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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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城管执法的流程是什么?城管主要管理哪些方面?城管执法处理的步骤是什么?店铺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城管行政执法流程一、执法必备城管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携带《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执罚公务证》,胸前佩戴《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文明执法证》。

二、执法形式(一)批评警告城管监察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一些没有影响交通秩序、环境卫生、情节轻微的违章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劝其进场经营。

(二)登记违章城管监察人员对一些违章违规者,迸行教育批评、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填写《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违章登记表》,并请违章者签字。

(三)简易程序城管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影响不大并有法律依据的,按简易程序处理: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被罚款人相等的罚款收据。

2、监察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完毕后,并于5日内将实施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材料报所属机关备案。

(四)一般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1、立案呈批。

城管监察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查明违法事实,写出书面报告。

大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24小时内立案,案件承办人须填写立案登记表、立案调查审批表,由承办部门立案,局法制机构审核,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案件承办者。

2、调查取证。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指派案件承办人2人(包括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

浅谈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运用 2

浅谈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运用 2

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运用-----城管执法的问题探究摘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模式。

该制度的核心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中剥离出来,以求在行政权力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分离,它对于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减少行政管理体系中的腐败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权威具有积极的作用。

就杭州市实施综合执法四年多的实践来看,已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还必须继续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机制,明确责权,使行政执法效率得以最大化。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矛盾对策和建议经过了对城市综合执法的的学习,我开始慢慢懂得与正确认识了城市执法。

之前只觉得城市综合执法只是简单的城管之类的活动,但其实不然。

城市综合执法包括很多内容,下面的内容我就要谈谈自己对城市综合执法的理解。

一、综合执法的概念综合执法科又名城管,是负责综合协调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绿化行政执法工作;集中行使对乱建乱搭、环境污染、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乱停乱放、城市道路污染、无照商贩、无证饮食摊点等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行政处罚。

承办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应诉工作;负责对集中行使行政执行方面投诉的受理工作。

按规定办理全区城市管理执法证件,并对执法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一种制度,并不是一种新型的行政处罚类别,它是把过去分散在各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法定的相对独立的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中剥离出来,以求在行政权力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分离,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与公平。

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次飞跃。

它对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权威起到积极的作用:1、有利于从源头上整治和减少腐败行为2、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利于明确职责,营造整洁的市容环境3、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利于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4、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5、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利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市管理队伍三、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的城建监察工作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我国城市建设事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城市的建设管理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为规范**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检查程序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一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2、执法检查时,应做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并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执法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在笔录上说明情况并签名。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制作谈话笔录;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定依据;3、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4、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执法局名称并由二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绝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作出后二日内报局法制股备案。

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1、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材料,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发立案审批意见后并附相关材料报局法制股审查,然后由法制股提交局领导审批。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文章标题:浅谈城管执法中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更弱处罚权以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趋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明显改善。

在城管执法收到这些显而易见的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问题,亟待解决。

一、城管执法队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

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城市参差不齐,一些老同志,他们工作热情高,有着丰富的城管工作经验和教训,但法律知识缺失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在法制意识渐强的今晚,这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不符;还有一部分是新城管,非常高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样有着满腔的教育工作热情,然而由于执法的开放性,也使得这些执法队员了一些心理问题。

如:自卑心理:行政部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都不同程度的给城管坏人带来了自卑心理;矛盾心理:城管执法的对象一般是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原先人中很多一家子就靠一个违规无证小摊点谋生,境况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执法队员在对他们执法同情心与职责与法律相矛盾;厌烦心理:由于城管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时间一长,就会对组织工作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仅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权心理:执法队员执法时间长了就会觉得重罚执法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可以高高至上;不安心理:城管执法中所常见的暴力抗法给城管队员心理心智上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的一些结构性问题。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外来工涌入**,有些外来外来务工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私开无证诊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等不道德屡见不鲜。

在他们想来,他们是靠劳动来挣钱,既不偷又不抢,城管就管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当城管小队员在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依法教育行径时,他们地表接受教育,实则跟小贩队员队员玩起了游击战术,反正摊照摆,你城管队员到东,我就到西,你到西我就到东,这样对他们长期教育高等教育无用后,城管队员对他们的交通警察方式就容易变的简单粗暴手段的怪状中去。

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XX年十七大过后,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不仅为我们勾画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对于如何加强新时期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日益的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有了快速的发展,城市的内涵日益丰富,城市的规模正在日趋的扩大。

对于政府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来打造好城市、管理好城市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一、城管执法的概述(一)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公私个人和机构用以规划和管理城市事务的许多方法的总和。

它是一个连续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可以使相互冲突或彼此不同的利益都得到考虑,并且可以采取合作行动。

它包括正式机构和非正式安排以及市民的社会资本。

(二)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

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

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等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

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三)城管执法的作用自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

城管执法流程和注意事项

城管执法流程和注意事项

城管执法流程和注意事项
哎呀呀,朋友们!城管执法这事儿可太重要啦!要想把这工作做好,执法流程和注意事项那可得弄清楚呀!
先说执法流程,就像盖房子得一步一步来。

首先得有明确的执法依据,不能瞎来呀!接到任务后,得认真做好现场调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这就好比侦探破案一样。

然后呢,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要让他们心里明白。

在处理过程中,得公平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就像天平不能倾斜一样。

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罚的处罚,一切都得按规定来。

而且,整个过程都得做好记录,这是对工作的负责。

再说说注意事项,这可不能马虎!执法时态度得好,不能凶巴巴的,要耐心解释,不然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冲突。

还有啊,得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

你们想想,要是执法不规范,那不是给城市管理抹黑吗?就像开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危险。

而且,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不然怎么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呢?
总之啊,城管执法流程和注意事项一定要牢记在心,这样才能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丽、有序!朋友们,让我们一起努力,为城市的美好未来加油!。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

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才能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

关键词现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观念更新;科学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综合执法保障,我们所说的综合执法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下,某一个行政机关集中性的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某些相关的行政机关(甚至几个),采取行政处罚权方式的行政执法制度。

是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

它依照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依据其最基本的原则,从而将城市管理领域中长期存诸多弊端得以解决。

其中较为成功的有:执法机构纷繁复杂,执法职能相互交叉,重复处罚问题以及没有利益的都不管,有目的和利益的的争着管理,利益大的就多管点利益小的就少管和不管。

1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不健全现阶段在我国对于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中对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规定成为了城管进行执法的依据。

但是其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力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行职责范围,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

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处罚权利,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这一现象在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是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

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执法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通常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很少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执法人员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对执法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处罚。

这种对行政程序的践踏实际上已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当中所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正是城管人员对执法程序的漠视,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和困难。

城管执法程序及步骤

城管执法程序及步骤

城管执法程序及步骤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规范市民行为而实施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程序及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履行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和《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进行执法活动。

二、收集证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活动之前,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取证材料等手段来实现。

三、制定执法计划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制定执法计划。

执法计划包括执法任务、执法时间、执法区域、执法人员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执法行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执法行动中,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确保执法行动的顺利进行。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佩戴执法证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并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五、听证和复议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涉及到强制执法和行政处罚的案件,需要进行听证和复议程序。

听证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复议是指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六、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将重新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总之,城市管理执法程序及步骤是一个相对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依法履行职责、收集证据、制定执法计划、进行执法行动、听证和复议、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等多个环节。

通过这些步骤,可以确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城市的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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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城管执法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掌握并熟练地运用执法程序是每一个执法队员必须拥有的技能。

下面就从实践出发,简要谈一下对城管执法程序及适用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城管执法程序的概念、特点及在执法中的作用城管执法程序,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在城管执法中,城管执法机关履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建设的强制拆除权。

因此,城管执法程序主要是行政处罚程序及部分强制拆除程序。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期限性。

城管执法活动的每一道程序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结,都有明确规定,如处罚中强制措施的时间、送达期限等;即使法律未作规定的,执法机关也大都作了内部规定。

(二)顺序性。

城管执法程序必须按部就班地进行操作,什么在前,什么在后,都有严格的规定。

如调查在前,决定在后;限期改正在前,处罚在后;领导审批在前,具体实施在后,等等。

如果违反了程序的顺序性,即造成程序违法。

(三)羁束性。

程序是对城管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一种限制,具有约束性。

它要求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

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特点,城管执法程序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城管行政执法主要就是程序执法。

程序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平衡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要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法律往往不得不赋予执法机关优越的实体性权利,如行政权利的单方意志性、先行有效性和国家强制性,这就使作为被管理者的相对人处于弱势。

为了克服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就需要在程序上倾向于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二)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证依法行政。

现行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人们很难在实体上对其进行严密的规范。

因此,程序控制是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正确行使行政权利,防止其滥用和侵犯公民权利自由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一旦行政执法机关违反程序,哪怕是极小的疏忽,也会影响整个执法活动的合法性,都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活动中,程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通过设定一系列的制度来实现的,如告知制度、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救济制度等。

通过告知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与案件调查人员的对质,来查清事实,防止主观片面,或通过回避制度防止案件查处不公正,从而作出公平、合理的决定;即使决定失当,也可以通过复议、诉讼途径予以救济,进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城管执法程序的种类按照城管行政执法的步骤和过程,可将城管执法程序分为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按照执法人员能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又可将决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归纳起来,城管执法程序共有以下几种:(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案情简单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处罚较轻,社会影响较小,执法人员即可当场作出决定的程序。

案情简单清楚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当事人没有争议。

处罚较轻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简易程序案件是城管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最经常、最普遍的案件。

但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案件,则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因案情较复杂或情节较严重,当场不能查清或涉及罚款数额较大需要立案查处适用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的处罚外,其他案件都要按一般程序进行。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过程,是指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申请,在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下,由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证、辩论,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

关于较大数额罚款,城管执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专门规定,《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为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听证会主持人是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而且必须持有听证主持人资格证。

(四)执行程序。

城管执法中的执行程序分为当事人自己履行、申请法院执行和城管执法机关强制执行三种。

当事人自己履行是指城管执法机关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申请法院执行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待法定诉讼和复议期限过后,由城管执法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城管执法机关强制执行主要是指对影响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后,当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由城管执法机关直接予以拆除。

三、城管执法程序的具体步骤(一)简易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此外,还要求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二)一般程序的步骤。

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有简单有复杂,象乱贴乱画案件通常都比较简单,一般当天可处理完;有些违法建设案件就很复杂,需要几天、十几天甚至几十天才能调查清楚。

但无论简单复杂,通常都需要履行以下步骤:1、立案。

这是案件进入一般程序的初始阶段。

对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或有关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调查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在一般程序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取得的证据直接关系到将要作出的决定。

因此,取证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同时要注意取得证据的效力问题。

首先取证程序要合法。

就是调查取证时应当两人以上,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制作笔录时,应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当事人拒签的,由见证人签字,并由调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或通过摄像将其记录下来,作为笔录的辅助性证据。

第三,调取的书证应当为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副本应当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供单位在书证上盖章认可。

第四,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证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有效鉴定书。

第五,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当清点物品,出具文书,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3、作出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制作调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一起报有关科室审核后,呈送机关负责人审批。

机关负责人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召开会议,由领导集体或重大案件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

4、告知权利。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执法机关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

5、送达。

现在城管执法中适用的送达程序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常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转交送达五种形式。

实践中采用最多的是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

6、执行。

执行直接关系到城管执法机关整个执法活动的完成情况,关系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程度。

因此,执行程序在整个执法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般来说,行政处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法将查封、扣押的物品处理用于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的步骤。

现行法律对听证程序并未作明确规定,但大多数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规定了自己应遵守的听证程序。

综合来看,听证程序都要经过下列过程:1、申请。

听证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它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为开始。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后,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2、决定。

接到当事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

3、通知。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行政机关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

4、公告。

由于听证由行政机关自己组织,为保持听证的公开、公正性,行政处罚法专门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所以,在举行听证之前,应将听证会的有关事宜予以公告,欢迎群众或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5、组织听证。

听证会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如同诉讼程序,但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举行之前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若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且理由充分,应予暂停,执法机关要重新安排主持人组织听证。

第二,当事人逾期未参加听证或中途擅自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听证应当当场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补正后签字盖章,听证参加人员也要签字。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强制拆除的步骤。

强制拆除是城管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除前期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完全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外,还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限期拆除。

在查实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确实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环境卫生标准后,应当给其所有者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2、拆除通知。

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执法机关应决定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前,要通知当事人拆除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并再次要求其自行拆除。

3、拆除决定书送达。

拆除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送达的时间,既可以在拆除前,也可在拆除时当场送达。

4、组织拆除。

这是强制拆除的最后实施阶段。

在具体实施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说明情况。

第二,如果当事人不在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作证。

第三,拆除时应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

四、城管执法程序适用中应注意问题(一)表明身份。

这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个必经程序,也是现实城管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最容易忽视的问题。

许多执法人员认为,统一的着装、标志和执法车辆已经证明了执法人员的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属多此一举。

正是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和具体执法时的疏忽,造成了执法程序的缺失和不当,也就引起了众多投诉的发生和复议、诉讼案件的失败。

(二)告知程序。

告知程序也是应当引起执法人员高度重视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整个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不履行告知义务即为程序违法。

概括起来,城管执法中的告知程序共有以下几点:第一,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告知当事人执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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