1、神学派——认为法是神的意志。

2、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人们基于自然性质的理性的契约。

3、历史法学派——法是民族精神。

4、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5、社会法学派——强调法的“社会利益”、“社会效果”。

认为:法律永久是不确定的,给法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是不可能的。

Ⅱ法的产生与进展一、法的产生神学派认为:法是超自然存在的,永恒的。

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类受理性和正义支配,互相订立契约,产生法。

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促进人类幸福。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法的进展(一)适应法出现(二)成文法出现(三)法律分类出现Ⅲ、法的形式、体系与分类一、法的形式1、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须2/3以上的代表同意。

2、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须1/2以上的代表同意。

3、行政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的授权制订。

4、地点性法规——由地点人大和政府依据宪法的授权制订。

5、有效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高法、高检)。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通常是指国内法在分不确立和爱护不同的实体权利方面,因分工而形成的系统结构。

这在各国是有所不同的。

以民法法系为例:(一)法国1789后形成五法典: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诉法典、刑诉法典。

(二)日本1907年形成六法: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三)我国台湾国民党南京政府时期,形成新六法全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诉法、刑诉法。

将商法分不编入行政法和民法之中。

(四)我国大陆地区2001年03月,有关文件称,我国以建成七大类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相关法2、行政法3、民法、商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三、法的分类由于历史背景不同,法从其产生时起,就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如:古埃及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及其元老院法、官吏法、平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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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效力
(四)对象效力
属人原则(国籍); 属地原则(领土); 保护原则(利益) 综合原则(前三者)
①后法优于前法 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③我国采用的是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五、法律效力
(五)等级 宪法 ∨ 法律 ∨ 法规 ∨ 规章
【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 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案例
钱甲原是上海清凉寺的和尚,新中国成立后还俗、结婚,以设摊卖 香烟为生,未生育子女。1973年其妻死亡。1981年,钱甲再次在上海玉 佛寺出家当和尚。1984年9月26日,他因脑溢血死亡,其丧事由玉佛寺 料理。1984年10月13 日,其兄钱乙亦死亡。钱乙之子钱丙持上海市黄 浦区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甲的遗产———1 500元存款。此后,钱丙又去玉佛寺要求继承 钱甲的其他遗产——— 存款2 700元、国库券100元,被玉佛寺拒绝。钱丙因此向 法院起诉, 要求继承钱甲的上述遗产。
一审法院根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北京 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 当接受该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 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 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 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 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凡擅 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 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 以纪律处分。”第29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10种情形中,不包括不遵守考场 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北京科技大学的068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 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也与第29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聚众斗殴、寻衅滋 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 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 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归入第六章《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一种罪行。
刑法160条规定,对犯流氓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7年以上有 期徒刑。特别刑法规定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携 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 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规定的最高 刑以上处刑直至判非正式)
1、政策:政策可以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 2、道德:道德是人类在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关于是非善恶的社会规 范。 3、习惯:习惯是民众在长时期逐渐养成的一种稳定的思维倾向和行为 模式。 4、教规:教规不是我国法正式的法律渊源。
四、法律渊源
法学基本理论
思想政治教研室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根源
1、西方法学家:神意论;理性说;主权说;意志说;自由说;
2、中国法学家:儒家一种能力;道家一种自然法;法家是操作性。 3、马克思主义:法表现的是一种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
一、法的概念
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
欧美法系
大陆法系
一、法的概念
(一)社会作用 1、政治作用 : 2、社会公共管理作用:
三、法的作用
(二)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本人)2、评价作用(他人)3、教育作用(一般人) 4、预测作用(当事人);5、强制作用(违法人):
四、法律规范(规则)
(一)法律规范定义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的行为规则。
四、法律规范(规则)
佛教传统教规,“凡出家的僧人,色身交于常住,性命交于龙天”, 和尚从出家开始,生养死葬,皆由寺庙负责,与俗家无关,死后一切财 物,统统归寺庙所有,俗家亲属无权干预。
五、法律效力
(一)定义
一是指法的约束力和保护力,另一是指法的生效范 围和适用范围。
五、法律效力
(二)时间效力
何时开始,何时失效,对以往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 本科毕业证书; (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 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 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4)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依照国 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 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 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二)逻辑结构 (假定)
①假定条件
(处理)
②行为模式
(制裁)
③合法\违法后果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四、法律渊源
(一)定义
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力渊源。不同的国 家机关创制的法律有不同的效力。
四、法律渊源
(一)定义 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力渊源。不同的国 家机关创制的法律有不同的效力。
四、法律渊源
(二)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正式)
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 法律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 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省会所在市人 大、较大市人大)自治条例(省、州、县三级人大) ↓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同法规) ↓ 特别行政区法律 →香港和澳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 国际条约
七、法律关系
(一)定义
由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七、法律关系
(二)模式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
七、法律关系
(三)运行(产生、变更、消灭) 条件一:法律规范; 条件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A、法律事件(客观): B、法律行为(主观):
六、法律分类
1、根据创制和使用的主体不同---------国内法和国际法。 2、根据法的内容和效力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效力范围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 4、根据法的创制和表现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5、根据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 6、根据法所调整的关系和保护的内容不同---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效力
(三)空间效力
全国生效;局部地区生效;域外生效(人或物、航空器、轮船)
案例: 一名日本人在美国人的轮船上工作,一天,这所轮船从英国运送 货物去韩国,在途径中国的上海浦东口岸休整时,在轮船上这名日本 人和一名泰国人发生口角,以至于泰国人挥起铁锹将日本人打成重伤, 后转入浦东第一人民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问管辖权该属于哪个国 家?
原告田永,系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他认为 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 位证是违法的,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 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 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 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 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1) 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3)赔偿 我经济损失3 000元;(4)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 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5) 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 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 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 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 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 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 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
(二)法的定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人 民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一定的社 会关系和统治秩序。
二、法的特征
(一)具有强制性: (二)具有普遍性: (三)社会规范性: (四)程序性(权利义务性): (五)国家意志性(主观方面): (六)客观物质性(客观方面):
三、法的作用
另外,按退学处理,涉及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 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 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 原则办 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 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19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 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 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4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 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 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 北京科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 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北 京科技大学的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 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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