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一、背景介绍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土地资源有限,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评估。
征收评估是指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价值,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为了规范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制定了本操作规则。
二、评估对象本操作规则适用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评估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工厂厂房等各类建筑物。
三、评估内容1. 房屋基本信息的收集:评估人员应当收集被评估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建筑结构等。
2. 房屋市场价值评估:评估人员应当结合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房屋的位置、周边环境、建筑质量等因素,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3. 征收补偿评估: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对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包括补偿款、搬迁费、过渡期租金等。
4. 其他评估内容:根据具体需要,评估人员还可以对房屋的改建、装修、附属设施等进行评估。
四、评估程序1. 评估任务下达:评估任务由成都市相关部门下达给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
2. 评估准备工作: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并准备评估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3. 评估数据分析:评估人员应当对收集到的房屋信息进行分析,结合市场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数据的计算和处理。
4. 编制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包括房屋基本信息、市场价值评估、征收补偿评估等内容。
5. 评估报告审核:评估报告应当由成都市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6. 评估结果反馈:评估报告通过审核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评估结果。
五、评估人员要求1.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专业知识,熟悉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
2. 评估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征地实施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切实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征地工作主体(一)法定主体。
市政府是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不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定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农委、审计、信访、司法、公安、财政、人社、建委、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维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监督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二)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是五城区征地实施主体,五城区各国土分局负责承办本区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国土部门是本区(市)县的征地实施主体,负责承办本区(市)县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征地实施工作。
区(市)县国土部门可依法将征地实施工作中的部分具体事务(如调查登记、费用发放等)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新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收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在《征收条例》出台后,能及时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gbf@。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评估价值和测算的市场价格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鉴定业务;与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人员、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无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
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的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一级土地整理项目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一级土地整理项目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成房发[2007]104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一级土地整理项目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成房发[2007]104号)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7]64号)的规定和市政府相关要求,中心城区在引进社会资金进行旧城改造一级土地整理项目时,应将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房管局审查。
现对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审查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拆迁补偿方案审查内容(一)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方式应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产权调换可以实行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安置地点应有两处以上。
其中具有返迁安置条件的应返迁安置,不能返迁安置的应尽可能就近安置或在三环路两侧成熟社区安置。
(二)资金保障。
拆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明确,具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分期到位的,应明确分期到位时间和金额。
(三)安置房源。
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应具备具体地点、户型、数量、面积、权属证明、批准文件等资料。
其中现房应具备产权证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及规划总平面图等办理初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
期房应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实行原地返迁安置的,安置房总平面图应经市规划局审核,并出具确认意见。
(四)安置标准。
拆迁安置指导标准:1、拆迁木结构住房按下列标准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安置不低于套一型房屋;15平方米至25平方米的,安置不低于套二型房屋;2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不低于套三型房屋。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成房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房发[2011]6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条例》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统一认识国务院新颁布的《条例》在管理体制、实施程序、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更加注重规范操作和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
各区(市)县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学习,统一认识,正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掌握《条例》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把思想统一到《条例》上来。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要抓紧对拆迁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对《条例》的认识水平,按《条例》精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
二、认真思考,仔细梳理各区(市)县要在正确理解《条例》精神的基础上,结合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认真思考,仔细梳理《条例》出台后遇到或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并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要认真对现有法规政策进行梳理,加大调查研究力度,为制定我市地方性法规政策做好基础工作。
三、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房屋征收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
各区(市)县要严格贯彻执行好《条例》,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实现平稳过渡。
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工程,应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项目的有序推进;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须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一律不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52c43ebd64783e08122b02.png)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fe5e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20.png)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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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为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选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成都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
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评估机构三级以上资质;
(三)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四)近三年无信用不良记录;
(五)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拆迁评估经验。
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当取得
二级以上资质。
市、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在邀请报名公告中设置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在《成都日报》等媒介上登报邀请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网上政务大厅报名。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将报名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公告时间为3日。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
第八条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九条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房屋征收部门提前7天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房屋
产权证书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三)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代表的房屋户数应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50%。
得票数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数量50%的,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十条通过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评估机构报名情况,现场抽签程序及到场公证机构名称。
(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布签到的评估机构名称及按签到顺序确定的编号球号码。
(三)根据自愿原则,由一名到场的被征收人进行抽签,抽签人数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一名抽签人。
到场被征收人放弃抽签的,可由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抽签。
(四)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展示不透明抽签箱,当场将编号球公示并逐一放入抽签箱内。
(五)抽签人员在抽签箱内任意抓取一枚编号球。
(六)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示抽签人抓取的编号球号码,宣布中签评估机构名称。
(七)公证机构当场宣读公证词。
第十一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派人参加五城区房屋征收部门现场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活动,同时加强对郊区(市)县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选择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已进入各市、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当年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二)征收评估业务满足承接规定的要求;
(三)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无应当回避的情形;
(五)符合市、市(县)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六条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七条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八条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5人以上(含5人)被征收人代表、参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参与。
摇号、抽签过程和结果,应由公证部门依法公证。
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条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后,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费用和专家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专家鉴定费用参照评估费用收取。
第十七条未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的,不得承接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