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第35号公告《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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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2.08
•【字号】云府登1480号
•【施行日期】2017.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府登148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8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明电〔2017〕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明电〔2017〕31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要求,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的12件规范性文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根治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是指在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且承包建设单位项目全部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

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视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企业,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且承包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部分工程(或劳务)的企业。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职责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数据完整、准确、及时,落实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实现与其联通共享。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与平台相关数据的共享机制。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所辖州(市)、县(市、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分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在巡查、检查、抽查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建设项目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应及时进行处理。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b5E2RGbCAP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p1EanqFDPw 第三条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各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DXDiTa9E3d第四条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担监理的建设工程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工程其它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RTCrpUDGiT对大型工程工程,或工程总量不大,但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

5PCzVD7HxA对中型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

对小型工程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安全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全国2020年出台工程造价调整文件汇总

全国2020年出台工程造价调整文件汇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粤建市〔2020 〕119号
2020年7月17日
江西省
关于大力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暨提升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引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赣建质〔2020 〕6号
2020年7月3日
四川省 关于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 川建科信发〔
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20年7月2日
辽宁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20年7月13日
福建省 关于加快查处房屋安全鉴定违规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 闽建安函〔
乡建设厅
2020〕43号
2020年7月24日
江苏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 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 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资 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实行无纸化办理的通 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20年7月3日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施工程施工 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豫建行规〔 2020〕4号
2020年7月23日
海南省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3号
2020年7月3日
广西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6日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 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云建建[2004]759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建[2004]759号)各州、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省属建筑业企业:现将《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管处。

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省属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2、各州、市属地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属企业,昆明市含省属三级企业)向州、市建设局申请;3、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向建设部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三)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最新)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最新)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登记编号:云府登8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云建建[2004]717号)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云建建[2004]717号)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2004-10-10云建建[2004]717号各州、市建设局,省属建筑施工企业: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现将《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⒏ 忝牵 胱裾罩葱小?o:p>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对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包括: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核条件(二)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1、职业道德良好;2、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3、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4、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和能力;5、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三)申请材料包括《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和附件材料。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云建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企业:现将《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8日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州市级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管线设施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并充分结合工程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因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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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云府登831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35号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
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预申报情况,对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申报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再分离一家子公司申报相应的一级资质。

第九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申请直接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改组后原企业依然存续,但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以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资
质条件不发生变化,新的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按变更的手续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无需增项即可承接相应级别的专业承包工程。

(具体涵盖内容见附件2)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中的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可直接承继原企业相应增项资质级别。

第十二条鼓励省外企业入滇发展,省外企业单独或联合省内企业在本省注册成立新公司,承认其已有业绩。

新成立公司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第十三条对于新设立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对下列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可按实际达到的标准暂定等级:
园林古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防水、土石方、金属门窗、建筑智能化、防腐保温、环保工程、体育场地和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等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按实际达到的标准申报暂定二级资质,暂不考核业绩和企业结算收入。

企业申报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专业资质的,按实际生产能力和设备情况核定为暂定二级资质。

对核定为暂定级别的企业,暂定期限为一年。

期限届满,经核定,符合条件的取消暂定;不符合条件的作降级等处理。

满足晋升资质级别条件的企业可在满足晋升条件后提出晋级申请。

第十四条已具备资质的企业在申报增项资质类别时,若增项资质为相近专业,专业有交叉,可根据企业所具备的工程技术人员、设备以及提供的相近专业业绩参考,可直接申报高资质级别。

市政工程总承包和公路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业绩可相互参考。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申请消防、建筑智能化资质的,可以提交相近业绩来参考。

电子工程和建筑智能化企业的业绩可按相近专业来参考。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预申报表
2.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
照表
附件1: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预申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监理
填报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公司详细地址:座机:传真:附件2:
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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