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简述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

简述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一、引言金融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安全。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监管框架。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概述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多个部门组成。
其中,央行是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业的宏观调控;银保监会负责银行和保险业的日常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市场的日常监管;外汇局则负责外汇管理。
三、央行央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简称,是我国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
央行主要职责包括:实施货币政策,维护货币稳定;发行货币和管理流通中的货币;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
央行还具有其他特殊职能,比如管理外汇储备、领导金融市场开放等。
四、银保监会银保监会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我国负责银行和保险业日常监管的机构。
银保监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银行、保险业的监管政策;颁布相关规章制度;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检查;处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等。
五、证监会证监会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我国负责证券市场日常监管的机构。
证监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核发行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证券;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等。
六、外汇局外汇局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外汇管理政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外汇局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外汇管理政策;管理境内外汇交易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处理跨境资本流动等问题。
七、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始于2018年,旨在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效能。
改革后,央行将承担更多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责;银保监会将成为银行和保险业的统一监管机构;证监会将负责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的日常监管。
外汇管理也将进行重大调整。
八、结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多个部门组成,各部门分工明确、协同配合。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
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常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平安牢靠和健康的进展。
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掌握等一系列的活动。
进一步而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行法律规范、限制、管理与监督的总称。
金融监管是伴随着近代银行的产生而开头的。
央行制度建立之前,金融监管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上。
央行制度建立后,金融监管成为其重要职责之一,在肯定意义上说,正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促进了央行制度的诞生。
随着各国经济和金融的进展,尤其是在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后,金融的作用和风险日益突出,金融监管也越来越有必要,详细缘由主要有: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特别的公共性和全局性,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应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进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金融业是一个存在诸多风险的特别行业,关系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
3、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爱护公正竞争,提高金融效率,金融监管是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的保障。
二、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从上世纪80年月中期到90年月初期,我们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这就是最初的混业管理。
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进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之后,1998年我们国家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第八章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本章主要讲解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的基本情况和目前体制下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基本分工,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掌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法定权力,掌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一、1992年以前的金融监管体制1.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全面行使金融监管职责。
2.1984年1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成为我国的货币当局和全面承担对金融各业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当局。
一直到1992年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属于集中单一型监管体制。
二、分业监管格局的逐步形成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十年来,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
1.1992年12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管理证券业。
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和归口管理。
2.1993年我国正式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并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明确规定。
3.1997年11月,国务院将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权划归证监会。
4.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组成了新的证监会,全面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5.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
至此,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体制得以确立。
6.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转变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阐述我国四大监管机构的成立背景及其监管职责

辽宁大学研究生考查课作业姓名院(中心、所)经济学院学生类别博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学号年级2012级专业金融硕士考试科目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考试时间2013年1月考试分数教师签字根据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变化,阐述四大监管机构的成立背景及其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又称中央银行、央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保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监会)被称为中国四大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从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剥离出来。
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自此,中国人民银行50多年来集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也宣告结束。
作为专注于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将大大提高。
其货币政策的视野将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安全与利益,而是要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角度,鸟瞰整个金融业乃至实体经济的发展,从而更有助于克服通货紧缩趋势,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长期稳定。
以下将分别对四大监管机构的成立背景和监管职责做具体阐述。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从成立到2008年的60年中,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发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维护金融稳定、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改进和提高金融服务、代表国家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国际金融合作、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1成立背景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由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而成,以华北银行为总行,地点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职能为一身。
1979年,农业银行成立,承办原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农村金融业务;1983年4月,“拨改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立,建行从财政部剥离出来;1984年1月1日,工商银行成立,承办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市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79年,中国银行成立,承办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办理的外汇外贸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40ee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12.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1999年4月24日银发[1999]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已经人民银行分行长季度例会计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平等竞争及合法、稳健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对金融机构及业务按照审慎原则实施监管。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查和管理,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法人机构的资本金变动、股权变更和改制计划;修改章程、机构更名、延期、升格、降格、迁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四)机构分设与合并事项;(五)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六)《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换发;(七)其他变更事项。
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金融监管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职能范围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外汇交易市场等金融领域,是保障金融市场正常运行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支撑。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机构,其承担着全国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职责,其职能范围包括货币发行、交易结算、外汇管理、金融统计、金融市场监管等。
人民银行在国家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特殊,其重要性在于其既是央行,也是监管机构,可以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宏观金融的宏观调控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其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
该机构作为监管层协助和指导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银行和保险监管的职能包括颁发许可证、审核银行和保险机构,规定金融监管政策,并对机构进行复审和检查等。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主要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证券募集融资公司监管,以及对证券交易,发行证券进行规范、监管和执法。
最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中国外汇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管理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风险,保证市场的稳定运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作为外汇市场公开交易平台,与纽约和伦敦的外汇交易市场相媲美,其发挥着外汇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引领作用。
总体上来看,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取得了重要成就,但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监管转型和监管方式的调整,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其中,如何在调整监管方式上多角度发力,提高监管水平和保障金融安全,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规划的。
同时,对展开监管合作、共享数据等方面的监管合作,将有利于实现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以期最终达到技术创新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双赢局面。
结语,完善和完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尤其在当前各种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威胁下,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对于保护金融市场持续稳定和遏制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还有助于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
关于人民银行县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调研报告2

关于人民银行县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调研报告
县支行作为人民银行基层派出机构,应成为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者,是金融宏观调控的落实者,是金融稳定的维护者,是金融服务的组织者和实践者。
一县支行履行监管职能的现状
1.县支行主要监管职能
县支行在宏观调控中的监管职能。
总行《意见》第三条第1项指出,加强货币信贷政策的宣传、传导和信息反馈,做好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日常管理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的评估工作,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加强对三农、中小企业和扶贫开发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发挥好窗口指导作用。
推进辖内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支付结算与账户管理,做好国库业务和国库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人民币管理、发行库管理和反假币工作,监测当地货币流通情况,推动县域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农村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使县域和农村充分享受到现代金融服务。
努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加强地方金融事务的协调,协助地方党委政府运用金融手段促进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和和谐社会建设,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县支行在县域金融稳定中的监管职能。
总行《意见》第三条第3项指出,监测辖区金融运行情况,分析评估辖区金融风险。
配合地方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根据授权履行外汇管理职责,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全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应该担负和履行的职责,它既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央银行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据。
中央银行利用货币信用杠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一、按照中央银行承担的任务来划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一)发行的银行,只中央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统一全国货币发行;(二)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经理国家金库业务,向政府提供信用,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监督金融机构,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活动,并管理国家的黄金和外汇储备。
中央银行承担政府的银行职能时,它主要执行的职责:1、政府的财政金融顾问。
2、中央银行服务于国家财政,代理国库。
3、直接向政府贷款,中央银行直接给政府无息或者低息贷款。
4、代表政府进行黄金与外汇的交易,并负责管理国家外汇、黄金储备。
5、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三)银行的银行,他的业务对象一般仅限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他不经营一般商业银行业务,不与企业或居民直接发生关系。
1、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银行的最后贷款者。
如果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短缺时,可以将持有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或要求抵押贷款,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2)银行存款准备金的保管者,中央银行根据银行法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其存款的种类与金额,按一定比例提取存款准备金,无息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帐户”此项准备金不能由银行动用,而由中央银行集中保存,并根据扩张和紧缩银根的需要,通过对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的幅度缩减或者扩大自己的信贷规模,影响商业银行的投资和贷款。
(3)全国票据清算中心,商业银行间每日彼此应收应付的票据,由票据交换所清理以后相互抵账,其应收应付的差额,通过中央银行划拨转账。
2、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1)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接受他们的法定准备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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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数理学院
1019131125
刘修远
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数理学院1019131125 刘修远
摘要:
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是分散的,中央银行仅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导致了一些弊端。
随着国际化深入我国金融体系,相关法律也逐渐出落后性。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和央行目前存在的挑战和问题进行了分析, 论述了我国中央银行如何去面对我国当前金融全球化一体化和日益明显的金融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职能、措施、金融监管、监管改革、监管目标、
正文: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
1.监督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
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2.支付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
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
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
中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
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
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
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
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3.信贷服务
信贷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对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信贷投向不断优化,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
三.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概况
1.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
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
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
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2.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
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3.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
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4.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
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三.金融业的内在特性与中央银行的监管
金融业在市场经济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其经营活动具有作用力大、影响面广、风险性高等特点。
因此, 由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的权力机构依法对金融业实施有力和有效的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
(1)金融业的内在风险性。
与其他行业相比, 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
这种高风险性首先表现在其所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上, 金融机构经营的不是普通商品, 而是货币资金。
它们与客户的经营关系都以信用为基础, 而信用本就包含了许多不确定因素, 这就决定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内在的风险, 如银行的经营必然受利率、汇率、借款人信誉和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从而面临利率、汇率、信用风险。
此外, 随着金融现代化的发展还带来了系统性风险、电子风险、国际风险等, 一旦风险成为现实, 就会动摇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引发
金融危机; 其次, 金融业实行高负债经营, 自有资本少, 营运主要依靠外部资金来源, 特别是银行以资产的部分准备金制度为基础, 把分散的存款人提供的流动性债务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 这就使银行的经营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2)金融业的公共性。
金融业的公共性是指金融活动涉及的广泛性, 金融业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中介, 在两方面关系中面对的都是社会公众, 其经营活动及成果都对社会公众产生影响。
一方面:金融业具有相对垄断性, 不是任何人都能参与自由竞争的行业, 有可能做出不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安排, 或向客户提供不公平的歧视性服务;另一方面:金融业存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情况。
金融市场因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增强了金融机构的脆弱性。
银行信贷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借贷行为逆向选择, 既加大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形成, 又通过抑制信贷资产二级市场深度和广度削弱了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而道德风险的存在, 使银行信贷行为难以建立高度有效的约束机制, 造成投资人风险监控不可能实现。
在利益机制的激励下, 银行偏向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 加剧了市场风险,增大了银行破产的可能, 如银行破产发生在信用关系脆弱时期, 处于信息劣势的投资人会再次爆发挤兑风潮, 造成金融动荡。
金融业内在的高风险性和公共性两者共同孕育着金融机构破产、关闭而引发巨大金融动荡乃至崩溃的可能, 这种可能的存在及其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 使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定日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焦点。
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定就成为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金融监管”词条
/view/56265.htm
【2】百度百科“中国人民银行”词条
/view/21741.htm?fr=aladdin
【3】《中央银行学》
《中央银行理论与实务》
《中央银行职能—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经验》
网络文章:
/s/blog_5103a1f00100giyz.htm
/Search/JRZH200609004.html
【4】《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及问题分析》金融观察 2008 年7 月号。