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乌木之所有权归属
四川乌木归属

最后论证乌木与天然孳息的关系
天然孳息,这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从法律 解释学的角度来探究,我们可以发现乌木并非天然孳息。孳 息,来源于古罗马,其拉丁文fructus指满足人最基本的生存 需要的东西,从汉语角度来看,古汉语中孳息的含义即繁殖 生息,从文义解释上来看,乌木既不是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 东西,同时由于其的形成是脱氧碳化的过程,因此也不符合 孳息的汉语意思。 我认为,乌木与煤炭、矿产资源等一样,属于土地的无 机出产物,它不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孳息,例如土地上长 的植物,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损耗原物,因此,我认为 ,乌木与煤炭、矿产资源等土地的无机出产物一样,不属于 天然孳息。而各国的民法典对于土地的无机出产物是否属于 孳息也有分歧,其中阿根廷民法典将孳息与土地的无机出产 物进行了区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所有人 不明的埋藏物属于国家所有。但什么是埋藏物?我认为, 埋藏物一定曾被人所有,并非无主物,至于曾被人所有如 何判断,就需要根据物的性质、存在的状态、社会观念等 来进行推断。藏在墙壁里的金银一般曾经为人所有,但乌 木在埋入土地的几千年前,只是普通树木,因此我们很难 推定他的所有权归属,因此,不宜将乌木判断为埋藏物。
综上,我认为乌木不属于以上讨论的任何一种,因此 其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尚无规定。我认为应该效仿阿 根廷民法典,区分土地的无机出产物与孳息,同时对于土 地的无机出产物进行区别立法,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 规定;无特殊规定的,属于原所有权人。
因此,我认为乌木应该归属于发现乌木的土地的所有 权人,既国家,而非发现者吴高亮。
其次,判断乌木与矿产资源的关系
由于我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写道: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 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而乌木不在此细目 之中,因此排除乌木属于矿产资源的说法。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作者:唐龙来源:《克拉玛依学刊》2014年第01期摘要:针对近期江西修水疑似乌木所有权之争,到“彭州天价乌木案”所引起的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使其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
分析乌木的权利归属,从乌木自然属性和社会价值角度论证,深入探讨乌木权属之争的制度障碍和法律瓶颈,反思我国现有物权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乌木;所有权;权利归属;无主物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1-0042-06一、乌木案的背景(一)案情简述近期(2013年9月)消息称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
消息传出后,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
尽管现在这根树木的性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确定,但是这根树木的所有权的争论却已经拉开了序幕。
2012年2月,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了7根乌木,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而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所有,对发现者吴高亮奖励7万元。
因为不满这个结果,吴高亮一纸诉状将彭州国资委告上法庭。
2013年6月,备受各界关注的“彭州乌木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
法庭驳回了原告吴高亮、吴高惠的上诉,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尽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围绕“乌木”所有权的归属争议,在民间和法学理论界已经形成较大争议。
在“彭州天价乌木案”中,吴高亮认为,乌木属于天然孳息,是在他的承包地发现的,理应由他取得,而地方政府通济镇则认为,乌木属于埋藏物理应归国有。
[1]283-285媒体戏称“乌木归属问题”,成为法学界的难题。
笔者认为,在“彭州天价乌木案”中,原告吴高亮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四川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未就乌木归属做出明确裁定。
案件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乌木的权利归属和乌木国有化是否具有合法性两个问题。
[乌木,所有权,属性]试析乌木的法律属性及所有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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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乌木的法律属性及所有权归属问题摘要乌木归属问题成了当前学术界和网络舆论争论的热点话题。
本文试通过对目前学界有关乌木属于埋藏物、天然孳息、矿产资源、文物及无主物等观点进行辨析,认为把乌木定性为矿产资源最为科学合理,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新矿种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将乌木按矿种分类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让乌木的归属、开采和利用有法可依,定纷止争,物有所属,避免纠纷和诉讼,维护社会稳定,消除政府与民争利的负面形象。
关键词乌木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矿产资源作者简介:王正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
“乌木,别名阴沉木,是数千年前地震、山崩、洪灾等自然环境变迁,许多树木被冲倒后沉埋于古河床被泥沙掩盖形成的一种珍惜木材。
”①因其存量稀少而格外贵重,被称为“植物木乃伊”,在东南亚和我国港台地区,被称为“东方神木”,具有很高的观赏和收藏价值。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富裕阶层对高档物质的追求,再加上商业炒作,乌木价格不断攀升,原来村民百姓拿回家当柴烧的乌木竟成了各方追逐的天价宝贝,纷争四起,诉讼不断。
与此同时,互联网上更是激起千层浪,网民争相讨论,部分网民对政府口诛笔伐,认为当地政府部门“与民争利”。
各路专家学者、法学精英也箭弩拔张,各抒己见,有百家争鸣之势。
本文就此问题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思考,认为把乌木定性为矿产资源最为科学合理。
一、相关事件起因及背景回顾(一)近年来全国各地较为典型的乌木事件②2.2012年8月6日,四川崇州工业园区一工地在施工时,挖出一根乌木,乌木发现者选择将乌木无偿捐献给当地政府。
5.2013年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重80吨的乌木;次日,镇政府派人来到挖掘现场,告知乌木属政府所有,梁财无权处置。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乌木属国有财产,但梁财前期的采挖费用由政府协商支付。
双方还约定,“如鉴定后属名贵树木其奖金按有关政策办理”。
8.2014年4月11日,江西省武宁县船滩乡一村民发现4000年以上乌木,县政府把该乌木收藏到武宁县展览馆,并给予发现者经济奖励。
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乌木是一种稀缺、珍贵的木材资源,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在乌木产地,存在着乌木使用权的争议,即乌木的所有权究竟归属于谁。
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因此,探究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对于合理调控乌木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促进森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研究旨在探究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乌木资源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具体而言,本研究包括以下内容:1.分析乌木资源的特点和价值,探究乌木使用权的争议原因和表现形式;2.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进行探讨,并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探究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乌木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与局限性;3. 对比与分析乌木资源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制定具体的资源管理法规和政策,规范市场流通,加强监管等。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资料收集、案例分析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和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分析乌木资源的特点和价值,探究乌木使用权的争议原因和表现形式。
其次,对国内外乌木所有权的归属法律法规进行调研和比较,分析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乌木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和局限性。
最后,通过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对比与分析乌木资源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四、预期成果和贡献本研究预期能够全面研究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及其管理,进一步提高对乌木资源的认识,为乌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决策支持。
具体成果包括:1. 给乌木所有权的归属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2. 进一步呼吁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框架,增强对乌木资源的保护力度;3. 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为乌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参考。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一
、
乌木案的背景
中, 吴高亮认 为 , 乌木属 于天然孳息 , 是在他 的承
包地发现的 , 理应 由他取得 , 而通济镇地方政府则
认为, 乌木属于埋藏物理应归 国有。[ 1 1 2 8 3 - 2 8 5 媒体戏 近期 ( 2 0 1 3 年9 月) 消息称江西修水县农 民梁 称 “ 乌木 归属问题 ” , 成为法学界 的难题 。笔者认 财在东 山村 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 2 4 米、 直径 为 , 在彭州天价 乌木案中 , 原告吴高亮提起的是行 1 . 5 米、 重8 0 吨 的疑似乌木 。消息传出后 , 有人 预 政诉讼 , 四川பைடு நூலகம்I 省高 院维持 了一审判决 , 并未就乌木 测这根“ 乌木 ” 价值数亿元。尽管现在这根树木的 归属做出明确裁定。案件主要争议 的焦点在于乌 性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确定 , 但是这根树木的所有 木 的权利归属和乌木国有化是否具有合法性两个 权的争论却已经拉开了序幕。 问题 。在一般性 案件 中, 必须要解 决乌木权利 归 2 0 1 2 年2 月, 四川 彭州通济镇农 民吴 高亮 无 属 的法律依据 , 在法律法规尚不 明确的前提下 , 如 意 中在 自家承包地里 , 挖出了 7 根乌木 , 据专家鉴 何定性乌木的 自然属性和社会价值则尤为重要。
一
审判决 。
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 , 制作工艺品 、 佛像 、 护身符
乌木的价值来 自于乌木所形成的市场产业链 ,
尽 管 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维持 了一 审判决 , 挂件 。古人云: “ 家有乌木半方 , 胜过财宝一箱 。 ”
但是 围绕 “ 乌木” 所有权 的归 属争议 , 在 民间和法
定价 , 以可利用 的价值定价等等 , 要全方位考虑 ( 一 典》 第7 1 6 条第 2 项规定 : 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 , 般2 0 0 0 - 8 万元/ 吨, 加工成艺术 品则无具体标准 , 任何人又不能证 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又纯为偶然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乌木,是一种受到广泛关注的珍贵木材,在家具、建筑、雕刻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是,随着人们对乌木的需求不断增加,它的资源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
一、乌木的权利归属1.乌木的产权乌木是自然资源的一种,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在我国,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乌木的采伐、运输、贸易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同时,乌木的采伐和运输需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都属于非法行为。
在采伐乌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采伐行为的合法性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保护乌木资源不受滥砍滥伐的侵害。
2.乌木的使用权乌木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其使用权则属于个人或企业。
在使用乌木时,应遵循相关法规,进行合法的购买和使用,不得涉及到侵犯他人的权益,如知识产权、商标权等。
在生产中使用乌木,更应注意产品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
3.乌木的保护权乌木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之一,也是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乌木不仅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利用,同时也是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重要措施。
在乌木的保护方面,国家应树立全面、长远、科学的观念,制定全面的保护计划,加强检查和管理,确保乌木的保护和利用。
二、法律反思在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上,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提高监管的力度,加强乌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一方面,应制定更加严格的乌木采伐和运输管理制度。
这些规定应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应对插手采伐行为,保护乌木资源不被滥伐和浪费。
同时,加强对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监管,规范乌木的交易和流通,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合法的交易。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从立法上激励乌木的保护和利用。
通过立法激励,鼓励社会各界加强乌木的保护和研究,创新乌木的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人工林建设、稀缺物种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以此推动乌木的科学、高效、可持续利用。
行政案例分析——彭州乌木所有权之争

主题分析
—— 公共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行政主体: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
目的:将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划归国有
行为:动用国家暴力机关强制挖掘
后果:吴高亮将政府告上法院,“乌木案”
引起
广泛关注
原因分析
内因:乌木既不是矿产资源,又不是文物,
国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对乌木的归属性进行 规范。由于乌木的高昂价值,导致地方势力 介入干涉,政府必须以保护者的姿态对乌木 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 外因:通济镇政府强行将吴高亮发现的乌木 挖掘并运走;吴高亮不满政府提出的奖励补 偿方案
行政案例分析 ——彭州乌木所有权之争
小组成员:杨思行 李秋旺 胡新伟 边意城
什么是乌木
乌木,既阴沉木,由于其浑身乌黑,所以俗
称乌木。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 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 木在缺氧、高压的状态下,在微生物的作用 下,经过成千上万年的炭化作用而形成。历 代以来,中国人都把乌木作为皮屑之物, “因乘天地灵气,集日月之精华,乃万木之 灵,灵木之尊”,从古人对乌木的描述可以 看出乌木的地位和价值。以乌木为原料制作 的的工艺品价格高昂,利润丰厚。
产生的问题
1、吴高亮不满通济镇政府的做法,并将其告上法
院 2、“乌木案”引起全国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3、引发了关于公共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问题的讨 论
解决措施
法律:尽快出台关于乌木性质的法律法规,
使以后的争端有法可循 调解:争取庭外调解吴高亮与通济镇政府之 间的矛盾 界限:明确公共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为以 后可能出现的类似案件提供成例
案例评价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当地政府的主张更具有合理
性,可是根据媒体所引述的公众舆论来看,多数人 还是方队当地政府收回乌木的做法。其原因在于当 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的公权力往往是没有节 制的,而普通群众的私人利益被极度挤压,普通公 民就成为弱势群体,更容易得到舆论的同情和支持。 因此,政府在处理此类事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 公开透明,避免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权力的不信任, 将一个法律问题通过法律的手段,合理公平地解决。
辩论 乌木应归国家还是发现人所有

初赛第一场:正方:乌木应归发现人所有反方:乌木应归国家所有——全省法学院辩论赛初赛第一场(一)一、定义1、乌木:学名阴沉木,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原因将楠木红椿等地上树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在缺氧高压的状态下以及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形成。
2、无主物: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
3、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埋藏物是有主物。
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4、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
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
5、文物: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
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5、化石:存留在岩石中的古生物遗体或遗迹,最常见的是骸骨和贝壳等。
6、矿产:泛指一切埋藏在地下(或分布于地表的、或岩石风化的、或岩石沉积的)矿产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或岩石资源。
7、自然资源:凡是自然物质经过人类的发现,被输入生产过程,或直接进入消耗过程,变成有用途的,或能给人以舒适感,从而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物质与能量的总称二、观点概述(一)、正方:个人1、天然孳息: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的土地中发现的,根据物权法,乌木是土地的孳息,应归用益物权人吴高亮所有2、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归发现人吴高亮所有。
(认为先占原则不恰当:无主物适用于先占原则时,为什么不考虑土地这个‘埋藏物环境’资产要素呢(《意大利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可以通过先占取得不属于任何人的所有动产。
而不属于任何人的所有动产是指抛弃物以及可以猎取或捕捞的动物。
显然不适用于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因为这批乌木谁也不可能认定其为抛弃物。
)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则,一方面否定了埋藏物的“埋藏物环境”或者“埋藏物空间固定”存在的基本事实,对于吴高亮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发现这批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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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年来,因民众拾宝而产生的纠纷,如彭州天价乌木案、新疆陨石纠纷、狗头金事件等,屡屡引起媒体热议,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均积极参与讨论。
为此,本刊拟邀请学者撰写系列学术论文,以飨同好。
本期刊发的论文主要针对乌木案型,此后将继续刊发以狗头金、珍稀野生植物、陨石等案型为主题的学术论文,特此预告暨说明。
金可可内容摘要:乌木系无主物,自由先占构成习惯法,故得因先占取得其所有权,裁判上亦得以《物权法》第30条为依据。
土地上若有特定类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排他先占权;若无,就集体土地,集体成员有排他先占权,就国有土地,国家负有容忍自由先占之义务。
先占若侵害他人之排他先占权,或违反先占之禁止,不能取得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可分为宪法上、民法上国家所有权,两者之性质、规范意义不同;后者系前者于私法上之落实,且采种类法定主义。
民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客体,仅限于构成国民经济
编者按:近年来,因民众拾宝而产生的纠纷,如彭州天价乌木案、新疆陨石纠纷、狗头金事件等,屡屡引起媒体热议,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均积极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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