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初稿
厂区租赁企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区租赁企业的管理,保障厂区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厂区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区范围内租赁给企业使用的厂区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厂区租赁企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合法、合规、诚信原则;(三)安全、环保、高效原则;(四)统筹兼顾、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章租赁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厂区租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符合厂区行业规划和发展要求;(三)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四)具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必要条件;(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第五条租赁申请程序:(一)租赁企业向厂区租赁管理部门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厂区租赁管理部门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四)租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厂区租赁管理部门应向租赁企业颁发《厂区租赁许可证》。
第三章租赁期限与租金第七条租赁期限:(一)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二)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可协商续租。
第八条租金标准:(一)租金标准根据厂区土地级别、位置、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二)租金标准应合理、公开,并符合市场行情。
第四章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租赁企业的权利:(一)在租赁期限内,依法享有厂区使用权;(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受厂区配套设施服务;(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租赁企业的义务:(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二)遵守厂区管理制度,维护厂区秩序;(三)依法纳税;(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生产经营安全;(五)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厂区租赁管理部门的权利:(一)依法对厂区租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依法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三)对违反本规定的租赁企业进行处罚;(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租赁标准厂房同范本

租赁标准厂房同范本租赁标准厂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厂房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厂房租赁的所有业务活动。
第三条厂房租赁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商业性租赁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并遵守相关行业的自律规范。
第五条厂房租赁应注重环保和安全性,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厂房租赁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厂房租赁双方应主动了解对方的资质和信誉信息。
第七条厂房租赁应明确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重要条件。
第八条租赁双方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发生的问题。
第九条租赁双方应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虚假宣传,不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条厂房租赁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有损公平、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厂房租赁的合同签订第十一条厂房租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二条厂房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厂房的地址、规格、用途、面积以及相关配置和设施。
第十三条厂房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第十四条厂房租赁合同可以约定中介机构介入,但中介费用不得超过总租金的5%。
第十五条厂房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厂房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续租、退租和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第四章厂房租赁的费用问题第十七条厂房租赁的费用包括租金和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租金应根据厂房面积、位置、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合法。
第十九条租金的支付方式一般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季、半年或年支付。
第二十条相关费用包括停车费、物业管理费等,双方应按约定承担。
第二十一条对于租户提前退租的情况,租金可以按退租时间比例进行退还。
第五章厂房租赁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厂房租赁双方应共同保护和维护厂房设施和设备的完好,不得损坏或滥用。
第二十三条厂房租赁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租赁厂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赁厂房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厂房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厂房,包括厂房的租赁、使用、维护、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租赁厂房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四条租赁厂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 租赁厂房的名称、地址、面积、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2. 租赁期限、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3. 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租赁厂房的维护、保养责任;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6. 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章租赁厂房使用第八条租赁厂房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第九条租赁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厂房,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结构和用途。
第十条租赁方在使用租赁厂房过程中,应保持厂房的完好状态,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变厂房设施。
第十一条租赁方应定期对租赁厂房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厂房整洁、安全。
第十二条租赁方不得在租赁厂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存放危险品。
第四章租赁厂房维护与保养第十三条租赁厂房的维护与保养责任由租赁双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担。
第十四条租赁方应定期对租赁厂房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租赁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租赁厂房进行维修,确保厂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租赁方在维修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租赁厂房造成二次损坏。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八条租赁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租赁厂房的安全。
第十九条租赁方应定期对租赁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公司仓库出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仓库出租管理,保障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仓库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出租自有仓库给第三方使用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仓库出租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出租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章出租条件第四条仓库出租应具备以下条件:1. 出租仓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2. 出租仓库结构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无安全隐患;3. 出租仓库内部设施完善,满足出租需求;4. 出租仓库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第五条出租仓库的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第三章出租流程第六条出租流程如下:1. 申请人向公司提出出租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 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出租条件;3. 双方签订《仓库出租合同》,明确出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出租方负责办理出租仓库的产权转移手续;5. 出租方对出租仓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6.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出租仓库的相关资料和操作指南;7. 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验收出租仓库,确认无误后投入使用。
第四章出租合同第八条出租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出租方、承租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 出租仓库的名称、地址、面积、用途、租赁期限;3. 出租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4. 出租仓库的安全责任、维护责任;5. 出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7.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章出租管理第九条出租方应建立健全出租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出租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条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加强对出租仓库的维护,确保出租仓库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加强对承租方的管理,督促其遵守出租合同约定。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出租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出租行为违法、违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承租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出租行为违法、违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业企业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全区工业企业厂房租赁行为的监督与管理,提升工业企业土地亩产效益,高质量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内所有购地工业企业的厂房租赁行为。
二、基本条件(一)出租条件1.企业出租的厂房属合法建筑,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符合环保、规划、消防及安全生产等条件及要求,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
2.出租企业应按投资协议约定进行生产经营,确有闲置厂房出租的,须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出租。
(二)承租条件1.承租企业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属于节能、环保、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属于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行业领域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承租企业需在我区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纳入我区工业企业数据统计范围。
3.承租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及其它废弃物须达国家标准,且应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4.承租企业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创新性强、成长性好,能够实现产业链互补。
三、管理机制(一)闲置厂房登记制区企工局对企业厂房实际使用情况及闲置面积实行定期统计登记,建立台账。
(二)企业(项目)准入机制1.申请。
由出租企业向区企工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出租企业合同履约情况、厂房竣工验收证明,承租企业项目计划书等。
2.会审。
由区企工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租赁双方出(承)租条件及准入企业(项目)进行会审,提出准入意见。
3.入驻。
会审通过后,租赁双方即可签订租赁协议。
承租企业须在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等登记、变更手续;及时办理环评审批,审批前不得动工建设和生产。
若企业未经同意擅自出租,将不再享受合同内所有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企业违约责任,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若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三)企业管理责任制1.出租企业要督促承租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标准化厂房出租安全管理

标准化厂房出租安全管理
标准化厂房出租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安全管理措施:
1. 安全协议:在出租前,与租户签订详细的安全协议,明确租户在使用厂房时应遵守的安全规定和责任。
2. 安全培训:为租户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使他们了解并遵守厂房内的安全规定,包括防火、用电、设备操作等方面。
3. 安全检查:定期对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厂房内的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等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 安全标识:在厂房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如防火标志、安全出口标识、禁止吸烟标识等,提醒租户注意安全。
5. 用电安全:确保厂房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6. 消防安全: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租户知晓其位置和使用方法。
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提高租户的应急处理能力。
7. 货物存储安全:要求租户合理存储货物,避免超高、超重堆码,保持通道畅通,确保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8. 安全监督: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定期巡查厂房,及时制止和纠正租户的不安全行为。
9. 紧急预案:制定完善的紧急预案,明确在发生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人员职责。
10. 安全记录: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安全检查、培训、演习等相关信息,以便追溯和分析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标准化厂房出租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租户和厂房的安全。
场地租赁管理制度范本(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场地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场地正常使用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场地所有租赁业务的签订、执行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租赁双方权益。
第二章场地租赁基本条件第四条场地租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五条场地租赁用途应与本场地性质相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条租赁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要求;2. 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3. 具备良好的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条件。
第三章场地租赁流程第七条场地租赁流程如下:1. 租赁申请:有意向的租赁方向场地管理方提出租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 资质审核:场地管理方对租赁方的资质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信用记录等。
3. 租赁洽谈:租赁双方就租赁事宜进行洽谈,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
4. 签订合同:租赁双方根据洽谈结果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
5. 交付使用: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押金后,场地管理方交付场地。
6. 合同变更:租赁期间,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
7. 合同终止: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租赁,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场地交接手续。
第四章租赁合同条款第八条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1. 租赁物:明确租赁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
2. 租赁期限:明确租赁期限,包括起止日期。
3. 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4. 押金:明确押金金额、支付方式及退还条件。
5. 维修责任:明确租赁物维修责任,包括日常维护和重大维修。
6.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7. 争议解决: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五章场地管理第九条场地管理方应建立健全场地管理制度,确保场地安全、卫生、有序。
厂房出租租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厂房出租行为,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厂房出租的租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厂房出租租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厂房出租租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出租人出租厂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管理政策。
(二)市场调节原则:厂房租金水平应当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三)合理定价原则:厂房租金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
(四)诚信履约原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诚信履约,遵守合同约定。
第二章租金确定与调整第五条厂房租金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厂房的地理位置、面积、结构、设施等条件;(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三)出租人的投资回报预期;(四)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
第六条厂房租金的确定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一)市场询价法:出租人通过市场调查,了解同类型厂房的租金水平,结合自身厂房条件确定租金;(二)协商定价法: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厂房条件、市场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租金;(三)评估定价法:出租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厂房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租金。
第七条厂房租金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租金调整应当合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二)租金调整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并说明调整理由;(三)租金调整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
第八条厂房租金调整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一)固定调整法:在租赁期限内,租金按照固定比例逐年调整;(二)指数调整法:根据国家或地方统计部门发布的物价指数、工业生产指数等,对租金进行调整;(三)协商调整法: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市场变化和厂房条件协商调整租金。
第三章租金支付与结算第九条厂房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一)按月支付:每月固定日期支付租金;(二)按季支付:每季度固定日期支付租金;(三)按年支付:每年固定日期支付租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港口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园区以标准化厂房为载体,鼓励引导暂未供地企业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园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承租办理流程
严格按照企业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组织审核、签订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鼓励引导相关未供地企业入驻。
具体程序如下:
1、提交入驻申请
有入驻意向的企业和项目投资方向园区提交入驻申请书,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2、入驻资格初审
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和投资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准入评审。
3、签订入驻合同
项目通过评审后,园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协议。
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入驻项目要求
1、入驻项目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2、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达到万元/百平方米以上
(或年实现销售收入4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年创税收万元/百平方米以上)。
3、重点支持新型建材、先进制造业、可再生产业、电子元件产业等项目。
鼓励高新技术、投资强度大、无环境污染、耗能低、产出效益高的市内外企业入驻。
三、租赁期限及费用
1 、一个租期为三年,合同三年一签,租金一年支付一次,一个租期内第一年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后两年租金必须在上一年度租金到期前一月内付清。
2、一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二、三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四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3、《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按照元/㎡缴纳保证金。
退租时厂房内基础设施如无损坏,保证金如数退还入驻企业;退租时厂房内如有基础设施损坏,扣除维修所需费用后所剩余款如数退还入驻企业。
4、入驻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应缴纳的相关税收,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四、优惠政策
1、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与供地企业同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2、鼓励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中小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企业,园区给予交易总价2%的补助;分期付款的企业,先期付
款60%,剩余房款一年内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80%收取。
其购买不动产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3、根据企业实际使用的面积,按照每月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税收总额,实际承租半年以下的不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4、设立模范带动奖,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中国或省名牌产品、中国或省驰名商标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类企业以及高科技、高成长、高附加值类项目,经园区管委会评审通过后,给予一定奖励。
5、设立200万元的标准化厂房入驻奖励资金,对于年创税收2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年15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连续三年年创税收2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年2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对于年创税收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并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
6、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享有厂房的优先购买权。
7、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因扩能购地新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新进园区企业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8、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项目进度。
由园区牵头,成立专门服务工作组,为项目建设及入驻企业提供全过程、保姆式的服务,及时解决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各种咨询、代理、代办服务。
五、退出机制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2、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3、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港口生态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