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关(总关)税费结算指南
中国海关收税标准

中国海关收税标准中国海关收税标准是指进出口货物在中国海关进行通关时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标准。
海关收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的计算和征收标准。
了解中国海关收税标准对于进出口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合理规划进出口业务,避免因为税费问题而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首先,关税是指在货物进入或者离开一个国家的时候,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货物征收的税费。
中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主要包括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等。
最惠国税率是指根据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最惠国待遇协定,对进口货物征收的最低税率。
普通税率是指对未享受最惠国待遇的货物征收的一般税率。
暂定税率是指对尚未确定具体税率的货物征收的临时税率。
根据不同货物的分类和归类,海关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进口货物征收相应的关税。
其次,增值税是指在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中,按照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费。
对于进口货物,海关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税率对货物的增值额进行征收。
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于不同的货物可能存在不同的税率和征收标准。
最后,消费税是指对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特定商品征收的一种税费。
对于进口货物,海关会根据相关规定对特定的商品进行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率和征收标准也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于不同的商品可能存在不同的税率和征收标准。
总的来说,中国海关收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收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的计算和征收标准。
了解中国海关收税标准对于进出口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合理规划进出口业务,避免因为税费问题而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时,企业和个人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海关收税标准,确保在通关过程中能够合理缴纳相关税费,避免因为税费问题而导致货物滞留、罚款等不利后果。
同时,也可以通过了解中国海关收税标准,合理规划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操作指南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操作指南总体指导: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支付系统”)是海关为满足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缴纳海关税费的需要,提供的一项安全、可靠、快速、便捷的在线支付服务。
本文档主要介绍电子支付系统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用户更轻松地使用电子支付系统。
一、注册与登录1. 注册账号通过进入中国海关网站,点击电子支付系统图标,进入电子支付系统页面。
首次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的用户需要进行注册,点击“立即注册”按钮后,根据页面提示填写注册信息。
注册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身份证件号码等,以便后续完成相关支付业务。
2. 登录注册成功后,可使用注册时设置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电子支付系统。
在登录前,建议使用电脑的防病毒软件、安全防护软件和浏览器安全插件等安全方式进行防范策略,确保登录账号的安全性。
二、费用查询与支付1. 查询应缴费用在登录电子支付系统后,用户可根据具体业务操作流程,查询企业需要缴纳的海关税费。
查询流程具体包括:在电子支付系统首页点击“费用查询”按钮,输入查询条件(例如,税费种类、企业名称、账号等),即可查询对应的应缴费用,并查看费用明细。
2. 发起支付查询到应缴费用后,直接点击“支付”按钮,即可进入征收单位出具的应缴费用通知书查询页面,确认费用金额无误后选择“确认缴款”按钮,进入电子支付流程,选择适当的电子支付方式(网银支付、第三方支付等),完成相关支付操作即可。
3. 缴费成功支付完成后,电子支付系统将自动显示缴费完成页面且同步推送缴费信息到海关缴费平台系统。
用户亦可在电子支付系统中查询已缴费用、缴费详情等信息。
三、注意事项1. 信息保密用户在注册电子支付系统时所设置的账户、密码等信息不得外泄,保密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使用电子支付时,要注意不要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输入敏感信息,比如公共电脑、公共Wi-Fi、咖啡厅等网络环境。
2. 费用查询在查询应缴费用时,正确填写相关信息是操作的前提。
海关工作人员在关税计算中的相关规定与操作方法

海关工作人员在关税计算中的相关规定与操作方法关税是指国家为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工业和农业发展,调节国内市场供求关系而对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收。
海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关税计算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熟悉操作方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在关税计算中的相关规定与操作方法。
一、计算关税的相关规定1.货物归类规则:海关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商品归类系统(如《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等),将进口货物归入不同的分类,以确定适用的关税税率和货物编码。
2.关税税率确定规则:根据各个国家的关税政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双边贸易协议等方式确定关税税率。
3.关税计算基准:关税计算基准通常是根据货物的完税价格来确定,即海关计算关税时所依据的货物价格。
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等。
4.优惠关税政策:某些情况下,进口商可以享受到关税减免或优惠政策,如自由贸易协议下的关税优惠、特别关税区等。
二、计算关税的操作方法1.确定商品归类: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等相关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正确归类。
在归类过程中,需要仔细阅读分类规则,并参考归类指南、案例和专业知识等。
2.查找关税税率:根据货物所属的分类和国家的关税政策,海关工作人员可以查询关税税率表或使用关税计算软件来确定适用的关税税率。
3.确定关税计算基准: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核实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等,计算出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完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即可计算出关税金额。
4.核对优惠关税政策:对于符合优惠关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工作人员需要仔细核对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计算出减免的关税金额。
5.记录和报告关税信息: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将关税计算结果记录并报告给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
记录和报告过程中需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关税计算中的注意事项1.及时了解法律法规变化:海关工作人员应经常关注贸易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并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要求,以保持相关知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附:海关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附:海关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3.08.23•【文号】署税函[2013]238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8月23日署税函〔2013〕238号)北京、天津、大连、沈阳、哈尔滨、上海、青岛、广州、西安海关:为落实2013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精神,切实深化税收征管领域的改革创新,按照从顶层设计海关征管业务的要求,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选取部分企业试行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汇总征税是海关对进出口税收进行征缴的一种作业模式,与现行逐票征税模式不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海关可以对其一段时期内多次进出口产生的税款集中进行汇总计征。
实施汇总征税是海关税收征管作业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尝试,也是分类通关和无纸化通关改革的需要。
汇总征税试行初期,主要依托现有的H2010通关系统,按照分类通关和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在部分关区、企业先行先试。
二、参加汇总征税试点的第一批海关为北京、天津、大连、沈阳、哈尔滨、上海、青岛、广州和西安等9个海关。
总署将根据试点情况和系统功能的完善程度,逐步扩大试点海关范围。
三、各试点海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保障税收安全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减轻现场海关负担。
四、参与试点的企业应以自愿为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为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具有担保验放通关资格;(二)以生产型企业为主。
贸易型企业原则上应为自营进出口业务;(三)进口业务在2011-2012年间月平均进口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四)过去三年没有重大违规、走私犯罪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五)通过海关规范申报测试,申报规范率较高;(六)服从海关征税管理,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设立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公告)(三)《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53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申请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在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办理材料:(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二)《“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提供)(三)海关缴款书原件(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提供)•办理地点及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提供全市通办服务•办理期限:即时办结•联系电话:12366•办理流程:。
武汉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操作规程(2014.9新版)

附件武汉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关区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和不作价设备纸质手册,以下分别简称手册和D手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分关、办事处(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根据本操作规程办理以下业务:(一)加工贸易备案资料库的备案、变更、删除等;(二)加工贸易手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核算、结案等;(三)适用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剩余料件结转、抵押、内销、销毁等;(四)D手册的设立、变更、解除监管及核销等;(五)依职权开展保税核查或提出保税核查建议;(六)管理手册业务档案。
第三条主管海关按分级审核原则办理上述各项业务。
下列业务须按经办关员、科长、分管关(处)长三级审核程序办理:(一)涉及限制类商品的手册设立、核销结案业务;(二)涉及配额管理商品的手册设立、核销结案业务;(三)料件拟进口总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手册设立、核销结案业务;(四)手册第三次及以上的延期业务;(五)需延长手册核销期限的特殊情况;(六)加工贸易货物抵押业务。
其他业务按照经办关员、科长两级审核程序办理。
第二章备案资料库的管理第四条经营企业在办理首本手册设立手续前,应先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资料库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经营企业申报办理备案资料库备案或变更手续时,主管海关应当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一)《武汉关区加工贸易备案资料库申报表》(以下简称《备案资料库申报表》,附件1);(二)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原件,已经提交的,在《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三)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六条主管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企业提交的单证是否合法、齐全、有效,信息填写是否真实、准确;(二)企业生产能力是否超出《生产能力证明》范围;(三)料件或成品是否超出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四)设置主料标志,与企业实际生产状况是否相符;(五)商品归类是否准确;(六)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老会计经验】关税会计--关税的计算方法

【老会计经验】关税会计--关税的计算方法我国现行进出口关税基本上都是按从价征税。
从价征税首先必须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才能正确依率计征。
因此, 正确合理地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是贯彻国家关税政策的重要环节。
一、关税的计算方法(一)关税完税价格的含义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所依据的价格, 也可理解为应税价格。
199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规定:“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它包括两层含义:(1)确定完税价格时必须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 即进出口货物实际交易中达成的价格。
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海关完税价格的基础是《关贸总协定海关估价守则》的基本宗旨, 也是国际海关的通行做法。
(2)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并不一定等于完税价格, 只有经过海关审核并接受的申报价格才能作为完税价格。
对于不真实或不准确的申报价格, 海关有权不予接受, 并可依照税法规定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或另行估定完税价格。
(二)关税税款的计算方法1.从价税率计算方法。
从价税是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计征关税。
这里的价格不是指成交价格, 而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
因此, 按从价税计算关税, 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2.从量税的商品计算方法。
从量税是依据商品的数量、重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来征收关税的。
它的特点是不因商品价格的涨落而改变税额, 计算比较简单。
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3.复合税的计算方法。
复合税亦称混合税。
它是对进口商品既征从量税又征从价税的一种办法。
一般以从量为主, 再加征从价税。
第3章-海关税费

计算步骤
第一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即确定货物的 FOB报价)
审定FOB为9060.25美元; 第二步:根据汇率适用原则将外币计算为人民
币 将外币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为59542.15元; 第三步:按照公式计算应该征收的税款计算应
征关税 [59542.154/(1+25%)]*25%=11908.44
款。
反倾销税计算实例8
国内某一公司,从韩国购进厚度为0.7毫米的 冷轧板卷200吨,成交价格为CIF境内某口岸 560美元/吨,生产厂商为韩国XX制钢株式会 社,适用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为1美元=人 民币6.5718元,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该冷轧板卷反倾销税税率为14%)
注意:反倾销税征税对象为进口韩国该企业生 产的此类产品的我国国内进口商
练习
境内某公司从香港进口 日本生产的食品生产 线2台,成交价格CIF广州50000美元/台。设1 美元=6.5元人民币,最惠国税率为7%,要征 进口关税额为: A.22750元人民币 B.45500元人民币 C.97500元人民币 D.195000元人民币
B
练习
境内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约进口韩国产的彩色超声 波诊断仪1台,直接由韩国运抵上海,成交价格CIF上 海10000美元/台。设1美元=7元人民币,最惠国税率 为5%,普通税率为17%,亚太贸易协定税率为4.5%, 应征进口关税税额为( ) A.0 B.3150元人民币 C.3500元人民币 D.11900元人民币 标准答案:b
A4219.57 B4219.55 C4663.74 D4663.70
计算步骤
第一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即确定货物的 FOB报价)
第二步:根据汇率适用原则将外币计算为人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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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总关)税费结算指南
2011年8月16日更新
一、银行账户
(一)、收款户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不要简写)
(二)、保证金(通关)、风险担保金(加工贸易)开户行及账号:
1、在江汉办事处办理:交行江汉支行421869232018150059028
2、在机场办事处办理:建行天河分理处42001116248053001095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开户行及账号:
1、在江汉办事处办理:工行汉口支行3202008309000440402
2、在机场办事处办理:建行天河分理处42001116248053001103
(四)、抵押金(稽查、缉私)开户行及账号:
建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42001170008050004960
(五)、罚没收入开户行及账号:
收款户名:武汉海关农行东西湖支行 082101012000367
二、结算须知
(一)交款:当事人应事先通过支票、汇票、电汇等方式进行银行转账,再到财务处办理“三金”交款手续;不收现金;如其他单位(个人)替当事人代付资金,付款单位要出具《代交款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代付资金者需签名并留手印)。
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滞报金等),可持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在财务处税费科现场缴纳。
(二)退款:财务部门凭业务部门转来的“三金”销保审批表(复印件)和《付款通知书》以及加盖当事人财务专用章的《“三金”收据》(退款联)办理退款;
当事人遗失《“三金”收据》退款联需出具情况说明、复印《“三金”收据》(收据联)、开具收款收据(个人开具收条);如“三金”退款申请书所列的当事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当事人出具《退款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需签名),收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并签章(个人开具收条)。
三、缴税方式
所有税款(含:滞纳金)直接缴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国库,具体方式:(一)、同城缴付:
适用于武汉市(含郊区)企业,包含委托市内代理公司缴税企业;企业只需按照税票的“收款单位栏”的内容通过开户银行以网上支付、支票、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由开户银行负责将税款和税票一并划转至国库。
同城缴付注意以下问题:
1、以支票、现金缴付时,不要在税单上加盖任何印鉴。
2、以税票缴付时,除在第二联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外,不要在其他联上加盖任何印鉴。
(二)、异地缴付:(注意:告诉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汇款,不要用普通电汇;千万不要将税单通过异地银行流转,而应交给海关财务处税费科转交国库;且不要在税单上加盖印鉴,否则,国库将以税单污损为由退票)
适用于武汉市(含郊区)以外的企业;由于异地企业汇缴税款,均采用“大额支付系统汇款”,税款到账与实际办理税款入库(即税票送达国库)存在时间差,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需要通过“待缴库税款专户”结算。
即:
收款人全称:待缴库税款专户
收款账号:170200000003371005
收款行号:011521000113 名称: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一般不填)
四、退税说明
办理退税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原缴税税单复印件、收入退还书、报关单复印件、企业的退税申请书、缴税与退税账户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如:办理代理公司代缴税款的退税;缴税时使用A账户,退税时退给同一公司的B账户)、如在原“招行武汉分行”办理的缴税,还需“招行武汉分行”出具缴税证明。
五、联系方法
1、电话: 82768328 卢裕华 82768141 申斯 82768140(传真)王宇卓
2、通信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95号武汉海关财务处税费科邮编:430021
3、办公地点:同上,海关2号楼5楼505室
武汉海关财务处
201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