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除公职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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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退职工的请示报告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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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辞去副局长职务的请示-实用word文档 (5页)

【精编范文】辞去副局长职务的请示-实用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辞去副局长职务的请示篇一:关于个人辞去医院副院长职务的申请关于个人辞去**医院副院长职务的申请尊敬的上级领导:现在呈现在您们面前的是我的辞去职务的申请书。

首先感谢领导们对我的信任。

根据***号文件我于***年*月*日担任副院长至今,在这1年多的时间里,我得到了一个能充分展示自己才华的工作平台;其次感谢各位领导对我在工作上的严格要求和教诲。

刚走上副院长职务的时候,我曾经十分自信,相信自己能够完成领导赋予的使命。

但经过这一年来的工作,我发现自己的魄力、能力、精力等各方面的不足,无法完成领导的任务,也辜负了领导的信任,再此我表示深深的歉意,也希望能够得到领导的谅解。

提及辞去现职务的原因,具体如下:一、个人魄力不足。

作为一个分管临床工作的领导,我个人认为应当拥有十足的魄力,才能带领医院职工更好更快的发展,但是实践证明本人在魄力上有很大的欠缺。

比如在临床工作的指导上,我无法很好的指导他们(由于临床管理工作的特殊性,相关知识必须掌握扎实,而本人由于脱离临床工作后,相关业务能力逐渐下降)。

在他们工作不努力时不能批评他们并要求他们干好工作,无法将自己的想法贯彻落实到各科室的具体工作中;在管理骨干上,存在畏难情绪,无法深入的批评、教育他们,导致多方面的陋习难以改善。

遇到医疗纠纷的处理时,感觉压力巨大,无法很好的与患方沟通,导致事件的处理达不到最佳结果。

二、工作能力不足。

在走上分管岗位之前,我从事相关管理岗位,也学到了很多的知识,我本以为自己完全有能力胜任分管岗位,但任何事情只有自己去做了之后才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这个能力。

在走上分管临床工作的岗位之后,我完全失去了自己的方向,不知道该如何开展工作,工作起来也是越来越没有信心。

比如来院就诊患者无法提高,医院住院患者不断下降的时候毫无办法,只能干着急;临床医生的外出进修学习由于医生缺乏,无法有效安排相关岗位的顶换工作而迟迟无法实施,医疗技术便无法提高。

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

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

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除名意为除去名籍﹐取消原有身份。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一中共XXX委员会:XXXX年XX月XX日,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XXX 在担任XXX期间,利用职权,以重复报销和开假票据报销为手段,贪污公款XXXX元,错误是严重的,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会议决定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本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X人,出席支部大会的X人,X人通过,X 弃权),并建议行政撤销其XXX职务。

XXX系党支部XXXX年XX月XX日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二中共黄岩区纪委:011年10月22日,东城街道纪工委会议决定对杨晓红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根据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对杨晓红违纪行为的党纪处理意见报告如下:杨晓红,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地址:东城街道王林洋村六区16号,现住址:檀香新村23幢3单元402室,黄岩冶铸建材有限公司党支部党员。

010年10月5日,杨晓红驾驶浙J66960轿车从檀香新村驶住东城开发区,12时10分,在经过檀香新村23幢一单元交叉路口时,杨晓红左转弯行驶靠路左侧,路口左侧的花坛处的苗木挡住了视线,当她车头刚转弯过去时把一位在路边名叫王以创的老人刮倒了,造成老人倒地受伤,老人受伤后送到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杨晓红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居住区内左转弯行驶时,未靠路口中心左侧转弯,未注意避让行人,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

2010年12月2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杨晓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杨晓红身为中共党员,犯有交通肇事罪,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2011年10月28日东城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杨晓红开除党籍的处分。

开除公务员公职的请示的范文

开除公务员公职的请示的范文

一、怎样写事业单位人员开除公职处分的请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直接处分的,可以不写请示。

请示格式如下:请示某某局:(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信息、学历、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职务、工资职级、以前处分情况等经审查,某某某存在以下违反某某纪律的问题。

(错误事实)某某某、时间、地点、目的、经过、结果、处罚情况)(处理意见)某某某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某某纪律,依据《事业…》第某条规定,经某某研究,决定给予某某开除公职的处分。

妥否,请批示。

某某某单位2017年月日二、对被开除公职人员什么时间田发工资原则上从开除决定生效之日起,停发工资。

因开除公职皆因具体事由而引发,因根据具体事由再依法办理。

以下是《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可以作为参考:《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

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

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公职,指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的职位,由政府支付工资,办理政府事务,为公共利益的职责,开除公职是最严重的处分,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供大家参考!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范文篇一丛xx,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1986年10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入党,在职大学本科学历。

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二款、三款之规定,经20xx年11月4日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丛平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年11月5日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范文篇二余xx,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xx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余xx在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期间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详见〔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号、〔20xx〕浙刑二终字第10号)。

余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处级干部沦为罪犯。

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余xx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9月17日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范文篇三姚xx,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xx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开除职工申请报告

开除职工申请报告

尊敬的[公司/单位名称]领导:您好!我是[部门名称]的[职位名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职工姓名]的开除申请报告如下,请您予以审批。

一、基本情况[职工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出生年月],民族[民族],籍贯[籍贯],政治面貌[政治面貌],学历[学历],入职日期[入职日期]。

该职工于[入职日期]加入我公司,担任[职位名称]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至[合同到期日期]。

二、开除原因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工姓名]在任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具体如下:(1)[具体违规行为1],如:[详细描述违规行为及后果]。

(2)[具体违规行为2],如:[详细描述违规行为及后果]。

(3)[具体违规行为3],如:[详细描述违规行为及后果]。

2. 工作态度消极[职工姓名]在工作过程中,态度消极,缺乏责任心,严重影响了我部门的工作进度和团队氛围。

具体表现如下:(1)[具体表现1],如:[详细描述表现及后果]。

(2)[具体表现2],如:[详细描述表现及后果]。

(3)[具体表现3],如:[详细描述表现及后果]。

3. 职业道德缺失[职工姓名]在任职期间,职业道德严重缺失,损害了公司利益。

具体表现如下:(1)[具体表现1],如:[详细描述表现及后果]。

(2)[具体表现2],如:[详细描述表现及后果]。

(3)[具体表现3],如:[详细描述表现及后果]。

三、处理建议鉴于[职工姓名]在任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态度消极,职业道德缺失,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我部门经多次教育、劝导无效,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特向公司提出开除[职工姓名]的申请。

四、总结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我部门恳请公司领导审批开除[职工姓名]的申请。

我们相信,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我部门将继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敬请领导审批!此致敬礼![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附件:1. [职工姓名]违规违纪事实证据材料2. [职工姓名]劳动合同3. [职工姓名]违纪记录[公司/单位名称][部门名称][申请人职位名称]。

开除公职停发工资申请书

开除公职停发工资申请书

开除公职停发工资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是××单位的××(姓名和职务)。

我在此郑重地申请开除我的公职,并停发我的工资。

我作出这一决定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1. 近期,我在工作中表现不佳,工作效率和质量均未达到应有的水平,给单位和同事带来了诸多不便,我感到非常抱歉和自责。

2. 我缺乏高度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在处理一些重要事务时疏忽大意,导致了一些失误,给单位带来了一定损失。

3. 我的个人品行有待改正,在某些方面违背了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应有的操守和形象,影响了单位的声誉。

鉴于以上原因,我深感自己已无资格继续担任现有的公职,亦无权再领取工资报酬。

为了维护单位的利益和形象,我主动申请开除公职和停发工资,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

我将认真反省自己的过错,在今后有更多的机会重新做人、重新工作时,一定会全力以赴、兢兢业业、锲而不舍。

希望单位能够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年月日。

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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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除名意为除去名籍﹐取消原有身份。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一中共XXX委员会:XXXX年XX月XX日,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XXX 在担任XXX期间,利用职权,以重复报销和开假票据报销为手段,贪污公款XXXX元,错误是严重的,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会议决定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本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X人,出席支部大会的X人,X人通过,X 弃权),并建议行政撤销其XXX职务。

XXX系党支部XXXX年XX月XX日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二中共黄岩区纪委:011年10月22日,东城街道纪工委会议决定对杨晓红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根据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对杨晓红违纪行为的党纪处理意见报告如下:杨晓红,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地址:东城街道王林洋村六区16号,现住址:檀香新村23幢3单元402室,黄岩冶铸建材有限公司党支部党员。

010年10月5日,杨晓红驾驶浙J66960轿车从檀香新村驶住东城开发区,12时10分,在经过檀香新村23幢一单元交叉路口时,杨晓红左转弯行驶靠路左侧,路口左侧的花坛处的苗木挡住了视线,当她车头刚转弯过去时把一位在路边名叫王以创的老人刮倒了,造成老人倒地受伤,老人受伤后送到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杨晓红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居住区内左转弯行驶时,未靠路口中心左侧转弯,未注意避让行人,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

2010年12月2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杨晓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杨晓红身为中共党员,犯有交通肇事罪,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2011年10月28日东城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杨晓红开除党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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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除公职的请示
应该是申请复核。

参考公务员法: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不服机关人事处理决定而申请救济的规定。

一、公务员申诉制度的涵义
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指公务员的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或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的精神处罚、物质处罚和
职务处罚等方面的处理决定。

精神处罚是使公务员声誉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形式。

物质处罚是使公务员经济利益受损的处罚,主要有减薪、停薪、不加薪或取消某种津贴等形式。

职务处罚是使公务员名誉、地位、物质各方面都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

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不论是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还是因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公务员只要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处理决定机关也有受理的责任。

因为即使原处理决定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根据法定事由和按法定程序作出的,也不是最终决定。

公务员如有不服,仍可以依法申诉。

二、公务员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的范围
1.处分。

本法规定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公务员对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辞退是机关依法解除与公务员任用关系的行为。

公务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
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新公务员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也可以提出复核或申诉。

辞退和取消录用都是解除公务员与机关的任用关系。

3.降职。

降职就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

本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由于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等的依据。

如果被评为不称职,就会影响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的晋升,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就可以被辞退,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较大。

5.免职。

免职就是免除公务员担任的现任职务。

包括二种情形:一种是正常的免,如公务员转换职位任职、调离原工作岗位等,都需要办理免职手续。

还有一种免职是因公务员的过错或不当而免职,如不胜任工作、工作失误等。

公务员对免职提出复核或申诉,一般是就
后一种情形进行的。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

辞职就是公务员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公职。

除法定不得辞退或提前退休的情形外,任免机关应当准许公务员辞职或者提前退休,因为这是公务员选择职业的自由。

如果任免机关不批准公务员辞职或不按规定批准公务员提前退休,公务员就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是国家为公务员提供的物质生活保障,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这项是指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三、公务员申诉的程序
公务员申诉一般包括三个程序,即复核程序、申诉程序和再申诉程序。

1.复核程序。

复核程序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原处理机关应
当及时进行复核。

申请复核的期限是从公务员知道或者可以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

起算日是自该公务员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的次日,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2.申诉程序。

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诉人。

在正常情况下,被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才能成为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

正常情况是指公务员本人不仅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也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公务员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申诉的有关权利和履行申诉的有关义务。

在特殊情况下,申诉人的资格可以由近亲属继承或代理。

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继承申诉权。

二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发生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近亲属可以代理申诉权。

(2)申诉形式。

申诉形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能够较好地、详尽地表达申诉人的意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申诉的受理机关清楚、准确地了解情况。

(3)申诉要求。

申诉人必须明确表达申诉的理由,申诉请求,并且能够提出明确的事实根据。

(4)申诉期限。

经过复核后,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的时限是
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经复核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3.再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再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

但是,两次申诉是有条件的,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作出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但对省级机关如省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等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

四、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受理申诉的程序也是再申诉程序。

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其他机关的公务员,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公务员则不能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因为,监察机关的对象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寻求救济外,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
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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