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修正)(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
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第四条耕地开垦费管理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耕地开垦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必须全部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和征管业务等自然资源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耕地开垦费的征缴第五条耕地开垦费缴纳主体。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关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主体是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并由其负责对应项目的耕地补充,实现占补平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湘国土资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3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工作,根据《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2〕1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界定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建设活动范围凡符合《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
其中,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项目,都会不可避免地发生挖掘、塌陷或压占等土地损毁情况,一律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其他建设用地项目需临时占用土地的,也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不需临时占用土地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呈报文件中说明;对于原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后因情况变化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编制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
二、科学编制和及时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在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审批前,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条例》实施前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未编制方案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补充编制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应符合部、省有关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全面、真实、客观反映可能造成的土地损毁情况,科学分析和预测损毁土地的面积、位置和程度,合理确定复垦目标,制定复垦措施,准确计算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前,应广泛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相关部门、土地使用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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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2003-4-4【大中小】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3-4-4执行日期:2003-4-4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进行土地复垦:(一)因从事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等对地表直接挖损破坏的;(二)因从事地下采矿、地下取水等引起地表塌陷的;(三)因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燃煤发电等生产排放废弃物压占土地的;(四)因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土地及废弃土地的。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管理土地复垦工作,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复垦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
土地复垦任务大的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划分步实施。
矿山企业在报批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有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闭矿文件。
第六条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审批新建项目的土地复垦设计和规划。
非新建项目土地复垦设计和规划的审批权限,由省国土管理局规定。
第七条土地复垦应当因地制宜,实行综合整治,有条件的应当尽量复垦成耕地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对于因堆积废弃物暂时不能复垦的土地,应当采取工程或者生物技术措施,严防水土流失,污染环境。
第八条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前已经破坏的土地,由造成破坏的企业和个人承担复垦义务。
无法确认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的,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筹资方式组织复垦。
第九条企业用自有、自筹资金或者贷款复垦的国有土地,二年内暂不使用或者使用不完的,经当地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承包给农民使用;也可以由其他单位使用,使用单位应当承担部分复垦费用。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82号 2000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在项目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费、项目施工设计费、项目招标费、土地清查登记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11.02•【字号】湘财建[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4]4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2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第三条按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各市州、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其中,30%由省集中安排)使用,70%由市州、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其标准和等级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见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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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 286号)等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从中央和省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二)从省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三)从土地出让金中划转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四)省财政从其他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复垦支出和耕地开发支出。
(一)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二)土地整理复垦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复垦发生的支出。
(三)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条项目资金管理原则(一)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
在安排支出预算时,中央切块下达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省本级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用于动态平衡的资金统筹安排。
(二)资金安排相对平衡原则。
在全省资金总盘子内,除省级重大项目外,对各市州间的资金安排实行额度控制,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专项调度、专账核算的原则。
资金安排通过预算指标形式下达,资金拨付采取逐级专项调度方式下拨。
省本级耕地开垦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系统财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资金外,其余项目资金一律通过专项调度,逐级下拨至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再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
所有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预算申报、审查与批复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预算,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元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受理,并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即受理审查,包括:(一)资格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资料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九条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立项评审。
立项评审包括技术方案审查和概算审查。
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和预算,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前将有关资料联合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评审。
以上概(预)算的评审应附经省财政厅认可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十条项目实施项目库管理,评审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完善和管理评审专家库成员。
专家库成员由技术专家及预算专家组成。
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共同抽取对口专家组成专家组集中进行评审。
专家组对评审项目评分排序,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
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建立项目备选库。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申报、审查及项目备选库维护。
项目一经批准实施,其经费支出在相应科目中扣除。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项目预算文件和建设任务书。
项目预算和建设任务书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
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
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
项目所在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定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对设计、施工、监理、决(结)算实行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工程施工应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申请和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在国家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核算办法未出台之前,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乡村工作经费补助和不可预见费。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的比例内按实列支。
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土地清查、土地测绘、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发生的费用。
其中工程监理费统一留省,专项用于工程监理支出。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改土培肥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各项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沃土工程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
包括:农业土肥鉴定费、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权属确认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基本农田调整及标志设定费等。
(五)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1.5%的比例内按实列支。
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六)乡村工作经费补助,是指支付给与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政府发生的工作经费补助和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村民误工补助,按工程施工费的1%核定。
(七)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和工资、物价水准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和业主管理费等四项费用合计1.5%的比例核定。
第十六条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专项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专项资金至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开工建设。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关凭据,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按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按工作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拨付相关工作经费,保证项目实施需要和工作正常开展。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预留10%左右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仍应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所有项目原则上必须在下达项目预算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情况特殊无法完成确需延期的,必须向省级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出具书面申请,按照重新批复的工期执行。
自初次预算下达之日起2年内未完工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收回项目资金后另行安排,无法扣回的,相应扣减下年度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书面申请验收,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建设规模、工程质量数量等负责。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将验收结果和经项目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省财政认可的中介机构)评审(或审计)的竣工决算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应由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